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1. 简介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确保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者、城市居民等。
2. 责任和义务2.1 单位责任所有涉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单位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其实施。
2.2 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不得进行污水排放、乱倒垃圾等损害水资源和水环境的行为。
3. 污水排放管理3.1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工业企业还应定期进行污水排放和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开展监测和报告工作。
3.2 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利用农药和化肥,减少对水环境的冲击。
同时,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得到合理处理。
3.3 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应当妥善处理生活污水,不得将生活垃圾和有害物质倒入河流或其他水源。
同时,城市居民应当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保意识。
4. 监测和评估4.1 污水排放监测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机制,定期监测污水排放情况,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4.2 水环境评估定期对水环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水质、水生态等方面,并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5. 惩罚和奖励措施5.1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5.2 奖励措施对于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称号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的旧规定。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定,确保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文档,具体实施细则和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制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近年来,水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控制水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首先,各国都明确了水污染的分类和标准。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水污染分为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等不同类型。
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被明确规定,以保证水体的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
其次,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些限值通常基于科学研究和证据,考虑到水体的自净能力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各国也加强了水污染监测和排放许可制度。
通过实施水污染监测,可以及时了解水体质量,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排放许可制度则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排放符合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还包括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各国都鼓励人们在农业、工业和生活中减少用水,并制定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同时,也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禁止滥采滥用,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除了以上的规定,一些国家还加强了水环境治理的力度,推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措施包括推广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加大了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良好的水环境。
综上所述,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包括了对水污染分类和标准的明确,排放限值的制定和监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等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为水污染的防治提供了基础和法律保障。
然而,要想解决水污染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意识提升。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良好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

(2)禁止组织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地下水开采时,不得混合开采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
(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
主要规定
主要内容
水污染监督管理
(1)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入污水﹔
(2)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3)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在一级保护区设置的排污口,由当地政府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5)在生活饮用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经同级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采取强制性紧急措施,包括责令禁排污染物﹔
(6)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小型化学制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防止地表水污染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必须达标﹔
(7)对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用于灌溉的工业废水和城市废水、船舶排放废水经过治理、消毒、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可以排入水体﹔
(8)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9)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3)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物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水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中国政府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水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强调源头控制和治理,并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内容,中国政府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水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等具体内容,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水污染管理措施1.水源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水源保护措施。
例如,设立水源保护区、实施水资源税和水资源费,加强水源保护监督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社会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源头控制措施源头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控制方式之一。
中国在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治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控制措施。
例如,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推广环保设备的使用,提高废水治理效率等。
通过源头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3.环境监测和评估措施为了及时了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的状况,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
通过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监测数据也为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要求各行业和地区严格控制污水的排放。
例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质量、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污水治理的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污染的分类和管理
1. 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根据水环境特点和水功能区划,划分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并在每个功能区内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
2. 水污染源的分级管理:将水污染源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分别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
3. 水污染源的许可管理:对特大型和大型水污染源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水污染源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排放。
4. 水污染源的排污费征收与使用:根据水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实行差别化的排污费征收政策,鼓励节约排放和减少污染。
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1. 水质监测和评价:重点监测和评价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的污染状况,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和污染源排放情况。
2. 水污染物的减排措施:对于高风险地区的水污染源,要实施减排措施,限制或淘汰重点污染物的排放。
3. 水资源保护: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节水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
4. 启动应急预案:针对重大水污染事件或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和伤害。
三、水污染源的责任和处罚
1. 水污染责任追究: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水污染源,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处以罚款、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 污染赔偿和修复:对于造成水环境损害的行为,要求污染者进行赔偿和环境修复。
以上是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的管理和监督要求,以确保水质的保护和污染的减少。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对公司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处理进行规范管理,防治水污染。
2 职责2.1污水处理站负责废水的净化处理;2.2品管部负责污水排放口各项指标的检测。
3 生产废水排放管理3.1公司的生活污水、车间的生产废水管道必须严格与雨水管道分开,禁止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3.2公司的生活污水、车间的生产废水必须经专用管道排放到污水处理站中进行处理。
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污水池须能防止废水渗漏,不得让污水池的废水满溢到雨水沟或随处乱排。
3.3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一步脱水干燥运往指定地点填埋或加入煤中燃烧。
3.4废水经处理后,必须经由环保局确认的排放口进行排放。
3.5生产、维修产生的废油、废化学物品等危险废弃液体不得倒入下水道,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由指定的专门单位回收或用于消防演练焚烧。
3.6雨水沟的雨水必须经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3.7如在公司用工作餐,剩菜剩饭不得倒入下水道,必须用专门容器回收。
4 设施运行情况及监测管理4.1沉淀池污垢等由污水处理人员及时清理,污泥定期干燥后送往锅炉房焚烧。
4.2压滤机、水泵等水处理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
4.3各污水管道由行政部负责检查,必要时组织人力进行疏通。
4.4化验室人员每天对原水、污水总排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等国家标准进行。
监测项目包含pH、COD cr 、SS、磷酸盐、植物油,每天一次,污水处理人员必须根据化验结果及时调整加药量等参数,严格防止超标排放。
排放指标如有接近警戒限值,必须马上采取措施,一旦超出警戒限值必须停止排放,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4.5每年环境监测部门不定期对公司总排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出现超标,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以证明整改的有效性。
5 指标控制要求: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Ⅰ级标准。
6 相关记录水质日报FOGI-PG-10-B0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范文(3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地表水源划分和防护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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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指挥部废水排放与治理管理,保证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指挥部废水类别、处理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健康环保部是水污染防治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各类环保隐患,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分级验证、消项。
第六条生产准备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改进和排放指标的控制与管理,对各项目部产生、处理、排放的废水进行调度指挥,逐步提高废水综合利用率,减少排污总量。
第七条机械动力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定期检查,并负责对新增设备的订购、检验,确保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项目部负责废水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修)定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和应急操作专项预案,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治污环节落实到位。
第九条废水分类
(一)工业废水
1.含油废水:生产、设备检修、油罐清洗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石油类、CODcr等。
2.酸碱废水:除盐水树脂再生、设备与管道(酸碱)冲洗、循环水预膜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PH、SO42-、Cl-等。
3.含盐废水(浓盐水):生产原水或其他工业废水经过多次超滤、反渗透浓缩后直接外排的工业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TDS及各类金属离子等。
4.实验室分析废水:在化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其主要污染物有:CCl4、石油类、含铬化合物等。
(二)生活污水
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其主要污染物有:氨氮、磷化物等。
(三)污染雨水
自然降雨经地面环境受到污染的雨水。
第十条废水排放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所有废水必须按照“清污分流,达标排放”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时应采用先进的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和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生产。
采用微生物处理技术(如:活性污泥法等)处理生产废水的项目,在主装置单体试车前,必须完成活性污泥的培养与驯化,保证废水治理工艺的生物活性、处理能力和抗冲击能力。
第十三条项目部要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的工艺环节、治污设备进行逐步调整、规范和技术改造,确保废水处理工艺和排污指标达到或优于设计要求,逐步实现“近零排放”。
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必须严格控制温度、PH、SV30、MLSS(MLVSS)、DO、VFA、碱度、有毒有害物质、营养物与微量元素、污染物等综合指标,每天进行一次微生物镜检,掌握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罐区清洗作业、化验分析或事故状态等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其他工业废水应排入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隔油池、事故池、储油罐、工业废水处理系统、清净下水处理系统等)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装置停车检修前,项目部应制定检修期内的给排水管理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此项内容纳入检修总体方案中进行审批。
检修期间,要保证废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确需对废水处理系统进行检修或清理作业的,处理前需确保未经处理的废水能够得到临时暂存或处理,严禁以任何方式随意排放。
计划性排污(如:检修、试生产、试车等)具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各用水项目部要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实现循
环用水,一水多用,串级使用等措施,降低新鲜水单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第十八条废水排放要求:
(一)各项目部产生的废水应严格按照排污系统规范排放。
(二)严禁将各种废渣、废溶剂、废试剂、施工废料、垃圾等排入水体。
(三)严禁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严禁向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五)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七)严禁使用渗井、渗坑或稀释方法排放有害废水。
(八)任何项目部不得任意改变废水排放系统。
(九)严禁改变事故水池用途,正常生产情况下事故水池严禁贮水。
(十)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排污口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并向所属地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口图形标志及编号。
第二十条各项目部要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专项预
案或操作预案,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并按照应急演练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出现事故时,责任项目部应按照指挥部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采取必要的封堵、截留、吸油等应急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可能严重污染环境水体的消防泡沫原液和有毒有害及其他物质直接外排。
第二十一条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上报期限、上报内容、信息发布等事项,具体执行指挥部《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所有废水二级排污口原则上应当设置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具体管理执行指挥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异常或废水预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高浓度废水未经处理需要排放的,必须向指挥部生产调度室、安全健康环保部报告。
经采样分析后,排至蒸发塘事故池。
第二十四条排污申报、排污变更、排污费缴纳工作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各项目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