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药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指用于捕捞和养殖中的鱼类、虾蟹等水生动物的药物。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合理使用渔药,减少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的相关内容。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休药期是指在渔药使用后,为了让残留物降解和排出体外,禁止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或食用的期限。
常见的渔药休药期如下:1.氧化氢:休药期为3天;2.苏打粉:休药期为7天;3.硫酸铜:休药期为10天;4.聚维酮碘:休药期为15天;5.驱虫脒:休药期为21天。
渔药的休药期根据具体使用的渔药种类、水体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耐药性等因素而异,因此在使用渔药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渔药的休药期,并在休药期内禁止捕捞或食用。
二、渔药使用准则1.合法使用:选择合法注册的渔药,严格按照规定用量和方法使用,不随意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渔药。
2.安全使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个体防护,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避免接触皮肤和口腔。
3.监测与记录:定期对水体和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记录渔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4.防止药害:使用渔药前,应事先了解渔药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避免对其他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合理用量:按照使用说明准确计量渔药,避免过多或过少使用,以免造成渔药残留过高或使用效果不佳。
三、渔药禁用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环境的健康,一些有毒性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渔药被严格禁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用渔药:1.有机砷类:如酮呋喃和酮呋灵等,由于其毒性较高,容易在水中积累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已经被禁止使用。
2.毒鱼藤:毒鱼藤含有长效性的毒素,对水生生物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因此被禁止使用。
3.氰化物:氰化物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强,易于累积,且难以完全降解,因此被禁止使用。
4.非法使用药物:使用未经注册的渔药或禁用的渔药,都是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
怎样正确使用鱼药

怎样正确使用鱼药正确使用鱼药应把握以下几个细节:1、认准病症不同药物防治不同鱼病,治疗鱼病时,应对病症进行正确的诊断,对症下药,才能发挥药物作用,收到治病效果。
一般来说,不同病原有不同的症状表现,但也有一些鱼病,症状相似成相同,但病原不同,必须仔细诊断、区分,才能选用最有效的治疗药物。
2、药物性能鱼药可分为化学药品和中草药两大类,这些药物都有各自的理化特性,若忽视其特性,尽管药物对症,用法正确有时也会无效。
例如漂白粉,在空气中易潮解而失去有效氯;生石灰时间长会转化为粉粒状的碳酸钙而失效;溶解硫酸铜水温不能超过60℃,而敌鱼虫则必须在60℃以上水中浸泡。
3、药物用量凡药品都有一定的作用浓度,小了无效,大了会引起中毒,应准确测量鱼池面积和水深,计算出池水体积(内服药应较准确地估计鱼池中鱼的体重),再按用药浓度换算出用药量,这样才能既安全又有效地发挥药物作用。
同时,鱼池环境、水质等对药物也有一定影响,水肥,污染重的要适当增大用药量。
4、用药方法应根据病原种类,药物性能和鱼体情况确定用药方法。
体表寄生虫类适宜泼洒治疗,消化道类寄生虫则应内服;细菌病一般用泼洒法治疗。
能溶的药物既可泼洒,又能内服,不溶的药物只能内服。
鱼已丧失摄食能力,则应泼洒治疗,鱼有摄食能力宜内服。
有拮抗作用的药物不能同时用,如杀虫类和生石灰。
总体来说,内服作用较泼洒完全;病原主要侵袭的是鱼体表,则应泼洒,病原主要是侵袭鱼体内,则宜内服;预防鱼病则泼洒、内服相结合较好。
同时鱼生病往往是几种病原体同时作用的结果,治疗时应先虫后菌,即先治寄生虫后治细菌病,以免重复感染。
在一个鱼池中还应尽量避免重复用药以免使病原产生抗药性。
5、用药时间根据药物种类和病症确定用药时间,治寄生虫病在上午10时左右,此时病原生命力弱,易杀灭;细菌性病宜下午2时左右进行,此时水温高,溶氧丰富,药物作用力强,易氧化的应在阴天或傍晚使用,如高锰酸钾,药饵应在每天投喂的前两次喂食。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在有效防治各种疾病、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生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禁用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渔药的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用规定。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是指在使用渔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待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生物体内,才能安全收获和消费养殖水产品。
休药期的长短取决于渔药的性质、剂型、用药途径、养殖物种等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休药期可分为体内消失期和体外脱药期。
体内消失期是指渔药进入养殖生物体内后,经过一定的代谢和消化等过程,使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体外的时间。
常见的体内消失期一般为2-4倍半衰期,半衰期是指药物从初始浓度降低到一半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药物和养殖物种,其半衰期会有所差异。
体外脱药期是指渔药从水体中完全转移到沉淀物或其他介质中的时间。
这一过程的时间取决于渔药的分布系数、附着性和沉淀能力等因素。
体外脱药期的长短对于保护环境和水产品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渔药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确定病害种类:在使用渔药前,首先需要明确病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不同的病害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渔药,因此准确诊断疾病对于正确使用渔药至关重要。
2.选择合适的药物:根据病害类型和养殖物种,选择适合的渔药。
不同的渔药对于不同的病原体和寄生虫有着不同的杀灭效果,因此正确选择渔药十分重要。
3.控制使用剂量:在使用渔药时要遵循使用说明,控制使用剂量。
过高的剂量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过低的剂量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4.避免频繁使用:频繁使用同一种渔药可能导致病原体和寄生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降低渔药的效果。
因此,应合理安排使用渔药的时间,并与其他防治措施结合使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禁用规定:1.对禁用物质的严格控制:一些有毒物质,如罂粟壳、黄麻碱等,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这些物质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的毒性影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一、渔药使用原则1、无公害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害生物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2、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3、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混养和密养,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体泼洒抗生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成分。
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
二、药物选择选用渔药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础,选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渔药的功能很多,对于养殖生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消灭、控制敌害和改善环境等。
目前常用于防治细菌、病毒性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和改善水域环境的全池泼洒渔药有氧化钙(生石灰)、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四烷基季胺盐络合碘等;常用杀灭和控制寄生虫性原虫病的渔药有氯化钠(食盐)、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敌百虫等,这些渔药常用于浸浴机体、挂篓和全池泼洒;常用内服药有土霉素、红霉素、诺氟沙星、磺胺嘧啶和磺胺甲噁唑等。
中草药有大蒜、大蒜素粉、大黄、黄茶、黄柏、五倍子、空心莲和苦参等,可以用中草药浸液全池泼洒和拌饵内服。
三、鱼塘施药错误做法1、饥饿时施药。
药被鱼当饵料吞进肚中,不但不能治病,还会带来严重后果;2、药没溶解。
药物有的是块状,有的是颗粒状,冷水难溶化,渔民只图简单,洒入水中了事,药物没分解,不能发挥作用;3、混合用药。
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

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鱼类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资源之一,而鱼类养殖则是保证鱼类供给的重要手段。
然而,鱼类的养殖过程中会受到各种疾病的威胁,这些疾病不仅会导致鱼类的损失,还可能对人类的健康造成风险。
因此,合理使用鱼药是鱼类养殖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下面就介绍几种常用有效的鱼药及其合理使用方法。
一、氧化剂类鱼药氧化剂类鱼药主要是利用其强氧化性来破坏病原体的细胞结构和代谢功能,并使病原体失去活力。
常用的氧化剂类鱼药有过氧化物、高锰酸钾等。
在使用这些药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选择药物种类和剂量。
不同的疾病对氧化剂类鱼药的敏感性存在差异,因此应根据具体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
同时,在投药时要根据水体的温度、pH值等因素来确定合适的药物剂量,以免造成药效过强或者过弱。
2.合理进行静脉、肌肉注射或浸浴。
在使用氧化剂类鱼药时,可以选择静脉或肌肉注射给药,也可以将药物溶液浸泡在养殖水体中,让鱼类自行吸收。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都要确保药物在水体中的浓度均匀,避免造成药物浓度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3.注意观察鱼类反应。
在使用氧化剂类鱼药的过程中,需要及时观察鱼类的反应。
若发现鱼类出现过度兴奋、呼吸急促、体表有明显的氧化伤害等症状,应立即停止药物使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抗生素类鱼药抗生素类鱼药主要是通过抑制或杀灭病原体的生长来达到治疗目的。
常用的抗生素类鱼药有青霉素、四环素类等。
在使用这些药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抗生素种类和剂量。
不同的病原体对抗生素的敏感性不同,因此应根据具体病情选择合适的抗生素。
同时,在使用抗生素时要注意遵循药物使用说明书上的剂量和用药时间,不要随意增加剂量或延长用药时间,以免造成抗药性的产生。
2.合理进行口服或浸泡。
在使用抗生素类鱼药时,可以选择将药物混合在饲料中进行口服给药,也可以将药物溶液浸泡在养殖水体中。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都要确保药物的浓度适当,并在投药后观察鱼类的进食情况,避免因进食不足而造成药物的浪费。
常用鱼药的正确施用

常用鱼药的正确施用1.氧化钙(生石灰)用途:用于改善池塘环境,清除敌害生物及预防部分细菌性鱼病。
用法与用量:带水清塘用200毫克/升;池塘泼洒用20毫克/升至25毫克/升。
注意事项:不能与漂白粉、有机氯、重金属盐、有机络合物混用。
2.漂白粉用途:用于清塘、改善池塘环境及防治细菌性皮肤病、烂鳃病、出血病。
用法与用量:带水清塘用20毫克/升;全池泼洒用1.0毫克/升至1.5毫克/升。
休药期(最后停止给药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下同):不少于5天。
注意事项:(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勿与酸、生石灰混用。
3.氯化钠(食盐)用途:用于防治细菌、真菌或寄生虫疾病。
用法与用量:浸浴用1%~3%的浓度浸5~20分钟。
4.硫酸铜(蓝矾、胆矾、石胆)用途:用于治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用法与用量:浸浴用8毫克/升;全池泼洒用0.5毫克/升至0.7毫克/升。
注意事项:勿用金属容器盛装;常与硫酸亚铁合用;广东鲂慎用;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不宜用于治疗小瓜虫病。
5.硫酸亚铁(硫酸低铁、绿矾、青矾)用途:用于治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用法与用量:全池泼洒用0.2毫克/升。
注意事项:治疗寄生性原虫病时需与硫酸铜合用;乌鳢慎用。
6.高锰酸钾(锰酸钾、灰锰氧、锰强灰)用途:用于杀灭锚头蚤。
用法与用量:浸浴用10毫克/升至20毫克/升;全池泼洒用4毫克/升至7毫克/升。
注意事项: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药效降低;不宜在强烈阳光下使用。
7.土霉素用途:用于治疗肠炎病、弧菌病。
用法与用量:伴饵投喂用10毫克/千克体重至30毫克/千克体重,连用5~7天。
休药期:鳗丽不少于30天;鲶鱼不少于21天。
注意事项:勿与铝、镁离子及卤素、碳酸氢钠、凝胶合用。
8.磺胺嘧啶(磺胺哒嗪)用途:用于治疗鲤科鱼类的赤皮病、肠炎病。
用法与用量:拌饵投喂用100毫克/千克体重,连用5天。
注意事项:与甲氧苄氨嘧啶(TMP)同用,可产生增效作用;第一天药量加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4.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各类渔用药使用方法见表1。
0
6 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将要成分。
禁用渔药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