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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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人民大学同等学力题库考试复习题刑法学(201607)

人民大学同等学力题库考试复习题刑法学(201607)

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2、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出于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5、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7、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8、拘役:拘役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9、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0、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1、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1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5、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

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及法律处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992年11月4日,马某、庄某等六人为霸占市场生意,要求孟某从市场搬离,否则得拿出现金 1000元,并以匕首相威胁。在孟某拿出800元后,马某、庄某等六人坐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孟某随后 报案,马某、庄某等六人乘坐的车辆被公安机关拦截,六人遂弃车四处逃窜。马某、庄某逃脱后返回户 籍地,六人中其中一名被告人被抓获。公安机关于1992年11月6日立案,并向马某、庄某户籍地公 安机关发函协查,但因上述二人作案时均使用小名,故案发地公安机关未获知二人真实姓名。 1993年,马某、庄某户籍地公安局回函称查无此人。案发后,马某在户籍地生活了27年,庄某在户籍 地生活了15年后外出务工。2019年11月25日,因案外人举报,马某、庄某被案发地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至上海金山区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抢劫罪指控马某、庄某,并于2020年
〔1〕 参见旧法第76条、第77条、第78条。 〔2〕 大多数论著都把旧法第77条和新法第88条规定概括为“追诉时效延长”或者“追诉期限延长”,然而,“追诉时 效延长”这一概念与域外刑事法典中追诉时效中止、中断、终止等立法体例有很大差异,理论界对于“追诉时效延长”概念 的界定也存在争议,但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结果认知则较为统一,因此,本文选择使用“不受追 诉期限限制”规则来概括新法第88条规定。 〔3〕 新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 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键词 追诉时效 溯及力 立案侦查 逃避侦查 追诉期限限制

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刑法概述

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刑法概述

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刑法概述[单选题]1.根据《刑法》,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目前我国采用的是()。

[2019年真题]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江南博哥)D.从旧兼从轻原则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以前,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①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②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刑法》有溯及力;③如果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新《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新《刑法》重,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上述处理办法所适用的原则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单选题]5.根据《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2010年真题]A.不得定罪处罚B.可以定罪处罚C.可以定罪,但不处罚D.也应当定罪处罚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该原则有利于法院公正裁判,也使人们的行为有所遵循。

[单选题]6.下列原则中,属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2008年真题]A.依法行政原则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契约自由原则D.严厉打击原则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论文摘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鉴于此,笔者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刑法渊源之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应该具有自己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是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具有紧密联系,但必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只能从其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采取“看其首尾,忽略中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以行为终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与案件处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比较轻重对象的选择,而对中间过渡的刑法司法解释予以忽略。

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即往的效力,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畴。

具体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之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美中不足,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在我国,按照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4)

刑法的溯及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4)

刑法的溯及⼒—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4)《刑法修正案(⼋)》于2011年5⽉1⽇起施⾏。

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的规定,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30⽇前犯罪,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适⽤修正前的刑法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30⽇前拖⽋劳动者报酬,2011年5⽉1⽇后以转移财产⽅式拒不⽀付劳动者报酬的,适⽤修正后的刑法条⽂C.2011年4⽉30⽇前组织出卖⼈体器官的,适⽤修正后的刑法条⽂D.2011年4⽉30⽇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法的溯及⼒与《刑法修正案(⼋)》对相关制度的修改。

选项A说法正确。

对⽴功的处罚,《刑法修正案(⼋)》删除了第三种情况: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修改对被告⼈是不利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2011年4⽉30⽇前犯罪,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适⽤修正前的刑法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选项B说法正确。

尽管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但选项B中,⾏为⼈在2011年4⽉30⽇前拖⽋劳动者报酬,2011年5⽉1⽇后以转移财产的⽅式拒不⽀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为持续到了《刑法修正案(⼋)》通过以后。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为连续或继续到新刑法⽣效以后的,适⽤新刑法。

选项C说法错误。

《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组织出卖⼈体器官罪。

这意味着,组织出卖⼈体器官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前可能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后构成犯罪,这对被告⼈是不利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修正前的刑法。

选项D说法正确。

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前,刑法典未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种特殊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种特殊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后,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标准的,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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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

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

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

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范围(时间与空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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