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
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1.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地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地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成才杯”第二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近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一方面它有效推进民主化进程,为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在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
民众激愤的情绪容易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
究竟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如何呢?让我们期待辩手的精彩阐释。
【名词解释】1.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释义舆论的本质是公众对某一事务一致意见的表达。
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特点同时,网络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具有许多传统媒体所没有的新特征。
而基于网络之上的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崭新的、特殊的舆论形态,也具有区别于传统舆论(基于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传统媒体形成的舆论)的新特点:1、时间和空间上更具广泛性。
这是由网络媒体本身的特质决定的。
因为网络舆论总要建立在一定的网络信息基础上。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直接导致了舆论的广泛性。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空间上,网络传播不受国别疆域的限制。
只要在网上发布一条信息,即使收件方远隔重洋也能轻松获取。
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数亿网民散布于世界各国、各个地区,构成一张四通八达的信息网;时间上,网络舆论所受的束缚也越来越小,这是网络传播追求时效性和全时化的结果。
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传播时间和空间上的广泛性呈逐倍增长的趋势。
在这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的主体、对象以及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2、形成和反应的快速性。
网络本身传播的迅速性是网络舆论形成和反应快速性的根本原因。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网络舆论一辩稿

网络舆论一辩稿一辩稿123谢谢主席,向在场的各位问好,今天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事件为核心,具有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等特点,体现网民对事件基本观点的综合性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达到理想状态,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首先,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促使大家对司法事件关注,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减少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河南安阳中院副院长受贿54万元却被人为私下减刑,正是因为网络舆论持续关注评价与更新处理,促使其受到应有惩罚,促进司法公平与正义。
因此,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社会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利的不正当使用,能够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的适当监督,减少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促进司法过程合理化及司法体制的完善其次,网络舆论思维的多元性能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更多思维视角,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网络上,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给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以不同的思维视角,使其更全面考虑问题。
网络舆论代表着各个社会阶层民众对事实客观的普遍看法,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思维视角,避免他们因囿于专业思维而有失偏颇,促进了司法公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精神和法制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的日趋成熟与完善,二者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网络舆论是基于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认知和追求评判以追求公正。
二者虽然方式不同,但其深层次目的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归复与实现,都是致力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无论网络舆论与判决结果是否相一致,都能够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深入思考一类案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甚至可以促进国家法律的完善;同时民众在网上讨论案件过程中,能有效促进法律意识传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网络舆论更加理性化,这些无异于为司法的公正起到巨大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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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1。
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
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
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
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
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
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
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
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现今司法体系本身就不具备完善性,在很多地方都有待改进,而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关注,更能够让群众的目光聚焦到司法体系需要改进之处,而司法机关在舆论的影响下也必定会对自己的一些有争议判决进行解释,让民众更加深入了解法律和司法。
这样,民众对司法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对司法的解释必定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促进司法体系的进步。
并可通过立法手段,解决法律规定不明而存在灰色地带的问题,以从长期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论作为现今民意最重要的体现方式,应当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并由于网络舆论强有力的监督力量和司法机关良性的互动作用,长此以往,必将对司法体系的发展起到长期的正面作用。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