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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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市政办发[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4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二○○八年九月八日)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中土地确权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在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的城中村,经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公司后,均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二、操作程序(一)申请改造后的股份公司申请土地确权,应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确权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
4.区政府关于完成无形改造工作的文件。
5.公安机关关于完成农转居工作的确认文件。
6.股东(或居民)大会关于同意办理土地确权和申请用地的决议。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规划定点图及勘测成果表。
9.超过城中村改造用地标准的,附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剩余土地收购储备协议。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胡玮等60人与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玮等60人与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翟晓地等49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翟晓地等49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翟晓地等49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荆徐静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荆徐静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荆徐静张晓敏【代理律所】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翟晓地等49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是:1.新城区政府作出的新政征决字[2019]1号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西安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书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新城区政府提供的西安市勘察测绘院西城棚地字第(2015)009号征地成果表附图、西安市规划局西城棚地字第(2015)009号(地形图图号:150-100-7、12、17)用地定点图及2015年4月24日西安市规划局西城棚地字第(2015)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争议的2号楼在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1.新城区政府作出的新政征决字[2019]1号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西安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土门街心花园东南角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土门街心花园东南角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保障土门街心花园东南角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落地实施,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土门街心花园东南角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丰镐东路与丰登南路十字东南角。
东、南邻兰空干休所,西邻丰登南路,北邻丰镐东路(具体范围以公示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三、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落地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与征收安置办公室。
房屋征收落地实施单位: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
四、计户依据落地实施房屋征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可选择就地和异地产权调换,就地产权调换在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异地产权调换为大庆路与新园路路口“劳动公园•里”项目和华清西路北侧“雅安•恒盛居”项目房源,异地产权调换房屋均为准现房。
2.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本项目规划范围内。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和房价款结算〔一〕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10平方米。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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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0〕17号)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我市2010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堵,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联志村村域集体土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四、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五、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中村改造等部门和新城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七、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
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秀云【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孟士统【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秀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尚未被批准征收为国有。
XX村XX 户村民,目前绝大部分村民已签订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
原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李秀云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长安区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市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市城改办以项目为单位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委托进行房屋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与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与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涂道勇杨成会【审理法官】马小莉涂道勇杨成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建辉【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晓倩陈峰【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在一审庭审中,长安区政府认可2018年11月28日作出涉案59号《房屋征收决定》,涉案项目于2019年11月26日实施,59号《房屋征收决定》在2019年11月26日公布。
二审中,李建辉认可59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在村里张贴并知道该征收决定。
经一审法院释明,李建辉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59号《房屋征收决定》。
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李建辉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问题。
经审查,李建辉系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村民,其房屋在59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对此,双方均不持异议,因此李建辉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019年11月26日,长安区XX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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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
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现将截至2009年6月底前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予以公布(第一批)。
凡未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得实施改造。
凡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拆迁、土地、施工、预售等相关手续。
请广大市民监督和关心支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第一批)
(共83个)
新城区(5):
八府庄、含元殿村、胡家庙一村、胡家庙二村、北张家庄
碑林区(17):
李家村、西何家村、仁义村、黄雁东村、星火村、东何家村、北沙坡、刘家庄、皇甫庄、南沙坡村、仁厚庄、南郭村、南关村(振兴路地区)、草场坡村、永宁村、祭台村、边家村
莲湖区(12):
大马路村、五一村、任家口村、马军寨村、新桃园村、北火巷村、东桃园村、李家庄村、陈家寨村、郭家口村、白家口村、大土门村
雁塔区(14):
长延堡、东三爻村、西三爻村、西三爻堡、辛家坡村、鱼化寨、东姜村、延北村、齐王村、西姜村、春临村、郝家村、双桥头村、北寨子村
未央区(15):
张家堡、刘南堡、刘北堡、红光村、文家村、孙家湾、炕底寨、三家庄村、范南村、红旗村、辛家庙村、泘沱村、杨家庄村、十里铺、吕小寨村
灞桥区(6):
枣园刘村、尉家坡村、穆将王村、董家门村、草北村、新市村
经开区(13):
南李村、北康村、杨家村、北李村、董家村、王前村、贾村、南党村、三九村、盐东村、池东村、翁家庄村、刘家村
曲江新区(1):
新小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