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增值收益股份奖励分配方案
国有资产划转股权分配方案

国有资产划转股权分配方案国有资产划转股权分配方案一、前言国有资产划转股权分配方案是指将国有资产转变为股权形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国有资产划转股权已成为一种普遍推行的改革方式。
本方案以提高国有资产效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为目标,旨在规范股权分配,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和增值。
二、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股权分配应以公平为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和保护。
2. 有效性原则:股权分配应以有效管理国有资产为目标,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3. 可持续性原则:股权分配应能够实现国有资产的长期稳定流转,确保国有资产在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持续的支持作用。
三、股权分配原则1. 全员持股原则: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全员持股,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2.基本法人股原则:国有资产划转后,国有单位或法人、经济组织将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持续监管和控制。
3.市场定价原则:股权划转应根据市场价值进行定价,以公允、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交易,确保划转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四、股权分配机制1. 全员持股机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规模,设置不同的持股比例。
原则上,职工持股比例不低于50%,并且有一定比例的股票锁定期限,以防止恶意炒作。
2. 资本市场引入机制:国有资产划转后,将引入社会资本,以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改革。
3. 私募股权机制:为了增加股权的流动性和价值,可通过私募股权的方式将股权划转给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和资源的投资者。
4. 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机制:成立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投资和股权划转,以实现国有资本较好地价值增值。
五、股权分配具体方案1. 股票分配:将国有资产划转为相应金额的股票,按照全员持股机制将股票分配给企业内员工,职工保有股票的期限不低于5年。
2. 资本市场引入:向社会资本引入股权,通过股权交易市场以市场价值进行交易。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其收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合理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对于保障国家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资产收益的构成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企业的利润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净利润,是国有资产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分利润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配。
2、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如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等。
3、国有资产租赁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收入。
4、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家通过对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获得的分红、股息等收益。
5、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如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收益、国有资产的增值收益等。
二、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原则1、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收益分配应首先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需求。
2、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在分配过程中,既要注重公平,确保各方面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又要注重效率,激励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3、可持续发展原则分配方案应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国家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收入。
4、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和企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政策,提高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主体1、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有权参与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
2、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但应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
3、社会公众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用于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使社会公众受益。
四、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用途1、充实国家财政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国家财政,用于支持国家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国防等方面。
2、国有企业的发展留存一部分收益用于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改善经营管理等,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国资发分配[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构建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试行股权激励办法,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分别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
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分配管理

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分配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国有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合理地分配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的概念及来源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作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中所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租金、资产增值等收益。
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向国家上缴部分利润,剩余部分留归企业自主支配。
2、国有股权的股息和红利国家作为股东持有国有企业的股权,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获得相应的股息和红利。
3、国有资产的租赁收入国家将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获得的租金收入。
4、国有资产的转让收益国家通过转让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获得的资产增值收益。
5、其他投资收益如国家投资的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所获得的收益。
二、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分配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分配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实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促进国有企业发展适当的收益分配政策可以激励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
同时,留存部分收益用于企业的再投资和技术创新,有助于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通过对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的合理分配,可以引导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行业集中,优化国有资产的布局和结构,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的合理分配可以用于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分配管理的原则1、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分配应首先保障国家的利益,确保国家在国有资产运营中获得合理的回报。
国企股权激励方案

国企股权激励方案第1篇国企股权激励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人才结构,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股权激励措施,促使国有企业核心人才与企业发展形成利益共同体,共享发展成果。
二、激励目标1. 提高企业核心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企业利益与核心人才利益的紧密结合。
3. 优化人才结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三、激励对象本方案激励对象主要包括:1.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 核心技术人才。
3. 关键岗位人才。
四、激励方式1. 限制性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权,设定相应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满足解锁条件后,方可获得股权。
2. 股票期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条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 虚拟股权激励:设立虚拟股权,激励对象享有虚拟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实际所有权。
五、激励额度1. 激励总额度: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人才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激励总额度。
2. 个人激励额度:根据激励对象的职位、贡献、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个人激励额度。
六、解锁条件1. 业绩考核:以企业年度业绩为考核依据,设定相应的业绩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
2. 个人绩效:激励对象需完成年度个人绩效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管理改进等方面。
3. 企业合规: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企业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激励计划实施1. 制定方案:根据本方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激励计划。
2. 审批流程:激励计划需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3. 股权授予:审批通过后,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激励对象解锁:在满足解锁条件后,按照约定比例对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解锁。
国企专项奖励方案模板

一、方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企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奖励方案。
二、奖励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要公开透明,确保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
2. 鼓励创新原则:奖励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
3. 绩效导向原则:奖励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质量等综合指标挂钩。
4. 重点关注原则: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国有企业。
三、奖励对象1. 国有企业总部及其子公司。
2. 国有控股企业。
3. 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国有企业。
四、奖励条件1. 经济效益:实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关键指标的增长,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2. 社会效益: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 发展质量:创新能力较强,产业结构优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4. 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奖励标准1. 综合评价:根据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设立一、二、三等奖。
2. 贡献度评价:根据国有企业对国家战略、地方经济发展、行业进步等方面的贡献度,设立特别贡献奖。
3. 创新成果评价:根据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成果,设立创新奖。
六、奖励程序1. 申报:国有企业根据奖励条件,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 审核评议: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3. 公示:对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批准:经批准后,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奖励资金1. 奖励资金来源:由财政预算安排。
2. 奖励资金分配:根据奖励标准和评审结果,合理分配奖励资金。
3. 奖励资金使用:获奖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八、组织实施1. 成立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奖励工作。
国企公司股权分配方案

国企公司股权分配方案国企公司股权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国企是指由国家或政府控股的企业,它承担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责任的重要角色。
股权是国企公司的基本经营权益,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方向。
股权分配方案是国企公司对股权进行配置和分配的规划,旨在合理激励管理层和员工,促进国企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股权分配原则为了保证股权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国企公司应制定以下股权分配原则:1. 公平性原则:股权分配方案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按照贡献和业绩来分配股权,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和取得优秀成绩。
2. 合理性原则:股权分配方案应合理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潜力,以及员工和管理层的重要性和贡献程度。
3. 稳定性原则:股权分配方案应能够激励管理层和员工长期发展,并使其对公司的利益产生长期关注和共同责任感。
三、股权分配对象1. 管理层:作为国企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管理层应享有较大比例的股权,以保证其对公司利益的高度关注和决策的稳定性。
股权分配可按照层级、职务、表现等因素进行差异化配置。
2. 员工:员工是国企公司的基石和重要资源,股权分配可通过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等形式激励员工,鼓励他们持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股权分配方式1. 管理层股权分配方式:(1) 股票期权:根据管理层的层级、职务和绩效,授予相应数量的股票期权,以激励管理层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 股权激励计划: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向管理层提供一定比例的股权,根据绩效评估和贡献度进行分配。
(3) 股份购买:管理层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份,以投资公司的未来发展。
同时,购买的股份也代表了对公司经营的长期承诺。
2. 员工股权分配方式:(1) 股票期权:根据员工的绩效和业绩,授予一定比例的股票期权,以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并分享公司增长的回报。
(2) 股权激励计划: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提供一定比例的股权,根据绩效和贡献度进行分配。
员工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份,实现经济利益与公司发展的共同增长。
国有企业改革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国有企业改革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国有企业改革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建立合理的工资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公平、透明、激励的工资制度,根据员工的岗位、能力、绩效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水平。
同时应该建立定期调整机制,使工资水平与市场保持一致。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2.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可以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让员工分享企业的成果,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同时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3. 建立绩效奖励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设立绩效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样可以激励员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提高工作质量。
4. 强化福利体系: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需求,提供完善的福利体系,如健康保险、住房补贴、带薪休假等。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5. 完善职业发展通道: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为员工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这样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总之,国有企业改革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应该注重公平、透明、激励的原则,通过建立合理的工资制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建立绩效奖励制度、强化福利体系和完善职业发展通道等措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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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增值收益股份奖励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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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85年前建机院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地从事科研设计,1985年建机院作为某部的4个试点单位之一,开始进行科技体制改革。
1992年组建院级产业实体──中联某机械产业公司并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以后的发展中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并形成了以砼机械、起重机械、城建环卫机械及机电工程技术四大类产业体系数十个产品品种的产业规模。
改革之初,建机院靠100多万元事业费和200多万元技术转让收入维持简单的科研投入和全院500多人的生计,在不断地探索和改革之中,经过10余年的艰苦奋斗,建机院逐步完成了应用类科研院所体制企业化改革的目标,国有资产增值不断增值,国有资产净值目前已经超过5亿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机械研究院整体改制和并购重组浦沅集团有限公司总体方案批复》(湘政办函〔2003〕98号)总体精神和基本原则制订本次员工股份奖励分配方案。
第一章总则
1.1 股份奖励目的
第一条体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第二条认可改革以来建机院员工对国有资产增值的历史贡献,并且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更大努
力。
1.2 股份奖励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岗位区别原则,由于各岗位职责、重要性不同,股份奖励比例要拉开差距,体现岗位之间的相对价值;
第五条承认历史,注重未来,立足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不但是对过去贡献的承认,更注重对未来的激励约束。
第二章股份奖励总额
第六条股份奖励总额为某机械研究院近五年国有资产增值总额的10%
第三章分配资格确定及层级划分
3.1 参与分配资格确定
第七条某机械研究院本次增值收益分配只限于在2003年6月30日前人事档案关系在建机院人员(包括人事档案关系在建机院的建机院控
股、参股公司及中标公司)和建机院同意正在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调
入手续的员工,在此资格条件下具体包括:
所有上岗员工
离退休、病退、内退员工
下岗员工
工残病休及病休人员
公派学习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与分配
因私出国人员
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挂名人员
第八条所有参与股份奖励分配人员必须签订限制协议,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同业竞争及其它损害企业利益活动(具体办法见附件一)3.2分配级别划分原则和依据
第九条考虑到建机院系统现有主要骨干员工集中在中联重科的现实,同时考虑到中联重科对建机院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本次认购级别划分
采用以中联重科现有职务级别为基准,对职务级别适当归并,建机
院及其他公司员工向中联重科级别靠拢的原则。
第十条建机院及其他公司员工级别向中联重科级别靠拢时,根据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参照岗位工资(或收入水平)和职务级别进行靠
拢。
第十一条考虑历史职务与现有职务的对应关系。
第十二条承认员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对于兼职员工以较高的级别为准进行靠拢。
3.3分配级别划分的方法
第十四条分配级别划分的方法:现有分配级别按岗位工资级别并结合所任职务进行分类,历史职务分配级别对照现有职务及岗位价值进行划
分。
第十五条原职位名称变化,但职位责任无重大变化,依据现职位划分。
第十六条原职位取消,参照当时其他同级保留职位进行划分。
第十七条原职位责任发生重大变化,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协商决定其划分。
3.4 中联职务分配级别划分
第十八条根据中联岗位工资所确定的职级,并考虑到对技术人员及销售人员的重视,将中联员工划分为六个级别.:
一级包括中联现岗位为H1级别人员;
二级包括中联现岗位为H2级别人员;
三级包括中联现岗位为H3级别人员;
四级包括中联现管理系列岗位:M1级别人员及中科北斗副总;
销售系列岗位:营销公司副总、上海/北方/南方公司总经理;
五级包括中联现管理系列岗位:M2和M3级别人员;销售系列岗
位:上海/北方/南方公司副总经理/分公司销售经理和YM1Y、
YM2Y人员;湖机副总、湖南某集团财务总监、中联国贸副总经
理;
六级指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中联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的级别划分以3.5款为准。
第二十条鉴于中联公司机构调整频繁,职务变动比较大,涉及中联现管理系列确定之前职级的确定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认定。
3.5 技术职称人员分配级别划分
第二十一条具有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教授级高级专业职称人员按三级对待第二十二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四级对待
第二十三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五级对待
3.6 建机院行政职务分配级别划分
第二十四条由于建机院、检测中心、中旺公司、设计公司人员工资构成与中联工资构成的参照性不大,在人员类别划分时侧重职务级别的对应。
第二十五条建机院院长、改院前所长按一级对待
第二十六条副院长(改院前副所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院长顾问、改院前副所长按二级对待;
第二十七条1983年机构改革时退居二线的所级调研员、享受100%退休费的老专家按三级对待;
第二十八条二级机构处室正职(含未设正职的第一副职)、副总工、工会主席、设计公司总经理、中旺公司总经理按四级对待;
第二十九条二级机构处室副职、三级机构负责人、满30年工龄的正副主任科员、设计公司副总经理、中旺公司副总经理、1983年机构改革时在
本部门退居二线的原二级部门负责人按五级对待;
第三十条其他人员按六级对待。
第三十一条行政级别有级无职人员相应下调一级对待。
3.7 中标公司职务分配级别划分
第三十二条参照中标公司人员的收入水平,并与中联员工级别进行对照,以此对中标公司人员进行划分。
第三十三条中标公司总经理按三级对待;
第三十四条中标公司副总经理按四级对待;
第三十五条中标公司营销副总、二级部门正职按五级对待;
第三十六条其他员工按六级对待。
第四章股份奖励分配方式和标准
4.1 分配方式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首先确定某参与分配人员在1985年至1992年、1992年至1999年以及1999年至2003年三时间段中工作任职变动情况(职务
变动、任职期限),再以三时间段不同权重计算出分配系数,最后
乘以股份奖励总额与所有人员分配系数总和之比,计算出某人员的
实际分配股份数额。
股份奖励方案层级系数见下表
4.2分配级别系数确定
第三十八条根据建机院的发展情况及岗位级别性,并参考当年中标公司员工股份认购比例制订分配级别系数
表-4.1层级系数表
第三十九条鉴于员工离退休后虽不再直接为企业做出贡献,但可分享改革成果,退休人员分配级别系数为0.5,离休人员分配级别系数为1。
4.3 时间段划分
第四十条时间段划分系数
鉴于建机院于1985年进行改革试点、1992年开始产业化发展,1999
年正式成立中联重科股份公司,将分配时间段划分为三个阶段1985-
1992,1992-1999,1999-2003;根据三个时间段国有资产增值的比例
确定三个时间段的系数。
表4.2时间段系数表
起始时间截止时间时间段系
数
时间段一1985年1月1992年9月1
时间段二1992年10月1999年8月4
时间段三1999年9月2003年6月6
4.4 计算方法
第四十一条任职时间
以在职实际年限为准,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部分按一个月计
算;
第四十二条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时间段一内某级别任职时间÷时间段一)×相应分配
级别系数×时间段一系数]+∑[(时间段二内某级别任职
时间÷时间段二)×相应分配级别系数×时间段二系数]+
∑[(时间段三内某级别任职时间÷时间段三)×相应分配
级别系数×时间段三系数]
其中93为1985年1月-1992年9月的月数,83为1992年10月-
1999年8月的月数,46为1999年9月-2003年6月的月数。
第四十三条股份奖励额计算公式
某职工股份奖励额=该职工分配系数/所有参与分配人员分配系数之和
×股份奖励总额
第四十四条兼任两个以上职位的人员只认定其最高奖励股份数额,不累计计算。
第五章其他事宜
第四十五条下岗享受300元/月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奖励分配时间计算至下岗之日止。
第四十六条自动离岗人员的奖励分配时间计算至离岗之日止;外出学习但没有办理入学手续的人员视同自动离岗。
第四十七条对于个别贡献突出但受到职务级别任职时间的影响而分配系数过低的人员,经职工代表大会授权,院党政联席会议有权调整其分配系
数,但总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十八条员工接受股份奖励的额度未达到其认购股份限额的,不可套现;超过认购股份限额部分必须套现。
第四十九条有关股份奖励分配的其他事宜由改制后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建机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解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