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导笔记:犯罪构成(典型的犯罪构成)<六>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司 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概念

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概念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概念在刑法的广袤领域中,犯罪构成的概念宛如一座基石,支撑着整个刑法体系的大厦。
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刑法的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犯罪构成,简单来说,就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把精准的尺子,用于衡量一个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标准。
从其构成要素来看,犯罪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这其中包括自然人以及单位。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例如,不满 12 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例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涵盖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心态。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司法考试刑法则复习笔记(六)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碍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不包括妨碍军人执行职务;→妨害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罪;按一罪从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要注意转化问题;注意不作为的方式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 279 条第 2 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450 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认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钱这种利益的,那么由于此罪与诈骗产生法条竞合,会导致罪刑不适应,但如果认为此罪可以骗财,但数额巨大的话按诈骗罪处理,那么这样就会违法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诈骗罪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所以:韩说认为此罪不能包含钱这种利益,张明楷表示支持。
刑法辅导笔记:犯罪构成(典型的犯罪构成)<四>

(四)犯罪主体 ⾃然⼈犯罪⽅⾯需要掌握三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份犯。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可作三分法:完全⽆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关于未成年⼈刑事责任部分,尤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年龄为准,⾃过⽣⽇的第⼆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②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抢劫、强*、放⽕、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毒。
③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和289条中的聚众打砸抢故意毁坏财物或夺⾛财物; ※注意:这⾥的抢劫不再包含269条的转化型抢劫, 《⼈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已满⼗四周 岁不满⼗六周岁的⼈盗窃、诈骗、抢夺他⼈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六⼗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注意:转化型抢劫是取财在前、暴⼒在后;直接抢劫是暴⼒在前、取财在后 ④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贩卖毒品的⾏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私、制造、运输毒品的⾏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
与这⼀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种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为中,仅规定对放⽕、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对决⽔,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⑤注意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仅仅对法定的⼏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判断一起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犯罪构成要件通常由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组成。
本文将对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析。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它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两种情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主体具备普通人完全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某些具有一定行为能力但因为特定原因而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犯罪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中涉及到的受害人或客体的要求。
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客体要件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客体要件要求必须存在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在贪污犯罪中,客体要件要求必须涉及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侵害。
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中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和要求。
不同的犯罪类型具有不同的客观要件要求。
以盗窃罪为例,客观要件要求必须存在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实质行为;而对于故意杀人罪,客观要件要求必须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
四、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中表达犯罪主体主观意图或态度的要求。
不同的犯罪类型具有不同的主观要件要求。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主观要件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而对于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故意杀害他人的意图。
总结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学中审判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
它由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组成。
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会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并确认被告人是否犯罪,并对其作出相应的法律裁判。
因此,深入了解和准确应用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保障社会安全与公正司法至关重要。
《犯罪构成》课件

犯罪构成的辩护
1 无罪辩护
辩护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构成,从而获得无罪判决。
2 正当防卫辩护
被告人可以主张自己是在合法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从而削弱犯罪构成。
3 精神障碍辩护
如果被告人患有精神障碍,可以辩称其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削弱犯罪构成。
故意与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中,故意是一个重要的主观要件。只有当犯罪主体具备故意,才 能成立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实例
盗窃罪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较重,构成故 意伤害罪。
诈骗罪
行为人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 诈骗罪。
抢劫罪
《犯罪构成》PPT课件
通过本次PPT课件,我们将深入探讨犯罪构成的定义、要件、实例、辩护以及 刑罚,以求对这一重要课题有更全面的了解。
犯罪构成的定义
在刑法中,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的各项法律要素,包括行为、客观方面和 主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 的犯罪。
犯罪构成的刑罚
不同的犯罪构成将面临不同的刑罚,例如监禁、罚款、缓刑等。刑罚的大小 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结论和要点
通过探讨犯罪构成的定义、要件、实例、辩护和刑罚,我们加深了对刑法中 这一重要概念的理解,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做好了准备。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1.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 内容:(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条件(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3)具备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区别: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以及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1)成立犯罪的标准;(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4)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
它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
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的场合,必须认定:(1)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2)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客观方面);(3)行为人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4)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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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犯罪构成(典型的犯罪构成)<六>
(六)认识错误问题:
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①如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 (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不成立故意犯罪,只成立过失犯罪);
②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幻觉犯);
③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一般不影响定性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客体错误、行为对象错误(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非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手段或工具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
对于前三者,基本上遵循这样的一条线索来处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有,则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如果没有犯罪故意,则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误差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
①对象错误(客体没有错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
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②打击(对象)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打击偏差,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符合说也面临着难题:行为人本欲杀甲,但因为行为差误,同时导致甲与乙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认为,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本书赞成数故意说。
但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
例如:张三想杀李四,向李四开枪,子弹穿过李四身体打死了站在李四身后的王五,李四重伤未死。
对于王五的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法律直接推定张三是间接故意。
而不像“具体符合说”那样考虑主观上为过失。
③因果关系错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德国学者Weber的概括的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
又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
(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论处。
)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
再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误差超出了同一个犯罪构成
①对象错误(客体也错误),韩友谊直接称为“客体错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
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犯罪构成的范围。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财物)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②打击(客体)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
同样,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判定标准: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例如,行为人本欲杀害宠物但实际上却致人死亡。
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虽然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但对人的死亡充其量是过失;如果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处罚未遂,那么,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反之,行为人本欲杀人但实际上却打中了他人身边的宠物。
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与行为,行为也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但客观上没有致人死亡;而过失毁坏财物不具有可罚性,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法定符合说还认为,即使犯罪构成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
本书赞成法定符合说,主张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详言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例如,出于盗窃财物的故意却实际上盗窃了枪支时,行为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该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没有统一起来,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也实施盗窃行为,枪支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可以评价为财物,于是,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了,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再如,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已有。
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由此看来,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轻罪的主观认识或轻罪的客观事实出发,然后再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或主观认识,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即如果主观认识是轻罪,而客观事实是重罪,则从主观认识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如果客观事实是轻罪,而主观认识是重罪,则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主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
但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
例如,甲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导致丙轻伤。
对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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