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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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案例分析题
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 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 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 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 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 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 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 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 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 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题]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 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 么?
【分析】 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 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 缔结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 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 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 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 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 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 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 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 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 国法。
民用航空器物权 1.航空器所有权。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 2.航空器抵押权。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 法。 3.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法》第187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文物返还中的物之所在地法:理论局限与立法突破

文物返还中的物之所在地法:理论局限与立法突破

文物返还中的物之所在地法$理论局限与立法突破马明飞内容提要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是当今解决涉外物权冲突的最主要方法,且其在追索流失文物的国际诉讼 实践中亦被用来确定准据法。

机械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流失文物返还争议,刺激了文物非法贸易与盗掘 活动的滋生;恪守该传统涉外物权冲突规则,体现出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对文物权属的历史占有,并忽视文物本 身特殊价值。

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文物返还争议领域,存在理论与实践难题;适用文物来 源国法律解决被盗文物所有权纠纷,符合实质正义。

我国国内文物争议冲突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款中,该法将意思自治泛化于物权领域,不利于我国对流失文物的保护与追索工作。

应通过先对条文进 行缩限解释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后于该法中设置专门文物返还争议的冲突规范加以改进与完善。

同时,宜放弃《民法总则》中关于绝对属地主义的单边立法规定,以鼓励外国法院在文物争议诉讼中适用中国民法。

关键词物之所在地法文物返还被盗文物冲突规范随着国民文化主权意识的提高,促成更多的海外流 失文物回归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

在现行文 物返还国际公约框架下,由于关键条款措辞模糊、文物流 人国加人消极或作保留声明、条约执行力欠佳等原因,流失文物的返还现状不容乐观。

诉讼途径追索流失文物,因其可对当事人形成法律、心理与舆论压力,诉讼启动后 易于采取保全措施,按法律规则更有利于原告获取证据,判决的执行力有保证,胜诉先例对后续判决有约束力等 优势,®已成为促成文物回归的一种重要手段。

如在佳 士得拍卖圆明园兽首案、秦宫遗址被盗金箔饰片案和福 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被盗案等引起国内广泛关注的典型 案例中,诉讼中采用何种法律选择规则确定文物权属争 议的准据法,均对文物的最终归属起到至关重要的导向 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物之所在地法在被盗文物返还诉讼 中的适用困境,讨论其他法律选择方法适用的可行性,进而探索有利于被盗文物返还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我国被 盗文物返还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提供思路。

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

• Simple contract debts.
• A debt arising out of a simple contract is deemed to be situated in the place in which it is properly recoverable by action, that is, in general,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debtor is resident or, in cases falling within the Brussels I Regulation or the Brussels or Lugano Convention, domiciled. The debtor may be resident in a number of countries; in such a case the location ('situs') of the debt is the place where payment would be made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commercial usage,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from a bank to a customer, at the branch where the account is kept,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under a policy of insurance, at the place where the policy money is made payable by the policy, and similarly with a debt due under a sterling bill issued by a foreign government. If the debtor is not resident in England, the mere fact that the debt can be recovered by action in England from the debtor out of the jurisdiction does not make the debt locally situated in England; nor does a stipulation for payment there.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可不是突然就冒出来的呢。

在很久很久以前呀,随着人们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不同地方的人之间开始交换各种各样的东西。

可是呢,一旦出现了纠纷,比如说东西的所有权归谁呀,或者东西在某个地方该怎么处理之类的问题,就特别让人头疼。

那时候大家就开始琢磨,到底该按照哪个地方的法律来处理这些和东西有关的事儿呢。

慢慢的,大家就发现,按照东西所在地方的法律来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就像是一个东西在A地,A地有它自己的风俗习惯和规矩,那按照A地的法律来判定这个东西相关的事情,就好像是顺理成章的事儿啦。

而且呀,每个地方对于财产的概念、物权的规定都不太一样呢。

比如说有的地方认为某种财产很珍贵,有的地方却觉得没那么重要。

所以按照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就能够更好地适应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啦。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一直在发展变化。

在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的今天,这个原则的应用范围变得更广啦。

以前可能只是在相邻的地区或者简单的贸易中用到,现在呢,哪怕是跨国的大型贸易、复杂的财产纠纷,也经常会用到这个原则。

而且呀,这个原则在不同类型的物权方面也有了更细致的规定。

比如说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就变得更加重要了。

对于不动产,那肯定是要严格按照物之所在地法来处理啦,因为不动产它就在那儿,跑不了,按照当地的法律来处理是最靠谱的。

对于动产呢,虽然动产是可以移动的,但是现在也越来越多地按照物之所在地法来处理。

不过呢,这里面也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比如说在运输中的动产,那到底是按照出发地的法律,还是目的地的法律,或者是运输途中经过的某个关键地点的法律呢?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啦。

再比如说,一些无形财产,像知识产权之类的,虽然它们和传统的物不太一样,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开始借鉴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一些思路呢。

概括性来讲呢,这个原则一直在不断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变得越来越完善,在处理物权相关的纠纷方面发挥着超级重要的作用呢。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物之所在地法名词解释

物之所在地法名词解释

物之所在地法名词解释
物之所在地法,又称物地法,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概念,用来描述在法律关系中,物体所处的具体地点或所在的地理范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特别是与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纠纷中,对于物体所在地的确定,往往决定了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及哪个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一般来说,物体所在地的法律和法院都具有优先适用权。

在国际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用于解决跨国民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当一项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合同中的具体物品所在的国家的法律通常会成为适用法律,而该国的法院则具有管辖权。

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异。

一般来说,法律对于确
定物体所在地的标准会考虑物体的实际存在地点、物体的国籍、所有权的转移等因素。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会受到具体情况的影响。

总的来说,物之所在地法是为了解决物体所在地与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问题而
产生的一个法律原则。

它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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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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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10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外,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其第271条规定:“船 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其第 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 律。”其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其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 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 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的 主要特点之一是: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 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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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属于物权的财产权的规定是存在的。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物权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不同于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因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

也就是说,在人们结成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

但这并不等于说两者之间毫无联系,事实上,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物权制度的基础,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内民法上物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各国国内民法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仍然是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没有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也就没有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

正由于国际私法中的物权问题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故国际私法并不讨论一般的物权问题,而只讨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所涉及的物权问题。

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物权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在这种物权关系中,由于各国关于物权的内容、取得、变更、消灭以及保护的法律规定大不相同,往往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

物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物权概念本身、对物权客体划分、物权取得以及物权转移等几个方面。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276)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在通常意义上讲,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在于物是否能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能移动之物为动产,不能移动之物为不动产。

其次,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笼统地讲,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物,都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

再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根据物权法定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

第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各国法律对其方式及条件都有自己的规定。

对于物权变动的方式及条件,也有主张区别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和因事实而变动而分别确定准据法的。

在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般应依物之所在地法。

但对当事人行使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物权的法律行为方式,如登记或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如土地抵押设定方式、房屋让渡方式、财产租赁方式等),概依行为地法。

但也有主张依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而分别确定准据法的。

在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例如果实分割)或事实行为(例如无主物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而发生物权变动时,一般都主张只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遭灭失的风险承担,由于各国均认为应属所有权人,因而依何种法律确定所有权转移地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对此,一般主张依物权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是依债的准据法来判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但1958年订于海牙的《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公约》第2条主张适用买卖合同的准据法。

最后,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他可以依法寻求对其物权的保护。

在民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存在、损害赔偿等。

物权人是否有上述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三)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305)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非常广泛,便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不合理,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不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

因此,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在实践中,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如下解决办法:
1.适用送达地法。

2.适用发运地法。

3.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

此外,在理论上,还有学者主张适用交易时物品实际所在地法或转让契约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暂时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可以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由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加上它们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而这些地方无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存在,因此,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不恰当的。

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国旗法或标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不过,外国法人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时,对该外国法人的财产的处理就不一定适用其属人法了。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分别为两类:一类为单一制,即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遗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

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中,有的根本不考虑遗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主张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另一类为区别制,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般来说,实行区别制的国家主张,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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