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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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工程分类)按照投资类别划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两大类。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大小分为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适用阶段)新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立项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规划设计条件获得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祭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祭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祭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祭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8号)祭台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是我村市2009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该项目将对祭台村地区实施综合改造整体拆除。

该项目的实施将对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挤,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祭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位于南二环与太乙路立交桥四周,拆迁范围内各宗土地具体如下:(一)东起铁路工程公安局第一公安处,西至太乙路;北起铁一局家属院,南至南二环。

约74.28亩。

(二)东起铁路局,西至金融公司、玫瑰园小区;北起南二环、积木楼,南至铁路局、玫瑰园小区。

约15.75亩。

(三)东起铁路局,西至西延路;北起铁路局,南至青龙路。

约21.12亩。

(四)东起王家村,西至乐游园;北起青龙路,南至自来水公司、化工研究所。

约64.82亩。

(五)东起石油仪器研究所,西至后村;北起省委家属院,南至城南锦绣小区。

约5.38亩。

(六)东起西延路,西至省委家属院;北起麦普公司,南至石油仪器研究所,约34亩。

(七)亚特俱乐部及深海世界占地约22.35亩。

以上各宗土地共占地面积约237.70亩(含后村1.56亩)。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祭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和安置工作由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要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

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

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规划——土地收储——拆迁——建设)一、规划:(申请-立项-审批)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1、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

2、集体债务审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

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

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5、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

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6、改造范围内的其他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其它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

沣西新城工程建设项目50审批流程图备案制

沣西新城工程建设项目50审批流程图备案制
建设项目放线 (规划建设局)5 个工作日
初步设计审批 (改革创新发展局)15 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建设局)2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建设阶段申请材料 (规划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消防)
核算劳保统筹费用。通知企业缴费 (规划建设局)2 个工作日 企业缴费前手续办理暂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 案(消防部门) 12 个工作日
(规划建设局)10 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建设局)2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建设阶段申请材料 (规划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消防)
核算劳保统筹费用。通知企业缴费 (规划建设局)2 个工作日 企业缴费前手续办理暂停
12

工 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
市政基础道路公共
施工(监理)合同备 新建人防工程总(方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
沣西新城工程建设项目“50”审批流程图【核准制(出让)】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
审 批
(改革创新发展局)15 个工作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社会综合治理局)4 个工作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改革创新发展局)4 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农林水利局)14 个工作日
8
用 地
审 批
阶 段
个 工
作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环境保护局)30/15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放线 (规划建设局)5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规划审批要求 (规划建设局)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建设局)2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建设阶段申请材料 (规划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消防)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规划局-8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规划局-8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8市规划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调整规划设计条件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3、受理范围:城六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86785154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不收费三、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2、《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规划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内容;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踏勘;3、经审核、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4、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需要组织听证;5、召开规划、国土、财政、房产、国资、建设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性质调整联系会议,依法提出用地性质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建设项目调整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6、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调整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由首席代表签署意见,报局领导签发;7、受理窗口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

五、申报材料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3、六线地形图(六线指: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黑线);4、国有土地使用证(含宗地界址坐标);5、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需提供),以及原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6、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意见;7、自有划拨土地的,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8、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属房地产开发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属特种行业的,应提供相应资质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第二条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按照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合法安置面积和用途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可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拆迁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 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 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农户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新建房屋重置价 结算。
对பைடு நூலகம்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 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 层)房屋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 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第十条 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即签订相关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 拆迁人享受以下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 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 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二)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可以无 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七条 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户付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包括回迁 费)。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安置,按照拆迁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 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 户型结合。
(三)为解决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每人10— 15平米的商业面积,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分配的商 业房与安置房进行等面积调换。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不予分配商 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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