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原则
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矛盾纠纷化解方案第1篇矛盾纠纷化解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本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二、目标1. 及时发现并预防潜在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2. 妥善处理已发生的矛盾纠纷,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3. 提高当事人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1. 尊重事实,公平公正。
2. 依法依规,确保合规性。
3. 以人为本,关注当事人合法权益。
4. 灵活多样,注重实际效果。
四、组织架构1. 成立矛盾纠纷化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 设立矛盾纠纷化解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收集、整理、分析矛盾纠纷信息。
3. 设立专业调解小组,负责具体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五、具体措施1. 信息收集与排查(1)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网络,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矛盾纠纷信息。
(2)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群体进行排查,及时发现潜在矛盾纠纷。
2. 预防与预警(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法治意识。
(2)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进行预警。
3. 调解与处理(1)明确调解原则,确保调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如单独调解、联合调解等。
(3)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全面了解矛盾纠纷事实。
(4)依据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提出调解方案。
(5)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4. 回访与反馈(1)定期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满意度。
(2)及时收集回访信息,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5. 培训与提高(1)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能力。
(2)定期组织调解工作经验交流,分享成功案例。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 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所需。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3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指导意见》(中办发____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此举旨在深化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确保群众切身利益得到妥善保护,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避免矛盾升级和事态扩大,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以下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原则和要求:一、排查化解工作的原则1. 属地管理,源头化解。
各乡镇和部门负责对各自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和隐患进行排查和化解,确保排查全面,化解及时。
2.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根据各乡镇和部门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排查化解工作,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采取适宜的处理措施。
3. 方式多样,积极协调。
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协调各方利益。
4. 齐抓共管,各方协调。
发挥党的领导和组织优势,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要求1. 建立预警机制。
完善纠纷信息报送制度,实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即时报告,确保信息畅通无阻。
2. 健全排查机制。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滚动式排查,并做好分类登记。
3. 加强基层基础。
工作重心下移,增强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
4. 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实现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有效化解,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二)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本文特制定以下制度条例:一、联席会议机制本单位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举行会议,旨在研究解决存在的关键问题,探讨矛盾纠纷的调解策略,并分析当前的矛盾纠纷形势。
社会矛盾的法律知识点汇总

社会矛盾的法律知识点汇总社会矛盾是各个社会制度下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法律知识点,以保证公正、合法地解决问题。
一、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作为一个成员,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赋予了公民许多权利,例如言论自由、私人财产保护等。
然而,这些权利并非没有限制的,公民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需要注意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要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法律对社会矛盾的调节社会矛盾的解决需要依靠法律来进行调节。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在解决矛盾时,我们需要依法行事,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解决问题。
同时,也要尊重法律裁决,接受司法机关的判决。
只有在法律框架下,社会矛盾才能得到公正和合法的解决。
三、公平正义的原则公平正义是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则。
法律追求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解决社会矛盾需要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社会上的各种争议也需要在公正的基础上解决,不能有一言堂的情况出现。
四、和解与调解解决矛盾的方式不仅仅是通过诉讼来实现,和解与调解也是很好的解决方式。
和解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解决争议,而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调来解决争议。
和解与调解的好处是能够减少纠纷的成本,提高解决效率,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于某些严重的矛盾,仍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维权意识的重要性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维权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公民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当面临社会不公平、不正义的情况时,公民还要有勇气站出来发声,争取自己的权益。
六、司法公正的监督和保障司法公正是社会矛盾解决的基础。
坚持法治原则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法治原则化解社会矛盾法治原则是指以法律为准绳和规范,通过法律对社会行为进行调整和约束,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坚持法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坚持法治原则可以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个个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如果没有法治机制的约束,社会秩序很容易被打破,引发各种社会动荡和冲突。
而法治原则的坚持能够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遏制矛盾的升级和扩大,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坚持法治原则可以维护公平正义。
社会矛盾往往源于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存在,例如财富差距、权力不平等等。
通过依法解决矛盾,可以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机会,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治原则的坚持可以让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公平的权利,避免一些弱势群体受到不公平对待。
此外,坚持法治原则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公信力。
在解决社会矛盾时,依法行政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一方面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不公正和乱象;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社会治理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和可靠性有更高的认同。
最后,坚持法治原则可以促进公民的法治素养和责任意识。
法治原则的坚持,不仅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只有当每个公民都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主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公民的法治素养和责任意识的提升,也正是法治进步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总之,坚持法治原则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可以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高效公信和公民的法治素养提升。
因此,我们应该在社会矛盾解决中,始终坚持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以法律为准绳,解决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矛盾纠纷制度

矛盾纠纷制度矛盾纠纷制度是指社会中浮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所需要依据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在一个复杂多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如邻里之间的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等。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矛盾纠纷制度应运而生。
一、矛盾纠纷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矛盾纠纷制度应当以公正公平为基本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处理。
2. 法治原则:矛盾纠纷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商议解决原则:矛盾纠纷制度应鼓励当事人通过商议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4. 快速高效原则:矛盾纠纷制度应确保纠纷处理程序简便、高效,尽快赋予当事人公正的裁决。
二、矛盾纠纷制度的主要内容1. 纠纷调解制度: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调解途径解决。
调解可以由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议解决。
2. 仲裁制度: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决。
仲裁可以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
3. 诉讼制度:对于一些无法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最终由法院做出裁决。
4. 监督和执行制度:矛盾纠纷制度还应包括对纠纷处理结果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矛盾纠纷制度的运行机制1. 矛盾纠纷预防机制:通过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2. 矛盾纠纷调查机制:对于发生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调查和了解,明确事实真象,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4. 矛盾纠纷评估机制:对于处理后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四、矛盾纠纷制度的意义和目标1.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矛盾纠纷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处理矛盾的原则及建议

一)依法处理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当前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大量的是涉及利益关系的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必须坚持坚持走依法处理的路径,确立适应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与精神的处置原则,才能确保最终处理妥当各种社会矛盾。
1. 公正性原则。
公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灵魂。
国家机构处理社会矛盾时的不公正行为,不仅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还可能发生新的更大、更复杂的纠纷,甚至导致纠纷恶化。
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是国家所有解决纠纷工作的关键和核心。
根据中外解决社会矛盾的经验,为达到公正目标,必须解决以下问题:在解决社会矛盾的机构设置上必须相对独立。
只有解决纠纷的组织、机构处于相对超脱中立的地位,才能保证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不偏袒纠纷中的任何一方,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案件同样公正处理;解决纠纷机构的人员有相对的独立地位,使这些人员只服从法律,不受他人的干预;在解决社会矛盾的程序设计上体现对公正裁决结果的保障,使解决纠纷的过程公正,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受理、审理、裁判都要公开;坚持司法裁判终局的原则,在司法活动的裁判能替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改变目前存在的司法裁判后又向信访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申诉的状况,坚持将各类司法判决为国家终局的决定,使发生争执的社会关系稳定下来,而不是将争讼无限制地进行下去。
2.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解决社会矛盾的机构设置和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时间上尽可能快,最低限度地使用公务员人力和其他资源,在一定时间里解决尽量多的社会矛盾。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在解决社会矛盾的机构设置上职能定位准确,在制度上防止解决社会矛盾机构内部的“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同时增加解决社会矛盾机构的公务员数量(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调入专业人员,整合现有解决社会矛盾公务员队伍资源);在解决社会矛盾机构运作程序的设计上体现效率,矛盾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依矛盾纠纷解决难度的提高而设计相对复杂的程序,规定严格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时限。
矛盾纠纷制度

矛盾纠纷制度矛盾纠纷制度是指一套旨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规则和机制。
它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矛盾纠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矛盾纠纷制度的背景与意义社会是由各种矛盾和纠纷构成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然而,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冲突的加剧。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矛盾纠纷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矛盾纠纷的处理应当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保障各方利益平衡。
2. 法治原则:矛盾纠纷的解决应当依法进行,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 商议一致原则:矛盾纠纷的解决应当通过商议达成一致,尊重各方的意见和利益。
4. 司法保障原则:对于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保障公正审判。
三、矛盾纠纷制度的主要内容1. 矛盾纠纷预防机制:通过加强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2. 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健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队伍,通过调解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3. 矛盾纠纷仲裁机制:建立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
4. 矛盾纠纷诉讼机制:建立完善的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四、矛盾纠纷制度的建设与完善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与矛盾纠纷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专门机构:设立矛盾纠纷解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3. 培养专业人材:加强对矛盾纠纷解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矛盾纠纷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矛盾纠纷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五、矛盾纠纷制度的效果评估与改进1. 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矛盾纠纷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矛盾纠纷制度

矛盾纠纷制度一、引言矛盾纠纷是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解决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制度,我们需要明确矛盾纠纷的定义、分类和解决原则,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高效、公正、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二、矛盾纠纷的定义和分类矛盾纠纷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包括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主体,可以将其分为个人矛盾纠纷、经济矛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多个类别。
三、矛盾纠纷解决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矛盾纠纷解决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平的处理结果。
2. 和谐稳定原则:矛盾纠纷解决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扩大。
3. 法治原则:矛盾纠纷解决应依法进行,尊重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实施。
4. 高效便捷原则:矛盾纠纷解决应高效便捷,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解决矛盾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四、矛盾纠纷制度的构建1. 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矛盾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2. 机构建设:建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法院等,提供专业的矛盾纠纷解决服务。
3. 人才培养:加强矛盾纠纷解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矛盾纠纷解决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提供优质的矛盾纠纷解决服务。
4. 信息化建设: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矛盾纠纷的线上登记、线上调解、线上仲裁等,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便捷性。
五、矛盾纠纷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对于一些简单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
2. 调解解决: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由专门的调解机构协助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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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人均GDP达到了6078美元
• 杭州人均GDP达到10199美元
两个标志 一个不利
• 相当于上世纪80年代的新加坡、韩国、中 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 • 标志一:社会经济处于起飞的阶段 ——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 • 标志二:经济能在短期内迅速得到发展 ——人均GDP在5000-10000美元 一个不利: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突出
社会矛盾化解中的法律原则
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中宣部 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
全国法学家报告团 武汉大学法学院汪习根
一 、当下社会矛盾的基本特点
• 机遇: 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 • 挑战:社会矛盾凸现期
•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去年全国人均GDP约为3260美元 • 2008年北京的人均GDP超过9000美元 • 上海人均GDP达到10529美元 • 宁波达10079美元(按常住人口计算)
以银行不良资产处理以及银行风险防范机制为鉴
(三)坚持调解与判决相结合原则, 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法律机制
1、走出司法判决的误区,重新定位 司法调解 国际潮流: 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ADR 1998年美国制定《替代性解决纠纷 机制法》司法判决 Nhomakorabea调解的统一
东方经验的理性回归,但 如何科学定位调解和判决的 关系,尚需探索。 调解率? 判决率?
• 案结事了 • 法律是一种生活的艺术 • 司法程序内部的衔接 • 司法程序外部的衔接
(五)坚持互动式执法与命令式执法 相结合原则,建立民意表达释放机制
1、走出民意表达的误区,以互 动执法实现以人为本 民意表达的四个误区: 闹告 跳 烧
2、走出执法的误区
• 打棍子 • 关号子 • 拆房子
• 捂盖子 • 掏票子
社会矛盾的根源
1、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导致五个不协调 均贫——均富 不患寡而患不均 市场改革体制摩擦、利益冲突 2、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导致利益格局变化 征地 拆迁 高房价 3、政府推动型现代化法治模式下的权力腐败 中国十大挑战之一:腐败突破民众极限
社会矛盾的总体特征
1、群体性与极端性
小题大做 借题发挥,旁观者-参与者 邓玉娇案件至2009年6月网络参与者达380万人 • 2010.1.23 富士康“第一次跳楼事件” 2010.3.3 武汉7旬老妇阻止强拆被活埋致死 • 2010.3.17 富士康“第二次跳楼事件” • 2010.3.19广州金沙洲土地纠纷 百余村民阻施 工村民 与200警察对峙
第一 、辩证分析情理与法律的矛盾
法不外人情 人情大于国法 法不容情 合法不合理
四川泸州二奶案 许霆案
美国遗产案
第二、准确把握情理的科学含义
内涵: (1)情: 情意:社会大众意志而非个人意志 情感:公共法律意识而非个别意识 (2)理: 原理、定理、公理、道理
外延:
人情与情理 私情与公理 私欲与良知 邪恶与良善
收入最高10%群体:最低10%群体的收入 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3倍 就业问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社会 保障问题、教育问题、住房问题、医疗 问题 新三座大山: 买不起房 看不起病 上不起学
3.权力性与对抗性
官民矛盾突出 调查显示:
干部群众矛盾占 44.1% 贫富矛盾占 20.2%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占 17.3%
4、强化非司法调解的法律效力
• 不足: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协议书并无直接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 补救:附条件的强制执行: a. 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有权利义务的协议 b.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c.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d. 申请法院认定 借鉴:国际仲裁规则 在仲裁委之外达成和解的 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书
调解的四大好处
• 1、基础性:如果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 防线,那么,调解则是第一道防线,可以 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 • 2、高效性:比诉讼节约时间、经济和人力 成本和社会风险。 • 3、和谐性:防止强制判决引发的群体事件、 恶性刑事案件、上访缠讼事件,防止无事 生非、小事化大、大事爆炸。达成共识。 • 4、预防性:调解一件、教育一片
优化与净化 司法与司理 合法性的三重境界 以人为本:由来 人性化 公检法司政
例证: Henningsen v. Bloomfield
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产生就是超 越形式主义司法、实现能动司法、 回应社会利益的结果。
释法说理机制的四个要求
• • • • 公共参与 逻辑推理 过程开放 告知主体 互动说理 以理服人 结果公开 昭示天下
商业价值
标准2:主体标准
次级:正方
范围 反方 年龄 职业
地域
人数
标准3:比较标准
法定 标准 民众 预期
被征地群众的 预期与法律及 政府实际补偿 之间的差距 正比例
政府 补偿
政府承受力 其他社会公众 的承受力 (正比例)
国家承受力 正比例
3、风险机制的法律效力
第一、机制:风险机制的法定化 第二、机构:建立风险评估中心(内外) 第三、程序:非经风险评估任何项目不得上 马
个案容易演化为整体性的矛盾,存 在矛盾的社会群众基础。在10个群体 类型中,对改革开放受益最多的群体 的选择比例前后两位分别是: 党政干部占59.2% 私营企业主占55.4% 农民占3.4% 工人占1.5%
——汝信主编:《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p350
2.民生性与仇富性
2006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显示: 遭遇不公最想上诉的部门是:
本地政府占 49.2% 法院占 16% 本单位占 14.6% 政府承担无限责任、不堪重负
二、社会矛盾化解中的法律原则
(一)坚持情理法结合的原则,建 立释法说理机制
中国古代:天理——人情——国法
天理难容! 国法难容! 无法无天! 冒天下之大不韪! ——“天”即“理”
• 2010.4.28 广东雷州男子校园内砍伤师生16人 • 2010.4.29 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持刀行凶事件 32名 儿童受伤 • 2010.4.30山东潍坊一男子闯入校园打伤5名学生后 自焚 • 2010.5.6 富士康“第七次跳楼事件” • 2010.5.11 富士康“第八次跳楼事件” • 2010.5.12 陕西南郑幼儿园发生凶杀案 已9名师生死 亡 • 2010.5.14 富士康“第九次跳楼事件” • 2010.5.14 呼和浩特暴力拆迁致1死1重伤 • 2010.5.18 广东化州村民政府门前下跪上访 • 2010.5.21 富士康“第十次跳楼事件” • 2010.5.23 村民拉横幅抗议土地流转 与施工队打斗9 人受伤
第三、准确定位情理法的关系
1、情理是法律的实质内容 法律是情理的外在形式 外化(上升为法律规范) 固化(形成法律渊源) 强化(赋予法律效力)
例如:英国1977《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合理性的要求(预期) 合理性的检验标准 合理性的指导原则(能力、引诱、交易习惯、责 任限制与免除、特定产品)
2、情理是法律优化的基础 法律是情理的实现之道
必须调解
不要调解 调解至上 科学定位调判关系:
司法调解有度 社会调解无度
即以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作为选择调解 还是判决结案的衡量标准。
2、构建大调解体系
• • • • • • 社会调解 综合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共性:自愿 合法 预防 解纷 软性 个性: 社会调解——民间自治
综合调解——党政一体 行政调解——政府管理 司法调解——法律强制
3、以互动式执法建立民意表达机制
(1)听证:重点针对修路架桥征地收费 等,在听证主体、范围与事项上防止形式主 义 911 (2)出访: 领导干部蹲点下派制度化 调处案件回访制度化 坐以待访——主动出访 (3)协商 (4)谈判 (5)选举 (6)自治
(二)坚持预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建立风险评估法律机制
1、 走出法律功能认识误区: 治患于已燃—防患于未然 治标———————治本
例: 台湾未成年法庭 妇女基金会 律师调解
2、风险评估的类型与指标
• 经济风险 • 社会风险 • 政治风险 • 国际风险 标准——次级标准——指标
标准1:主观标准
直接利益 土地补偿 劳动权安臵 附着物补偿 间接利益 生活习惯 生活便利
(四)坚持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 合原则,建立公检法司调联动机制
1、走出程序正义的误区,以社 会公平为根本追求 正义的四个层面: 机会 过程 规则 结果
2、确立实现正义的三种管道
以重庆打黑为例
• 看得见的正义 • 看得懂的正义 • 看得透的正义 不知-不解-不信-不满-不法
3、公检法司与社会组织联动
• 2010.3.23 福建南平男子校门口杀害8名小学生
• 2010.3.26 吉林通化一名学生砍伤四名学生 • 2010.3.27 江苏东海父子为阻强拆自家养猪场自 焚事件 • 2010.3.29 富士康“第三次跳楼事件” • 2010.4.6 富士康“第四次跳楼事件” • 2010.4.7 富士康“第五次跳楼事件” • 2010.4.7 富士康“第六次跳楼事件” • 2010.4.12 广西合浦小学门前2死5伤 • 2010.4.13辽宁庄河千人政府门口下跪 • 2010.4.22 四川峨眉山村民自焚阻拦施工 • 2010.4.23 江苏溧阳200名群众不堪忍受污染下跪 • 2010.4.27 湖北公安314名民办教师集体下跪
如何做好调解这门大学问?
1、优化调解价值理念 提升机构的地位 形成有纠纷,找调解 的社会氛围 调解的价值理念从解决矛盾 转变到保障公民权利 2、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 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担任人民调解 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 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 策水平的成年公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 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行政调解尤其是政法委的综合调 解机构起步更晚。为此,应当: • 改变人员数量与素质结构 • 实现三化: 正规化 规模化 年轻化 •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弥补民调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