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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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的主要内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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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的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工会法》,1992年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二十四次会议对1992年的工会法进行了修正,这就是目前我们现行的《工会法》。

现行的《工会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责,指明了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下面我们分别进行学习。

(一)、工会性质的法律规定《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工会的性质,主要有四个要点:一是“工人阶级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只有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才能参加,这一点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阶级的成分如何确定?企业的工人是工人阶级的成员,下地的农民不是工人阶级的成分,解放军战士也不是工人阶级的成分,机关干部是不是工人阶级呢?科研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工人阶级呢?《工会法》第三条给出了一个标准,“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这就是说:“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职员,所有企业的职工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私营企业的老板是不是工人阶级呢?当然不是,所以他们不能参加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第三次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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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律知识竞赛题库100题(含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律知识竞赛题库100题(含答案解析)
17、会员组织关系随 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 会员证 接转。
18、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 集体领导 和 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 委员会 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19、中国工会实行 产业 和 地方 相结合的原则。
20、上级工会可以派员 帮助 和 指导 用人单位的 职工 组建工会。
21、成立或者撤消工会组织,必须经 会员大会 或 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并报 上一级工会 批准。
6、中国工会组织的唯一职能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即维护职能。(×)
7、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是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的。(×)
8、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就是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工作的物质支持,使基层工会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9、会员失业期间也应该按月交纳会费。(×)
10、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一、填空题。(共38题)
1、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2、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D.企业主要负责人
29、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首先树立(A)的权威。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30、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限额如何确定:(C)
A.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B.由国务院规定
C.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党群工作部(工会部分)学习内容(1.0)

党群工作部(工会部分)学习内容(1.0)

党群工作部(工会部分)学习内容(1.0)一、学习目的:掌握工会法相关内容二、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摘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三、学习知识:工会的四项职能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说明:工会法共计七章五十七条。

《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

《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

[编者按:目前,我国两亿多职工中还有一亿职工不是工会会员,劳动的组织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2001年工会法的修改仅仅加强了工会的维权作用,但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罢工仍含糊其词。

在我国现阶段,罢工已是不容回避并且较为多见的事实,但在现行立法中却几乎是空白。

]《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全兴* 汪敏**2005年3月20日摘要: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顺应了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但在罢工、工会会员资格、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资格、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等问题上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工会法2001年修改维权职能WTO 不足。

我国先后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即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工会法》和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

1950年《工会法》是建国初期最早的三大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先进生产力代表者——工人阶级的结社权和劳动权益,反映了当时“劳资两利”和“劳资协商”的特点。

1992年《工会法》是在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工会工作面临如何转轨以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形势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对1950年《工会法》作出全面修改而重新颁布的,它继承了1950年《工会法》的基本框架,同时增加了工会的性质、地位、任务以及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

1992年《工会法》虽然体现了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未能反映1992年10月中央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

1[1]因而,1992年《工会法》在实施中显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

尤其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不明确和法律责任不到位,工会干部和工会财产缺乏法律保护,工会组建规则不够细化等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急需通过修改《工会法》来予以解决。

中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法

K为何制定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K出版时间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1工会法2理解3目录4总则5工会组织6权利义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7基层工会8经费财产9附则10工会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11大修订12延伸1 工会法编辑主席令(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K【颁布日期】19920403【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7日2 理解编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会议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K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K哪些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若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最终版新修《工会法》解读

最终版新修《工会法》解读
首次实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入法。从国家法律的高度,为产改提供依 据。也为政府、企业、职工支持工会工作,参与产改提供了依据。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明 确了任务、目标和举措。6年了,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总体思路是“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 高、权益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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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修改的具体内容——修改的7个方面
3、扩展基本 职责
中国工会十七大将工会基本职责扩展为“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在 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 义。这次修法对工会基本职责的扩展,顺应 形势发展,契合职工需要,符合工会实际, 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为工会组织 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满足职工多 样化需求,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 福感、安全感,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新修部分条款内容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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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部分条款内容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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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新增的)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
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 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① 推动产改是各级工会的法定职责。(任务) ② 明确了工会推动产改的内容。骨干作用发挥依托于技能提升;主人翁地位的保障有赖于合
喜迎中国工会十八大----
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工会法》
陕西工运学院
闫海平
时间:2023年8月29日
闫海平 陕西工运学院讲师,学院党的二十大 精神宣讲团成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会干 部院校骨干师资班”成员,国家二级劳动关系协 调师,西安职教联合会师资库成员。
从事工会法、企业班组建设、中国工人运动史、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研究和教学,发表有关 论文十余篇。曾受邀到西安市总工会、咸阳市总 工会、山东临沂市总工会、陕文投集团、中联西 北院、长庆油田、延长石油、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荣华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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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62号∙【颁布时间】2001-10-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施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九、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十六、删去第十七条。

十七、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二十、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二十五、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二十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二十七、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二十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三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十二、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十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三十五、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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