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
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物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国际物权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规则以及适用中的难点,以期为我国在处理国际物权纠纷时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物权是指跨越国界的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物权纠纷时常发生,如跨国买卖、租赁、抵押等。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物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物权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尊重主权原则等。
2. 国际统一实体法原则国际统一实体法是指在国际范围内适用的实体法规范。
在国际物权法律适用中,国际统一实体法原则主要包括:统一实体法优先原则、补充适用原则等。
三、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具体规则1. 物权变动地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物权变动地的法律通常被作为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 物权标的物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物权标的物的法律适用通常以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为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 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纠纷中,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以合同成立地法律为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四、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难点1. 法律冲突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的差异,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有: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国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条件(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物权关系的复杂化日益凸显。
在跨国物权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国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条件,以期为我国处理跨国物权纠纷提供参考。
二、国外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变更和消灭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条件:(1)适用法律:应适用物权关系发生地的法律,即物之所在地法。
(2)法律冲突:当物之所在地法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一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共利益、法律适用效果等。
2.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物权关系的法律。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能力: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能够理解并选择适用于其物权关系的法律。
(2)法律选择的有效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合法、有效,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
(3)法律选择的适用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适用于物权关系的全部或部分。
三、国外物权法律适用条件1. 物权关系的成立(1)物权关系主体: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物权关系客体:物权关系客体应为合法、有形、可支配的物。
(3)物权关系内容:物权关系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物权种类、内容、期限等。
2. 物权关系的变更(1)物权关系变更原因:物权关系变更原因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等。
(2)物权关系变更方式:物权关系变更方式包括物权转移、物权限制、物权消灭等。
(3)物权关系变更效力:物权关系变更效力应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3. 物权关系的消灭(1)物权关系消灭原因:物权关系消灭原因包括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法律规定等。
(2)物权关系消灭方式:物权关系消灭方式包括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法律规定等。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 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 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该动产位于甲国,D正确
1995.6.14
2000.6.7
1998.7.29
案例四
中根公司
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 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挪威,故应适 用挪威法律。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 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 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情况
在地法决定
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
地国家的法律。”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 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如,1987年《奥地利 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1款规定: “对有形物物权的取 得与丧失,包括占有 在内,依此种取得或 者丧失所依据的事实 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 之所在地法决定。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国际私法选择题含答案(电大本科)

1、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
答案(ABCD)A: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B: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C: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D: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2、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答案(ABCD)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3、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答案(ABC)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婚姻登记地法4、广义的反致包括()。
答案(BCD)A:循环反致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5、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答案(ABCD)A: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B:仲裁协议是否有效C: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D: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6、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
答案(ABD)A:许可人住所地法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C:许可人国籍国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7、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
答案(CD) A:当事人国籍问题B:当事人住所问题C:案件管辖权问题D:法律适用问题8、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包括().答案(ABD)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类推适用内国法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D:适用一般法理E: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
答案(BD)A:先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撤诉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C: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予准许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解读

英国:原告有所有权 意大利:第二被告有所 有权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认为所有权的安全不但对 物品被盗的无辜所有人是重要的,对善意购买 人也同等重要。
非洲银行诉科恩案
实用主义的态度,当涉及法院地国公司利益时, 承认其域外效力。
二、国有化问题
» 1932年,前苏联巴库油田旧业主诉美孚 石油公司案中。法院驳回旧业主要求取得 由前苏联政府卖给美孚石油公司的巴库油 田产出的原油的所有权的起诉。理由是通 过国有化苏联政府已取得所有权,归苏联 所有。
» 1928年,苏联为支付美国债务,向美国 运送了价值500万美元的黄金存入两家纽 约银行,一法国银行向纽约法院起诉,要 求返还对黄金的所有权,理由革命前存入 彼得堡银行的。法院判决:尽管苏联政府 未取得美国政府的承认,但毕竟是一个事 实的政府,如果这些法令由事实政府制定 的,不应视为无效。驳回起诉。
二、国有化问题
当内国对其本国人位于外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
否认有效
– “事实国有化”认为只有已为国有化国家事实上所 掌握的财产,才能被认为是国有化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1952年3月美国加利福利亚 州法院将我国收归国有的中国银行在旧金山威尔斯 法哥银行的存款60万美元判给孔祥熙等人。
– “公共秩序保留”认为社会主义的国有化法令和资 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法令没有最低限度的相似之处, 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
二、国有化问题
» “充分、有效、即时”补偿 以美为首的 发达国家的主张 充分:对国有化财产全 额补偿,直接、间接 即时:毫不延迟的 有效: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为硬通 货,能为原所有者有效控制 理论依据: 戴赛 尊重既得权原则、不当得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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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
各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在处理国际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但是,物之所在地法只能解决国际物权关系的一般问题,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中国在有关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更加注意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标签:物权;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权的法律冲突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但对物的理解却很不相同。
在广义物权概念下,凡是可以用金钱评价的都称为物,不问它是有形、无形、对世、对人,因而权利也是物。
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关于物的分类,最主要的是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要由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分类和内容是不同的,但所有权既是各国共同采用的物权种类,也是物权的基本形态。
作为物权的基本形态,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的权利。
各国民法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保护方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
由于各国法律关于物权的规定大不相同,在处理涉外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因而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
对于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
(1)决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
尽管对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经被普遍接受,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必要。
这是因为:一方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一些场合还是有着许多不同。
另一方面,尽管各国法律对于物之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大都有明文规定,但其规定不尽相同因而对于同一物到底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可能会存在分歧。
(2)决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范围。
世界上存在的物是多种多样、不可胜数的,但并非全部的物都是物权的客体,也并非每一种或每一个物都可以作为任何一种物权的客体。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哪种或哪些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及可以成为何种物权的客体,须由有关法律来规定,而这个法律只能是物之所在地法,其他任何法律即使作出规定也很难得以实施。
再从主体方面来看,何种物可以分别成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物权的客体,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可以在内国对何种物拥有物权,这些也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不一样的。
对于动产变更所在地之后的物权内容问题,一般主张应该适用新所在地法。
(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物权的取得、轉移、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各国法律对其方式及条件都有自己的规定。
在国际物权关系实践中,一般都依据物之所在地法来决定物权变动的方式及条件的有效性。
(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在民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存在、损害赔偿等。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采取何种方法予以保护或救济,一般依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对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合理的,因此,在实践中,这一原则的适用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着某些例外。
例如: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
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
遗产继承中的物权关系。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有关物权关系。
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中国的立法实践
最早在法律中涉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当是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它对遗产继承问题采用区别制的处理方法,其第36 条规定: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其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6款第11项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遗憾的是,对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中国现行法律中几乎没有规定。
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对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在其20个条文中,涉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竟达12个,恰好占60%的比例。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理论和实务界关于物权、物权法和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做法。
中国在有关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更加注意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条古老的冲突规则指明了解决国际物权问题的基本途径,而物之所在地法作为一项原则,既意味着它是调整国际物权关系的基本方法,也意味着它并非调整国际物权关系的唯一或全部方法,因此,在解决国际物权问题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实践中,我们的着眼点始终应该是: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和特点,相应的法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问题与法律两者之间的适当性。
参考文献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18.
[2]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53~56.
作者简介:陈阳(1986—),男,上海人,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