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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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两套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两套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准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 D)作用。

A.有限强制B.协调C.指导D.间接调整2.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B)A.是国际法B.既是国际法,也是海内法C.主要是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因素D.是国内法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接点是(A)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用其住所地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用其居住地C.最后拥有的国籍D.住所4.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目前我国主要采取(A)A.注册登记国说B.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说C.实际控制说D.法人设立人国籍说5.英国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 A)A.戴西B.胡伯C.巴托鲁斯D.杜摩兰6.在下列连接点中用来指定当事人属人法的是(D)A.法院地B.物之所在地C.行为地D.国籍7. 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阀”制度的是(C)A.识别制度B.先决问题制度C.公共秩序制度D.反致制度8. 综观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反映在冲突规范的类型上,除少数特别性质的法律行为,一般是采用(D)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选择性冲突规范9.《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明确规定了(C)A.仲裁程序B.仲裁法庭的构成C.当有关裁决应在承认和执行国以外的国家做出时应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D.作出裁决的方法10.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涉外继续遗产为动产时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C )A.被继承人死亡地法律B.被继承人主要居住地法律C.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D.被继承人最后居留地法律11.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央从属于(B)A.世界贸易组织B.世界银行C.联合国D.国际商会12.美国的《冲突法重述》规定在当事人无协议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由( D)确定适用与合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禁治产人
域外送达
合同准据法分割论
政府利益分析说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简述国际礼让说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国仲裁裁定公约》
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
国际惯例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论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单边冲突规范
属人法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简述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间接反致
司法协助
试述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适用哪些原则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合同准据法同一论
简述动产三分说
论系属公式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物之所在地法
属人管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案例分析题
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 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 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 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 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 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 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 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 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 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题]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 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 么?
【分析】 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 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 缔结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 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 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 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 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 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 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 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 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 国法。
民用航空器物权 1.航空器所有权。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 2.航空器抵押权。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 法。 3.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法》第187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法律。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标的物“西方公主号”(后来喜 多来公司注册登记该船舶时改为“华龙港2号”)原先是一条废钢铁 船,经过喜多来公司的修理后变为一艘适航的油轮,后来喜多来公 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该船舶,从而使该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国籍,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该船的船旗国。虽然该船在中国 境内,如果适用物之所在地国法也同样可以导致适用中国法律的结 果,但鉴于船舶这种运输工具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在理论上,我们 还是应该运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原则来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应适用船舶登记国或者船旗国法律,即 中国法律。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 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 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该动产位于甲国,D正确
1995.6.14
2000.6.7
1998.7.29
案例四
中根公司
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 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挪威,故应适 用挪威法律。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 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 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情况
在地法决定
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
地国家的法律。”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 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如,1987年《奥地利 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1款规定: “对有形物物权的取 得与丧失,包括占有 在内,依此种取得或 者丧失所依据的事实 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 之所在地法决定。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7090139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很广,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

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类运输工具经常移动、无固定所在地,往往与所在地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

如果适用所在地法,准据法就很不稳定,甚至可能一日数变。

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则根本没有所在地法。

因此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运输工具的财产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在实践中则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货物起运时所有人的本国法;(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3)适用货物送达地法(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

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三、与人身有关的物权关系内容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物权行为能力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于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保护本国贸易的考虑主张兼采行为地法,即仅对于依当事人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将物权行为能力区分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和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

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物之所在地适用例外

物之所在地适用例外

【案例名称】中根公司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案情介绍】1994年底前后,中根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中根振平)作为买方,从另一日本公司购买了一条废钢铁船“西方公主号”,买卖双方约定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该船抵达上海港后,由上海中舟拆船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了有关关税,至于中根公司是否与中舟拆船公司存在委托法律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

1995年6月14日,中舟拆船公司与喜多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交接协议,协议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西方公主号”油轮的一切事宜均由喜多来公司负责。

1995年7月28日,中根公司(甲方)与喜多来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修船协议,约定:中根公司现有一艘2000吨旧油轮“西方公主号”号在青岛港委托喜多来公司修理。

修理完毕后由喜多来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注册登记,费用暂由喜多来垫付。

1995年9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有关该船的“船舶买卖协议”,约定买卖价格为40万美元,喜多来公司支付30%的款项作为定金,该船到达青岛港双方交接验收后三天内,喜多来公司将全部款项付清。

1996年3月28日,喜多来公司将该船更名为“华龙港2号”并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籍证书。

后来喜多来公司没有按买卖协议约定付清其余70%款项。

1997年10月,喜多来公司被海丰公司兼并,海丰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向中根公司书面承诺,原喜多来公司所欠债务由海丰公司负责处理。

中根公司于2000年6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海丰公司清偿剩余价款。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根公司不能证明该公司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海丰公司返还船舶或返还剩余货款。

【法律问题】如何确定船舶物权关系的准据法?【参考答案】基于船舶物权特殊性,船舶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宜照搬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适用船舶登记国或船旗国法律。

【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外船舶的物权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上一案例中,我们论述了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该原则已不仅仅局限于不动产,现代国际商品流转进一步发展,涉外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流动资本增加,动产数目增大,动产的价值在国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现实地开始分离,因此,在19世纪末,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采用了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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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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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很广,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

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类运输工具经常移动、无固定所在地,往往与所在地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

如果适用所在地法,准据法就很不稳定,甚至可能一日数变。

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则根本没有所在地法。

因此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运输工具的财产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在实践中则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货物起运时所有人的本国法;(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3)适用货物送达地法(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

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三、与人身有关的物权关系内容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权行为能力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对于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保护本国贸易的考虑主张兼采行为地法,即仅对于依当事人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将物权行为能力区分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和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并分别适用不同的
准据法。

而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依物之所在地法。

(二)继承财产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同一制,即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或遗产所在地法。

2.分割制,即将遗产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此情况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无体动产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无体动产包括债券、有价证券、股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五、外国国家财产所有权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不应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依财产所属国的法律调整,这也应视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外国法人在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不过,外国法人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时,该外国法人的财产的处理就不一定适用其属人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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