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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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探析

我国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探析

我国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探析论文导读:学术界对司法解释的含义尚有不同的见解,本文将司法解释仅限于抽象解释,即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只规定本司法解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对溯及力问题未作规定。

其次,尽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大都未就溯及力作出规定,但我国《立法法》第84条前段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关键词: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溯及力一、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学术界对司法解释的含义尚有不同的见解,本文将司法解释仅限于抽象解释,即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198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

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审判工作中或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对象不仅包括法律条文,而且包括法律事实[2]。

学术界谈及溯及力时主要是指法律的溯及力,而鲜有人注意到法律解释的溯及力。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3]。

因此,本文所称的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颁布后对其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该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大体上均未就自身的溯及力作出明确规定,就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的是司法解释。

我国民事司法解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二类:1、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即规定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

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作者:肖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以2015年8月最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例,文章对该规定的溯及力进行正当性研究,由此探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希望引起广大读者对于该问题的深思。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定司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者简介:肖军,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33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正式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民间借贷规定》本身没有对溯及力问题进行说明,但2015年8月25日,也就是该规定被公布的19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向各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

笔者认为,《通知》中有关适用《民间借贷规定》溯及力问题的说明存在着相当大的正当性存疑问题,需要予以纠正。

一、《民间借贷规定》的亮点及《通知》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说明在《民间借贷规定》生效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直适用的依据是1991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法院只是不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请求权而已,但对于此前已经自动履行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这种情况已经得到改变。

最新颁布实施《民间借贷规定》,存在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其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新的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民事法律应给予保护的固定利率是年利率24%;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间,如果当事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给予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话,法院也不会反对,同时对于此年利率区间的利息已经自愿部分或全部履行完毕的借方当事人要求法院予以追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也即不判令追还;超过年利率36%则是无效区,法院不仅不予以保护,而且对于此年利率区间的利息已经自愿部分或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要求予以追还的,法院予以支持,应当判令返还。

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现⾏刑法对溯及⼒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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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刑法对溯及⼒的规定是怎样的
(1)⾏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当时的法律(从旧)。

(2)⾏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现⾏《刑法》(从轻)。

(3)当时的法律和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刑法》不具有溯及⼒(从旧)。

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现⾏《刑法》重,则应适⽤现⾏《刑法》(从轻)。

(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效判决,继续有效。

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刑法》
第⼗⼆条【刑法溯及⼒】中华⼈民共和国成⽴以后本法施⾏以前的⾏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本法。

本法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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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3篇)

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即法律溯及力问题,是法律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溯及力的确定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溯及力的概念、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具体而言,法律溯及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从旧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2. 从新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3.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4.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三、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2.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强调法律的时效性和前瞻性,有利于打击新出现的违法行为。

3.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我国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的具体规定1. 刑法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

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

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追溯力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具备溯及力。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于过去发生的行为或事件。

追溯力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它能够解决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法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本文将就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的概念、分类和适用条件等进行深入探讨。

一、追溯力的概念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具有溯及力的能力,即某项法律规定在适用于过去发生的行为或事件。

追溯力体现了法律的延续性和适应性,也是法律的一种特殊力量。

追溯力使得法律能够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作出调整和变更,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二、追溯力的分类1. 有利追溯: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有利的效果,使其享有法律保护。

有利追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 刑事有利追溯: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犯罪行为。

b) 民事有利追溯: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有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民事纠纷。

2. 不利追溯: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效果,限制其合法权益。

不利追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 刑事不利追溯: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不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犯罪行为。

b) 民事不利追溯: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民事纠纷。

三、追溯力的适用条件为了保证追溯力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法律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保护原则:追溯力适用的前提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理的法律适用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2. 补充性原则:追溯力适用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或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维护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3. 合法性原则:追溯力的适用应符合法律的合法性原则,即不得逆追法律规定的效力,不得追溯到已经废止或无效的法律。

4. 公平原则:追溯力的适用应强调公平原则,避免因法律追溯而导致不合理的利益分配。

总结:法律的追溯力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它体现了法律的延续性和适应性。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溯及力问题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溯及力问题

7.2021年1月1日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适 用民法典合同编十六章新增有关保理合同的规定。
8.2021年1月1日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 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民法典第 1125条1款规定,认定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符合该条 2款宽宥条件的除外。
3.侵权纠纷 对于非典型性持续性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 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另外还有数份遗嘱发生争议、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 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施行后的解 除合同纠纷等,适用民法典相应的新规规定。
谢谢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 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 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 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是持续性行为,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一条规 定,以租赁期限是否届满为要件,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 前届满的,适用原规定;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的, 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聚焦民法典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共二 十八条,由四部分组成:“一般规定” “溯及适用的具 体规定” “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附则”,就法院在 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了规 定。
0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 公认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新法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拘 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拘束力,也就是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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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1260个,其中约394个系对旧法条文的实质性 修订或新增条文,实质修订或新增条文中,约22个另加 上第185条,具有溯及力。

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Speed ??is everything, it is an indispensable factor for competit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在当今这个社会,相信大家对于民法都不太陌生,毕竟民法调整的事项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不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规定,那么,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相信大家对于民法都不太陌生,毕竟民法调整的事项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不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规定,那么,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民法的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二、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

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

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

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

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

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为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则,自然是民众最熟悉和最关注的。

讲到法律,就牵涉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那么,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请看下面律师365带来的解答。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为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则,自然是民众最熟悉和最关注的。

讲到法律,就牵涉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那么,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请看下面带来的解答。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

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定义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法的公布生效说。

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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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
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实体法:
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
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4、司法解释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释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规定施行日期(发布之后)。

但实际上并不统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一审溯及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是一审二审均有溯及力: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本解释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程序法:
原则为从新。

有学者认为程序法规定的是解决实体问题的程序,因此不存在程序法有无溯及力的命题。

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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