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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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的问题-优帕克

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的问题-优帕克

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的问题-优帕克一、当前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的问题(一)规模被限制按照《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每个信托计划有限200份的硬性要求,现在单个房产信托项目的规模都在1个亿左右,成本过高,房地产信托的门槛很高。

目前房地产公司普遍把信托公司看作一个贷款发放机构,投资于单个房地产项目,使信托公司充当了银行的融资角色,忽略了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信托公司的信托分解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信托贷款金额小,多为临时性的、过渡性的贷款,是在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严四证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低于35%的情况下,房地产项目的先期投入资金。

这种信托融资模式把具有高利贷性质的短期资金长期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规模被大大限制。

(二)产品流通性低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房地产信托产品二级市场,没有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目前信托产品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变现,且不能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持有者寻找合适的转让对象和确定转让价格比较困难。

加入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转让信托合同,必须自找买方,双方谈妥后,再到购买信托合同的信托投资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而在美国,投资者持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便捷的转让渠道大大提高了信托资金的流动性。

(三)双重征税对于信托财产的课税既有对收益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租赁所得、投资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增益所得等收益征税;又有对流转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交易额课征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以及对契约、合同、文书、凭证等课征的印花税。

由于《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将不动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应用和处分时,双方发生信托关系,伴随着产权的转移,需交纳一定税金。

当信托合同终结时,作为委托人的信托公司要将资产还给委托人或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人时,再次发生产权转移,又交纳了一次个人所得税。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现状与问题哲学院副修生龚奥 2010202854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为一种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渠道和风险分散方式,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优化和金融创新具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意义。

REITs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有近60年的发展历史,不过,在中国REITs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现状我国第一个比较接近国际标准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为2002年7月28日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10天内2.3亿元额度全部售出,反应空前热烈。

然而,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主要集中在市政建设项目、危改小区项目等基础建设项目上,纯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很少。

2004年全国约有31家信托投资公司共计发行约83个房地产信托产品,募集金额约122亿元,而平均募集资金仅为1.47亿元。

国内目前有57家信托基金,其中约20家投资于房地产,或采取借贷形式,或直接参与投资开发。

但这些都不是通常所说的符合国际定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派息比例、免税政策上都没有明确清晰的定义,都只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一种最初级的阶段。

目前国内的REITs试点,有两种模式,分别由央行和证监会牵头。

2009年,央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央行的REITs 方案为偏债券型,委托方为房地产企业,受托方为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房地产信托受益券。

受益券为固定收益产品,在收益权到期的时候,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应该按照合同的要求收购受益券,作为结构性产品,可以按照资产证券化的原理,通过受益权分层安排,满足风险偏好不同的委托人与受益人。

而证监会版REITs则是以股权类产品的方式组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物业所有权转移到REITs名下并分割出让,房地产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一样通过持有REITs份额间接拥有物业所有权,REITs在交易所公开交易并且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障碍及路径选择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障碍及路径选择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障碍及路径选择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通过信托公司发起设立,以募集资金作为投资主体对房地产进行投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在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现状、障碍和路径选择的问题。

首先,就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现状来看,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模迅速增长。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4年底,我国共有148家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产品达到了6000余只,产品余额超过4.5万亿元。

房地产信托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商业地产、住宅地产、工业地产等。

然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障碍。

首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不断收紧,限制了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高风险投资工具,风险管理机制相对不完善,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较大。

此外,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产品设计和业务模式相对单一,缺乏差异化和创新。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可以选择以下路径。

第一,加强监管,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高风险性质,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机制,提高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第二,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应当加强市场准入门槛,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防止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三,推动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房地产投资信托应鼓励创新和差异化发展,加强与其他金融产品的衔接,提高对不同投资需求的满足,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托公司和产品。

总之,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仍面临着一些现状、障碍和路径选择的问题。

要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监管,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只有在政府的扶持和监管的引导下,房地产投资信托才能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并为投资者带来更稳定和可持续的收益。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信托投资风险管控研究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信托投资风险管控研究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信托投资风险管控研究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呈现出了不断增长的趋势,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风险问题逐渐浮现。

其中,信托投资也成为了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房地产信托主要是由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发行,用于投资房地产领域的信托产品。

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信托投资的风险也逐渐增加,如何管控信托投资的风险成为了必要的课题。

一、信托投资的优势与弊端首先要理解的是,信托投资具有的优势和弊端。

房地产信托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合理配置信托资金可以大幅度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能够降低个人投资门槛。

此外,通过信托投资,还可以实现资金与房地产项目的紧密结合,提高资金投资效率,拉动经济发展。

但是,信托投资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首先,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特征,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大,投资风险也非常高。

再次,出现运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

二、信托投资风险管控的现状当前,我国信托公司对于信托投资的风险管控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首先,信托公司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精细化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预案设计,最大程度上控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对于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信托公司还采用了严格的风险监管措施,实时监控项目的进展和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我国监管机构还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以确保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例如,通过对信托公司的准入机制和准入条件的规范,以及对信托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品质等的监管评估,实现对信托行业的有效监管。

三、进一步完善信托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尽管我国信托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对于信托产品的设计与销售,需要加强产品的透明度和风险提示。

例如,在信托产品的行销过程中,应该提前告知投资者相关的风险提示,以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其次,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对不确定性风险加以预防和控制,确保风险严格可控。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障碍及路径选择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障碍及路径选择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障碍及路径选择近年来,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重要经济增长点的房地产业融资需求不断增长。

由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处于高垄断地位,房地产信贷依然是我国房地产业融资的主渠道。

我国房地产业对资金需求扩大与传统融资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使得房地产业加剧金融风险的隐患和陷入融资困境的问题凸显。

信托是中国房地产金融创新的主流范式和主要趋势,“信托+银行”是中国房地产融资的主流模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简称REiT)作为有效的投资手段可以活跃和刺激金融市场,作为融资手段可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背景及现状(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国外的发展概况房地产投资信托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初的兴起,60年代末期的一度繁荣,70年代的重创和低迷,80年代的复苏渐进以及90年代后的迅猛发展。

经过40多年的发展,REIT在美国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美国已成为当今世界REIT最成熟和典型的国家。

美国目前大约有300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运作之中,管理的资产总值超过3000亿美元,而且其中有近三分之二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得以迅速发展,目前REIT正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从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来看,可以归纳出其在实践中的主要特征如下:1.房地产投资信托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2.资金运营方式以贷款类为主3.资产配置风险集中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房地产投资信托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预先设定的单个项目,使资金金额和投资期限均与房地产项目相配套,以获取最大化的投资收益水平。

这种将全部资金投资于单个房地产项目的资产配置策略使信托资金承担了很高的集中性风险。

从长期来看,随着信托投资公司在房地产行业的投资经验和管理团队的成熟以及可供选择的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增多,大部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将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构建房地产项目投资组合的方式来配置信托资金。

浅析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基于当前我国房地产融资体系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和挑战,本文试图分析房地产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融资;发展对策1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及其特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采取公司或信托(契约)基金的组织形式,以发行收益凭证(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收购持有房地产(一般为收益性房地产)或为房地产进行融资,通过量元化的投资选择各类不同的房地产证券、项目和业务进行组合投资,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派给投资者,一路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方式。

REITs在香港被译为“房地产基金”,在台湾译成“不动产投资信托”,而中国大陆一般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西方国家的称呼也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直接称为REITs,但在英国和亚洲一些国家称为房地产投资基金(Property Investment Fund,PIF)。

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REITs具有多元化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化经营管理、快速聚集资金、可随时生意赎回,流动性强的特点,在多数国家还有专项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

由于参与主体多元化,其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

2 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第一,理论体系不够完善。

REITs是通过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召募资金作为投资资金来源的,该收益凭证是要按股票交易法则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和流通的,这就需要给该凭证一个交易价钱。

相对于证券产品价钱定价理论,REITs的定价要复杂得多,传统的资产评估方式显然是不能知足REITs资产定价的需要。

虽然国外有相关定价理论可以借鉴,但国外成熟市场和国内非成熟市场的不同将使得直接套用国外的定价方式会产生“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后果。

浅析我国房地产信托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房地产信托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引言房地产信托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它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我国房地产信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浅析,探讨其在当前金融市场的地位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房地产信托的概念和特点房地产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或其它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的单位发行和管理,以房地产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

其特点如下:1.资金来源多样化:房地产信托的资金源自于个人和企业投资者,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

2.投资回报相对稳定:通过与房地产相关的资产投资,房地产信托可以实现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

3.风险可控性强:房地产信托通常会在信托计划中规定一定的保证措施,降低风险,并加强对资产的监管和管理。

4.灵活性较高:房地产信托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资金使用方式和投资策略。

二、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现状房地产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以下是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现状:1. 迅速增长的市场规模截至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积极开展各类房地产信托产品,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

2. 多样化的产品类型房地产信托产品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包括土地开发信托、商业地产信托、住宅开发信托等。

这些产品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3. 信托风险逐渐得以规避政府部门对房地产信托进行了一系列监管措施,规范了发行和管理过程,有效降低了信托风险。

同时,信托公司也积极采取措施,增强对项目的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

4. 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结合房地产信托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结合也越来越多,例如与保险、资管计划等进行联动,进一步提升了风险控制能力和投资回报。

三、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趋势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和未来的趋势预测,我国房地产信托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 行业集中度提高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信托市场的行业集中度逐渐提高。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状况与发展对策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状况与发展对策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以房地产投资项目为对象的信托基金,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投资、开发、经营和管理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充分发挥了在房地产领域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状况较好。

自2009年我国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来,该领域已经迅速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有多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成立,并发行了大量的信托产品。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房地产市场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对策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应加强监管,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作。

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的管理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应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权。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包括项目信息、风险提示和业绩报告等,让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投资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可以定期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向投资者传授相关的投资知识和风险管理技巧,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

加强市场竞争,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的规范发展。

鼓励更多的机构参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行业发展的良性竞争机制。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状况良好,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通过加强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推动市场竞争,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整体水平,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浅析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几个问题

浅析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几个问题◆马 岚 山东黄河信息中心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辨析房地产投资信托,从国际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发展的内容和结构看,它主要是一种集合不特定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专门进行房地产投资和经营管理,并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金融证券业务。

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起源于美国,后来在其它国家得到发展、创新。

从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各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最初都是在专项立法基础上设立起来的,随着各自不同的经济环境发展而不断变化。

诸如香港特区,1997年7月爆发亚州金融风暴,整个香港的资本市场及证券市场萎缩,一方面,大部分商业银行收缩贷款甚至停止借贷活动,即使银行愿意放贷,利息必定颇高,房地产开发商需支付高息才能获得银行贷款;另一方面,除债券市场外,房地产开发商也难于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加上当时遭受通缩困扰,银行存款利率低企,股票市场不振,投资资金苦无出路,在此经济环境下,香港特区政府2005年推出《信托业务守则》,同年11月成立香港首家最大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即“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证券投资者开始关注以投资房地产,收取高息及稳定回报为主题的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

从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发展看,有几层涵意:一、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于不特定投资者,资金来源广泛。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主要投资对象为房地产资产。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投资收益是由业务单位持有人共享。

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房地产金融投资组织机构,需有一套完善的法规对其组织、讯息披露、资产结构、受托机构责任、联权结构和收入结构分配比例等作出明确规范,诸如香港已实施的《信托业务守则》。

本质上说,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是一种信托投资业务,通过组合投资和专家理财实现大众化投资房地产,小投资者也可以少额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并得到税负上的好处。

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看,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不仅可扩阔融资渠道,不须过份依赖银行借贷去筹集资金,且可以较低成本向各类投资者融资。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随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快速发展,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监管主要依据《信托法》和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殊性并未进行充分考虑。

因此,在实践中,有些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可能存在法律漏洞,无法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金流向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目前,许多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资金并不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而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资,这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投资者可能无法真正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房地产投资信托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问题,给金融稳定带来潜在风险。

此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方面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涉及多方的合作,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可能会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管辖权。

这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最后,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方面亟待改进。

目前,一些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此外,一些投资者在购买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时缺乏专业知识,容易受到误导和损失。

因此,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法律问题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为了保障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监管、资金流向、合同履行、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加强。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才能有效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提升其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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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4期SHI JINGJI 经济JIAO视角近年来,央行逐步提高了房地产业的融资门槛,房地产企业开始积极寻求创新的融资方式,于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以其融资的优势和灵活性获得了投资者的认可,并逐步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起来。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现状(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概念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房地产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拥有者将该房地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公司或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经营,对外发行受益凭证,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

并以委托人的名义,由具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按照委托者的要求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

并将所获得房地产管理的收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所获利润扣除一般房地产管理费用及买卖佣金后,由受益凭证持有人分享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现状从本质上来说,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资产证券化的形式。

从已有的经营模式来看,都是收购已有的商业地产并出租,靠租金回报投资者。

2003年6月,央行出台的“121文件”促使商业银行加强了对房地产信贷的控制。

于是开发商纷纷利用信托填补资金缺口,当年9月,房地产信托发展到30亿元,12月达到60亿元。

从2003~2008年,5年间房地产信托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2004年,银监会启动REITs 基础制度的研究,全年资金规模达到将近120亿;2005年,商务部提出打通内地REITs 融资渠道的建议,当年信托资金达到约160亿;2006~2007年略有回落,截至2008年8月,共有51只房地产融资类信托成立,产品规模17.35亿元,占集合信托资金比例为47.74%,比2007年略有增长。

2008年12月21日,国家要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并且可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

中国大陆地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设立的前期筹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虽然在我国推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目前还面临较多创新和突破,REITs 的发行时机已经臻于成熟。

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的问题从1992年信托融资引进至今,房地产信托发展速度很快,发展规模不断壮大,有效解决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困难。

信托融资为房地产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我国现阶段还处在市场经济初期,信托融资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规模小且模式单一按照《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每个信托计划要求普通投资者的资金一般在20~40万元,但因为房地产融资额大,有的需浅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问题张立岩(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信托产品模式单一且规模小;信托公司业务中的道德、法律以及税收中存在的问题、风险问题等等。

之后对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提出了提高信托产品流通性、培养机构投资者并完善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等一系列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道德问题;税收问题;流动性问题中图分类号:F83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4-0069-03金融·保险69SHI2009年第4期JINGJI 经济JIAO视角要一两个亿的资金,单笔金额便很大,给融资造成困难。

信托计划认购起点不低于5万元,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并不容易接受。

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普遍扮演了一个贷款发放机构的角色,而且通过信托计划募集得到的资金基本上都运用在一个房地产项目上,而且房地产商的开发和投资没有完全分离。

信托计划应有的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也并未发挥。

(二)信托公司在房地产业务中的道德问题由于我国缺乏完善成熟的监督机制,信托公司仍有可能会降低委托人的投资要求而投资于和自己相关联的房地产企业,违背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1.职责“转委托”现象信托公司在行使投资决策的职责时存在“转委托”的现象。

目前市场发售的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托产品中,信托计划中列明由政府发文确认债务,并由人大通过决议,列入财政预算,这实际上属于变相的政府担保,与《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而且,信托公司无法控制当地政府的或有负债、后续财政收入、支出情况,甚至无法及时获取准确信息,一旦出现流动性不足,就会引发这类信托产品的延期兑付,或是出现发新还旧的市场道德问题。

2.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也会导致道德风险。

在信托公司寻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其与项目提供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劣质的项目可能会比优质项目提供更高的预期收益率,劣质的信托公司利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以提供比优质信托公司更高预期收益率水平的信托计划吸引投资者,从而把优质信托公司驱逐出这个市场,导致信托公司与项目提供者之间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

(三)税收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做出明确规定,缺少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这不利于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只要满足了《国内税收法》第856~858条的法定要求就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1960年,艾圣豪威尔总统签署了将REITs 作为利润传递的特殊税收条例,一直持续至今。

而在我国,由于《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将不动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应用和处分时,双方发生信托关系,伴随着产权的转移,需交纳一定税金。

当信托合同终结时,作为委托人的信托公司要将资产还给委托人或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人时,再次发生产权转移,又交纳了一次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信托财产的课税既有对收益的课税,又有对流转的课税。

多重征税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影响了投资者的收益率水平。

(四)流动性问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是一项难以解决的系统工程。

信托产品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其相对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吸引了广大投资者,但在流动性方面,却成为制约我国房地产信托融资发展的另一个瓶颈。

1.信托产品认知度低根据我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不能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因此,信托产品的知名度、认可度比银行储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都要差很多。

而信托产品的销售,不能公开宣传,不能异地销售,其整体销售计划难免受影响。

现行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发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采取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等形式,目前,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通常采取与投资者分别签订信托合同的形式,其本身流动性较差。

2.信托产品缺乏转让平台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尚未建立,没有有形的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缺少转让平台,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直接影响投资者的购买意愿,进而制约信托产品的资金募集。

由于没有集中竞价交易场所,投资者欲转让所持信托产品,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变现,持有者寻找合适的转让对象和确定转让价格比较困难。

按照现有的转让模式,流通市场发展的滞后已制约了信托产品的进一步发展。

信托产品不像有价证券可以随时转让,因此不能进入流通领域,这样就限制了信托产品的活跃程度,尤其是在没有兑现前,其产品的价值无法实现,使得一部分购买者在急需资金时,无法进行等值兑现,会带来投资者的资金到期不能及时兑现的风险。

这直接导致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低、交易成本高,限制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金融·保险702009年第4期SHI JINGJI 经济JIAO视角三、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虽然出台了这些法律法规,但是针对性并不强,尤其是关于投资信托的立法仅仅处于初级阶段。

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我国REITs 经营事业的法律基础,但是关于房地产信托的各项实施细则,尤其是投资信托的具体运作、税收制度等细节并没有很清楚的操作法则。

最新的规定,信托产品200份上限已经被突破,而且在房地产投资信托运营中的双重征税问题也有待于补充和修改。

(二)培养机构投资者在美国,无论是权益型REITs,还是抵押型REITs,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各种专业的房地产中介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育很不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数量较少,管理也很不规范,在执业过程中时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有时还会发生诈骗等刑事案件。

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必须具备严密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具体运行操作机构。

我国应建立由房地产信贷部、住宅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组成的多元化投资机构体系。

由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负责操作运行,由保险公司对开发项目开立担保信用证,还要组建大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证券等级评估机构,并由证监会进行监管。

(三)完善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可以考虑引进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强化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规范大公司的行为,监督公司经营者;有利于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从源头上遏制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提高投资者信心。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

我国目前还有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的问题,很多公司股东关联交易严重,个别公司甚至存在挪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因此,应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受托行为,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

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四)改变双重征税制度从税源上看,信托投资公司创造的收益和投资者获得的收益都来源于信托财产。

而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所有,房地产信托机构本来就是一个代人理财的机构,该机构应对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那部分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其对所经营的信托财产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

应考虑通过明确界定纳税主体,确认纳税主体是信托受托人还是信托收益人,改变长期以来双重征税带来的弊端。

如果信托所得被分配,受益人应为纳税主体;如果信托所得仍在信托财产内,则信托财产本身纳税。

当信托公司只是作为资产受托管理者代客理财时,则不应对信托机构征税,应由受益人缴纳信托收益所得税即可。

(五)提高信托产品流通性应设计标准化信托计划产品,使其收益权凭证具备证券性质。

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结构、资金缺口、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来确定不同的融资方式。

国家可以调整对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制度与模式,建立信托产品信用评级体系、信托产品的定价等一系列制度,如果通过标准化的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的评级,并且评级结果能够被投资者和银行所认可,那么,信托产品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流通,银行也可以接受信托产品作为质押物,增加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建立高效、透明、完善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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