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费调发〔2002〕55号
陕价管发【2002】120号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我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83号)下发后,从执行情况看,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政策落实的比较好;而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1、对已建成但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电力部门要按国家计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尽快达到一户一表;对新建的居民小区,建设部门应要求开发商在开工前,先与电力部门签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用电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抄表到户和电费负担不合理的现象。
2、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其公共电力设施发生的电能损耗,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第8号令)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需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原则,应由小区各业主承担。
据此,小区每月发生的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包括小区未计入物业管理费的当月发生的公共照明用电量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加上各物业公司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不超过5%的线损率计算出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电量),应按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合理分摊给各业主。
分摊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电费按每千瓦时0.49元计算。
各物业公司每月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及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接受各业主的监督。
每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当月各业主用电量之和*100% 各户分摊电量=各业主当月用电量×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3、居民小区的水泵动力用电和物业公司办公用电电费应列入物业管理成本,由各级物价部门审核后计入业管理费。
锅炉及电梯等动力用电电费维持现行分摊办法不变,即遵循“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公司通过采暖费、电梯费向各业主收取。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和基建主要程序文件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联系人:焦燕魏桂花联系电话:87214049 87286249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工程造价表》(资料来源于西安市建委)注:未列入此表的特殊工程,可参照工程概算或可行性报告。
此表仅供建设项目缴纳城建费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
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02
•【字号】陕价费调发[2002]77号
•【施行日期】2002.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2]77号2002年8月2日)
省政府外事办,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省外办《关于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的请示》(陕政外发[2002]43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等成本费用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省同类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办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标准每人每证200元。
此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标准每证(件)220元。
此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国家计委、财政
部计价格[1999]466号、计价费[1997]1122号文件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2006年8月14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公办高中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办高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项目全省公办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借读费、择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计算机培训费5项;代办费项目包括课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统招统考报名考试费、取暖费4项;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住宿、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住宿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水平,即学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文科700元,理科900元。
借读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400元。
借读费是向按规定招收的借读生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
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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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106号2002年9月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管各游览参观点: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是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各级价格部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对旅游市场的价格秩序进行了有效的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旅游市场服务水平低下,高价宰客、乱收费的问题在个别地方仍比较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82号)精神,现就认真开展全省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内容这次专项治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重点是景点门票价格、景区及“一日游”服务价格,规范旅游定点商店经营价格行为,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对随意提价、标价不实、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清理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临展门票价格)和景区服务价格,做到门票价格均应按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准。
门票印制必须加盖价格监制章,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票面上盖章加价。
杜绝门票价格的“回扣”行为。
实行邮资门票的游览参观点,两种门票要同时标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在游览参观点大门醒目位置,要公示对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等的减免票价优惠政策,并设置标线。
坚决取缔自行设立的“园中园”收费和强行搭售、联售行为。
景区内各项服务价格均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 2004年12月17日发表时间: 2004-12-24 10:20:58 来源: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150以下40002 151—300 75003 301—500 95004 501—1000 130005 1001—2000 165006 2001—3000 200007 3001—4000 250008 4001—5000 300009 5001—8000 3500010 8001—10000 4000011 10001—20000 5000012 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2000以下20002 2001—3000 30003 3001—5000 35004 5001—8000 40005 8001—10000 45006 10000以上5000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陕价行函[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陕价行函[2005]79号2005年7月20日)陕西省人民医院:你院《关于开设特需病房及收费标准的请示》(省医财字〔2005〕2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在1025张总床位中开设特需病床205张,具体床位价格见附表。
特需病房的床位价格应向群众公示,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随意减少设施配置和降低服务标准。
上述床位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陕价费调发〔2002〕104号)及《关于陕西省人民医院增设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复函》(陕价费函〔2003〕49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表┌────┬──────┬───────┬────────┬──────┬──────┐│等级│使用面积│基本设施│服务要求│床位价格│所在科室│││ (平方米)│││││├────┼──────┼───────┼────────┼──────┼──────┤│单│33│中央空调,29寸│为病人提供导医服│ 240元/房日│新门诊大楼11││人││彩电、电话、微│务,专人护理,检││、12、13层││间││波炉、冰箱、热│查、治疗有人陪同││││(5间)││水器、保险柜、│,床单、被套一天││││││衣柜、茶具柜、│一换,有专用营养││││││吸氧系统、负压│灶。
││││││吸引、传呼对讲│││││││系统、卫生间24│││││││小时供热水。
││││├────┼──────┼───────┼────────┼──────┤││双│28│2台21寸彩电、2│同上│ 120元/床日│││人││个保险柜、2台│││││间││开水器,其它设│││││(19间)││施同上。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
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陕价行函[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8〕55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人函〔2008〕5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及国家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由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共二科)和社会工作师(共三科)职业水平考试均按55元/人科(含上缴人事部的考务费)收取报名考试费。
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收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重新报批。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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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公路建设项目预(决)算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 2002-0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2]5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为保证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减轻西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种税费负担,促进西部大开发,加快西部公路建设和发展,结合我省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投资规模迅猛增长的实际,决定将工程预(决)算审查和基本建设年度审计收费项目归并,并对交通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分为五档,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各档差额累计率如下表:
公路基本建设社会审计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基建投资额(亿元)差额计费率(‰)
1 0.5以下(含0.5) 1.5
2 0.5以上(含1) 1
3 1以上(含5)0.8
4 5以上0(含10)0.5
5 10以上双方协商议定
表列各档差额计费率为最高限额,其它基本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收费仍按陕价费调发(1999)1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