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问题

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法律问题目录一、工会的法人性质 (1)二、工会的“非营利性” (2)三、工会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2)四、工会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 (3)一、工会的法人性质括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方面。
对于“依法成立",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工会法》的规定。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同时,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第10条确认了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同时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除应具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组织机构、固定住所、专职工作人员、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外,还应满足:(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因此,满足《民法通则》规定的基层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上述工会法人实体应当享有投资其他企业的资格.二、工会的“非营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其投资的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首先就源于工会的“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对于何为“非营利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2条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可以为认定“非营利性”提供参考,上述规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工会持股清理和收购定价相关法律法规

工会持股清理和收购定价相关法律法规一、清理工会持股的法律法规依据1、2006年0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规定:……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收购职工投资的法律法规依据1、2009年3月24日《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规定: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2、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柘中电气股份##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索邦商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索邦商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

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向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机会,并鼓励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会持股则是指工会作为整体购买公司股票并代表会员进行投资的行为。
这两种形式的持股在企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他们将对公司的业绩和发展产生更大的关注和积极参与。
员工将更加投入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绩效,从而推动公司的创新和竞争力。
此外,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繁荣企业文化。
当员工拥有了公司的股份,他们会更加关心和珍惜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形象,积极维护公司的利益。
这有助于构建一种共同的企业价值观,加强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进一步凝聚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公会持股的意义公会持股作为工会的一种权益表达形式,有助于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利益。
工会作为员工的代表,拥有公司股权可以参与企业决策,对公司经营政策和资源分配等发挥影响力。
这将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另外,公会持股也有助于提高工会的议价能力。
拥有公司股份的工会可以运用自身的话语权和地位,与雇主进行更公平和平等的谈判,并争取更好的薪酬、福利和工作条件等。
这将进一步增强工会的组织力量和行业地位。
三、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的辩证关系员工持股和公会持股作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在企业治理中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
员工持股主要关注个体员工的利益,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股东提升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而公会持股则更注重集体利益,以维护会员权益为出发点。
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有助于公会持股的运作。
当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他们将更加关注和参与公司事务,为工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反馈。
工会持股拥有的股份也可以作为工会与公司展开合作的交换条件,从而推动员工权益的实现。
四、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的前景与挑战员工持股计划和公会持股作为一种企业治理的创新形式,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

1、政策要求在系统研究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要求,这里主要涉及到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文。
系统总结这两个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参考性很强的文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①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③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一些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处理: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②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③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实务概况上个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公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公司运行的类型和模式也是一直在摸索着前进,从而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多种类型的公司形式以及股东形式,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就是当时比较典型的历史产物。
尤其是在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几乎是全部都会存在。
鉴于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都比较远,加上当时历史环境和政策复杂,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企业模式都不尽相同,就导致我们在现在这个时点来思考这个问题时觉得千头万绪、五花八门不知如何下手。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工会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工会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导读:工会是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这些社会团体通常情况下都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所谓的工会股东实际上也就是员工持股。
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对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所控制的,所以公会持股也会有一定的难度。
一、工会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工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公司法中一些规定对工会多有限制。
如现行《公司法》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
这一规定就给工会持股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的经费来源于:(一)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二、股东的权利1、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工会作为股东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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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工会作为股东办理手续流程一、工会作为股东的基础了解工会作为股东的定义:工会作为股东,指的是工会组织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购买企业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
工会作为股东,既可以是工会的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工会通过筹集的资金。
工会作为股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经济地位,促进企业发展。
工会作为股东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企业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
同时,工会作为股东,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工会作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工会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获取公司的分红等。
同时,工会作为股东,也有义务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办理手续前的准备工作在工会作为股东办理手续流程中,准备工作至关重要。
以下是关于办理手续前的准备工作部分的内容:确认工会的法人资格:在办理手续前,首先要确保工会具备法人资格。
可以通过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法人登记信息,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工会的法人资格合法有效。
了解投资公司的章程及股权结构:在成为股东之前,工会需要详细了解投资公司的章程及股权结构。
这有助于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决策机制以及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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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不过该执行意见已于2006年6月2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没有找到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法人出资或者成为股东的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