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国际私法两套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准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 D)作用。
A.有限强制B.协调C.指导D.间接调整2.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B)A.是国际法B.既是国际法,也是海内法C.主要是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因素D.是国内法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接点是(A)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用其住所地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用其居住地C.最后拥有的国籍D.住所4.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目前我国主要采取(A)A.注册登记国说B.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说C.实际控制说D.法人设立人国籍说5.英国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 A)A.戴西B.胡伯C.巴托鲁斯D.杜摩兰6.在下列连接点中用来指定当事人属人法的是(D)A.法院地B.物之所在地C.行为地D.国籍7. 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阀”制度的是(C)A.识别制度B.先决问题制度C.公共秩序制度D.反致制度8. 综观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反映在冲突规范的类型上,除少数特别性质的法律行为,一般是采用(D)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选择性冲突规范9.《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明确规定了(C)A.仲裁程序B.仲裁法庭的构成C.当有关裁决应在承认和执行国以外的国家做出时应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D.作出裁决的方法10.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涉外继续遗产为动产时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C )A.被继承人死亡地法律B.被继承人主要居住地法律C.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D.被继承人最后居留地法律11.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央从属于(B)A.世界贸易组织B.世界银行C.联合国D.国际商会12.美国的《冲突法重述》规定在当事人无协议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由( D)确定适用与合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
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物之所在地适用例外

【案例名称】中根公司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案情介绍】1994年底前后,中根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中根振平)作为买方,从另一日本公司购买了一条废钢铁船“西方公主号”,买卖双方约定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该船抵达上海港后,由上海中舟拆船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了有关关税,至于中根公司是否与中舟拆船公司存在委托法律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
1995年6月14日,中舟拆船公司与喜多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交接协议,协议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西方公主号”油轮的一切事宜均由喜多来公司负责。
1995年7月28日,中根公司(甲方)与喜多来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修船协议,约定:中根公司现有一艘2000吨旧油轮“西方公主号”号在青岛港委托喜多来公司修理。
修理完毕后由喜多来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注册登记,费用暂由喜多来垫付。
1995年9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有关该船的“船舶买卖协议”,约定买卖价格为40万美元,喜多来公司支付30%的款项作为定金,该船到达青岛港双方交接验收后三天内,喜多来公司将全部款项付清。
1996年3月28日,喜多来公司将该船更名为“华龙港2号”并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籍证书。
后来喜多来公司没有按买卖协议约定付清其余70%款项。
1997年10月,喜多来公司被海丰公司兼并,海丰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向中根公司书面承诺,原喜多来公司所欠债务由海丰公司负责处理。
中根公司于2000年6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海丰公司清偿剩余价款。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根公司不能证明该公司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海丰公司返还船舶或返还剩余货款。
【法律问题】如何确定船舶物权关系的准据法?【参考答案】基于船舶物权特殊性,船舶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宜照搬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适用船舶登记国或船旗国法律。
【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外船舶的物权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上一案例中,我们论述了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该原则已不仅仅局限于不动产,现代国际商品流转进一步发展,涉外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流动资本增加,动产数目增大,动产的价值在国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现实地开始分离,因此,在19世纪末,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采用了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的原则。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7090139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很广,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
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类运输工具经常移动、无固定所在地,往往与所在地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
如果适用所在地法,准据法就很不稳定,甚至可能一日数变。
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则根本没有所在地法。
因此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运输工具的财产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在实践中则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货物起运时所有人的本国法;(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3)适用货物送达地法(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
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三、与人身有关的物权关系内容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物权行为能力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于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保护本国贸易的考虑主张兼采行为地法,即仅对于依当事人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将物权行为能力区分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和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当存在特定的国际公约、双边协议或其他国际法律规定时,这些规定可能会覆盖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需(lex rei sitae)是指根据物所在的地点的法律规定处理该物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不动产和可移动物(除非另有规定)。
按照这一原则,当争议涉及某个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和义务时,应当根据该物品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例如,一块土地或一座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受到该地区土地法、房屋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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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适用哪些原则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合同准据法同一论
简述动产三分说
论系属公式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物之所在地法
属人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