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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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类法律案例(3篇)

音乐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音乐制作人王某创作了一首名为《时光如梦》的歌曲,并取得了该歌曲的著作权。

随后,王某将该歌曲授权给一家音乐公司进行发行。

然而,不久后,王某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上大量用户上传了《时光如梦》的翻唱版本,且未经其许可进行商业用途。

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短视频平台及侵权用户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短视频平台上用户上传的翻唱版本是否构成侵权?2. 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3. 侵权用户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翻唱版本的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本案中,短视频平台上用户上传的《时光如梦》翻唱版本,属于对原作品的演绎,未经著作权人王某许可,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2. 关于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在接到王某的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因此,短视频平台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关于侵权用户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侵权用户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音乐版权的边界与维权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音乐版权的保护范围本案明确了音乐版权的保护范围,包括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

在音乐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任何形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2. 强化了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本案强化了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要求网络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抄袭歌曲曲调法律的后果(3篇)

抄袭歌曲曲调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音乐,作为人类情感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抄袭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歌曲曲调的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定义抄袭,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或者作品的整体结构、表现手法等,以相同或者相似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行为。

在音乐领域,抄袭歌曲曲调,即是指未经原创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歌曲的旋律、节奏、和声等音乐元素,创作出相似的音乐作品。

二、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

”由此可见,歌曲曲调作为音乐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器乐曲等,其表现形式为旋律、节奏、和声等音乐元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抄袭歌曲曲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抄袭歌曲曲调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抄袭行为,不得继续使用被侵权人的歌曲曲调。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翻唱歌曲属于侵犯音乐著作权吗

翻唱歌曲属于侵犯音乐著作权吗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

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

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

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

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

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

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

音乐版权规定

音乐版权规定

音乐版权规定音乐版权规定是指保护音乐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并对音乐创作作品的使用、改编、演出等进行合理管理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音乐版权的核心是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音乐创作的创造力和创新。

首先,音乐版权规定了音乐著作权的主体和范围。

创作音乐作品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享有音乐著作权,包括作者创作的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需要获得创作者的许可和授权,任何对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演出等行为都构成侵权。

其次,音乐版权规定了音乐作品的使用和授权的方式。

创作者可以通过合同、授权协议等形式将自己的版权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

这使得音乐创作能够更广泛地传播和使用,同时也使得创作者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

例如,一首流行歌曲的版权可能会被唱片公司购买,然后通过唱片发行、在线音乐平台等方式进行发布和营利。

此外,音乐版权规定了对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未经授权的音乐复制、盗版、非法下载、未经授权的演出等行为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相应的,违法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侵权收益等。

为了打击侵权行为,许多国家还设立了音乐版权管理机构,对音乐的版权进行维护和管理。

音乐版权规定还考虑了音乐创作的公共利益和推广。

一方面,音乐版权规定了公共利益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中使用音乐作品可以不需要许可,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另一方面,音乐版权规定了音乐创作的授权和合理使用的方式。

例如,合理的引用和改编、过渡性复制等行为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获得免费授权。

最后,音乐版权规定了对音乐创作者的保护和支持。

音乐创作者在音乐创作过程中享有对作品的保密权,音乐版权规定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同时,音乐版权规定了对音乐创作的支持措施,包括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创作奖励、扶持音乐教育等,以激励音乐创作者的创造力和创新。

总之,音乐版权规定了音乐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和使用方式,保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促进音乐的创作和传播。

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繁荣,抄袭现象也日益严重,特别是歌词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关于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分析。

一、歌词抄袭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歌词抄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词抄袭是指未经原创者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歌词内容进行复制、改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形成新的作品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将他人的歌词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未注明出处,且未得到原创者的同意。

二、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4)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5)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6)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歌曲翻唱争议的法律思考

对歌曲翻唱争议的法律思考

行 为 的一 个 基 本 规 定 。但 由 于其 模 糊 笼 统 性 以及 由此 而来
面 对 巨大 的 法 律 真 空 和 失 范 以及 汹 涌 的舆 情 , 《 中 华 人
依 然 难 以发 挥 法 律 定 纷 止 争 的 功效 。 2 O 1 1 年 2月 , 《 春 天里 》 的著 作 权人 汪 峰 发 布 “ 禁 唱 的不 便 操 作 性 , 令” , 不许“ 旭 日阳 刚 ” 组 合 再 以 任 何 形 式 演 唱该 作 品 及 其
2 0 1 3年 第 2期
( 总第 7 O期 )
桂 林航 天工 业学 院学报
J O UR N AL O F G UI L I N UN I VE R S I TY O F AE R O S P A C E T E C HNO L OG Y 学 术 苑
对歌 曲翻唱 争议 的 法律 思考
用费 , 翻唱《 两 只蝴蝶 》 。后 被 版 权 人 鸟 人 公 司 起 诉 侵 权 。 首次 出版 3 个月后 , 其 他 录 音 制 作 者 可 以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北 京 海淀 法 院判 决 邵 雨 涵 向鸟 人 公 司 赔 偿 8万 元 。
近些年来 , 作 为一 种 艺 术 表 现 形 式 , 翻 唱来 越 来 越 受 到 十分 迫 切 的需 求 。
2 法律 争 议 背 后 的 著 作权 法修 改较 量
长 期 以来 ,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积 极 践 行 对 版 权 的 司 法 保
唱让 原 歌 越 来 越 红 , 歌 曲 翻 唱有 时 也 让 翻 唱 歌 手 人 气 大 增 。 护 。我 国 现 行 的 著作 权 法 是 2 0 1 0 年 2 月 公 4月 实施 的 , 在 由于 当 时立 法 水 平 的 局 限 没 有 对 翻 唱 行 为 比如 李 代 沫 因在 今 年 夏 天 《 中 国好 声 音 》 第 一 期 节 目里 翻 唱 这 部 现 行 法 中 , 歌 曲《 我 的 歌声 里 》 而人气大增 , 让 大 家 记 住 了 这个 “ 柔 情 铁 进 行 直 接 界 定 。但从 散 见 的条 文 中 , 我 们 依 然 能 见 到 有 关 汉” 。农 民 工组 合 “ 旭 日阳 刚 ” 因翻 唱 《 春 天里 》 走 红 网络 , 并 的可 以参 照 实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该 法 规 定 , 著 作 权 人 的 著 作 登上 2 O 1 1年兔 年 央 视 春 晚 舞 台 , 成 为 备 受 追 捧 的 草 根 歌 权 包 括 表 演 权 ( 参见《 著 作权 法 》 第 l O条 第 9 项) 在 内 的 全 手 。然 而 与 此 同时 , 歌 曲 翻 唱 引 起 的 纷 争 和 诉 讼 也 此 起 彼 权 处 置 权 ; 而表演 者则 只享有 表演 者权 , 其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未得到尊重的版权事例

未得到尊重的版权事例

未得到尊重的版权事例
众多娱乐节目中,由浙江卫视打造的《中国好声音》脱颖而出,让其他花哨而山寨的选秀类节目一败涂地。

不过近期,《中国好声音》因学员翻唱一首歌曲,招致了版权纠纷,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事情源于“好声音”学员李代沫在参赛时翻唱了《我的歌声里》这首歌,而这首歌的词曲是由签约于加拿大nerrwerk音乐公司的华人女歌手曲婉婷独立创作。

由于《中国好声音》在翻唱“我的歌声里”这首歌时未向版权人或音著协提出申请,最终才出现了曲婉婷所在的环球唱片在网上公开发布律师函,指责李代沫未经授权在自己的mv和电视节目中使用版权歌曲,要求李代沫停止以任何形式演唱或使用《我的歌声里》。

对此,《中国好声音》节目组则强调称“节目使用过的歌曲,我们会在音著协那边登记报备,一年结束后会一次性支付费用,并非故意侵权,只是价格还在洽谈中”。

对于这样一种风波,我们其实并不陌生,因翻唱他人歌曲被指责侵权的事情屡屡发生。

相信大家对旭日阳刚因在商业演出中翻唱汪峰“春天里”这首歌被指侵权的事件仍然记忆犹新。

面对越来越多的同类事件,人们不禁疑惑:为什么唱歌也可能侵权?平时唱歌也不行吗?音著协在其中到底充当何种角色?种种疑问,实际上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读。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AI 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新兴投资风口和科技热点,音乐领域也不例外。

人工智能技术除了对现实的音乐人和版权方造成冲击外,也对传统版权法提出一个个新兴挑战。

近期AI 翻唱现实歌手的现象屡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AI 翻唱创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其创作过程又触及到哪些风险隐患?本文试从分析AI 翻唱的原理出发,厘清AI 翻唱作品的法律定性,并对该创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AI 翻唱;人工智能;著作权一、AI 翻唱面临版权纠纷自2022年11月发布以来,Chat GPT 就以其强大的算力,超规模的数据训练,拟人的对话能力,集成式的功能迅速席卷人类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在这个由Open AI 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程序横空出世的同时,也掀起了一股讨论AICG 的热潮。

一边美国科罗拉州博览会上AI 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夺得一等奖、人工智能“源1.0”以《迷失东京》为基础创作的小说之遣词造句令人叹服。

而另一边美国漫画家提起集体诉讼,指控三家AICG 公司的模型在训练过程中构成侵权。

人们发现,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创作,已然跨越科学领域,浸染文化领域,继而在法律领域带来挑战。

这个最具革命性的技术创新时代,利益与隐患并存,让各行各业不得不开始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潜在风险。

不在局限于文字和图片的领域,AIGC 也开始逐步波及到音乐行业。

从拟人化的虚拟歌手、到根据数据推算个人歌单的智能DJ,再到索尼推出的全能辅助性的音乐创作软件,人工智能的影响正在逐步深入。

近期,出现了一股利用人工智能将歌手的声线移花接木到另一首歌曲上的创作趋势,这类利用AI 翻唱歌曲的现象被《纽约时报》的记者Joe Coscarelli 誉为“无害的百灵鸟”。

听众可以享受音乐,发布者则以低门槛的创作水平获得流量,可谓两全其美。

直到一首名为《Heart on My Sleeve》的歌曲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上爆红,这种皆大欢喜的局面方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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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作为兔年央视春晚舞台的草根力量,摇身变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

而后该组合称接到汪峰方面的通知,以后不能再唱这首歌。

汪峰认为当初同意旭日阳刚演唱他的歌曲是为了鼓励他们,而现在他们开始用他的歌参加商业演出,所以停止授权,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

从艺术欣赏上来说,音乐无国界。

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上而言,音乐版权应该如何保护呢?...所谓"翻唱",实际上就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

由于音乐著作权知识的匮乏,歌手对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对如何禁止翻唱都不甚了解。

而对于一般人来说,一首歌曲有好几个歌手演绎的版本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对于谁是原唱者,谁是翻唱者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大家在网上下载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原唱者的同意而翻唱的歌曲资源,会不会损害了歌曲原唱者的权益呢?近年来,关于歌曲翻唱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从超级女声、女子十二乐坊,到孙燕姿、梁静茹、谭咏麟、陈奕迅……都曾为所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而惹出争议。

这些歌手一般是在演唱会上翻唱老歌或其他热门歌曲,因为能够轻松调动起演唱会的现场气氛,一直是歌手喜爱的方式,但如何处理背后的版权问题,却往往被忽视。

2005年,当年最火的“超女”巡回演唱会开遍全国,刚出道的李宇春、周笔畅、张靓颖等由于没有自己的作品,只能翻唱别人的歌曲,涉嫌侵权导致诉讼,在上海打起官司。

在歌手翻唱同行人的作品同时,歌手自己的作品也在被其他人翻唱着,这些人主要是采用网络上传的方式,如快女选手曾轶可一首《最天使》就被多达百人进行了翻唱,据了解,这些翻唱的人并没有给原作者一分钱。

歌手的权益遭到了损失。

翻唱是否侵权,主要看翻唱者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如果网友将自己翻唱的歌上传到互联网上,表演是免费的、也没有向网友支付报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必须标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能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如果翻唱歌曲以盈利性为目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

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的十七项权利中,没有“翻唱权”这个名词,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而所谓表演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

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

如果在没有取得歌曲作者许可的情形下演唱,则其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翻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的范畴,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的,需要同时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一个歌手要翻唱另一个歌手的作品,首先要取得原创歌手及唱片公司的同意或者是买下版权,交纳版权费后即可进行翻唱,版权费由双方协商。

尽管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事实上,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没有足够的精力放在关于歌曲的法律事务上,客观上也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授权或打击侵权。

为此我国建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度,权利人可以与该协会签订书面的管理合同,成为该协会会员,通过协会集体管理有关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许可费、进行有关诉讼、仲裁等事项。

保护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是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重要职能。

协会可以经会员授权,对侵权行为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进行维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翻唱?很多歌手认为,只有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翻唱。

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定许可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授权下,歌手无须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以合法对其进行翻唱。

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录音法定许可时的翻唱在《著作权法》第39条有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音著协授权下的翻唱,由于歌曲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但其作者是音著协的会员,任何人只要通过合法程序向音著协申请对某歌曲的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授权费用后,音著协就可授权其使用。

引起歌曲翻唱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词曲著作权人、唱片公司和歌手缺乏对歌曲版权维护的法律适应,无意中造成了侵权。

或者是缺乏对音著协的了解,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翻唱。

而歌星演唱会频频爆出侵权官司,大多与费用协商达不成一致有关。

争议的焦点多在版权使用费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上。

据了解,作为多起演唱会侵权官司权利主张人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出版局批准,于1992年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以集体管理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依据相关规定,演唱会版税率最低为2.5%。

照此标准,一场演唱会的版权使用费应为实际座位数×票价×2.5%,而这个数字往往令演出商无法接受。

所以实际缴纳的版权费,往往是与音著协协商而定,因而数额多少并不统一。

上一场少,这一场多,前一年少,这一年多,就造成了扯皮、推诿,甚至对簿公堂。

另外,有个别唱片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许可的概念,钻了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的翻唱。

还有就是网友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没有获得歌手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翻唱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上,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和不真实性,通常这种情况下歌手要维权的难度是很大的。

那么,我们如何来维护歌曲的版权呢?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的翻唱才是合法的呢?词曲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翻唱,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可以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因此,著作权人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所附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

而唱片公司通常会在专辑的封面印上“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

前面说过音著协的重要职能是保护词曲的著作权,相对的,音著协也对其会员的词曲拥有一定权利,包括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进行公开广播,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等等。

因此翻唱者只要向音著协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取得歌曲的翻唱权,无需经过歌曲原创者的同意。

对已经加入音著协的著作权人来说,为确保其对以后创作产生的歌曲享有垄断性的使用权,从而最大化地获得其商业利益。

可以选择退出音著协。

除了词曲人本身的努力,国家在法律方面也对保护歌曲版权不断进行完善。

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歌曲版权问题既多且杂,制订出来的法规也不能够面面俱全。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网上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引起了外界强烈争议。

其中关于录音制品复制权限的第46条,取消了原《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法定许可声明不可使用的例外”这一句,改为“三个月后即可使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

关于草案中最大的争论,在于第46条和48条,这两条法案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只需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使用。

对比原《著作权法》,新草案中删去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句,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三项人身权、十几项财产权,说明著作权是私权,而草案删去原法中关于权利人特别声明后不得随意使用的条款,无疑是给了翻唱者极大便利,同时损害了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者徒有50年版权合法保护器,却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结果将会是不堪设想的。

事实上,第46条中被法定许可的,是针对录音制品,但音乐作品本身并没有法定许可,也就是说,仅仅是在录制唱片时可以用上这一条,但倘若要在电视剧里、公开表演、网络上去翻唱这首歌、使用这首歌都不行的,只能用在录音制品上,这是48条的本意。

按第46条的规定,旭日阳刚可以在汪峰创作的《春天里》这首歌出版三个月后,不需要经过汪峰的同意,就可以进行翻唱录制,但这个翻唱作品录制出来后,要如何使用,就需要经得汪峰的同意才可以。

也就是说,你把翻唱的唱片制作出来,是可以的,但你不能拿去发行、传播,你只有制作的权利,制作完后没有使用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其他使用者)在使用(该录音制品版权)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60和70条法令,并没在音乐界引起多大关注,但真正的“恶法”其实是这两条,其中第60条中,虽然明确表明了权利人可以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但在第70条里,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如此声明的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也就是说,你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是没有的,所得的版权费又是由集管组织来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草案这样的规定,依旧是将音乐行业置于一个没有话语权的境地。

第70条的规定,都过度倾斜与集体管理这个组织,也就是音著协。

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权者)只要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任何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不否认“集体管理”的积极意义,但也仅限于公开播放、卡拉O K 等目前无法精确计算或收集作品使用次数的领域。

这次在草案中有关音乐的几条重大条款之修改,无一不是将权利尽力倾斜于集体管理组织。

按草案规定,集管组织可以对非会员作品进行授权,不加入集管组织的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了,不能取得赔偿,同时,法律规定不得自行成立集管组织,只能加入版权局设定的集管组织,而版费分配由集管组织来决定,实际上对于音乐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

目前,关于该草案的修正正在进行中,国家鼓励社会人士多多参与,集众人之所思所想,才能制订出最符合国情的法律。

如何对待歌曲翻唱问题,如何保护歌曲版权问题,还需要国家、音乐人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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