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类”节目容易侵犯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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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实证研究

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实证研究

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实证研究作者:张耀文来源:《音乐生活》2019年第10期音乐翻唱类节目导致了大量侵犯个体音乐人著作权的事件。

通过对现行《著作权法》、三次修改稿和送审稿赔偿标准的分析,应把《著作权法》第49条的“实际损失”标准认定为播放次数与播放单价的乘积。

通过案例的实证研究认为应倾向于保护经济地位弱势的音乐创作人,及时出台《音乐产业促进法》,当前适用著作权法第49条应依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提高赔偿额度,重视对侵权者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湖南卫视《我是歌手》、《明日之子》,浙江卫视《中国新歌声》等音乐翻唱类节目屡有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不仅获得了不凡的收视率和市场认可度,还使得一些被翻唱音乐人的作品得到了更高的关注度和传唱度。

根据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暨2018第五届音乐产业高端论坛发布的《2018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在2017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许可收入同比增长17.2%,达到2.04亿元人民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的总收入同比增长9.3%,达到近2亿元人民币。

然而,繁荣的市场现象背后却同时出现了大量关于音乐著作权的法律纠纷,相较于主动维权的音乐人,许多个体音乐创作人不仅维权意识不够强烈,而且限于个人能力和前途考虑更是对侵权行为呈现出放任、无奈的态度。

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音娱节目制作方、出品方等音乐版权使用方著作权许可意识薄弱,没有严格按照“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规则取得音乐创造人的授权许可,另一方面,规定侵权著作权赔偿数额认定标准的现行《著作权法》第49条和《著作权纠纷解释》[1]仅对数额认定方式作出了概要性说明,其过于抽象的规定直接造成侵权数额认定的困难,49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赔偿限额也使得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成本过低。

基于此,本文将以个体音乐人李志为代表的音乐著作权维权事件作为切入点,以法教义学方法对《著作权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析,配合以实证方式对李志相关维权案例和英美法系音乐著作权维权的经典案例进行分解,提出现行规定的不足及实践难题,以期对音乐著作权维权提供实践中的帮助。

“模仿秀”民事侵权法律问题探析

“模仿秀”民事侵权法律问题探析

“模仿秀”民事侵权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近几年,“模仿秀”节目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模仿者惟妙惟肖的表演效果促进了文学艺术的发展,丰富了社会大众的娱乐生活。

可是,人们对于“模仿秀”涉及的民事法律侵权问题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模仿秀”是否侵权应当依情况而定,当“模仿秀”存在赢利性或模仿者造成了原表演者表演形象的歪曲或贬损时,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关键词]模仿秀;表演者权利;合理使用[中图分类号]D913[相关案例和问题的提出1.1相关案例女子十二乐坊是我国享誉世界的华人音乐团体,她们以其独特的“现代新民乐”表演艺术著称于世,为中国民族音乐的保留和传承作出了极大贡献。

然而,在女子十二乐坊影响力与日俱增的同时,陆续出现了一些原封不动照搬女子十二乐坊演奏形式的音乐演奏团体,有的甚至还打着女子十二乐坊的名义从事欺骗性演出来获取利益,演出效果极差,严重破坏了女子十二乐坊的表演形象。

2011年10月16日,女子十二乐坊在北京展览馆举办了“弦音拾爱,一夜倾情”十周年音乐会。

此次音乐会上,女子十二乐坊的创立者,著名经纪人、音乐策划人王晓京和女子十二乐坊所属公司北京世纪星碟文化申明近期欲以百万巨资进行一次全民参与的重拳打假行动,以维护自己和观众的合法权益,具体的打假方案将在近日对外公布。

1.2问题的提出该例反映了“模仿秀”有可能涉及的民事侵权法律问题。

女子十二乐坊认为照搬她们的演奏形式进行表演的团体严重侵害了她们的表演形象,欲以法律途径维权。

当前,“模仿秀”活动在我国甚是流行,被模仿的明星们随之纷纷开始呼吁维权。

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模仿秀”模仿的客体是原表演者的文学艺术表演形象。

那么,这种模仿行为是否意味着一定会侵害原表演者的表演形象而构成民事侵权呢?2关于“模仿秀”是否侵权的不同观点“模仿秀”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法律并无规定,但由此涉及的相关各方都有不同的观点。

2.1市民对于“模仿秀”的观点笔者就该问题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

翻唱歌曲属于侵犯音乐著作权吗

翻唱歌曲属于侵犯音乐著作权吗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

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

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

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

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

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

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

商用音乐的版权问题——以电视节目中翻唱行为为例

商用音乐的版权问题——以电视节目中翻唱行为为例

商用音乐的版权问题—以电视节目中翻唱行为为例—■沈奕岑江苏师范大学〔摘要〕“翻唱”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已的风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词,编曲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电视节目多元化的发展,节目中出现了许多觀唱行为未经许可的改编演绎的行为,引发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维权纠纷问题。

本文将从版权法规制的视角分析电视节目中的现存问题及其成因,从而针对音乐市场的秩序维护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版权;音乐作品;翻唱;侵权问题一、问题研究背景2013年,歌手李代沫在电视节目《中国好声音》中翻唱歌曲《我的歌声里》,一夜成名,却引发作品著作权人曲婉婷的不满,其立即向翻唱选手及节目组发出维权公告;2018年,音乐人李志在微博发布长文诉《明日之子2》未经授权翻唱自己及其他音乐人的歌曲; 2020年4月22日,音乐团队“音阙诗听”在微博点名一些卫视电视节目中翻唱其创作的《芒种》《红昭愿》两首歌曲超过10次,且未经授权随意使用、改编。

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要对商业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追究责任。

①但是随着音乐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此类情况发生越发频繁,国内电视节目对于此条文并不太重视,商用音乐版权保护机制和侵权纠纷程序中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将在下文逐一论述。

二、节目制作中音乐版权问题的现状及成因(―)音乐版权管理缺乏规范的体系我国目前通过中国音乐著作协会,采取音乐版权集体保护的模式,但不可否认其在运行过程中,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意味,从而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对于电视节目制作中的音乐没有实质性地管理,导致节目中翻唱时存在未授权问题,纠纷一旦产生,又存在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惩罚不了了之的现象。

(—)相关法律条款不清近年来,音乐作品侵权事件频繁,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仅仅提到一些对于音乐版权保护的框架性规定,对”未经授权的翻唱”这一艺术表现所侵犯的客体对象,界定仍模糊,因而在实践中很难具有说服力。

对歌曲翻唱争议的法律思考

对歌曲翻唱争议的法律思考

行 为 的一 个 基 本 规 定 。但 由 于其 模 糊 笼 统 性 以及 由此 而来
面 对 巨大 的 法 律 真 空 和 失 范 以及 汹 涌 的舆 情 , 《 中 华 人
依 然 难 以发 挥 法 律 定 纷 止 争 的 功效 。 2 O 1 1 年 2月 , 《 春 天里 》 的著 作 权人 汪 峰 发 布 “ 禁 唱 的不 便 操 作 性 , 令” , 不许“ 旭 日阳 刚 ” 组 合 再 以 任 何 形 式 演 唱该 作 品 及 其
2 0 1 3年 第 2期
( 总第 7 O期 )
桂 林航 天工 业学 院学报
J O UR N AL O F G UI L I N UN I VE R S I TY O F AE R O S P A C E T E C HNO L OG Y 学 术 苑
对歌 曲翻唱 争议 的 法律 思考
用费 , 翻唱《 两 只蝴蝶 》 。后 被 版 权 人 鸟 人 公 司 起 诉 侵 权 。 首次 出版 3 个月后 , 其 他 录 音 制 作 者 可 以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北 京 海淀 法 院判 决 邵 雨 涵 向鸟 人 公 司 赔 偿 8万 元 。
近些年来 , 作 为一 种 艺 术 表 现 形 式 , 翻 唱来 越 来 越 受 到 十分 迫 切 的需 求 。
2 法律 争 议 背 后 的 著 作权 法修 改较 量
长 期 以来 ,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积 极 践 行 对 版 权 的 司 法 保
唱让 原 歌 越 来 越 红 , 歌 曲 翻 唱有 时 也 让 翻 唱 歌 手 人 气 大 增 。 护 。我 国 现 行 的 著作 权 法 是 2 0 1 0 年 2 月 公 4月 实施 的 , 在 由于 当 时立 法 水 平 的 局 限 没 有 对 翻 唱 行 为 比如 李 代 沫 因在 今 年 夏 天 《 中 国好 声 音 》 第 一 期 节 目里 翻 唱 这 部 现 行 法 中 , 歌 曲《 我 的 歌声 里 》 而人气大增 , 让 大 家 记 住 了 这个 “ 柔 情 铁 进 行 直 接 界 定 。但从 散 见 的条 文 中 , 我 们 依 然 能 见 到 有 关 汉” 。农 民 工组 合 “ 旭 日阳 刚 ” 因翻 唱 《 春 天里 》 走 红 网络 , 并 的可 以参 照 实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该 法 规 定 , 著 作 权 人 的 著 作 登上 2 O 1 1年兔 年 央 视 春 晚 舞 台 , 成 为 备 受 追 捧 的 草 根 歌 权 包 括 表 演 权 ( 参见《 著 作权 法 》 第 l O条 第 9 项) 在 内 的 全 手 。然 而 与 此 同时 , 歌 曲 翻 唱 引 起 的 纷 争 和 诉 讼 也 此 起 彼 权 处 置 权 ; 而表演 者则 只享有 表演 者权 , 其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浅谈翻唱《春天里》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旭日阳刚”与汪峰事件评析

浅谈翻唱《春天里》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旭日阳刚”与汪峰事件评析
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忍看朋辈成新鬼,怒向刀丛觅小诗。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浅谈翻唱《春天里》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旭日阳刚”与汪峰事件评析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11日 关键词:著作权
上海-闵行区
胡君
761298362
由此可知,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侵犯了汪峰的著作权,汪峰发布“禁唱令”的行为是合法行使其著作权,其维权行为本身不该受到诸多非议与责难。至于娱乐圈的炒作行为我们早已司空见惯,回想几年前超女邵雨涵翻唱《两只蝴蝶》引发的侵权诉讼,不禁让人唏嘘不已。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抛开现象看清事件的本质,同时也有理由期待我国版权保护的春天会早日到来。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就《春天里》而言,旭日阳刚是《春天里》的表演者,而不是录音制作者。仅此一条,就足以将旭日阳刚挡在法定许可的门外。而汪峰的“禁唱令”禁止的也是旭日阳刚“翻唱”行为,并非禁止旭日阳刚录制他人翻唱《春天里》的行为。如果旭日阳刚成为录音制作者,或者电台、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就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不经汪峰同意而对其作品进行制作或者在节目中播放,但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著作权也不例外。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 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其作品。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旭日阳刚如果是在独自学习欣赏或者免费演出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不经汪峰同意且不用给付报酬而翻唱其作品,但实际显然并非如此。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AI 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新兴投资风口和科技热点,音乐领域也不例外。

人工智能技术除了对现实的音乐人和版权方造成冲击外,也对传统版权法提出一个个新兴挑战。

近期AI 翻唱现实歌手的现象屡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AI 翻唱创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其创作过程又触及到哪些风险隐患?本文试从分析AI 翻唱的原理出发,厘清AI 翻唱作品的法律定性,并对该创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AI 翻唱;人工智能;著作权一、AI 翻唱面临版权纠纷自2022年11月发布以来,Chat GPT 就以其强大的算力,超规模的数据训练,拟人的对话能力,集成式的功能迅速席卷人类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在这个由Open AI 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程序横空出世的同时,也掀起了一股讨论AICG 的热潮。

一边美国科罗拉州博览会上AI 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夺得一等奖、人工智能“源1.0”以《迷失东京》为基础创作的小说之遣词造句令人叹服。

而另一边美国漫画家提起集体诉讼,指控三家AICG 公司的模型在训练过程中构成侵权。

人们发现,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创作,已然跨越科学领域,浸染文化领域,继而在法律领域带来挑战。

这个最具革命性的技术创新时代,利益与隐患并存,让各行各业不得不开始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潜在风险。

不在局限于文字和图片的领域,AIGC 也开始逐步波及到音乐行业。

从拟人化的虚拟歌手、到根据数据推算个人歌单的智能DJ,再到索尼推出的全能辅助性的音乐创作软件,人工智能的影响正在逐步深入。

近期,出现了一股利用人工智能将歌手的声线移花接木到另一首歌曲上的创作趋势,这类利用AI 翻唱歌曲的现象被《纽约时报》的记者Joe Coscarelli 誉为“无害的百灵鸟”。

听众可以享受音乐,发布者则以低门槛的创作水平获得流量,可谓两全其美。

直到一首名为《Heart on My Sleeve》的歌曲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上爆红,这种皆大欢喜的局面方被打破。

李代沫侵权案资料

李代沫侵权案资料

问题1:《我的歌声里》作为音乐作品,是由曲婉婷独立创作的作品,因此著作权人是曲婉婷。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翻唱”是指歌手以其自有风格对他人已发表的歌曲进行重新演绎的行为。

李代沫在保持歌曲基本旋律不变的基础上,有一定的装饰,编曲配器不同,音乐的风格保持不变,属于一种典型的翻唱行为。

李代沫的翻唱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演唱权。

之后,李代沫未经授权拍摄了《我的歌声里》的MV,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词曲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受法律保护。

《我的歌声里》原创曲婉婷是这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有自行表演或许可他人表演的权利。

他人在表演《我的歌声里》时应该取得曲婉婷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

当然,法律也有除外情形,即“合理使用”。

那么李代沫在节目中翻唱《我的歌声里》,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只要表演者在这12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第九种情形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李代沫及《中国好声音》的节目组要想适用上述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显然,李代沫参加的《中国好声音》比赛,节目组是向公众收取入场费用的,不符合上述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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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类”节目容易侵犯哪些权利近年来,众多歌曲“翻唱类”节目充斥荧屏,虽然这些节目的构思、策划、编排、呈现方式有所不同,但是“翻唱类”节目在制作时所涉及的音乐作品侵权防控问题较为复杂,易于引发版权侵权风险。

“翻唱类”节目,涉及直接翻唱与改编翻唱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一般来说,“翻唱”是指重新演唱已经发表且由他人演唱过的音乐作品的行为。

按照音乐作品被翻唱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将“翻唱”细分为“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

“直接翻唱”是指在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时,基本上不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保持了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旋律等整体风貌。

“改编翻唱”是指在演唱时,对原有音乐作品的歌词、编曲、伴奏、曲风等做出重大修改,使得一般公众能明显区分重新演绎后的音乐作品,具有明显的独创性。

近几年的“翻唱类”节目因所涉歌曲众多,基本都会同时涉及“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因此所触及的权利类型也就会有所叠加,涉及的情形也会较为复杂。

“翻唱类”节目,可能触及的权利类型
(一)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翻唱类”节目中都会选取歌曲而由其他演唱者进行现场演唱,其间,不论是播放原曲的伴奏,还是现场
伴奏,都属于表演行为,都可归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畴。

因此,“翻唱类”节目应获得音乐著作权人就表演权的许可。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翻唱类”节目还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任何一个作品的产生无不凝聚着作者的思想和理念,因此作品的完整性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关。

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翻唱者为吸引公众眼球,增加点击率,迎合低级趣味,用污言秽语篡改歌词,恶意歪曲、丑化原有音乐作品内容的情况,给音乐作品的词作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这种情形下,就会构成音乐作品的词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三)署名权
“翻唱类”节目在翻唱原有音乐作品时应准确标注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主要是指词、曲作者名称以及原唱者信息等,否则也会引发一些侵权纠纷。

例如,《烛光里的妈妈》的词作者李春利于2013年因《我是歌手》节目中未经其授权就改动了歌词,并将词作者署名写错而与演唱组合羽·泉和湖南卫视发生了侵权纠纷,认为侵犯了其包含改编权、署名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

(四)广播权
电视台录制播放、直播的“翻唱类”节目针对已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电视台有权不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公开播放,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但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播放的只能是就作品所录制完成的录音录像制品或含有该等录音或录像的类似电影作品,如果需要
现场表演则不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

(五)复制权
复制权的法律释义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而“翻唱类”节目中对于复制权的行使可以体现在歌词字幕的展示及使用,或者将制作的节目录制成唱片、DVD等情形,但上述情形均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就复制权的许可授权。

另外,广播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财产权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如何界定复制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也是司法中常见的问题。

(六)改编权
前面所述的翻唱类型之一的“改编翻唱”由于是对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编曲进行了重新演绎,属于将原有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必然会被改编权所规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就改编权的单独授权。

实践中,针对“翻唱类”节目中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也是最为常见。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节目被上传至网络视频平台供公众在线观看已成为目前节目制作、传播的主流趋势,“翻唱类”节目自然也不例外,常见的也是将单个曲目或者是整部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

只要是在互联网平台上传、传播音乐作品,无论是节目制作单位还是网络视频平台都应获得著作权人就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授权。

(八)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之一,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

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

表演者的财产权,包括公开传播权、录制权、复制发行权及相应的报酬请求权。

“翻唱类”节目如果不准确标注原唱者名称,或者在翻唱时歪曲性模仿或丑化性模仿他人表演,使得表演者声誉降低的,都会侵犯其表演者权。

(九)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性权利,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之一。

在音乐领域如果只涉及音频,录音制作者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是唱片公司。

如果在“翻唱类”节目里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了录音制品的内容,就可能涉嫌侵犯录音制作者的传播权。

“翻唱类”节目,合法规避侵权风险的建议
(一)获得合法授权
对于“翻唱类”节目而言,无论是“直接翻唱”还是“改编翻唱”,都必须以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法定无需授权的情形需要予以排除。

一般来说,节目制作单位可以通过联系音著协、歌手的唱片公司(经纪版权公司)或者歌手本人来获得相关著作权的许可。

(二)要注意叠加多项授权才保险
“翻唱类”节目的制作单位如果是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侵权风险,很多情况下,是需要根据节目的特点而获得多个权利人的多项著作权的授权的。

例如,一般情况下如果想获得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复制权、表演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则可以同音著协签署“一
揽子打包”协议,通常会涵盖到,但也不排除音乐人在与音著协签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中将个别权利进行了保留。

音著协未能覆盖的权利,例如针对词、曲的改编等行为,仍需要根据具体权利归属事先分别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比如,一首歌的词、曲部分是可以独立作为作品存在的,而词、曲部分的著作权权利可能同属于一个权利人,也可能分散于不同的权利人手中。

因此在获取音乐作品的授权时,节目制作单位需要先厘清作品、权利的分布情况,并从权利的源头逐一获得授权。

(三)合法、准确地标注作品名称及著作权人
“翻唱类”节目不仅要将每部音乐作品的名称标注清楚,也需要为音乐作品的各个著作权人进行合法、准确的署名,否则就会侵犯相关著作权人,例如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需要承担包括道歉在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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