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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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ZJGT 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ZJGT 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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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JG/T 22—2006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对应于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1.7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确权认定。 3.1.8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 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3.1.9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 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 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 移登记。 3.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旧城改造、 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3.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 筑面积测绘计算。 3.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 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3.2 建筑容量名词 3.2.1 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

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

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有: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即建筑面积是以外墙体的正墙身外边线为准进行计算的。

建筑面积可按如下公式计算:S=L×B(1-1)式中:S——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2)L——两端山墙勒脚以上外表面水平长度(m)B——两端纵墙勒脚以上外表面水平长度(m)备注:a.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b.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部分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如图1.2所示。

带有部分楼层(二层高度超过2.2m)的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S=L×B+Σ(a×b)(1-2)式中a、b——分别为二层及以上楼层的两个方向的外边线长度(m)3、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1、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三、其他建筑面积的计算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1.09.18•【字号】深规土[2001]372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8日深规土〔2001〕372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我局对2001年8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等59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2.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深规土字〔1993〕222号)3.关于深圳市合作建房资金审查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490号)4.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5.关于启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标准文本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12号)6.关于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44号)7.关于契税和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88号)8.关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的通知(深规土〔1994〕365号城管办〔1994〕173号)9.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修建性规划设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4〕398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4〕421号)11.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深规土〔1994〕568号深蚁管〔1994〕00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的通知(深规土〔1995〕41号)13.关于颁发房地产权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236号)14.关于启用新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设计要点》的通知(深规土〔1995〕296号)15.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规土〔1995〕318号深建发〔1995〕114号)16.印发《关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342号)17.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517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微利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57号)19.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20.关于《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补充通知(深规土〔1996〕330号)21.关于严格执行地价分期付款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7〕449号)22.转发龙岗分局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8〕76号)2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深规土〔1998〕128号)24.关于收回南山区南油等三个单位租赁管理权的函(深规土函〔1998〕197号)25.关于房地产登记代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规土〔1998〕298号)26.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8〕730号)27.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9〕203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工作计划》的通知(深规土〔1999〕386号)29.关于实施报建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12号)30.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35号)31.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5〕59号)32.关于实施房地产销售款监管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6〕46号)33.印发《工程验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5号)34.关于加强测绘地籍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9号)35.印发《龙岗区农村村民住宅工程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91号)36.关于印发《龙岗区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285号)37.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76号)38.关于下发《深圳市龙岗区初始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84号)39.关于私房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深规土龙字〔1997〕49l号)40.印发《带资开发市政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96号)41.龙岗区私房统建实施方案(深规土龙字〔1997〕498号)42.关于实施《欠地价款项目监管销售代理协议书》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529号)43.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52号)44.关于预收征地管理费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02号)45.关于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业急需建设项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63号)46.关于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办理程序(深规土龙字〔1998〕275号)47.关于完善带资开发工程入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276号)48.关于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征收意见(深规土龙字〔1998〕282号)49.关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318号)50.关于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验收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449号)51.关于加强镇属带资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4号)52.关于工程签证及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29号)54.关于加强已征(收)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3号)55.关于在报建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区民防办审批意见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8号)56.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132号)57.关于加强建筑面积竣工复核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79号)58.关于按预售计划审批商品房预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38号)59.印发《关于重大重要项目业务办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190号)。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e)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 等,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 积。
g)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h)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非
b) 房屋自然层内设有局部楼层(如夹层、插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的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 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d)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按房屋的 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成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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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计算通则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符合GB/T 17986.1-2000中8.2.1条的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时,按一 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25 凸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台高度达到或超过0.4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
26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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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27 落地窗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小于0.40米的窗,前者为平台式落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符合GB/T 17986.1-2000中8.2.2条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深圳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深圳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深圳市建筑物面积计算遵循一系列明确的规则。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在计算时,需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确保测量准确。通常,建筑面积的计算从建筑物外墙外围开始,对于多层建筑,需逐层累加。此外,规则还涉及阳台、阁楼、地下室等特殊部分的面积计算。阳台若满足一定条件,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阁楼和地下室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计入建筑面积。同时,还需注意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如电梯井、楼梯间等,这些部分会按比例分摊给各业主。总之,深圳市建筑物面积计算规则综合考虑了建筑物的各个组成部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旨在确保面积计算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2006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2006
3.2.7 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3.2.8 规定建筑容积率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建筑容积
率。 3.2.9
规定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入容积 率的总建筑面积。 3.2.10 核增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允许对建筑中 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的等量建筑面积。 3.2.11 建筑层数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a)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 9.0 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
ICS 07.040 A 78
SZJG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ZJG/T 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2006-06-25 发布
2006-06-25 实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SZJG/T 22—2006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200619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a5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20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术语和定义c2房屋数据采集c3房屋建筑面积计算c4变更测绘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6】深圳市建筑计算规则2019.1


3.1.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 24 小时免费 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3.1.2.3 骑楼下方空间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 楼下方空间:
⑴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 窗、招牌、台阶等。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 高层建筑控制。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骑楼可与公共架空空间、 城市公共通道连通设计。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宿舍建筑
2.1.5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2.1.6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公共配套设施
2.1.7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办公建筑
2.1.8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公寓式办公建筑
2.2.12 2.2.13 2.2.14 2.2.15 2.2.16
2.3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 1.5m 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结构转换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 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 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 1/2 的楼层。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当前房屋价值日益提高,分户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尤其重要,因为它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的房地产权益的量化指标,是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下文是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欢迎阅读!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最新版一、一般规定(一)基底面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外围水平面积。

(二)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外墙(或外柱)外围以内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每户(或单位)拥有的建筑面积叫分户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和公共面积两个部分:1.使用面积:指包括墙体结构面积在内的直接为办公、生产、经营或生活使用的面积和辅助用房的厨房、厕所或卫生间以及壁柜、户内过道、户内楼梯、阳台、地下室、附层(夹层)、米以上(指建筑层高,含米,以下同)的阁(暗)楼等的面积。

在计算分户建筑面积时,如墙体属两户共有(即共墙),其所属面积由两户平均分摊。

2.公共面积:指建筑物主体内、户门以外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层高超过米的单车库、设备层或技术层、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及机房、门斗、有柱雨蓬、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公共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公共面积和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两部分。

(1)应分摊的公共面积包括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房、多层建筑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等。

(2)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是前款所列之外,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公共面积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进行分摊的公共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社会公众休憩或交通的场所等。

(三)每户(或单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1.有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分摊计算。

2.如无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该户应分摊的公共面积=应分摊公共面积--------×该户使用面积各户使用面积之和。

深圳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相关条文说明与解析

深圳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相关条文说明与解析一、概况1、《房屋面积测绘技术规程》新版 06。

6月实施。

由原国土局技术规程上升为地方性技术规范。

统一以是否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2、修订的基本原则全面遵循国标原则充分考虑深圳实际与规划部门的建筑设计标准与准则相互补充衔接。

(一套计算成果贯穿全过程)3、与面积计算相关的国家规范《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制定,主要用于工程量及造价计算《房产测量规范》:建设部住宅与与房地产业司,主要用于产权计算。

同等效应,但相互冲突。

二、细则相关条文说明1、层高:计算面积的依据之一。

外墙内局部高度(如反梁、垫层)变化不影响层高。

2、非普遍建筑空间:●斜屋面、斜墙、斜柱等均以2.1米为准。

●封闭空间:除变形缝外,均计入不分摊公用面积。

●夹层:夹层及夹层下方均小于2.2米时,夹层下方仍计全部面积。

●结构连接板:点式建筑:宽<2米,不计建筑面积条式建筑:空调板、装饰板等宽<0.6米,不计建筑面积商业、办公、别墅等设小型中央空调的可放宽到1.2米。

(原规程:与建筑不相通的挑廊不计面积。

)3、阳台、露台● 阳台分类:凹阳台、凸阳台、凹凸复合型阳台●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顶盖高度小于2层时,计一半面积,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2层时,不计面积。

● 有柱阳台:代表结构内,从严计面积。

(借鉴柱廊)≤12㎡,按一般阳台计。

>12㎡,视为架空,不论层高,计算全面积。

制定标准时,大致按2.4M×5M考虑,超出视为由量变到质变。

注:面积计算时应包括与阳台相连的平台式花池或空调机位● 无柱凸阳台:不限定● 对无柱凹阳台或有柱但≤12㎡的凹阳台:限制进深,外侧按层高计面积,内侧视为通向阳台的走廊,不论层高,计全面积。

进深要求:开敞面≤2M,进深不应超过2M开敞面为2M~5M,进深不应超过2.4M开敞面>5M,进深不应超过2.8M● 凹凸复合型阳台(无柱):a)凸出部分>12㎡或凸出部分进深>2.4M,凹入部分计全面积b)凸出部分≤12㎡或凸出部分进深≤2.4M,总进深许可值与凹阳台相同● 法式阳台:≤0.6M,不计面积● 异形阳台:开敞面<2M,可做6㎡,开敞面>2M,可做9㎡,超出部分计全面积● 穿透型阳台:>12㎡,计全面积;≤12㎡,不论层高,计半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ﻬ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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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失效]
发文单位: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文号:深规土[1994]421号
发布日期:1994-9-15
执行日期:1994-9-15
生效日期:2001-9-18
一、一般规定
(一)基底面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外围水平面积。

(二)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外墙(或外柱)外围以内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每户(或单位)拥有的建筑面积叫分户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和公共面积两个部分:
1.使用面积:指包括墙体结构面积在内的直接为办公、生产、经营或生活使用的面积和辅助用房的厨房、厕所或卫生间以及壁柜、户内过道、户内楼梯、阳台、地下室、附层(夹层)、
2.2米以上(指建筑层高,含2.2米,以下同)的阁(暗)楼等的面积。

在计算分户建筑面积时,如墙体属两户共有(即共墙),
其所属面积由两户平均分摊。

2.公共面积:指建筑物主体内、户门以外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层高超过2.2米的单车库、设备层或技术层、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及机房、门斗、有柱雨蓬、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公共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公共面积和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两部分。

(1)应分摊的公共面积包括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房、多层建筑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等。

(2)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是前款所列之外,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公共面积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进行分摊的公共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社会公众休憩或交通的场所等。

(三)每户(或单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有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分摊计算。

2.如无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
该户应分摊的公共面积=
应分摊公共面积
————————×该户使用面积
各户使用面积之和
对有多种不同功能的房屋(如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面积应参照其服务功能进行分摊,即服务于整个建筑物所有使用功能房屋的公共面积应共同分摊,否则按其所服务的建筑功能分别进行分摊。

住宅平面以外,仅服务于住宅的公共面积(电梯间、楼梯间除外)应计入住宅部分进行分摊;住宅平面以外的电梯间和楼梯间,仅服务于住宅部分,但其通过其他建筑功能的楼层,则该电梯间和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按住宅部分面积和其它建筑面积的各自比例分配相应的分摊面积。

(四)每户的建筑面积=每户的使用面积+每户应分摊的公共面积。

(五)公共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和不应分摊的)应由房屋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产权应属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或有偿出租(售)。

二、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三)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五)用深基础做地下室架空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六)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八)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九)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烟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内的技术层或设备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挑阳台、有柱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和柱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跨越其他建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挑檐、庭园、无柱雨蓬、悬挑窗台等。

(二)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三)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四)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建筑物上无顶盖的平台(露台)。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五)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六)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贮油(水)池、贮仓、园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七)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八)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四、其它
(一)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单位一律采用公制,即平方米(平方米),取位至0.01平方米。

(二)房屋面积测算的中误差按下式计算,允许误差为中误差的两倍。

MP=±(0.04根号下P+0.003P)
式中:MP为房屋面积测算中误差,单位平方米;P为房屋面积,单位平方米。

(三)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细则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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