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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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财税系统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财税系统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财税系统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8•【字号】沪财办[1998]65号•【施行日期】199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财税系统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沪财办[1998]65号)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根据沪委府信发[1998]9号文《关于建立市政府委办局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市委市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市局决定实行局领导每周半天接待群众来访,并建立《上海市财税系统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现将接待来访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局领导接待日从1999年1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开始,同时要求各单位将群众来访的党政领导接待日亦安排在每周四上午,以便及时沟通。

(二)各单位党政领导接待日接待情况,在当天下午及时报送市局信访办。

(三)各单位办公室要做好领导接待前的准备工作,对领导接待后明确的处理意见,要及时跟踪督办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四)请各单位将党政领导群众来访接待日程安排的情况(1999年第一季度)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市局信访办。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单位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程安排单位:日期星期姓名职务备注联系电话:。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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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财税〔2015〕81号
【发文日期】2015-10-10
【实施时间】2015-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
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预[200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1.06.10
【实施日期】2001.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
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
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01]40号2001年6月1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的规定,经研究,现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进行返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先征后退”项目返退的范围
本次返退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确定的税收“先征后退”项目执行(具体项
目见附件一)。

二、“先征后退”项目的返退原则和程序
1.项目返退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退”的原则进行。

对各类欠税企业,只有在其所欠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给予办理返退手续;对“先征后退”项目随正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退。

2.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填报《二000年度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

附:2011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试人员名单

附:2011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试人员名单

106.8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8001)
95.7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9001)
110.1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9002)
627136041323 627136051318 627136211606 627170040523 627170741321 627171240727 628137024718 628137025301 628137031209 628137032917 628137042923 628137052016 628137052127 628139341924 628147021504 629139011910 629139040608 629139041909 629139070509 629139360122 629134023011 629170553312 629170765718 629170831709 629171444705
姓名
谢金华 陈雪 方小富 张庆亮 郑斌 崔费鹏 何旭 王彦鹏 李侠 张泽宇 张文 孙淑峥 孙军强 司仕成 李保健 刘星辉 刘永强 赵文 刘丽君 李晨滨 赵燕 常民庆 张会玲 朱雪梅 白宇 邢俊义 符镜蓉 吴列军 焦卡 王静
面试最低 分 数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1001)
姓名
田田 宋宇 李革 李剑桥 王琪 王明亮 高杨 肖楠楠 杨晓妍 罗俊 马学琴 王亦萱 姚海涛 宫明亮 魏莉强 王燕 赛世杰 魏春利 王军卫 王蒙 刘振亮 张岚清 王波 满朝军 孙寒淼 任明明 严莹 林丰 付蓉 税心悦 陈莫

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市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市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市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财驻沪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市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财驻沪监[2007]33号)各处、室党支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市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沪委发[2007]4号)和市级机关工委3月2日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对上海专员办出席市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方案通知如下:一、代表条件出席市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是我办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她能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能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敬业勤奋,在生产和工作中做出显著布线,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能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拥护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

二、代表的名额、构成及分配市委分配给市级机关系统44个选举单位代表名额为115名。

按照市委分配代表的名额和代表构成要求,市级机关系统分配给上海专员办出席市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名(女党员)。

要求代表在坚持先进性的同时,应具有上海专员办的代表性。

三、代表的产生程序和时间要求出席第九次党代会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少于21%。

中央党群机关

中央党群机关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
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 太原铁路公安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铁路公安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厦门海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
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
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
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
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
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
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河北省气象局 湖北省地震局
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气象局 湖北省气象局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
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 吉林省气象局 科学技术部
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江苏省地震局 辽宁省气象局 农业部 山西省地震局 上海市气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 山东省气象局 陕西省气象局
中央党群机关 共青团中央 民建中央 欧美同学会 全国总工会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 民进中央 全国妇联 台盟中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科协 中国外文局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央党校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三峡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北京海关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安部 国家海洋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 铁道部 中国人民银行 九三学社中央 民盟中央 全国工商联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中国文联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民革中央 农工党中央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财驻沪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财驻沪监[2009]73号)各处、室:为切实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经办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组长:杜悦妹组员:卞文甫、李明、董建平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机构设置主任:卞文甫副主任:李明、董建平成员:徐瑶玲、邵依群、李家骅、李名震、潘力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专员办二处。

三、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财政部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指导上海专员办内部相关处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针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组织做好“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

(四)负责做好全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关信息、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05•【文号】财外字[1999]第74号•【施行日期】199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财外字[1999]第74号1999年3月5日)近年来,财政部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专员办机构改革以后,难以再象过去那样承担大量的具体日常事务,为此我部决定本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专员办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原则。

对中央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委托管理职能,我部曾以财工字[1996]第85号文予以明确。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各地专员办不再将原委托职能作为日常工作。

在此情况下,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财会资料的完整性,原属各地专员办负责管理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日常事务全部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专员办保留部分专项监督职能。

二、关于资料移交。

各地专员办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所属中央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财会信息资料,包括报表、财政登记表、联合年检报告以及相关电子数据等移交当地财政厅(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及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收缴资料要抄送一份给当地财政厅(局)。

各地财政厅(局)要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交接,收到的资料要妥善保管。

三、关于“两费”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对划转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行代征。

代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仍按财工字[1996]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入库。

各代征机关可按入库收入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用于补充业务经费。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2年度公务员招录面试


面试最低 分 数
103.6
117.3
111.5
107.9
1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4001) 614114061429 614131071119 614170561513 相小红 钱慧琴 魏玮
107.9
2
615115250914 615115251718 615115252010 615115252019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5001) 615115253016 615115253929 615115255225 615115255308 615123004330 615170060106 616121310502 616121311223 616121340818 616121350117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三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6001) 616121351201 616121360601 616122103203 616131071123 616151022219 616170341226 617121110208 617121111125 617121120923 617121340402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7001) 617132286007 617137058607 617139352407 617139480101 617139604914 617139621610 618121120614 618121312420 618121372117 618122101910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8001) 618122102802 618122105015 618122106106 618122108020 618122110926 618122111724 619121320601 619122102615 619122104901 619123003205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9001) 619123005621 619123007117

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研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研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3年查前调研和上报检查名单的通知》(财监便[2013]5号)的有关要求,我办决定对石油石化、电网、通信、航空、机场等15户企业开展查前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予以支持配合。

一、调查方式和内容此次查前调查,采取相关资料分析、现场走访、约谈等方式方法,重点关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政资金使用,财税政策执行等情况。

被调查企业需准备的相关资料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表;2、2011年、201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具审计报告企业报送财务快报及内部财务报告);3、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包括企业会计准则);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5、近三年被审计、税务等有关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理情况。

二、有关要求请相关企业积极配合此次会计信息质量查前调查工作,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我办将根据调查情况选择部分企业列入检查名单上报财政部。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登陆我办门户网站查阅下载,网址:http:///。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周玉敏 64332211-1101张杰 64332211-1105地址:上海市永福路248号邮编:200031电子邮件地址:************************传真:************附件:1.查前调研单位名单及联系人2.企业基本情况表二O一三年三月五日附件1: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表注:1、单位性质填列中央企业、A股、H股、N股、S股、T股上市公司等,如果单位性质有交叉的应予以注明(中央企业和A+H股上市公司);2、控股股东或主管单位情况填列最终控股的集团公司名称;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情况包括审计年度、事务所名称、审计意见类型等4、接受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填列被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包括有关监督部门的名称、检查的时间内容、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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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部分以税还贷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1999﹞165号
【发文日期】1999-10-18
【实施时间】1999-10-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财经字[1999]702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税务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办[1999]68号)精神认真审核后,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填写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分局填写的《外汇以税还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98年项目还贷凭证及沪财办[1998]68号文中规定企业应上报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申请表》和《汇总表》到市局税政一处领取。

“九四专项”项目以税还贷工作仍按原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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