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未导致伤害后果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界定

驾车撞人未导致伤害后果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界定
驾车撞人未导致伤害后果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界定

驾车撞人未导致伤害后果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界定

周川红

[案情]

2003年6月份,被告人沈某在北京市经营汽车修理门市期间,与陕西籍女子姚某同居生活。因遭父母反对,被告人沈某即离开姚女于2004年春节后转至浙江省杭州市经营门市。2004年2月下旬,已怀有身孕的姚女因联系不到被告人沈某,遂与其表哥张某寻至泗阳县被告人家中,因未见到被告人,后返回北京。2004年7月下旬,姚女携所生男婴在其父及其表哥张某的陪伴下再次寻至被告人家中,在索要小孩扶养费未果后,将被告人沈某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正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告人沈某闻讯后,认为姚女等人的行为损害了其家庭和个人的声誉,并认为此事皆系张某唆使而对张某怀恨在心,于是在浙江纠集申某、范某等人,预谋殴打张某,并返回泗阳县家中。

自2004年7月31日起至8月2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持B型驾驶证)等人准备好木棍、信纸、胶带等物,多次驾驶红色面的车在泗阳县临河镇境内张某可能经过的路段守候张某,但一直未果。8月2日下午,当被告人沈某在临河街道至王圩村的南北路上发现迎面而来的张某后,便将车开到较远处,用信纸和胶带蒙住车牌照,然后调头追赶张某。途中,被告人沈某担心其同伙打不过张某而让其逃掉,于是决定自己驾车直接撞击张某。随后,被告人沈某驾车追至被害人张某身后,即加大油门猛撞过去。被害人张某察觉及时向路边(东侧)躲闪,被告人沈某立即将车子方向向东(张某避让方向)打,将被害人张某撞倒后驾车逃跑。被告人沈某被抓获后面对被害人时仍说"怎么没将你撞死"。被害人张某未见明显伤情。

被告人沈某辩称其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并无杀人故意。

[审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沈某主观上明知其驾车撞人足以致人死亡,客观上仍不计后果的积极实施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故被告人沈某辩解无杀人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沈某在与他人的纠纷中,而产生怀恨心理,驾车撞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应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沈某辩解无杀人故意,经查,上诉人沈某因对他人怀恨,掩盖车辆牌照后,驾车撞击他人,在接近被害人时加大油门并追赶被害人,将被害人撞倒后,自己听到有很大声音,即驾车逃离,后在被抓获后见到被害人时,仍扬言没将被害人撞死,欲撞死被害人的故意清楚,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要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的,不构成犯罪,从而在法律上确认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确认某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

客观方面要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罪过,这是认定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不考虑客观要件的主观归罪和不考虑主观要件的客观归罪都是错误的。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方面要忠实于被告人如实的供述,从行为人的供述中判明其真实的主观目的,但是,在被告人拒绝供述或供述不实的时候,应该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分析推断。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行为人的客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的纯主观思维活动,它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这样就必定会通过行为人犯罪及与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前、犯罪行为时以及犯罪实施后的一系列外在活动表现出来,所以,要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要深入调查,全面地、客观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

在本案中,被告人沈某采用驾车撞人的方式,报复他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其主观上到底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呢?这也就成了本案的焦点,被告人始终辩称其只想致伤被害人,而不是想剥夺被害人生命,如果其辩解成立的话,那么其行为便因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而不构成犯罪。然而,从被告人沈某实施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其行为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行为前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被告人沈某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如预谋纠集同伙、准备工具、守侯被害人以及随后的遮蒙车牌和驾车尾随被害人等,从其实施的这些客观行为来分析,我们尚无法判断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相反,这些客观行为与被告人所辩称的伤害故意十分吻合;第二阶段,行为的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被告人在接近被害人后,由于担心其同伙打不过受害人而让其逃掉,于是临时起意,决定自己驾车直接撞击受害人,在其猛踩油门撞向受害人时,由于受害人有所察觉而本能的向路边躲闪后,被告人如果按照预先的行车路线和方向,便可能撞不到受害人,这时,被告人又采用向受害人躲闪的方位猛打方向,将受害人撞到后迅速逃离。在这一阶段,由于被告人临时起意,改变了行为方式,这个过程,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到底是什么呢?由于被告人持有B型驾驶证且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所以其主观上应该知道采用驾车撞人这种危险方式足以致人死亡,但是其仍然积极实施,特别是当被害人躲闪时,其仍然猛打方向撞向受害人,这些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欲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故意;第三阶段,行为后的阶段。被告人将受害人撞倒后,其听到很大的撞击声,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其被抓获而面对受害人时,仍手指受害人扬言"怎么没将你撞死"。其行为后的一系列表现更加印证了其主观上想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故意。

通过以上分析,被告人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是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关键的区别是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困难、积极地或是努力地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主观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状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此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按照目前理论界的通说,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

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受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所以不管其主观上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其行为均属犯罪未遂,这也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可能是间接故意。被告人沈某作为有专门技能的人,其主观上明知驾车撞人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仍然排除各种障碍,积极实施,事后又不顾被害人死活而迅速逃离现场,在面对被害人时丝

毫没有悔改之意,仍扬言"怎么没将你撞死",很显然,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并希望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其主观上应是直接故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认定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自然人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侵害。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当殴打致被侵害人的身体组织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时候,就是侵害健康权;当殴打已经进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时候,就是侵害身体权。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式实施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猥亵行为认定及处罚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除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以外的自然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方法猥亵他人。猥亵,是指用扣摸、搂抱、舌舔、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894-25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与预防措施(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 1、行人与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争道抢行,超速行驶; 2、不遵守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无证驾驶车辆; 3、车辆安全行驶制度不落实,车况不良,车辆带“病”行驶; 4、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我约束力差,行车中精神不集中; 5、因风、雪、雨、雾等自然环境的变化,造成刹车制动时摩擦系数下降,制动距离变长,或产生横滑; 6、道路条件差,视线不良,指挥人员站位错误; 7、行人与车辆不遵守铁路道口安全规定,抢越铁路道口。

预防措施: 1、行人与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不争道抢行,违章超车; 2、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必须按厂内车辆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仅是限于厂内行驶。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能行驶。同时须办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没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任何人不准私自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3、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天气、道路与车辆状况,集中精力安全行驶; 4、行人看见机动车辆或听到鸣笛声响,必须及时避让,不准明知车辆驶过来而不避让,也不准为了躲避尘土(刮风天)、泥水(雨后),突然从路的一侧跑到另一侧; 5、各外进料口上料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置上指挥车辆上料,机动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靠近车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修订 大家知道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有哪些吗?下文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修订 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照改革变化有哪些 变化一: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将实现,20xx年4月1日起,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并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变化二:70岁以上驾驶员每年体检一次,要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

故意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要看是否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条件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殴打他人的行为肯定是属于故意伤害。而要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则在造成受害人伤害程度上,要求至少是造成了轻伤损害,当然实际有可能打成重伤,甚至死亡。 一、故意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而殴打他人算不算故意伤害罪,这要看对方的伤情程度如何,一般伤情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至于。是否构成故意

伤害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车辆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车辆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a)事故类型:车辆伤害是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对人体直接撞击、坠落和物体倒塌、挤压伤亡事故。主要有车辆伤害受伤(轻伤、重伤)和车辆伤害死亡两种。 b)事故发生的区域:(1)厂区道路;(2)仓库装运平台;(3)车辆机械故障,带病运行;(4)运输车辆超载、超速;(5)上下班途中的道路。 c)车辆伤害事故事故的危害严重程度:可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死亡。 d)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车辆带病作业,场地路况差,车速过快,刹车失灵等;驾驶员安全意识差,无证驾驶,违章载人,无信号起步,违章指挥,倒车时退出路面而导致倾翻坠落等。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应急小组及人员: 应急组织以现场作业的班组为单位,班组长是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的组长,现场班组其他人员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 2.2 应急小组及人员职责: (1)组长职责:负责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达到前负责指挥和组织现场抢救;

(2)成员职责:听从组长指挥,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3 应急处置 3.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车辆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出事地点、受伤人员伤情等情况。同时启动预案,布置警戒线,安排对伤员进行初步抢救。 发生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时以布置警戒线保护现场为主。 3.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当现场负责人员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对伤员的现场抢救包括。 (1)对心跳呼吸停止者,现场施行心肺复苏。 (2)对失去知觉者宜清除口鼻中的异物、分泌物、呕吐物,随后将伤员置于侧卧位以防止窒息。 (3)对出血多的伤口应加压包扎,有搏动性或喷涌状动脉出血不止时,暂时可用指压法止血:或在出血肢体伤口的近端扎止血带,上止血带者应有标记,注明时间,并且每20分钟放松一次,以防肢体的缺血坏死。 (4)立即采取措施固定骨折的肢体,防止骨折的再损伤。 (5)遇有开放性颅脑或开放性腹部伤,脑组织或腹腔内脏脱出者,不应将污染的组织塞入,可用干净碗覆盖,然后包扎;避免进食、饮水或用止痛剂,速送往医院诊治。 (6)当有异物刺入体腔或肢体,不宜拔出,等到达医院后,准备手术进再拔出,有时戳入的物体正好刺破血管,暂时尚起填塞止血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体检表)

附件2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申请人签字:医生签字:代理人签字:

填表说明 一、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用中文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本表所设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本人申告事项”栏和“本人签字”必须由本人填写;“医疗机构填写事项”栏和医生签字必须由经办的医生填写并签字,对于肢体不健全的,应当写明肢体缺失的部位和程度。“委托代理人信息”和“代理人签字”必须由代理人填写。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安全事故案例总结

安全事故案例总结 篇一:安全事故案例总结 安全事故案例总结 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道路管理公司 第三工程处第一项目部 二0一二年七月 安全事故案例总结 安全是企业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作为一名路管的员工我们更应该加强安全技术的培训学习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通过事故案例的观看分析和点,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事故虽然都有这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共性问题比较突出,这都是我们应该接受的教训和引以为戒的地方。具体内容表现在: 20XX年油建二公司的管线挤压事件:由于施工安全经验缺乏,信息沟通不畅通没发现另一端还有员工在操作,指挥挖沟机拖拽管挤压沟下的员工。 20XX年化建公司的窒息事件:由于进入阻火器水封罐作业前,在未做气体采样检测分析的情况下,现场人员进入罐内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氮气窒息导致死亡。 20XX年路桥车辆伤害事故:由于民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

差,在驾驶员不知道的情况下冒险躲到车下避雨。在车辆起步时,将在车下避雨的外雇工碾压死亡。 20XX年油建电线杆挤压事故: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双脚站在不稳固的电线杆上解钢丝绳。电线杆受重力作用沿斜坡滚动,导致死亡。20XX年安装公司闪爆亡人事故:错误排空与动火作业管线相连的1#回收水罐,致使罐内产生混合爆炸气体聚集空间,遇电焊高温引发闪爆事故。 20XX年管道公司窒息亡人事故:由于在管道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安装内对口器,堵塞管口,管道内空气流通受阻,导致窒息死亡。20XX年物体打击事件:由于管材受前一天下雨影响没有能够卸在打好管枕的原地点,而是直接卸在路边未平整的坡地,使得管材滑落,连续撞击,导致死亡。 20XX年建材火灾事故:由于在厂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未知情的情况下,就擅自组织管线检修。使得导热油管线疏通后,冒出的导热油遇空气产生自燃,引起浇涂包覆岗上的沥青发生了燃烧。 20XX年工程公司管沟塌方事故:由于管沟未按施工措施中要求的1:0.75系数放坡,也未采取其它防塌措施。使得管沟塌方导致两人死亡。20XX年管道公司管沟塌方事故:由于管沟塌方的西侧放坡不够。施工方案坡比为1:0.67,现场实测坡比仅达到1:0.33,没有达到施工方案中的技术要求。使得管沟塌方导致两人死亡。 造成以上现象首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落不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生产管理脱节,开工前安全会议质量差,安排工

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应如何量刑

被告人洪志宁,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1994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洪志宁与曾银好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因争地界曾发生过矛盾。2004年7月18日17时许,与洪志宁同居的女友刘海霞酒后故意将曾银好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银好同居女友方凤萍发生争执。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拉狮(男,48岁)上前劝阻,刘海霞认为陈拉狮有意偏袒方凤萍,遂辱骂陈拉狮,并与陈扭打起来。洪志宁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拉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志宁,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洪志宁逃离现场,后到水上派出所轮渡执勤点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陈拉狮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洪志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洪志宁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原先患有冠心病及心肌梗死的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宜判后,被告人洪志宁不服,上诉提出,其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原判定罪不准;被害人死亡与其只打二三拳没有关系,不应负刑事责任,请求二审给予公正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志宁关于原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被告人拳击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与其女友刘海霞争执扭打中,洪志宁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连击数拳,是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故原判定罪准确,洪志宁关于定罪不准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被告人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胸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性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其先前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洪志宁关于对被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洪志宁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判对洪志

车辆伤害事故救援程序

车辆伤害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车车辆伤害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属下各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 二、救援职责: 1、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事故时,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 2、项目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判断事故的级别,决定是否要求公司的应急救援机构援助。 3、现场负责医疗救护人员立即拿起急救药箱和担架前往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4、项目负责人指挥落实对受伤人员的抢救。指定无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指定专人维持秩序。指定专人指挥交通及保护现场。 5、项目负责人确定危险源现场的范围并实施保护及管制。 6、项目负责人指挥对危险设施的应急处理。 7、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要求对事故发生全过程向工程处、分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书面汇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的处理调查工作。 8、公司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出事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室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制定应急救援抢险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项。

三、发生车辆伤害的应急救援: 1、当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及事故应急救援组组长,由救援组长指挥对伤员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现场。 2、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并酌情决定是否请求上级救援。 3、发生车辆伤害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尽快抢救伤者和财产,尽量减少损失,防止引起事故连锁反应,如油箱、油管破裂燃油流出时,应注意防火。 4、及时抢救伤员,设法尽快将伤员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必要时可动用肇事车,但必须对肇事车的停位和伤(亡)人员倒位做出标记。 5、当发生车辆伤害事故时,在医生、救护车到来或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之前,利用现场环境抢救伤员,以维持伤员的生命,防止伤势恶化,促进复原,减轻伤员的痛苦。 在判明情况的前提下,先抢救危重伤员,后护理一般伤员。先处理危及生命的严重损伤,后处理一般损伤。在不加重对隐蔽伤伤害的情况下,进行损伤的处理和伤员的翻动、搬运尽快送到医院救治。凡大出血(包括内出血)、重度脑外伤引起的深度昏迷、严重休克,呼吸和心脏骤停等应视为危重伤。凡骨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完整版)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完整版)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申请人签字:医生签字:代理人签字:

填表说明 一、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用中文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本表所设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本人申告事项”栏和“本人签字”必须由本人填写;“医疗机构填写事项”栏和医生签字必须由经办的医生填写并签字,对于肢体不健全的,应当写明肢体缺失的部位和程度。“委托代理人信息”和“代理人签字”必须由代理人填写。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批人: XXXXXX项目部 XXX年XXX月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公司车辆使用频繁,分布较广,现场作业环境和驾驶人员个体存在差异,车辆的新旧程度及安全性不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比较复杂,可能造成的车辆伤害各不相同。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安全风险,可能造成车辆伤害:1)车辆驾驶员因违章操作、酒后驾车等造成车辆交通事故; 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发生故障;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突发自然灾害等。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以减少对人体的伤害为最基本原则。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的生命,减轻伤情,并根据伤情需要,及时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1)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所在单位(项目或部门)车辆管理和安全监控工作; 2)建立完善企业车辆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层层落实执行; 3)定期分析车辆安全状况,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运行车辆状况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4)乘车人应对驾驶员违反交通行为进行提醒和制止; 5)非专职驾驶人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人员有效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6)定期组织驾驶员对交通法规进行学习,并通过事故案例教育驾驶人员,将人为因素引发的车辆安全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7)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大客车在出发前,驾驶员应对车况进行检查,确认。 4.2预警行动 1)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体系,组织车辆管理部门、安全部门等定期进行车辆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起重机械的潜在危险,使隐患得到整改和处理。 2)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机械已有异常,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带病上路。 5信息报告程序 1)报警系统及程序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先行向外部救援机构寻求支援。 2)现场报警方式 报警主要采取移动电话、对讲机、口头等方式报警。当事人或知情人应首先向现场负责人报警,同时向周边人员呼喊,请求支援;现场负责人接到报警必须组织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各班组、施工作业队、工区、项目部职能部门、项目部、分局等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定期在本单位内部发放或公布,告知于各参建人员。 3)通讯、联络方式 为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各单位、部门等负责人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开通,随时接收应急救援报告和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电话、对讲机、网络进行联络;有条件的单位至少安排一部值班应急车,在电话、对讲机、网络中断的情况下,利用车辆进行内外、上下联络,确保信息畅通。 4)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为了救援单位及人员在最短的时间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开展救援,报警内容必须简练、准确。 5)向外求援方式 在内部救援能力不足时,主要向邻近请求协调其他单位救援。必要时,向社会救援组织发出应急救援信息,如120(医疗救护)、119(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时间:2006-12-01 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1 号 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

特殊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的健康权是人存在于世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当其受到严重侵犯时,就成为我国刑法上的客体。我国刑法把伤害的范围限定为身体组织的破坏(如截断他人一根手指,割掉一只耳朵)和人体器官机能的丧失(如使肢体瘫痪,神精机能失常,听力或视力的减弱或丧失)。因此,损坏假肢、假牙等非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行剔除毛发、剪掉指甲谈不上对人体组织的破坏,也谈不上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亦不能成立本罪,构成其它犯罪的(如侮辱罪),可按他罪处理。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利用特殊方法伤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例,对于这些案例如何处理,理论界尚存在分歧,笔者就几种特殊方法伤害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探讨,以图有利于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 1、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的认定 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值得研究。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虽然不追求有形的肉体伤害,但追求的确是无形的精神伤害,而这类精神伤害有时候可以达到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的后果。我们知道,人体的各个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是在中枢神经系统的调节下进行的,神经受到伤害会直接引起身体器官、组织的病变。如外伤性颅脑损伤导致精神分裂症、躯体运动感觉丧失等,可以构成伤害行为。在生理健康受到伤害的同时心里健康也会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即"精神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潜在的、漫长的,最终会表现出机体器官组织的功能障碍。人体的神经和人体各个器官的机能活动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因此,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精神上的伤害,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设立恐吓罪,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不能认定为犯罪。 2、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定性 故意传染性病及其他疾病,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有时不仅危害到具体特定的被害人,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染性病罪,至于传播麻风病等其他疾病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出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传播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2)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3)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而实施。因而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其所传播的性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具有高传播率的特征,且能够治愈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的是鼠疫、添花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故意传播的是艾滋病等目前人类难以治愈的疾病,且行为人明知故犯,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利用医学的方法和器具,利用自身医护人员的特殊身份和技术,在不被受害人知晓的情况下,盗取其血液或器官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也不是盗窃行为。其所持的理由是:人的血液和器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商品的属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也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是人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未经受害人本人同意而偷偷摘取,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侵害,是一种十分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结论是正确的。因为人体的器官或血液在与人体脱离之前,并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它们只属于维持身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商品或财物并不能与作为人体组成部分

2016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体检表)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备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自体检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申请人签字: 医生签字: 代理人签字: 申请 人 填 报 事 项 申 请 人 信 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 籍 身份证 明名称 号码 申 请 / 已 具 有 的 准 驾 车 型 代 号 档案编号 照片 邮寄 地址 联系电话 申 告 事 项 本人如实申告 □具有 □不具有 下列疾病或者情况 □器质性心脏病 □癫 痫 □美尼尔氏症 □眩 晕 □癔 病 □震颤麻痹 □精神病 □痴 呆 □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 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 上述申告为本人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 疗 机 构 填 写 事 项 身高(cm ) 辨色力 红 绿 色 盲 □有 □无 (医疗机构章) 年 月 日 视 力 左眼 单眼视力障碍 □是 □否 优眼水平视野 是否矫正 □是 □否 右眼 □是 □否 听 力 佩戴助听装置 □是 □否 左耳 躯干和颈部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有 □无 右耳 上 肢 左上肢 下 肢 左下肢 右上肢 右下肢 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障碍是否能够自主坐立 □是 □否 申请方式 □本人申请 □委托 代理申请 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填表说明 一、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用中文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本表所设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本人申告事项”栏和“本人签字”必须由本人填写;“医疗机构填写事项”栏和医生签字必须由经办的医生填写并签字,对于肢体不健全的,应当写明肢体缺失的部位和程度。“委托代理人信息”和“代理人签字”必须由代理人填写。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第5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件2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 分,成绩达到90 分的为合格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 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 项。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 分,设定不合格、减20 分、减10 分、减5 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 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 分的。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 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 分,设定不合格、减20 分、减10 分、减5 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 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 分的。 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 分:

故意伤害他人后误认为其死亡抛尸行为的定性 陈丹丹 宋蕾

故意伤害他人后误认为其死亡抛尸行为的定性陈丹丹宋蕾 【案情】 2019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杨康师约被害人张某以及本单位职工张鑫、张高雨(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武陟县未来假日酒店职工宿舍209房间饮酒,后张某等人相继回 到各自房间。5月4日0时许,杨康师因对张某不满将其叫至209房间,伙同张鑫对其实 施殴打,杨康师持刀向张某左大腿捅刺一刀。张某受伤后晕倒,杨康师误认为其已死亡, 遂伙同张鑫、张高雨将张某抬至酒店西边的机井旁,欲将张某投入井内“毁尸灭迹”,在 将张某双腿塞入井口时,张某向杨康师求饶,三人将张某弃于井边逃离。经鉴定,被害人 张某左大腿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害人张某受伤后入住武陟县人民医院治疗,杨康师及其女友崔某经郭利军协商赔偿 事宜,后因协商未果杨康师于2019年5月10日向武陟县公安局投案。张某得到杨康师赔 偿款1万元。 【分歧】 本案中就被告人杨康师的行为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康师主观上前期 是伤害的故意,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持刀捅伤,在误认为张某死亡后积极的进行抛尸,且 抛尸地点是偏僻的水井,即转换为杀人的故意。因此,杨康师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杨康师前期的伤害行为与后期抛尸的行为是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杨康师后期抛尸的行为,主观上对张某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即存在故意,应为故意杀 人未遂,因此,杨康师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第三种 意见认为,杨康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采用第三种意见,即杨康师故意伤害张某的身体,致张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 伤害罪。 【评析】 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及量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刑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指 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即侵犯自然人保持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轻伤以上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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