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未达起征点户税收征管现状及建议

未达起征点户税收征管现状及建议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既是一项“富民”政策,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两次调整了增值税的起征点。
我省也两次对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起征点提高后,对征税对象和范围的认定工作逐渐成为个体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基层税务征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一、征管现状未达起征点户相对于定期定额纳税户来说,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准确认定难。
一是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缺乏准确依据。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的界限,即税法规定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
政策规定从字面上看很容易理解掌握,起征点很明确。
但如何界定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税务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
一方面,现有的征管手段对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并没有科学合理的确定依据,也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精度,只能根据投资、规模、地段、人员等因素来确定其销售收入。
另一方面,纳税户本身难以提供准确的核定依据。
由于个体经营者无账可寻,即使是使用定位定税也好,还是采用成本倒挤等方法也好,都不能真实体现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人为的把谁定为起征点以上或以下,都不能让人心服口服,因而,征纳双方时常为此发生矛盾。
二是认定存在随意性。
在起征点的认定上,税收管理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由于税务部门征管人员少,征管范围点多面广,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要将大量的纳税户逐一核实清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往往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收征管工作任务而出现随意认定起征点的现象,个别有的甚至还存在定“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
2、税收监控难。
一是税务人员思想认识上有偏差。
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比重的日益提高,个体税收的征收成本与税收收入的比例进一步加大,税务部门往往出于“抓大放小”思想的影响,容易忽视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的征管,认为反正不用征税,管不管理对税收没影响,造成征管措施的不到位。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与应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与应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就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展开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主题。
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背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个人的收入达到一定额度时,需要按照法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始点。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进行调整的。
最近一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是在2018年,将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
2.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2.1 负担减轻: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相对较低收入人群的个税负担减轻。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约有8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受益于起征点调整,他们可以享受更高的免税额度,实际纳税额减少。
2.2 消费刺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可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刺激消费需求。
随着消费能力的提升,人们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消费,这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意义。
2.3 收入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也会影响企业人员的薪酬结构,一些企业可能会根据税负减轻的情况适当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以留住人才和激励员工。
3.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应对措施3.1 调整个人财务规划: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为个人财务规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个人可以考虑调整收入结构,通过投资理财、购买保险等方式,进一步优化个人财务状况,实现财富增值。
3.2 提高自身素质:随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不断提高,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因此,个人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学习进修、技能培训等方式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以适应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3.3 注意税收合规:虽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了,但个人在税收方面的合规性仍然重要。
个人应该关注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总结起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减轻纳税人负担、刺激消费和调整收入结构等方面。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比较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比较分析概述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征税方式,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水平征收不同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税款。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比较分析进行探讨。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现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指个人从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中获得的一定金额,超过这个金额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如下:•对于综合所得纳税人,免征额为每月3500元。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免征额为每月5000元。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所得税未超过免征额,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个人所得税超过免征额,超过部分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界定的影响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影响因素:1.经济发展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也需要相应提高,以适应不同阶层的税务负担。
2.生活成本和物价水平:生活成本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可能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以确保个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纳税义务。
3.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否也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
如果社会福利制度完善,可以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减轻个人的负担。
4.税收政策目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也与税收政策目标密切相关。
如果政府希望通过个人所得税征收更多的税收,可能会降低免征额,相反,如果政府希望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可能会提高免征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以下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比较情况:1.美国:美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略高于我国,目前约为每年12000美元。
2.德国:德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相对较低,根据婚姻状况和子女人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影响与建议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影响与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以及社会的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经济影响和社会公平性。
1. 经济影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对纳税人来说意味着直接的经济影响。
当起征点较低时,许多低收入人群也会被征税,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但是,如果起征点过高,高收入群体可能会获得更多减税福利,增加了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平等。
此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还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影响。
如果起征点过高,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变窄,减少了财政收入。
相反,如果起征点较低,会增加纳税人数量,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积极影响。
2. 社会公平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也与社会公平性紧密相关。
合理的起征点调整可以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公平。
然而,不合理的调整可能导致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进而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建议鉴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重要性,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解决相应的问题:1. 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应该全面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以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益。
政府应该根据国家经济情况、社会福利水平和财政预算等因素,合理确定起征点的数值。
2. 定期进行起征点评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经济形势和社会变化都可能导致个人所得水平的变化,因此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适应性。
3. 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除了考虑起征点调整外,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
例如,可以引入差别税率制度,使高收入群体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以实现税收公平。
4. 提高个人所得税宣传和教育政府应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及影响分析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及影响分析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是指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的一种措施。
起征点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免征额。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断增加,旨在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居民生活水平。
本文将探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目的、影响因素以及对经济的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目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群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如果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设置得过低,将会对低收入人群造成较大的负担。
通过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可以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促进基本消费的增长。
2. 激发消费需求。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居民收入,通过增加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幅度,可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需求的释放。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因此激发消费需求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促进经济发展。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还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发人们的工作积极性。
适当提高起征点,可以降低部分人群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激发他们的工作动力,提升劳动生产率,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因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下是一些主要因素:1. 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的收入水平也会相应提高,此时适当提高起征点,可以保持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 深化税制改革。
税收改革的推进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和计算方法也在不断调整,此时需要对起征点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税制改革的发展需求。
3. 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也涉及到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问题。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处理

纳税⼈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处理依据《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纳税⼈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纳税⼈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详细解答。
⼀、纳税⼈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处理1、纳税⼈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后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七条⼆、增值税纳税⼈的分类有哪些1、⼀般纳税⼈⼀般纳税⼈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规模纳税⼈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原则上要求从事货物⽣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以及以从事货物⽣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
2、⼩规模纳税⼈⼩规模纳税⼈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就属于⼩规模纳税⼈:(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业企业。
⼯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产、加⼯、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业⽣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业⽣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纳税⼈也视同⼩规模纳税⼈,即:年销售额超过⼩规模纳税⼈纳税标准的个⼈(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应税⾏为的企业。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纳税⼈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后,纳税⼈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置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税种之一,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和生活水平,因此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备受关注。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所应纳税的税种。
我国自1980年恢复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个人所得税不征收的额度,对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定旨在兼顾税收调节和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定应当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响,同时也要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定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定也逐步提高。
2018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为每年5万元,这一举措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有助于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促进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可能会导致税收减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其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定过高可能会损害税收公平性,导致高收入群体享受过多的税收优惠。
此外,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也可能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需要对税收进行进一步调整。
梳理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兼顾税收调节、社会公平和国家税收稳定等多方面因素。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合理设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确保税收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3.30
•【字号】桂地税字[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9号)中关于“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非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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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探讨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应照章全额计算纳税。
未达起征点是指计税依据数额在起征点的数量界限(起点)以下。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制定,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相关税收政策的倾斜。
因此,这一举措,极大地保持和促进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普遍欢迎和赞同。
目前,四川省以及大部分省市销售货物增值税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起征点政策均是月收入5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收入3000元,即凡是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都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规定,“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说,享受了增值税、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还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税收征管的不断加强,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难度也在不断增大,个体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纳税人特别是一些地处在边远乡镇街道经营的纳税人,要求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呼声日渐强烈。
我们带着这一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发现,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确存在不少弊端,值得我们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思考。
一、目前征管中面临的问题(一)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1.征管难。
一是地域广。
按照总局和省局对税收征管的模式要求,我们在农村地区实行了按经济区划设地税所,实行“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
这样,就带来了农村中心地税所管辖地域广的问题。
目前,我市的一些区县局,一个所的管辖范围,少的管理四、五个乡镇,多的则要管理八、九个甚至十几个乡镇。
离中心地税所最远的乡镇,有几十甚至上百公里的距离。
而这些地处边远山区乡镇的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都达不到起征点。
二是人手少。
我市的一些农村地税所人员,一般在五、六个人,多的有十几个人。
人员都是一个人要兼数个岗位,既要管理企业税收,又要忙于个体税收管理。
要实现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是成本高。
由于都是一些极小额的零星税收,有的一个乡镇一个月征收的税款不足千元,而征管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非常的多。
据调查,如果税务人员外出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征税,一天下来可能就只能征到200-400元的税,但因此而发生的车船费、生活补助费等征税支出就要达到几十元甚至上百元。
若算上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征收成本超过实际征收的税款。
2.定额难。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本来经营收入都很微簿,小本经营,对任何一点支出看得也比较重,虽然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每月10-30元之间,数额不大,但纳税人还是看得比较重的,会尽量想办法少缴或者不缴,认为增值税、营业税这些主体税收国家都给减免了,都不征收了,剩下那么很少的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还那么积极认真的在征收,太不讲情理了,这就给定额增加了难度。
核定定额时,往往遭到个体经营业主的极力反对,甚至招来比邻业主的起哄或者围攻,诱发群体性事件发生。
3.执法难。
实际征管中,比较多的存在欠税不交的情况,严重影响纳税申报率。
但即便这样,税务机关也不便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原因:一是应交税额太小,不可能申请法院执行,即便申请,法院也不会受理。
二是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程序复杂,收集证据、资料困难,执行费用远高于应交税额。
三是从维护地方稳定考虑,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都属于弱势群体,如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容易引起群众的同情,遇到肇事者起哄,就可能引发突发事件。
致使地税机关处在两难的境地。
(二)纳税人面临的问题1.费用高。
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可以采取自行申报缴纳,也可以采取邮寄、电子申报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等方式。
但是,对于这些小本经营的个体经营户而言,不可能采取邮寄、电子申报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申报,从节约费用的角度考虑,也只能习惯于采取自行申报缴纳。
现在的一个农村税务所管理多个乡镇,在涉及税款征收时,要求纳税人自行到税务征收大厅申报缴纳,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来说,要到几十公里以外的税务征收大厅来交几十元的税,有的往返来回的交通食宿费加起来,就和接近或者超过所缴纳的税金了,增加了他们纳税成本,因此,非常不情愿缴税。
2.时间长。
有的比较边远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由于路途遥远,办理一次纳税申报需要耽误一天的时间。
尽管各级地税部门都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便民利民的措施,比如“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措施,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一些抵触情绪,效果也比较明显,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效率低。
目前无法实现计算机与征管系统适时无线上网征收税款,按照现在的票证管理制度规定,税务人员不得携带税收票证外出征税。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的纳税人,为了把这部分税款征收起来,有的农村基层地税所采取先由税务人员垫款缴税,开出税票后,再由该税务人员亲自送到某一乡镇的纳税人手中,然后向纳税人征收应纳税款。
这种做法不仅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带来极大风险,造成新的“上清下不清”。
二、对未达起征点户免征个税的可能性和政策依据(一)自贡市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从自贡市的情况看,全市有97个乡镇,分别由六个区县征收单位管辖,管理乡镇个体税收的税管员共计128人。
个体户有17521户,其中未达到起征点的管户为9599户,占全市个体户总数的54.79%;2009年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入库个税258万元,占2009年全市个税收入16166万元的1.6%,占2009年全市税收收入147351万元的0.18%;2010年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入库个税297万元,占2010全市个税收入19965万元的1.49%,占2010年全市税收收入191445万元的0.16%。
由以上数据可见,不管是从各区县,还是从全市的情况来看,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入库个人所得税占比非常低,占本地区税收的比重以及占整个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都不大。
(见下表)因此,我们认为,免征这部分税收对地税税收计划的完成影响不大。
对地方财力影响更是微乎其微。
这就说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是有可能、有条件的,地方财力也完全能够承受。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入库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单位名称管理乡镇.个税务人员.人企业户数个体工商户2009年起征点以下个体户入库个税2010年起征点以下个体户入库个税户数其中:起征点以下户数入库个税占本局09年个税收入百分比%占本局09年税收收入百分比%入库个税占本局2010年个税收入百分比%占本局2010年税收收入百分比%二分局81,7022,7061,035371.760.0837.51.080.06自井局641,1022,768777280.45 0.07 37.5 0.49 0.1贡井局118860 2,199 1,734 355.47 0.39 485.66 0.46大安局12382,643 1,488 551.87 0.25 61.5 1.82 0.28沿滩局1423336 818 548141.92 0.18 19.52.59 0.192717844 3,047 1,836 335.8 0.19 3920.17富顺局2730720 3,340 2,181 564.02 0.39 5420.2合计97128 7,063 17,521 9,599 258 1.6 0.18 297 1.49 0.16(二)典型案例调查为更加深入详细的了解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经营、家庭现状及负担等情况,我们还通过到基层税务所和走访一些个体经营纳税人,收集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剖析:1.个体纳税户黄某,从事豆花饭餐饮,利用自有场地经营,家庭人口5人(夫妻2人、两个小孩,一个老人),每月经营收入1300元,年经营收入15000余元,全年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150元,年支出14000余元(其中经营成本约6000元,生活开支约6600元),节余1000余元;2.个体纳税户金某,从事自行车修理,租用场地经营,家庭人口3人(夫妻2人和一个小孩),年收入12000余元, 全年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年支出12000余元(其中经营成本约5800元,生活开支约6300元),无节余;3.个体纳税户欧某,下岗职工从事供应茶水,利用自有场地经营,家庭人口4人(夫妻2人一个小孩,一个老人),年收入12000余元, 全年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年支出13000余元(其中经营成本约6600元,生活开支约7800元),负债2000余元。
从以上案例来看,他们从事的都是收入微薄,利润极低或无利润,仅能养家糊口的一些行业,按自贡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收入780元/月计算,个体工商户夫妻两人最低收入标准应为18720元/年(2人*780元*12月),而他们的实际经营收入都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与自贡201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23223元差距更大,并且家庭赡养人口较多,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制定优惠政策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他们生活的改善、共同致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部分省市的做法目前,部分省市为解决未达起征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办法,如江西省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征收办法,即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增值税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制定政策对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规定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地区采取的办法,实际上也就是对未达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采取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变通征管方式,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方面也有一定的政策支撑,并且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征管难题。
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方式尚不能根源上切实起到对未达起征点个体纳税户个人所得税免征的实际意义,建议总局对此制定规范性的免征政策文件,真正起到鼓励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