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溯及力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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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溯及以往的案例(3篇)

法律溯及以往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赵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砍伤。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侦查。

二、案件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本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而我国《刑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提高。

因此,赵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法律,对赵某从轻处罚。

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修订前的《刑法》。

检察机关提出,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提高,但修订前的法律同样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

三、法院判决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应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修订前的《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溯及以往的争议,即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法律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

对此,我国《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对于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在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应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提高,但修订前的法律同样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溯及力原则,即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法律追溯力__案例(3篇)

法律追溯力_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溯力,又称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律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追溯力问题涉及到法律的公正、公平以及法律的稳定性。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追溯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件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阶段,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轻,而现在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重,请求法院根据法律的追溯力原则,对张某从轻处罚。

三、法律追溯力分析1. 法律追溯力的原则法律追溯力问题涉及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不适用于旧法规定的事项。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不适用于旧法规定的事项。

(3)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法,但新法较轻的,适用旧法。

2.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追溯力原则,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说明在新法生效之前,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已经较轻。

因此,在本案中,法律追溯力问题并不适用。

四、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应适用旧法。

但是,考虑到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法律追溯力问题并不适用。

原因如下:1. 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

2. 在新法生效之前,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已经较轻,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说明新法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轻。

法理学试卷及参考答案(二)

法理学试卷及参考答案(二)

法理学学习测试试卷参考答案(二)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在我国,法和共产党的政策都以马克思主义主指导,这说明二者( D )A.体现的意志相同 B.经济基础相同C.适用的范围相同 D.思想理论基础相同2.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D )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概括性3.与“主义务和从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 B )A.对世权和对人权 B.原权利和救济权C.专属权和可移转权 D.公权利和私权利4.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的法律规则是( C )A.强行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5.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可合称为( B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C.委托性规则 D.确定性规则6.表征一个国家对同时期其他国家法律或制度的吸收和借鉴的法律术语是( B )A.法律继承 B.法律移植 C.法律清理 D.法律整合7.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 )A.权利能力 B.达到一定年龄C.责任能力 D.有一定的分辨能力8.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B )A.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关系B.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关系C.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D.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9.下列关于法律编纂的说明中正确的有(C )A.是对原有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B.是在不改变现有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前提下进行加工C.是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制成新的系统的法律文件,因而是一种立法活动D.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10.法具有规范作用,其中教育作用的对象是( B )A.本人的行为 B.一般人的行为C.他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11.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称为( A )A.责任能力 B.行为能力 C.法律权利 D.法律义务12.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 A )A.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B.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C.权力机关的执法活动 D.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13.在法律解释方法上,狭义解释是指( D )A.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但其实质在于对整个法律的精神而不在于对个别文字和用语的理解B.从法律条文文字、语法来理解其含义C.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D.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含义进行解释14.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解释属于( D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法定解释D.学理解释15.《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刑法期末测试(二)

刑法期末测试(二)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 因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同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因而 15 周岁的丙参与走
私、运输、制造毒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D 15 周岁的丁抢劫了爆炸物,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不承担刑事责任 5.甲与乙素有仇怨。一日,两人在菜市场相遇,乙故意拦住甲百般辱骂,甲挥舞拳头作势 欲打乙,乙拿起旁边卖肉摊上的一把屠刀将甲杀死。乙的行为属( )。 A 故意杀人 B 紧急避险 C 防卫过当 D 正当防卫 6.对胁从犯的理解,错误的是() A 胁从犯在主观上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 B 胁从犯参与犯罪是自己的意志所无法抗拒的 C 胁从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比较消极 D 胁从犯可以转化为主犯 7.甲与乙有仇,一日,甲向乙家扔掷一枚手榴弹,结果不仅将乙炸死,还引起大火,将房
领神会,放了把火毁灭现场,致使大量财物被烧毁,则甲构成放火罪的教唆犯 D 甲教唆乙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结果乙口头允诺,但实际只是去丙家盗窃了一台彩电,则 甲不构成教唆犯 8. 关于主刑与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主刑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附加刑只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犯罪 B 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刑 C 附加刑不能够单独适用,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 D 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可以是两个以上不同种的附加刑 9. 下列哪些情形不可以认定为构成自首?( ) A 共同犯罪案件的主犯自动投案后,只是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其他共同
屋烧毁数间。甲的行为属于() A 想象竞合犯 B 牵连犯 C 连续犯 D 构成数个犯罪,应数罪并罚 8.甲男明知乙女只有 13 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 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 幻觉犯,不构成强奸罪

法理学思考题2

法理学思考题2

法理学思考题1.法理学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是全部法学专业、法律专业和法学教育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2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问题,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作用: 1、为法律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思想指导;2、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原则。

2.法理学研究的基本主题和特点(一)法理学研究的基本主题(八大主题)1、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指导思想;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1)民主法制立国论;(2)法律权威论;(3)法律平等论;(4)两手建国论;(5)党法关系论。

2、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法律问题;(1)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治化问题;( 2)如何应用法律手段反腐败;(3)如何理解人权.处理人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健全公民权利保障机制4、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1)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及其意义;(2)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3)依法治国的主体、对象、客体及标准;(4)建设法治国家的途径;(5)依法执政; (6)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5、一国两制与港澳台法律问题研究(1)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国法律理论与实践;(2)港澳台法律制度与中国大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冲突与协调;(3)如何保障“一国两制”方针的切实实行。

6. 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7、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8.法的价值:自由.正义.平等.人权.人本法律观.表达自由的价值更受保护侵权----言论自由(二)特点: 1、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2、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显著; 3、学术争鸣活跃; 4、具有更加开放的姿态。

3.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有哪些?有何局限性?(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确定性指引.不确定性指引.2.评价作用客观性普遍性3.预测作用 4.教育. 5.强制(二)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执行公共事务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三)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其作用范围是有限的,2.在相应的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__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对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是有限的4,法的运行成本高,繁琐、复杂4.如何认识权利义务一致传统的表述有两种第一种:“公民或者主体有多少权利,他就履行多少义务。

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溯及力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司法实践往往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开始于刑法生效以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的“跨法犯”情况,应当适用新刑法还是适用旧刑法还模糊不清。

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宜适用新法。

但是,在新法较旧法处罚为重时,一律适用新法,似乎有违现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因此,对于“跨法犯”在坚持适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体处刑时,可作适当的调整,从而既体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又便于司法操作。

对于“跨法犯”应如何处理,根据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在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应当追诉的情况下,应当一概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对于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但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含义,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就应当作为新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对待,适用新刑法。

关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计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继续犯犯罪行为的追诉与一般犯罪的追诉在时效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一般犯罪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继续犯则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计30分)1.刑法的溯及力2.犯罪客体3.特殊防卫4.刑事责任与刑罚5.赦免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体现。

2.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3.简述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4.简述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异同。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论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以及教唆犯与帮助犯、间接正犯的区别。

2.论述敲诈勒索罪。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被告人李某和于某欲盗窃一批药,但苦于没有运输工具。

一日,李某找到熟人卡车司机江某,要他帮忙运一下,并骗江某说:“我从外地买了些药材,你帮我去运一下。

”江某答应了。

第三日晚,李某、于某带着江某开车到某火车站仓库,江某一到就发现情况不对,仓库既无人,也没开灯,江某说:“你们这是偷啊,我不能干!”转身要开车回去。

李某说:“你不干?你不干我就把你与闻某通奸的事告诉她丈夫。

他是军人,你这是破坏军婚!是犯罪!”江某被迫帮他们把药材偷走。

问:什么是胁从犯?他有何特征?应如何处罚?对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于某、江某分别应如何处罚?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计30分)1.刑法的溯及力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2.犯罪客体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溯及力问题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溯及力问题

7.2021年1月1日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适 用民法典合同编十六章新增有关保理合同的规定。
8.2021年1月1日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 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民法典第 1125条1款规定,认定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符合该条 2款宽宥条件的除外。
3.侵权纠纷 对于非典型性持续性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 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另外还有数份遗嘱发生争议、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 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施行后的解 除合同纠纷等,适用民法典相应的新规规定。
谢谢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 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 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 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是持续性行为,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一条规 定,以租赁期限是否届满为要件,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 前届满的,适用原规定;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的, 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聚焦民法典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共二 十八条,由四部分组成:“一般规定” “溯及适用的具 体规定” “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附则”,就法院在 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了规 定。
0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 公认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新法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拘 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拘束力,也就是没有溯及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民法典条文1260个,其中约394个系对旧法条文的实质性 修订或新增条文,实质修订或新增条文中,约22个另加 上第185条,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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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溯及力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的真理: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但又必须服从社会进步提出的正当要求,跟上时代的需要,所以法律的变化成为不可避免。

新旧法律的交替会引发历时性法律的效力问题,即新法生效后能否溯及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法的溯及力问题于是产生。

有关法的溯及力问题,除刑事法律中确立的为各国公认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外,其他法律领域中存在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条件溯及既往为例外的主张,还有“法律不得溯及既往”与“法律可以溯及既往”两种观点。

时至今日,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在法律甚至在宪法中都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在许多部门法领域中,法的溯及力问题并没有因法律的原则规定而被一劳永逸地解决,也没有一种普遍适用的优势理论。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思考和操作法的溯及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首先需要认识法的溯及力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前已述及,法的溯及力问题源于法的变动。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总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动。

这时,需要通过法律的变动和修改、废旧立新,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

由此,法律的诸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等都会发生改变,从而引发新旧法律的更替与交接。

从规范的角度讲,以下两种情形下会出现法的溯及力问题:(1)新法取代旧法。

新法取代旧法而生效,就会出现新法对于旧法失效前效力范围内的法律事实是否适用的问题。

(2)新法将某一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

一部新法或法律修正案中一个新的条文,往往将以前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比如实践当中,利息税的开征,就使得储蓄所得利息需要纳税,而之前储蓄所得利息是不需交税的。

如果对现有储户开征利息税则新的利息税法具有溯及力。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会产生新法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的法律事实的问题。

但是,
法的溯及力从产生起就同时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它承载着不同时期人们的诉求和理想。

二、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不同问题,受不同法律思想的影响及社会政治需要的考虑,对待法的溯及力的态度也在变化之中。

比如,美国以1937年为界,之前的各个时期,最高法院根据自然法的既得权理论,同时根据宪法中的合同条款、征收条款及正当法律程序,宣告溯及既往的法律无效。

而1937年之后的“新政”时期,法院支持立法机关溯及既往的法律。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仍通过判例确定了一些溯及既往的法律的界限,比如应有溯及期限,或者国家为了应付严重的危机,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来溯及地立法,以及为了填补法律漏洞而溯及立法等。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对待溯及法律是否合宪的态度始终处于变
化之中。

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联邦宪法法院有纯粹溯及与不纯粹溯及之分,加上刑法绝对不得溯及原则,总共构成溯及法律的三阶论,即刑法是绝对禁止溯及,纯粹溯及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溯及,不纯粹溯及是原则许可、例外禁止溯及。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承认由法治国家的理念可以导出法律安定性及人民对国家法律的信赖关系。

应该说,美国和德国都将法的溯及力问题上升到宪法层面来讨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都有大量判例是针对法的溯及力问题的。

我国确定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是近年来的两个标志性立法,一个是“罪刑法定原则”,另一个是“从旧兼有利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除刑法溯及效力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他法律领域因“有利”内涵的不确切性,没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统一原则,而是由不同的司法解释确定有关部门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法的溯及力问题纷繁复杂,学说、判例和立法针对此问题没有提供一个相对整齐划一的标准和原
则,无疑会影响法的正确适用。

我们在法理学的学理上应当给这个问题予以解答。

三、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实质
法的溯及力所要解决的是跨时的法律规范效力问题,其背后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

在实践中,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法的溯及力原则,需要我们审视法理学各学派观点,结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寻找确定法律溯及既往与否的合理界限。

法不溯及既往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基本的价值追求就是防止公权力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对私权利造成侵害,维护公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保障公民的自由。

要实现法律之下的自由,就必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罗尔斯的主张恰恰反映了这种自由价值。

他在解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时讲道:“这个准则要求法律为人所知并被公开地宣传,而它们的含义得到清楚地规定;法令在陈述和意向两方面都是普遍的,不能被当成损害某些可能被明确点名的个人的一种手段;至少对较严重的犯法行为应有严格地解释;在量刑时不追溯被治罪者的既往过错。


从另一方面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还在于能够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而践踏公民权利。

历史上每次溯及既往的立法导致侵犯人权的严重后果后,都会引起法律界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重新重视。

但是,绝对的不溯及既往当然也会有些问题,从而使该原则背离它的初衷:禁止法律溯及既往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然而溯及既往的法律并非无一例外地对公民权利保护不利。

如: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中都用新的代表正当良知和正义感的法律及观念制裁了纳粹政府法令下所谓“合法”的战争罪行,此时溯及既往的法律非但没有侵犯人权,反而是对人权的张扬。

因此,即使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如富勒也不得不承认:从法律一般是适用于将来的这一角度而论,可能在有的情况下,溯及既往的法律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补救办法。

综上,法的溯及力问题的背后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解决法
的溯及力问题的基本原则。

最后,在实践中,法的溯及力的有关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实际上也反映了法律在发展中出现的矛盾,法的溯及或不溯及,都要服务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服务于法治的完善,同时它也涉及人权的具体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我们在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指导下,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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