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
国际结算--托收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风险控制
一、托收方式的特点 (一)比汇款方式安全 付款及交单方式的变化使得进出口双方的安全性均有所提高。 (二)结算基础仍然是商业信用 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进口商 付款或承兑之后,凭单提取的货物可能与合同不符。总体上 看,出口商的收款风险较大。 (三)资金负担仍不平衡 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占压资金都是出口商承担。 (四)比汇款的手续多、费用稍高。
D.拒付时是否需做拒绝证书:委托 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对遭到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做成拒绝 证书给予明确指示。根据银行惯例 ,在委托人没有指示必须做成拒绝 证书时,银行没有义务在拒付时做 拒绝证书。
E.拒付后货物处理的方式:理想的处理方式 是出口商能在进口当地找到买主就地将货物 售出;如果出口商在进口地有可靠的代理人 ,他可以在汇票上记载预备付款人以应急; 如果没有前述的两种可能性时,委托人应在 托收申请书中明确指示银行,如发生拒付, 在货物到达进口地后立即办理货物的提货、 存仓和保险。
国际结算
托收
第一节 概述
•
一、托收的含义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规定:
•
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 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 以便取得付 款/承兑。
通俗地说法,也即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 具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 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
二、托收的基本当事人及其责任
托收流程图(教材P53)
委托人 (出口商)
付款人 (进口商)
1
6 5
4
3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2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托收业务基本流程图
(二)各当事人的基本责任
托收

委托人
托 收 申 请 书
托收行
付款人
买卖合同
托收委托书代收行
2、在一笔以空运为运输方式的交易中,进口 人要求以托收的D/P即期作为货款的支付方 式。
请问:A. 是否可以接受?为什么? B. 如果可以接受,其前提条件是什么?
空运+D/P即期 一般来说,出口人不能接受。
出口地 货物
出口人
进口地 到货通知
ACCEPTANCE) OF THE DRAWEE BECAUSE...... D/P:同时保管好单据,等待托收行进一步指示。如果在发
出通知后的60天内仍未收到任何指示,则可将单据退回, 结束本项代收业务。 NOW WE RETURN TO YOU THE DOCUMENT OF YOUR OC NO. XXX AND CLOSE THE FILE。 托收行:及时通知委托人,及时指示代收行。
三、 托 收
(一)托收的定义 (二)托收的当事人 (三)托收业务的基本流程
委托人
货物 提单
合同 运输公司
提单 交货
付款人
付款
回执 托收申请书 跟单汇票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托收行收妥贷记通知 NhomakorabeaD/P或D/A 提示跟单汇 代收行
(四)托收案例
1、进口人拒付的时候, A:代收行,及时通知托收行。 YOUR OC NO.XXX NON-PAYMENT(NON-
**D/A + 代收行加AVAL(担保付款) AVALIZED D/Aa
实务中有增多的趋势,特别是在欧洲日益流行,但国 内较少。
托收行应委托人要求后,委托代收行; 如果不接受,则应及时予以答复; 如果接受,则必须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c
请问什么叫对公托收

请问什么叫对公托收一、托收概念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当事人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1、委托人(PRINCIPAL)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一般是进口商。
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三、托收方式托收方式有: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1)·跟单托收概念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2)、跟单托收种类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2、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
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带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
四、托收(出口部分)的操作1、跟单托收(1) 跟单托收的申请1) 向银行提交《出口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有关内容全部用英文填写。
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一般情况 下,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商业货运单据。 一般用于收取货物的尾款以及样品费、佣金、 进口赔款等小额或从属费用。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凭汇票付款,
其他单据是附件。
商业单据不附带金融单据的托收。
托收的交单方式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 at sight)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X X days after sight, D/P X X days after sight)
代收行发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后60天内仍未接到托收行的任
何指示,代收行可将单据退还托收行。
付款人的义务与责任
审查票据或单据必须慎重、仔细。
如接受该票据或单据,必须按照规定的交单
方式执行。
如有异议,必须有根据,提出拒付应及时,
不能拖延,理由要充分全部一次提清。
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付单据的行为。
金融单据
商业单据
委托人(Principal)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付款人(Payer)
1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

托收托收(Collection)即委托收款,是出口方根据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一)托收的种类托收根据金融单据(如汇票和本票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光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
通常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托收。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跟单汇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通常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形式。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进口方付清货款后,方可获得货运单据。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是指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即期汇票,连合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付款。
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必须立刻付清全部货款,方可获得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是由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交付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代收行才予以交单。
第五章 托收

二、托收预付款
• Advance against collection • 部分押汇与部分托收相结合。 • 托收行只对托收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供押汇融 资,在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将净额预付 给出口商,其余部分做托收处理。银行风险相 对较小。
三、出口承兑信用额度
开两
张汇票 委托人 ⑥ 融承 通兑 汇后 票的 ②跟单汇票 托收行 ⑦ 到 期 付 款
• 1.指示明确 • 2.及时指示 • 3.负担费用
一、托收的定义和性质
• (二)托收行 :又称委托行、寄单行。它是接受委托
人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 (1)执行委托人指示 – (2)按常规处理业务 – (3)收取费用 – (4)准确及时的寄发单据 – (5)负担过失责任
一、托收的定义和性质
• (三)代收行:是接受委托行的委托,向债务人收款的银行 。 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也叫受托行
– 按委托人指示交单收款
– 谨慎处理货物
– 托收情况的通知
• (四)付款人 :付款人是进口商(importer)、买方(seller),是指
在委托人提供合格单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付款的人,也 叫受票人(drawee)。
•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 收。
– 在实务中,银行作为托收行,办理光票托收的业务
受理范围为:凡不以受理行为付款行的外汇支票、 本票、汇票(不跟单)、旅行支票、存单、存折等
有价凭证的托收。
二、跟单托收
• 1、定义:跟单托收是指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 据的托收或商业单据不附于金融票据的托收。
• 托收行叙做该业务很谨慎,且押汇利率较高,该种 融资方式并不常用。
一、托收出口押汇(B/P)
汇款、托收、信用证的比较

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 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付款的利与弊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 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 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 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 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 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 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 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 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 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 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 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 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 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 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 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的审查可能会造成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 (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 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托收的优点和风险

托收的优点和风险。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本地银行通过它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实务中使用较多的是跟单托收,即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银行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前者指银行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后者指银行以进口人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
使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与货到付款的汇付相对减轻,付款人必须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特别是在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下。
出口商不至于遭遇钱货两空的风险。
此外,托收的银行费用低于信用证。
托收属银行信用。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按出口人的指示办事,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不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依然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
因此,出口商依然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出口商可能遭遇进口商拒付。
一旦商品的价格或计价货币的汇率或进口商的经营状况等发生了不利的变化,进口商极有可能要求降价或拒绝付款;(2)出口商易陷于被动地位。
货物生产出来以后,买方突然单方面撤销买卖合同.造成商品库存;货物运抵目的港后。
买方迟迟不去银行付款赎单,给卖方造成被动和损失;(3)托收往往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动荡的影响。
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托收的做法也往往不同。
在南美一些国家,由于当地的一些习惯做法,代收行在实际操作中,将D/P等同于D,A,在买方没有支付货款而又没有经过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单据交给买方提货,致使买方钱货两空。
三、信用证的优点和风险。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从信用证的定义来看,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只要出口人递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即保证付款,因此信用证属银行信用。
信用证安全性高。
由于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银行信用的等级远比企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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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案情:山东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
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
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
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
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
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
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
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
然而,W 银行不再回复。
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
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
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由此可以断定托收行已经善意地履行了义务。
那么代收行呢?《托收统一规则》第1条即提出“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
签收的单据找不到了,又无《托收统一规则》第5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来解脱责任,代收行明显地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该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
启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采取D/P AT SIGHT成交的越来越多,它是出口商放弃L/C和进口商放弃T/T而互相博弈的最终结果,已成为很多公司首要的成交方式。
问题是一旦发生了托收单据丢失如何迅速地解决问题和保障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例带给我们如下启示:1.要有风险意识,切不可放松麻痹。
由于国际商场竞争激烈,出口商多重成交轻风险,往往忽视资信调查,甚至担心一旦客户知道调查其资信,会影响今后合作,这是不可取的。
D/P AT SIGHTS是商业信用,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基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
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
2.慎重选择银行。
业务实践经验表明,很多D/P业务风险的发生和代收行操作不规范或主观恶意有密切关系,因此要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作为代收行,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如客户提供了代收银行,出口商要调查其规模、历史和信誉,如果是新建私营小银行,要提高警惕;如果出口商自己选择代收银行,要听取我国银行的建议,选择知名的国际大银行。
3.精心设计交单时间和航程时间的间隔。
要事先打听清楚D/P AT SIGHT在一些国家的特殊规定和习惯,做到知己知彼。
例如欧洲国家的进口商习惯于货船到了才付款赎单。
如果船一开,出口商就提交单据托收,单据到了代收行,客户又不埋单,单据只能睡大觉,少则半月,多则一月多,这样单据丢失的概率就大大增加。
有经验的业务员多根据航程长短来安排交单时间,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证单据邮寄到代收行。
4.规范填写D/P托收申请书。
业务人员应尽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写托收申请书的所有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
要对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填写要细心、全面、严密、完整,其中的关键点是代收行的详细资料(名称、地址、SWIFTCODE、电话和传真等)。
现实中,往往是发生了托收风险,业务人员才发觉托收申请书填写不正确,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
但已悔之晚矣。
案例2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案情: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
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
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
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
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
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
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启示:在处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原则上我们应严格遵守《URC522》。
托收行在其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表明按《URC522》办理,这样若遇有当地习惯做法与《URC522》有抵触时,可按《URC522》办理。
当然我们在具体操作时,也应尊重当地的习惯做法。
将来凡货运南美地区的托收业务,我们可采用D/P即期或D/A的付款方式,避免使用D/P远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倘若非用D/P远期不可,则远期的掌握应该从起运地到目的地运输所耗费的时间为准。
案例3 代收行对托收指示的态度案情:1995年11月,荷兰A银行通过国内B银行向C公司托收贷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将远期汇票提示给付款人承兑。
据付款人称,出票人已告知,货物已抵达香港,必须承兑汇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货。
付款人为尽快取得货物,遂承兑了汇票。
1996年1月,B 银行收到已承兑的汇票后,遂对外发出承兑电,称汇票业经付款人承兑,到期我行将按贵行指示付款。
1996年5月,汇票到期,B银行要求付款人(C公司)付款,C公司称,由于未完全收到货物,不同意付款,B银行就此电告A银行,付款人不同意付款。
几天后,A银行回电称: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我们要求贵行:⑴承兑交单(汇票期限为出票后180天);⑵承兑的汇票由贵行担保;⑶如果已承兑的汇票没有由贵行担保,请不要放单。
贵行1996年1月来电通知,客户已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按我行指示付款。
因此,请贵行立即安排付款。
分析:B银行收到A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必须按托收指示中的指示和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行事,对不能履行或不愿履行的指示,必须毫无延误地通知寄单行。
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一条C款规定:“无论处于何种原因,如果银行决定不办理它收到的托收或任何有关指示,它必须无延误地以电信或在不可能采用电信方式的情况下,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其他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B银行收到A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既没有执行托收指示中的指示,又没有将不执行的决定及时通知寄单行,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案例4 提示行能否根据付款人(受票人)的授权部分付款交单?案情:1995年4月,香港某公司委托当地A银行通过内地B银行向某进出口公司托收货款。
B银行收到单据后向某进出口公司(付款人)提示,要求其按托收金额USD205020.00付款。
同年12月,付款人通知B银行,该公司已将USD165020.00直接汇给出票人,授权B银行将剩余的货款USD40000.00通过A银行付给出票人。
付款人在支付了余款后,B银行遂将单据交给了付款人。
1996年5月,香港某公司(出票人)致函B银行称,这种做法严重伤害了该公司的正当权益,违背了国际惯例及《URC522》准则。
分析:国际商会《URC522》第19条第6款规定:“跟单托收时,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指示特别授权时才被接受。
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有在全部款项收讫时才能把单据交予受票人”。
本案例中,托收指示没有授权指示行(代收行)可部分付款交单,提示行也没有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而是根据付款人的授权执行部分付款交单,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5 远期付款交单纠纷案案情:X年X月X日,我国甲公司同南美客商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甲银行,南美代收行是乙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乙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乙银行放单给乙公司。
于是甲公司在甲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乙银行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并改为调解方式解决该案。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