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阎良区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阎良区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12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
航空产业基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根据区政府和航空产业基地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区政府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阎良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制定专项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办理区委、区政府及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区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是本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搬迁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区城改办组织编制。
陕西省农村村庄和民宅规划建设条例

陕西省农村村庄和民宅规划建设条例(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三章村庄及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第四章村民住宅设计和建设第五章村庄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庄、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目标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定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编制经费、人员培训经费、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村庄民宅建设原则)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尊重村民自主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15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4
【实施日期】2005.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55号2005年7月4日)
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几起开发商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殴打村民,致使多人受伤的恶性事件,从而引发群众不断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工作上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各级城中村改造管理部门对此要举一反三,堵塞工作漏洞,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迅速平稳地向前推进。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街办一级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凡有城中村改造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均必须尽快组建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政策宣传、矛盾调解和处理工作,并对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改造工作健康、顺利、有序进行。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
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
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垂直管理单位:现将《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广大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和区政府办《西安市长安区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办字〔2015〕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有关文件精神,以保障村民居住安全为目标,落实各级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村群众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范围长安区所有村庄内宅基地建设房屋。
三、实施步骤我区宅基地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分为排查调查、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和长效监管三个工作阶段。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9月25日—10月25日)。
各街办对辖区宅基地房屋建设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拍摄影像资料,建立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质量安全工作台账。
(二)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2017年10月26日—11月26日)。
对排查的质量安全隐患的宅基地房屋,街办要与农户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责令农户进行整改,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正在宅基地建房的农户,街办要督促农户与施工队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市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7日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村镇(街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村庄、街道、建制镇。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融合、生态优先、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规合一的原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5]92号为落实“四化”发展理念,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创城中村改造工作新局面(一)我市187个城中村特别是二环以内的57个城中村人均耕地极少,村内公共基础设施薄弱,村居民居住环境“脏、乱、差”。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中村均已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但由于规划、建设、管理的缺失,使城中村游离于城市的管理之外。
城中村的长期存在和无序发展已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约了我市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对城中村实施全面改造已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创卫”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中村改造工作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四化”理念的要求,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把城中村改造作为各级政府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努力开创城中村改造工作新局面。
使这一城市建设管理的“难点”变成城市发展的“亮点”,使这一市民关注的“焦点”变成经济发展新的投资“热点”。
二、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四化”理念统领城中村改造工作,统筹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变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和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改造中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各个环节都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保证改造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四)总体思路:以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严格执法,提高效能为核心,以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为主,在充分尊重村居民意愿,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作用的基础上,整体推进“四个转变”,即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租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各区、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城中村出租屋包括出租的住宅、办公用房、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用于租赁的房屋。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街办有管辖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协调本辖区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要对城中村安全管理实行台账式管理,台账包括房屋数、租住户数、经营户数及类型、危房数、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数、特种设备情况、用电用气情况、安全检查情况等。
其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管理,未移交的由当地政府管理,已移交完成的由开发区管理;处于移交过程中的城中村,行政区和开发区要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避免出现责任脱档、管理空白。
行政区与开发区对城中村的安全管理责任界定以城中村安全管理台账是否移交完成为准。
第四条城中村用于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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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2006〕5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审批宅基地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
村民建设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按照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标准图集。
(四)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放线后施工。
第六条村民新建房屋的外观、色彩应充分体现民居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村民建设房屋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村民将原有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严禁一户多宅。
第八条村民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笫十条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不
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因房屋质量安全确需翻建的,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翻建,但翻建房屋不得超过二层,亦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城中村村民已建成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在城市建设或城中村改造拆迁时按房屋产权登记确定的面积及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在城市建设或城中村改造拆迁时按残值给予补偿。
凡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在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在城中村拥有合法房屋的居民适用此办法。
第十五条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