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

合集下载

法律溯及力的名词解释

法律溯及力的名词解释

法律溯及力的名词解释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效力可以追溯到过去的某个时间点,即在一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对过去的事务进行调整和裁决,使其具有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溯及力是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旨在解决法律变更对过去事务的影响。

法律溯及力可以分为“追溯效力”和“溯及效力”两种形式。

1. 追溯效力指法律可以对过去的事务进行追溯调整,即将新的法律规范应用到过去的事实上。

例如,某一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后,可以追溯到规定生效之前的行为,对其进行合法性的评价和判定。

2. 溯及效力指法律可以溯及过去的时间点,使得在此之后发生的事务也受到新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法律的溯及效力主要是通过适用性条款来实现的,即通过法律的过渡性规定确定新法律的适用时间和范围,从而对于在新规定生效后发生的事务进行法律调整。

法律溯及力的基础原则是法律的稳定性、公平性和预见性。

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规范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并不能对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务进行频繁的调整。

法律的公平性要求法律对不同时间发生的同类事务应当有相同的规定和约束。

法律的预见性要求人们能够合理预期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法律溯及力在实际应用中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返利原则:法律溯及力的行使应当具有规则性和返利性,即先前一定时间内的行为是合法的,新法律后的时间内不得追究责任。

2. 适用范围:法律溯及力的适用范围需要明确界定,以防止滥用和不当影响。

3. 法律权威:法律溯及力的行使应当基于法律权威的决定,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法律的效力。

4. 公信力:法律溯及力的行使需要考虑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可,避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总之,法律溯及力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旨在保障法治的稳定性、公平性和预见性。

在具体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相关的原则和要求,确保其合理有效地运用。

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溯及力(2篇)

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溯及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溯及力,是指新法对于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本文将从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溯及力的适用原则以及溯及力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经过审判或者尚未确定有罪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律溯及力分为两种:一是向前溯及,即新法对于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适用;二是向后溯及,即新法对于未来发生的犯罪行为适用。

三、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发生时,新法有规定的,依照新法;新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旧法。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的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溯及力的适用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新法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新法规定处理,但新法规定较轻的,可以依照新法从轻处理。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法律变动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 不溯及既往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3. 重罪不溯及轻罪原则重罪不溯及轻罪原则是指,对于新法规定为重罪的犯罪行为,不适用旧法规定的轻罪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新法规定的重罪被旧法规定的轻罪所掩盖,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溯及力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解释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解释。

不同法官或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理解和立场,对溯及力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引发争议。

2. 刑罚不均衡由于溯及力问题可能导致不同犯罪行为受到不同的刑罚,这可能导致刑罚的不均衡。

民法新旧法律适用原则(2篇)

民法新旧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民法经历了多次修订。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新旧法律,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法新旧法律适用原则展开论述,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法新旧法律适用原则概述1. 适用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在民法新旧法律适用中,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即适用最新的法律规定。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新旧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即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应当适用新法。

(3)有利适用原则:在民法新旧法律适用中,应当优先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

(4)溯及力原则:在民法新旧法律适用中,对于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 适用范围(1)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民法新旧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包括从新法实施之日起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止。

(2)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民法新旧法律适用空间范围包括我国境内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具体适用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

具体表现为:(1)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法。

(2)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应当适用新法。

2.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具体表现为:(1)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应当适用新法。

(2)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法。

3. 有利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有利适用原则。

具体表现为:(1)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2)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溯及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具体表现为:(1)新法对旧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废除的,适用新法的规定。

(2)对于新法实施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仍适用旧法的规定。

法律溯及力_案例(3篇)

法律溯及力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人。

2010年4月,张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10年5月,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

同年6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即1997年刑法。

而2015年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有所修改,对张某不适用。

因此,张某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对张某的行为适用1997年刑法。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法律溯及力问题分析1. 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对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果法律对生效前的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那么该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不具有溯及力。

2. 我国刑法关于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的⼏个重⼤问题4三、民法典的溯及⼒(⼀)民法典对施⾏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溯及⼒民法典⾃ 2021 年 1 ⽉ 1⽇开始施⾏,这意味着在此之前⼈民法院不能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民法典施⾏后,⼈民法院虽然可以将民法典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待决案件是否可以适⽤民法典,取决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发⽣在何时: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后,⾃应适⽤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之前,原则上不能适⽤民法典的规定,只能适⽤当时的法律。

就此⽽⾔,虽然民法典施⾏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 9 部法律均被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再被援引。

恰恰相反,在民法典施⾏后的相当⼀段时间内,因为待决案件的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前,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待决案件的审理可能没有溯及⼒,所以可能还有⼤量案件仍然须要适⽤这些法律。

(⼆)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结合⽴法法第九⼗三条的规定及审判实践,对于民法典施⾏前发⽣的法律事实,民法典可以例外适⽤的情况⼤体有以下四种:⼀是对民法典实施前发⽣的法律事实,适⽤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应适⽤民法典的规定;⼆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纠纷,但是明显减损当事⼈合法权益、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合理预期的除外;三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民法典的规定;四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民法典解释当时的法律,或进⾏裁判说理。

具体例举如下:1. 关于合同效⼒规定的溯及适⽤问题民法典实施前成⽴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应认定⽆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的,例外地适⽤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的时间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一)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1、新潮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的需要在特殊的情况下作出某些例外之规定。

二、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又称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如下几种立法体例:(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的立法体例:1、属人主义。

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法律则不适用。

2、属地主义。

一国法律对它所管辖的地区内的一切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3、保护主义。

任何人只要损害本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并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不论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及无国籍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适用我国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在国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时,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中国法的,也应适用我国民法。

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

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为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则,自然是民众最熟悉和最关注的。

讲到法律,就牵涉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那么,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请看下面律师365带来的解答。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为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则,自然是民众最熟悉和最关注的。

讲到法律,就牵涉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那么,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请看下面带来的解答。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

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定义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法的公布生效说。

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民法典之前的案件如何处理?

民法典之前的案件如何处理?

民法典之前的案件如何处理?一、《民法典》之前的案件如何处理?《民法典》之前的案件应当之前的法律来进行处理,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

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二、新《民法典》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

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

中国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

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例如,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

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当然了,《民法典》是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之前发生的案件应当不能够适用《民法典》,也就是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特殊的情况,所以需要具体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
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
为是否适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
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
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

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实体法:

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
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
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
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5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
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
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
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

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
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
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
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
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
权法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
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
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
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

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
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
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
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计算机
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
关规定处理。”
4、司法解释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释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规定施行日期(发布之后)。但实际上并不统一,分
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一审溯及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
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
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
释为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
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
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
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1月
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
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是一审二审均有溯及力: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本解释自二00六年十月一
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
为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
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
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
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3年6
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
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
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
程序法:
原则为从新。
有学者认为程序法规定的是解决实体问题的程序,因此不存在程序法有无溯及力的命题。

2012年2月2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