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

合集下载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是一种在政治、实践、法律规定中依据的至关重要的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过去所采取的行动的法律后果不该影响未来的行动。

一、什么是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of Laws)是指法律不能回溯过去,不能对过去发生的事情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只适用于未来和自新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才生效的法律,而不产生任何对过去行为的影响。

它的宗旨是权力是有限的,只能对将来的行为有效,不能对过去的行为有效,例如,法律可以改过去但不可以改变过去。

二、法不溯及既往适用范围法不溯及既往不仅仅是法律政策范畴的一种理论原则,而且也是众多不同领域中重要的法律政策。

1. 政治在政治角度上,法不溯及既往表现为对以往所做出的决定不受约束或不受惩罚,无论被保护利益者受此影响的程度高低,此原则都将其保护。

2. 实践在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表现在,适用的(新)法律不应受已成为事实的历史事件的影响,新法律只能代替旧法律并且应用于未来的行动。

3. 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上,法不溯及既往被确立为一种行为行为守则。

要求法院不应用自制定法律禁止的作为之前所进行而且永久发挥有效作用的行为的法律效果。

三、法不溯及既往的好处1. 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不可以倒补过去受害者遭受的不公平。

新的法律应用于未来的行为,行动人的行为受到新的调整和修改,以避免他们继续受到不公正的报复或惩罚。

2. 法律效率由于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意味着,一旦法律生效就不应作出任何调整,因此使得法律可以更有效地运行。

这样可以避免法律的混乱,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平稳发展。

3. 维护法治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重要保证,遵循“公平对待对待”的原则,当法律发生重大变化时,此原则可以避免社会不公平,维护法治的基本规则。

四、结论总而言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权利,提高法律的效率,维护法治的原则,并确保社会的公正。

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律 运 用 中 用 新 法 去 处 理 以 前 的 种 种 问 题 , 没 有 考 而
罪 行 为 , 可 以溯及 既往 。“ 不 溯及 既往 ” 则 法 原则 在 罗 马 的物 权 法 、 权法 、 债 亲属 法等 领域 都有 相 当广
泛 的应 用 。
虑立 法者 在所制 定 的新法 中能 否规定 其往 前溯 及力 问题 。到 目前为 止 , 括我 国《 法 》 全 国人 民代 包 宪 和《 表大会 组织 法 》 等宪 法 性 法律 规 范 尚未 有 明 文禁 止 立法 者制定 溯及 既往 型 的法 律 。
往” 为一 项立法 原则 的价 值 , “ 不溯及 既往 ” 作 对 法 的
研 究停 留在 实证规 范分 析 的层 面 , 有深 究 其 法 哲 没 学 意蕴 。因此 , 入探 究 “ 深 法不 溯 及 既 往 ” 生 发 展 发 的理论 背景 , 从法 哲 学 基础 上 论 证 其 应 为我 国立 法
我 国法 学 理 论 界 尚 未 充 分 认 识 到 “ 不 溯 及 既 法
如今 ,法不 溯及 既往 ” 为世 界 上 通 用 的 一项 “ 作
法 律适 用原 则 已无人 质疑 。但 它是 否可 以约束 立法 者, 是否 是 立法 时应 当予 以充 分 考 虑 的 问题 ?立 法
虽 然是 对 以往人 们行 为规 范 的经 验 总结 , 但是 不 能 为 了解 决历 史遗 留问题而 去设计 法律 制度 。立 法应 该 面 向未来 , 向法 律 颁 布 实 施 后 的行 为 和 事 件 。 指
要求 , 是立法 机关 立法 时应 普遍遵 循 的规则 。 还
但在 我 国 ,法 不 溯及 既 往 ” “ 长期 以来 只 是 作 为

的行 为 和事件 。对此 问题 处 理 有一 句简 单 的俗 语 , 即“ 老人 老办法 , 人 新 办 法 ” 新 。它 从 表 面上 看 讲 的 是法 的对 象效 力 问题 , 际 上 是“ 不 溯及 既往 ” 实 法 原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追溯与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追溯与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追溯与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追溯与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作为社会成员,了解和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法律的追溯与不溯及既往原则。

本文将通过介绍法律的基本知识和解读追溯原则与不溯及既往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法律是一整套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概念和特征:1.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

法律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无论个体的地位、身份或财富状况,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而且,法律的规定常常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2. 法律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制定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由有权机关或合法授权的机关制定,并且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3. 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动态性。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使人们能够预见其规范内容。

然而,法律也具有动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

三、法律的追溯原则1. 定义法律的追溯原则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效力范围可以追溯到制定以前的某一特定时间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法》的规定,法律之间的适用不得追溯;法律出现或者改变,必须按照追溯规定的程序,追溯到起作用之前。

2. 追溯适用的条件法律的追溯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溯;(2)追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3)追溯的程度受到法律界定,可以追溯的时间范围有限。

3. 追溯的例外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的追溯原则可能会受到一定的例外情况的限制,例如:(1)违宪法律原则:如果某一法律与宪法相悖,法律必须被追溯无效;(2)有罪无罪原则: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得追溯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法律或修改后的法律;(3)民事合同相关:对于已经形成和履行的民事合同,不得随意追溯新的法律来改变合同义务。

浅析法溯及既往原则

浅析法溯及既往原则

浅析法溯及既往原则作者:李岸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摘要本文从法的溯及力概念入手,追溯了法溯及既往的历史传统,明确了法溯及既往理论在当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意义,以期该原则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关键词法的溯及力法的可接受性法的滞后性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88-02一、法的溯及力的概述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

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但是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做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这说明法溯及既往原则也有其存在的意义。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法溯及既往就是法对过去的行为有效力,法不溯及既往就是法对过去的行为无效力。

那么何为法的效力呢?法律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对权利应予保护,对义务应予约束,法的效力就分为法的保护效力和约束效力,法的溯及力也相应的有法的溯及保护力和法的溯及约束力之分。

法的溯及保护力是指法律是否对其生效前行为的产生权利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效力。

法的溯及约束力是指法律是否对其生效前行为予以确认违法和追究责任的效力。

法的溯及保护力和法的溯及约束力共同构成了法的溯及力的概念,两者缺一不可。

二、法溯及既往的历史回顾法溯及既往在我国有着悠久的的历史传统,我国古代法往往重公权轻私权,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其阶级统治,而不是为了保障人权,明朝刚刚建立时,朱元璋秉行“治乱国,用重典”的立法原则,对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进行严厉的惩罚,使“轻罪不生,则重罪无所至以”,就是说犯了很小的轻罪就要采用严酷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不敢再犯更重的罪了。

根据这种立法理念,我们可想而知,当一个罪同时触犯新法和旧法,当然是选择较重的法,如果新法比旧法的处罚更加严厉,那么就适用新法,这就赋予了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规定只能在其制定之后生效,并不具有追溯效力。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公民的法律权益和法律的确定性,避免过去行为的不确定性和法治的不稳定性。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律规定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产生效力,对过去的行为不产生影响。

这意味着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或犯罪性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律来判断,而不能以后来的法律作为标准来追溯。

这一原则也是法治的基石之一,它保证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和法律权益的保障。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体现了对公民的保护。

如果法律可以追溯到过去,那么公民将面临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难以预料过去的行为是否合法或犯罪,这将对公民的法律权益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其次,法律不溯及既往有助于确保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可靠。

一旦法律规定具有追溯效力,将会对过去的法律效果进行变动和重判,这将导致法律的无法预测性,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从而削弱了法治社会的根基。

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也是为了避免法律滥用和政治迫害。

如果法律可以追溯到过去,政府或法律机构可以利用这一特权来滥用职权或对政治异议者进行迫害。

因此,法律确立了不溯及既往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法律可以具有追溯效力。

例如,在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上,法律可以追溯到过去,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此外,在民事纠纷中,某些法律规定可以具有追溯效力,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总结起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公民的法律权益和法治的稳定性。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可以具有追溯效力,以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

法治公开课:“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精彩解析

法治公开课:“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精彩解析

法治公开课:“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精彩解析在国家治理领域,有一项古老的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该原则又被通俗地称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其含义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行为或事件,而不能溯及适用于该法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也不能改变依据旧的法律已经产生的法律效果;对于该法生效之前的行为或事件,仍然适用“老”的法律,也即该行为或事件发生时有效的法律。

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在东西方传统文化中均有渊源的古老法治原则,被绝大多数的法治国家所认可和接受,不仅集中体现了人类法治文化的传承,而且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

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的法律格言;在中国,《唐律》中的《断狱律》表述为“犯罪未断绝适逢格改者,格重听从犯时,格轻听从轻法”。

当今,诸多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这一项原则。

我国《立法法》第93条将其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同时为其他法律制度所体现。

为什么要确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呢?因为该原则本身是法的多项核心价值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缘于法的公开性、明确性和法律后果可预期性的需要。

如果将一项法律适用于其颁布生效之前的行为或事件,由于行为人作出行为之时对该法的内容完全无法知晓,自然也就无法依据这些不可预知的法的内容理性地安排自己的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有效发挥法的规范性作用,还会将行为人置于“对未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无法预知”的恐惧状态。

其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和法的秩序价值的需要。

一方面,法溯及既往会紊乱社会关系,如果将新生效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之前的行为或事件,将会导致大量行为主体依据新的法律来推翻之前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彻底搅乱已经稳定下来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状态,人们将生活在“会被不确定的明天推翻今天”的惶恐状态中;另一方面,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本身会削弱法的权威性和效力。

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人们考虑到今天依法形成的社会秩序明天极有可能被新法推翻,便不会忠实信奉并遵守今天的法律,法律的威严也会因此而丧失,社会便会陷入虽有法但不能依的混乱状态。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
1、法的公布生效说。

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2、既得权理论。

如果一项法律剥夺或者损害了根据现行法律所取得的既得权利,或者针对过去的交易或者行为创设新义务,施加新责任,或者取消其行为能力、资格,则该法律就属于“溯及既往”并因此而无效。

3、信赖利益保护说。

任何社会成员只要依据法律行事,其便有权期待和信赖获得法律规定的积极效果,这种信赖是正当的,不应因法律的变更而失去保护,新的法律不能剥夺社会成员基于原有法律而产生的正当信赖。

三、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
1、诉讼程序适用新法。

2、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应用
1、《立法法》第84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2、《民通意见》第196条。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

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

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

载入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古罗马法律格言曰:“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这一格言涉及的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当一部新法律(包括对原有法律修改后的新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适用,即法的溯及力问题,是经常发生的。

近代以降,特别是到了现代,法律不溯既往已从格言被确认为法治的原则之一,并被规定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社会的重要法律文献中。

然而,国内法学界对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在理论上的研究相对薄弱,而这又是在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因而在近年来引发了笔者的若干新思考。

思考之一:国内法理学界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研究的缺失对于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国内法理学界并无疑义和争论,甚至可以说对此问题已视若无睹,前些年基本上就没有系统的研究。

①在国内所有法理学的教科书中,如果有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的论述,一般都不会超过百字,而且多是以刑法的规定为例证。

而我们皆知的是,刑法要求的不溯既往,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显然与其他法律的要求不尽相同,也不能完全说明其他法律所要求的不溯既往。

又如,国内各种版本的法律辞典和许多法理学专著,凡有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的,通常在理论上或是将法律不溯既往视为刑法的原则②,或是将法律不溯既往视为法律适用的原则。

这些都有失偏颇。

别的且不论,在国内法理学广被引述的富勒的法治八原则中,第三项即为“法律的非溯及力,即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③。

从法治的全过程中看,要求的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各环节都严格依法办事。

所以,如果我们承认法律不溯既往是一项法治原则,它就应当是贯穿于法治全过程的,而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原则。

当然,到21世纪初,我国立法对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开始有所规定。

这就是200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朱力宇*摘要:国内法理学界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研究有所不足,我国应当确立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宪法位阶,因为这一原则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摘要:以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结合国际国内相关理论、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

通过论述法不溯及既往应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在价值体现法治的精神;也具有体现公平、正义及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充分论证了例外溯及是法不溯及既往的有益补充,结合中国目前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和态度,提出应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中应予以规定,使其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其价值,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内在价值公平正义有益补充人权保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应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解决法的溯及力的基本原则。

因此,对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价值作用、理论和观点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理论早在古罗马时期,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不溯及既往,形成了一个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之后,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

这是因为在哲学观上他们坚持理性主义的立场,强调人的主体意识,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基于这样的目的组成的法治社会;又因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不应被尚不存在的规则束缚,认为法律不应溯及既往。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在法治思想中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他们认为追求公平、效率等实质正义必须借助于形式正义,在富勒的著作中称形式正义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而罗尔斯称其为“作为规则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的落实中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所要求人们的规定严格的贯彻执行。

罗尔斯认为,用于这时的实质正义已经具体化为一套法律制度,所以形式正义就体现为对这些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

当形式正义的观点和有规则的、公平的行政管理的公共规则被运用到法律制度中时,就是法治。

因此,形式正义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法治。

法不溯及既往就是法治原则中的一项,在富勒的法治八原则中,第三项为“法律的非溯及力,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

即他认为法律规则调整人类行为的功效着眼于未来。

而罗尔斯的法治四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要求在量刑时不追溯被治罪者的既往过错。

所以说,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原则的组成部分。

近代以来,特别是倒了现代,法律不溯及既往以从格言被确认为法治的原则之一,并被规定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社会的重要文献中。

主要国家在司法实践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针对相同的问题,由于受不同法律思想的影响及社会政治需要的考虑,对待此问题有不同的特点。

通过对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来了解这一情况。

一、英美法系经过布瑞克通、科克、布莱克斯通的发展,法不溯及既往逐渐成为普通法的一项原则。

美国建国后深受英国法的影响,布莱克斯通的理论对美国建国初期的制宪影响极大,他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主张为制宪者接受,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项原则。

但这项原则的范围存在争议。

美国最高法院在Calder.V.Bull(1798)中,法官一致认为美国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的法律仅限于刑事领域。

在民事领域,任然坚持原有的立场,不同时期运用不同的理论来论证溯及既往的法律是否合宪。

总之,美国在1937年前的各个时期,最高法院根据既得权理论,同时根据宪法中的合同条款、征收条款及正当法律程序,宣告溯及既往的法律无效。

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分为纯粹的不溯及既往和不纯粹的溯及既往,总共构成溯及既往的三阶论,即刑法是绝对禁止溯及既往,纯粹溯及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溯及,不纯粹的溯及是原则许可、例外禁止溯及。

德国联邦法院承认有法治国家的理念可以导出法律安定性及人民对国家法律的信赖关系;因此,反对法律溯及既往。

但同时又强调信赖保护不能走的太远。

只要立法者考量了过去存续至今的法律秩序与个人权利如果不变地存续下来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后果;此时,立法者才能加以变更,溯及既往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的信赖保障原则。

在我国,确定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近年来的两个标志性立法,一个是1997年的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另一个就是2000年《立法法》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基于以上见解,我们认为自然法学派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予以肯定。

从近现代开始,基本的价值追求就是防止公权力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对私权利的造成的损害,维护公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保障公民的自由,作为这样一项的法律原则,应是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之一。

人的自由非经法律规定不受任何强制,每个人都享有其行为自由不受干涉的资格,除非这种干涉被法律允许。

所以,要实现法律之下的自由,就必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如果法律溯及既往,人们就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下是自由的。

罗尔斯的主张论证了人们只有在行为时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的行为这样一种自由价值观。

他在解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时提到:“这个准则要求法律应被人所知和公开宣传,其含义必须清楚的规定。

法律在陈述和意向两方面都是普遍的,不能被当成剥夺公民权利法案的一种手段,对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应有严格的解释,在量刑时不追究被治罪者的既往过错。

另一方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能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而践踏公民的权利。

历史上每一次溯及既往的法律导致侵犯人权的严重后果,都会引起法学界对法不溯既往原则的重新重视。

例如:“波斯顿倾茶事件后的美国宪法”,1776年,英国议会取消了印花税,颁布新的溯及既往的法律,是殖民地人民背负了沉重的负担,以致美国爆发了“波斯顿倾茶事件”。

此后,美国人认识到反复无常的溯及既往的立法危害,同时也为防止英国殖民者对美国国会施压,以法律形式继续奴役美国人民,美国用宪法形式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的立法。

二、法不溯及既往体现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一)法不溯及既往体现公平、正义法律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要求人们遵守,那么这种规则就应该被人知道,人们无法遵守行为时不存在的法律,也不应该去遵守。

就好像在游戏的中途不能任意改变规则,我们不应该受到尚未存在的规则的制约。

避免溯及既往的立法,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个法律体系的公正性。

如果法律不被人们知晓,就失去了行动的指引,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那么一项溯及既往的法律之所以不公平,就在于它没有预先通知人们某项规定即将实行,人们也不能正确的选择自己的行为。

所以人们在其行为时需要得到法律的暗示,说明人类是理性的人,拥有自由的意愿,这里的自由可以这样去理解,一是人们不应该被强迫去做法律民一要求的事情,二是不必必须去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因而可以依据法律作出行为,使人们有公平的机会去选择自己的意愿,才能使正义得到弘扬。

法律具有稳定性,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即“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

例如在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执核准,执行行死刑。

又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那么在2011年5月1日以后被判刑期执行的,就只能按照新法规定来执行。

而在2011年5月1日以前被判刑期的,按生效以前的规定来执行。

这里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样人们得到新法的指引,这样就不会引起适用新旧法的冲突,从而产生混乱,一方面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人们共同遵守相同的法律,便于人们有一个统一标准去行为,使得人们能正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这样可使人们在行为时获得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即“获得一个自由选择的机会”。

那么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新的规定知道自己该怎么行为,才能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后,如果想两年后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又该怎么去做;如果罪犯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它可以根据新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享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怎样去做才能是自己处罚最轻;新法出台后,如果有人驾驶机动车竞驶,他不得不顾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二)法律不溯既往体现法的人权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使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在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当今世界,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了更深层次的意义。

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已经成为国际人权公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

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

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又如,《美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1、2款规定:“不受有追溯力的法律的约束。

”“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按现行的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者,不得将该人宣判为有罪。

所施加的刑罚不得重于发生犯罪时所适用的刑罚。

”“如果在犯罪之后,法律规定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从中得到益处。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第7条第2款也将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原则与被告人的其他权利放在一起加以规定。

《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根据国家法或国际法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认为犯任何刑事罪。

所处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所适用的刑罚。

”从上可见,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已经逐渐成为一项国际人权原则。

要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应当从人权价值方面对这一原则予以重新认识。

因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从产生时起,法不溯及既往就承载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求。

近现代以来,每次因为溯及既往的法律带给人类深重的人权灾难后,都会引起人们对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重新重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在反思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暴行的同时,特别强调人权的保障。

尤其是在人权、民主、法治成为时代精神和文明标志的当代社会,法律不溯既往原则更是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重视,其在世界范围内人权原则的地位日益彰显。

所以我们应当这样认识:法律要致力于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基于这样的目的组成法治社会,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也会因以人权保障为自己的终极价值目标,具有了更厚重的思想底蕴。

如果我们这样来认识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人权价值,那么将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