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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音乐的版权问题——以电视节目中翻唱行为为例

商用音乐的版权问题——以电视节目中翻唱行为为例

商用音乐的版权问题—以电视节目中翻唱行为为例—■沈奕岑江苏师范大学〔摘要〕“翻唱”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已的风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词,编曲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电视节目多元化的发展,节目中出现了许多觀唱行为未经许可的改编演绎的行为,引发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维权纠纷问题。

本文将从版权法规制的视角分析电视节目中的现存问题及其成因,从而针对音乐市场的秩序维护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版权;音乐作品;翻唱;侵权问题一、问题研究背景2013年,歌手李代沫在电视节目《中国好声音》中翻唱歌曲《我的歌声里》,一夜成名,却引发作品著作权人曲婉婷的不满,其立即向翻唱选手及节目组发出维权公告;2018年,音乐人李志在微博发布长文诉《明日之子2》未经授权翻唱自己及其他音乐人的歌曲; 2020年4月22日,音乐团队“音阙诗听”在微博点名一些卫视电视节目中翻唱其创作的《芒种》《红昭愿》两首歌曲超过10次,且未经授权随意使用、改编。

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要对商业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追究责任。

①但是随着音乐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此类情况发生越发频繁,国内电视节目对于此条文并不太重视,商用音乐版权保护机制和侵权纠纷程序中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将在下文逐一论述。

二、节目制作中音乐版权问题的现状及成因(―)音乐版权管理缺乏规范的体系我国目前通过中国音乐著作协会,采取音乐版权集体保护的模式,但不可否认其在运行过程中,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意味,从而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对于电视节目制作中的音乐没有实质性地管理,导致节目中翻唱时存在未授权问题,纠纷一旦产生,又存在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惩罚不了了之的现象。

(—)相关法律条款不清近年来,音乐作品侵权事件频繁,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仅仅提到一些对于音乐版权保护的框架性规定,对”未经授权的翻唱”这一艺术表现所侵犯的客体对象,界定仍模糊,因而在实践中很难具有说服力。

2024年度版权许可合同标的为歌曲的翻唱权

2024年度版权许可合同标的为歌曲的翻唱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版权许可合同标的为歌曲的翻唱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歌曲1.2 翻唱权1.3 版权许可第二条合同主体2.1 许可方2.2 被许可方第三条许可范围3.1 翻唱权的授予3.2 地域范围3.3 期限第四条许可条件4.1 支付许可费用4.2 遵守法律法规4.3 保护知识产权第五条许可费用5.1 金额5.2 支付方式5.3 支付时间第六条权利义务6.1 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6.2 被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许可方的违约行为7.2 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权利转让12.2 第三方受益12.3 附录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歌曲清单13.2 许可费用支付凭证13.3 其他相关文件第十四条签字盖章14.1 许可方签字盖章14.2 被许可方签字盖章14.3 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歌曲本合同所指歌曲是指由许可方拥有版权的录音制品及其对应的musical works,具体曲目清单详见附件。

1.2 翻唱权翻唱权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歌曲进行重新演绎、录制和发行等相关活动的权利。

1.3 版权许可版权许可是指许可方依法将其对歌曲的翻唱权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歌曲的行为。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许可方许可方是指拥有歌曲版权的合法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歌曲的作曲者、作词者、录音制作者等。

2.2 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是指经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歌曲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AI 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新兴投资风口和科技热点,音乐领域也不例外。

人工智能技术除了对现实的音乐人和版权方造成冲击外,也对传统版权法提出一个个新兴挑战。

近期AI 翻唱现实歌手的现象屡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AI 翻唱创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其创作过程又触及到哪些风险隐患?本文试从分析AI 翻唱的原理出发,厘清AI 翻唱作品的法律定性,并对该创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AI 翻唱;人工智能;著作权一、AI 翻唱面临版权纠纷自2022年11月发布以来,Chat GPT 就以其强大的算力,超规模的数据训练,拟人的对话能力,集成式的功能迅速席卷人类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在这个由Open AI 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程序横空出世的同时,也掀起了一股讨论AICG 的热潮。

一边美国科罗拉州博览会上AI 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夺得一等奖、人工智能“源1.0”以《迷失东京》为基础创作的小说之遣词造句令人叹服。

而另一边美国漫画家提起集体诉讼,指控三家AICG 公司的模型在训练过程中构成侵权。

人们发现,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创作,已然跨越科学领域,浸染文化领域,继而在法律领域带来挑战。

这个最具革命性的技术创新时代,利益与隐患并存,让各行各业不得不开始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潜在风险。

不在局限于文字和图片的领域,AIGC 也开始逐步波及到音乐行业。

从拟人化的虚拟歌手、到根据数据推算个人歌单的智能DJ,再到索尼推出的全能辅助性的音乐创作软件,人工智能的影响正在逐步深入。

近期,出现了一股利用人工智能将歌手的声线移花接木到另一首歌曲上的创作趋势,这类利用AI 翻唱歌曲的现象被《纽约时报》的记者Joe Coscarelli 誉为“无害的百灵鸟”。

听众可以享受音乐,发布者则以低门槛的创作水平获得流量,可谓两全其美。

直到一首名为《Heart on My Sleeve》的歌曲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上爆红,这种皆大欢喜的局面方被打破。

【最新推荐】试析对翻唱作品合法性的几点研究-word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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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试析对翻唱作品合法性的几点研究“试析对翻唱作品合法性的几点研究”怎么写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试析对翻唱作品合法性的几点研究一、翻唱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侵权认定“翻唱”是指歌手以其自有风格对他人已发表的歌曲进行重新演绎的行为。

文中的李代沫在保持歌曲基本旋律不变的基础上,有一定的装饰,编曲配器不同,音乐的风格保持不变,属于一种典型的翻唱行为。

翻唱行为是对音乐作品的演绎,涉及到表演权。

表演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现场表演,又称为直接表演或活表演,具体是指通过表演者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表演作品;另一种是机械表演,是通过机械设备公开播放用唱片、录像带或电影胶片等介质录制下来的表演。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表演权归著作权人,即原创作者所有,未经许可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翻唱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

翻唱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制成录音制品的翻唱行为《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有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支付费用。

翻唱者制作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主要有几个要素:首先,翻唱者需使用合法已公开发行的录音制品,若只是通过网络传播过,不属于法定许可。

其次,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许使用,发表声明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比如通过表演、广播、网络,且需要在首次制作成录音作品即作出。

最后需要支付报酬,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第一稿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翻唱侵权法律案件分析(3篇)

翻唱侵权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音乐产业的发展,翻唱现象日益普遍。

翻唱是指对他人已经创作的音乐作品进行重新演绎,包括重新编曲、演唱等。

然而,在翻唱过程中,如何界定原创与侵权,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几起典型的翻唱侵权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翻唱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某歌手翻唱某知名歌曲被判侵权某歌手在一次商业演出中翻唱了一首知名歌曲,该歌曲的著作权归某音乐公司所有。

演出结束后,某音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某歌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歌手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商业演出,构成对原歌曲著作权的侵犯,判决某歌手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音乐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播放翻唱歌曲被判侵权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播放了大量翻唱歌曲。

某音乐人发现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某网络平台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网络平台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播放翻唱歌曲,构成对原歌曲著作权的侵犯,判决某网络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音乐人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翻唱侵权的构成要件1. 存在翻唱行为:翻唱侵权的前提是存在翻唱行为,即对他人已经创作的音乐作品进行重新演绎。

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翻唱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未经许可进行翻唱,即构成侵权。

3. 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翻唱作品与原作品在旋律、歌词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相似,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原作品。

(二)翻唱侵权的例外1. 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法定许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四、法律建议(一)翻唱者1. 在进行翻唱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不构成侵权。

2. 在翻唱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浅议歌曲翻唱的法律规制

浅议歌曲翻唱的法律规制

浅议歌曲翻唱的法律规制作者:刘艺琛李敏罗皓楠黄路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4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

对诸如歌曲等音乐作品的创作呈现井喷之势,与此同时也大量出现翻唱他人歌曲的现象。

为此本文围绕歌曲翻唱法律规制现状进行探讨,并对其给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翻唱;歌曲;侵权;建议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歌曲等娱乐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大,歌曲创作数量大幅增加。

在这背后翻唱他人歌曲的行为也逐渐出现,但在较为年轻的著作权法面前遇上这一近些年才大量兴起的侵权问题,似乎人们对此还较为陌生与不知所措,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屈指可数,因此本文在此对关于歌曲翻唱的法律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论研究进行探讨,以期让读者对此产生更深的思考与看法。

一、歌曲翻唱概述(一)定义:笔者认为歌曲翻唱是指他人演唱原表演者公开发表并演唱的歌曲作品的行为。

翻唱并非法律定义而为音乐艺术概念或社会生活概念。

(二)歌曲翻唱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为不做任何变动、更改的模仿性翻唱,翻唱表演者借助原歌曲进行模仿性演绎。

其演唱完全依靠原歌曲之词曲,不作任何变动、更改,可以说没有原歌曲,就没有演唱此歌曲行为的发生,此类型为典型的歌曲翻唱行为;二为对歌曲词曲进行一定个性化改编的翻唱,其又分为个性化翻唱即是指翻唱表演者在演唱时对原歌曲音色、音调进行一定的改变从而演绎出拥有自己特色的翻唱歌曲,改编性翻唱是指翻唱表演者在翻唱时对原歌曲词或曲做出一定的改编或是对编曲配器做出调整,改编成翻唱者对此歌曲所认为应有的音乐风格。

可以说生活中绝大部分都以个性化翻唱为主,模仿性翻唱几乎难以做到,而改编性翻唱需要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巧,人们往往通过个性化翻唱利用自己独特的音色去唱出对此首歌的理解。

二、歌曲翻唱法律规制现状(一)歌曲翻唱的法律规制: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第37条规定,歌曲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享有公开表演和利用各种形式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因此翻唱表演者未经歌曲著作权人许可,不得翻唱该歌曲。

翻唱侵权法律案件分析(3篇)

翻唱侵权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翻唱现象日益普遍。

翻唱,即对他人作品进行重新演绎,赋予其新的艺术形式。

然而,在翻唱过程中,如何界定版权的边界,如何平衡原创作品与翻唱作品之间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翻唱侵权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翻唱侵权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歌手甲在未经歌手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的一首歌曲进行了翻唱,并在其个人音乐平台上发布。

不久,乙发现甲的翻唱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甲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对乙著作权的侵犯,理由如下:1. 甲在翻唱乙的歌曲时,未获得乙的许可,侵犯了乙的复制权。

2. 甲在翻唱过程中,对歌曲进行了改编,侵犯了乙的改编权。

3. 甲将翻唱作品发布在个人音乐平台上,侵犯了乙的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分析(一)翻唱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甲的翻唱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是否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 复制权:甲在翻唱乙的歌曲时,实际上是对歌曲进行了复制。

由于甲未获得乙的许可,侵犯了乙的复制权。

2. 改编权:甲在翻唱过程中,对歌曲进行了改编,包括音调、节奏、演唱方式等方面的改变。

由于甲未获得乙的许可,侵犯了乙的改编权。

3. 发行权:甲将翻唱作品发布在个人音乐平台上,实际上是对作品进行了发行。

由于甲未获得乙的许可,侵犯了乙的发行权。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对乙著作权的侵犯。

对音乐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对音乐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情感和独特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音乐创作过程中,抄袭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原创音乐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音乐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打击音乐抄袭行为。

本文将对我国音乐抄袭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音乐抄袭的定义音乐抄袭,是指未经原创音乐人同意,擅自复制、改编、翻唱、演奏、传播原创音乐作品的行为。

抄袭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邻接权等合法权益。

三、音乐抄袭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音乐抄袭行为具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复制作品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0)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1)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音乐抄袭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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