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表

合集下载

《单独再生育申请适用范围及材料》

《单独再生育申请适用范围及材料》

《单独再生育申请适用范围及材料》一、申请对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单独夫妻。

包括:(一)女方是韶关户籍;(二)男方是韶关户籍,女方为广东省外户籍。

对在韶关进行再生育审批的,其独生子女认定按我省规定标准执行。

二、申请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全家户口本;(四)计划生育服务证;(五)第一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六)独生子女证明材料:1、父母双方为韶关户籍的,有单位的提供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证明;2、父母双方为韶关户籍,申请人无个人人事档案证明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非韶关户籍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

(七)特殊情况另需提供:1、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境(国)外居民,提供父母境(国)外身份证明及在当地的婚姻生育情况律师公证或使领馆证明。

3、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兄弟姐妹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三、材料要求:原件并备a4纸复印件一套。

(一)申请人身份证。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

各提供一份复印件,正反面同页复印。

(二)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原件。

提供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复印双方照片和身份信息页。

其他材料复印全部文书页。

(三)全家户口本。

申请人双方、子女及独生子女方父母户口原件。

提供一份复印件。

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该户口本全部户口登记页。

集体户口本应提供相关人员户口登记页。

(四)计划生育服务证。

原件。

核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中服务证号。

对此前申请人未办理服务证的,基层计生办应先协助申请人办理服务证。

(五)申请人档案单位证明。

原件。

该表由独生子女申请方个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并附档案的《学历表》或《履历表》等档案中家庭关系页复印件,证明及家庭关系页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新)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申请及说明[2]

(新)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申请及说明[2]

附件1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登记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计生办盖章有效,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

《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填表说明一、本表要用黑色碳素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容要真实。

二、登记地、登记日期、登记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写,登记号、乡镇(街道)核实结论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三、登记对象填表说明:1、登记地填写生育服务登记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注明。

2、男方、女方以持有为准。

婚姻状况注明初婚或再婚。

婚姻变动年月指再婚的时间。

3、登记孩次填“一”或“二”孩。

预产期填写预计分娩的日期,怀孕前进行登记的,可不必填写分娩的日期,已生育的,填写分娩日期。

4、家庭子女情况包括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

5、家庭地址(居住地)指该申请人目前居住所在的具体地址。

联系方式填住宅或手机号。

6、男方(女方)户籍指该户籍所在的具体地址。

7、承诺声明栏,请申请人(代办人)认真阅读后,签名并按手印;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委托代办人进行承诺。

四、乡镇(街道)核实填写说明1、乡镇(街道)核实结论栏,由乡镇(街道)负责填写。

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在相应的方格注明,并签名。

2、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

3、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4、生育服务登记应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五、夫妻进行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复印件。

再生育审批表_20288

再生育审批表_20288

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各一份。

填表说明: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碳素笔)填写本表。

2.姓名一栏按身份证填写。

3.民族一栏按户口填写。

4.联系电话一栏填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5.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一栏,有工作单位的填工作单位的名称,无工作单位的填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户口或身份证填写。

6.已有子女情况一栏,孩次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身份证号按身份证户口,填写,出生年月填写样式“××××年××月”。

7.家庭现住址一栏,填写现在实际住址,具体到户门牌号。

8.已有子女情况声明一栏,在“”上,填写实际情况,空项的,划“×”。

男女方签名后,须加盖手印。

9. 男、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一栏,在“”上,填写实际情况,有选项的,在选中的选项上划“√”,空项的,划“×”。

10. 现居住地审核意见一栏,只有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

1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一栏,依据的《条例》条款项应与《条例》中表述一致,空项的,在“”上划“×”。

准予生育的子女个数大写。

二(多)孩《计划生育证》办理程序及所需佐证材料

二(多)孩《计划生育证》办理程序及所需佐证材料

二(多)孩《计划生育证》办理程序及所需佐证材料1、夫妻双方提出再生育申请;2、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3、职工(以男方为主)单位签署意见;4、群众评议意见(二名群众);5、市直机关计生办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6、上报大庆市计生委,由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审批7、夫妻双方除了提供四张夫妻合影和户口本(包括第1个和第2个孩子的)、身份证、结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出具以下佐证材料:(1)、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注: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港、澳、台居民在本地定居)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注: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所在单位、计生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注:属病残儿)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计生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大庆市计生委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4)、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注: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计生主管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5)、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注:属收养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应当出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以及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6)、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注:属再婚且一方无子女)的,应当出示离婚判决(协议)书的复印件或前妻(夫)死亡证明;初婚方需所在单位、计生主管单位出具初婚无子女证明;再婚无子女方需所在单位、计生主管单位出具再婚无子女证明;有子女一方需所在单位出具无计划外生育证明。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样表)【呕心沥血整理版】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样表)【呕心沥血整理版】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儿医学鉴定,我们未抱养过任何子女,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
生 项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目前待孕。


夫妻双方签名:
张三 李四
20xx 年 x 月 x 日

---------------------------------------------------------精品 文档---------------------------------------------------------------------
男方单位情况证明:
女方外地不用填写,详见三级婚育情
男方婚育情况属实
况证明。(盖章)
经办人:
xxxx 年 x 月 x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赵六
(盖章) 20xx 年 x 月 x 日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同意上报。
经办人: 孙二
20xx 年 x 月 x 日(盖章)
20xx 年 x 月 x 日

女方单位情况证明:
男方单位情况证明:
女方婚育情况属实
男方婚育情况属实
经办人: 王五
(盖章) 20xx 年 x 月 x 日

再 生 育 指 标 审 批 表

再 生 育 指 标 审 批 表
公章
主管领导
年月日
县(市
年月日
再生育证号码
此表由申请再生育指标的夫妻填写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保存一份。
再生育指标审批表
姓名
(女方)
(男方)
出生日期
民族
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
职业
居民身份证号
第一孩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
结婚时间
申请理由
女方单位或户口所在村(社区)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主管领导
年月日
男方单位或户口所在村(社区)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主管领导
年月日
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街计生站审查意见
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街政府审查意见

再生育审批所需的证明材料

再生育审批所需的证明材料
2、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 怀孕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 娠,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处理。
3、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生育证,导致无证生育的,将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咨询电话: 当事人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盖章)
— 12 —
附件 2
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姓名 男方 女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 婚姻 结婚 族 状况 时间
孩次 性别 出生年月
政策 属性
户籍地或单位 生育备注
生育 情况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家庭近照
申请 理由 和承 诺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项规定,我们夫妻已符合再生育条件,特提 出生育申请。我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所提供的材料均属实,如不实,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黑体部分由当事人手写)
申不字[ ] 号
、 夫妻: 经审查,你们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 再生育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的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 市卫生计生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
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承办人签字:
管理地村民委 主要负责人: 员会、居民委员 会、单位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承办人签字: 计生办主任签字:
申请日期:



单 位:
(公章)
年月日
单 位: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人 民政府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审

申请再生育子女审批表

申请再生育子女审批表
申请再生育子女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户口性质
公民身份号码

□农业
□非农业妻ຫໍສະໝຸດ □农业□非农业工作单位或现住址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
户籍地

□初婚□再婚□复婚

□初婚□再婚□复婚
子女姓名
子女性别
子女出生日期
政策内外
子女属性
申请孩次

□男□女
□男□女
□双亲□双非□男亲□女亲
□叁□肆□伍□陆

□男□女
□男□女
□双亲□双非□男亲□女亲

□男□女
□男□女
□双亲□双非□男亲□女亲

□男□女
□男□女
□双亲□双非□男亲□女亲

□男□女
□男□女
□双亲□双非□男亲□女亲
符合条例
□达翰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
□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在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在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男方单位意见
女方单位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公章)
(公章)
村级审核意见
经初审,申请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政策,同意上报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乡级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同意上报。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县级审批意见
经审核,申请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法定条件,准予生育。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的均为女孩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再生育审批表
制表机关: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批编号:
注:1、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前向女方(或婚入地男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领取并填写本《再生育审批表》;
2、婚姻状况填写方法:双方初婚、男再女初、女再男初、双方再婚、丧偶(男方于x年x月x日去世),离异(双方于x年x月x日离婚)。

3、申请人携带填写好的本《再生育审批表》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携带本表及有关材料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婚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夫妻双方户籍地不一致的,另一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对所管理对象单位或村委居会签署的婚育状况予以确认,再提交受理单位审核;一方是外省的,须由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在男方或女方乡镇计生办意见栏签署意见、盖章即可)。

4、受理单位接到申请材料之日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5、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6、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工作机构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督促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5日后无举报或异议的,签发生育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回并送给申请人;
7、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子女,须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须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8、审批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

前两位为审批发放年度,后四位按审批顺序从0001开始编号。

如1500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