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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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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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概述《德国民法典》第932-93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该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从非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个法则:“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

”(nemoplusiurisadaliumtransferepotestquamipsehaberet)罗马法的这一法则比善意取得规则更令人信服,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才是合理、合法的。

罗马法的这一规则在德国土地法中很容易得到贯彻,因为德国的土地制度很详尽,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通过土地登记簿人们很容易知道所有人是谁。

然而在动产法中则不尽然,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人经常不统一。

出让人占有某物,使人相信他就是该物的所有人,占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推定的效果(第1006条,以下凡涉及德国民法典条文时,均只标明条文)。

因此,一个以占有为基础的、令受让人信赖的权利表象构成了保护善意取得的基础。

商品交易的安全要求人们相信这一权利表象———占有某动产的人即为某动产的所有人———否则,人们在任何一次购买行为中都要检验,出让人是否为该动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否为由所有人授权处分的人,这将使物的交易相当困难,且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然而,并不是只要存在权利表象,外人基于信任从非所有人那里取得占有,即可取得所有权。

只有在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物交给他人占有,使外人对这一权利表象产生信任的情况下,才会使真正的所有人有可能承受不利后果。

比如,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占有、而该他人转卖该物的情况下,所有人才承担风险。

因此,第935条排除丢失物的善意取得,但为了维持必要的交易安全,对于丢失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可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合意和交付的善意取得(第932条第1款第1句)如果出让人是非所有人,采用第929条第1句的转让方式向受让人交付了他人所有的物,那么,这个受让人———如果是善意的———即可根据第932条的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是由给大家带来的善意取得制度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且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力外观。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权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2)??善意取得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

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盗脏、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另外,原则上,仅“物权”可善意取得,因为物权有公示制度,即使错误的物权公示亦可产生公信力。

债权因无公示制度,不能产生足以支撑善意取得的公信力,不适用善意取得。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权”,因工商过户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与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不确定权属的不动产,当取得人以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时,可以由取得人取得相应的权利,而不因其所有权是否有效或合法而受损害。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取得人的善意和保护取得人的投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不动产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激发人们对不动产市场的信心,促进交易的活跃,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该制度也能提高不动产的流动性,减少不动产资源的浪费,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不动产的需求。

另一方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也能提高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动产的权属较为复杂,不易确定。

如果没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将会给不动产市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交易难以进行。

而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可以降低交易的风险,提高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然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取得人的认定比较复杂,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善意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这一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

其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未得到充分法律保护,法律条文相对较少,实施细则有待完善。

这给取得人带来了不确定性,使其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加强立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和制度建设。

同时,还应不断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不动产善意取得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其次,要加强人才培养和普及教育,提高人们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认知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再次,要加强跨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监管和管理。

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要点:其一,让与人对其占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无善意取得可言;其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着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受让人通过买卖行为取得对该财产的占有,假如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如继承,则不产生善意取得;其三,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是习惯商品经济进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固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沿革(一)善意取得制度探源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

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罗马法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转给他人”及“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94年版,564页)的原则,侧重对所有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94年版,349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进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使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日益突出,同时需要在法律上建立善意取得制度。

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关于动产,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

同时也在判例法中确立了与罗马法不一致的公开市场原则,根据此原则,任何人在市场上购买物品后,假如受到第三人追夺,原所有人只能按照公开市场价格给买受人补偿后,方可请求返还财产,否则不得追夺。

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不动产存在瑕疵或存在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凭着善意以寻常的办法取得该不动产的情况。

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依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情况下的权利保护和责任确定的制度安排。

这两个概念的出现与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便利。

首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特点在于善意、努力。

要求凭借善意和努力得到该不动产,意味着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合理的交易规则,不能以欺诈、隐瞒真相或其他不端手段获取不动产。

同时,要求取得方通过尽职调查、合理预防等手段,以一般人的常识、审慎和努力去获取不动产。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公平合理的不动产交易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动产交易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往往难以完全了解不动产的各种情况。

因此,如果买受人可以依法取得不动产,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能为他们提供便利,还能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规定了登记手续的规范和程序。

登记是不动产交易的关键一环,通过登记将权利变动和债务转移等情况记录在档案中,使其公开透明,为交易各方提供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的依据。

同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强调了善意取得方的财产权利保护,使其在合理期限内,不受第三人追索权益的影响。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以现实登记为基础的信赖保护原则。

登记是权利能够得到保护的前提,善意取得方在登记后,无论是否知道不动产存在瑕疵或第三人权利,都可以根据登记情况正当获得不动产。

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买受人在交易中更加便捷,增加了交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然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制度实施中的难点。

不动产登记系统可能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数据录入错误等问题,这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

其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机会。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也被称为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

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是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1.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

2. 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

3. 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4. 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牺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却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商品流通的稳定性。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范文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范文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其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源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应当以公示的方式为公众所知悉,公众因信赖公示的内容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具有公信力。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当动产的受让人基于对转让人的信任和交易安全,且无过失地相信动产的出让人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时,即便该受让人实际上未受到动产所有人的保护或认可,也能在特定条件下取得该动产的质权。

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 受让人需善意且无过失。

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或无法得知出让人不具有处分权;无过失则要求受让人在交易过程中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2. 标的物为动产。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此制度。

3. 已经交付标的物。

即受让人和出让人已经完成了交付手续,实现了质权的转移。

4. 出让人必须具备让与权。

即出让人在出让时必须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或所有权。

四、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善意受让人能够取得该动产的质权;二是原权利人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

根据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的质权具有对抗原权利人的效力,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标的物或请求赔偿损失。

五、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1. 交易安全与原权利人权益的平衡问题。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但也可能导致原权利人利益的损害。

对此,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如设立更为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公示制度,以平衡交易安全和原权利人权益的关系。

2. 善意的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人在购买不动产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无辜信赖而受到不当损失的情况。

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1.善意取得优先原则: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取得人优于不动产原欠债务人。

即使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仍存在权利,但如果善意取得人在安全买卖环境下取得所有权,其权益应得到保护。

2.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权益原则: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第三人在善意取得不动产权益时可以免除不动产的其他担保责任。

3.保护承受人合法权益原则:在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为了保护承受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承受人能够合法取得所有权。

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善意取得不动产权益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取得人对取得不动产权益的事实、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具备善意取得的主观状态。

2.关联交易:取得人与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违法关系,例如受贿、贿赂等非法交易。

3.交易方式合法:善意取得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4.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证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人应具备合法的登记手续和登记文件,以证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四、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五、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权益,法律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以善意取得优先、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权益和保护承受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具备善意取得和交易方式合法等条件。

它适用于各类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并在法律层面为善意取得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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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执行合法程序和标准后,善
意获得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这个制度中,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即
他/她不知道这些物品的源头存在瑕疵或瑕疵的具体内容),他/她可以取
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的要件,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
善意取得制度源自于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法律保护善意取得者
的利益。

按照这个原则,善意取得者是指以一定的合法地位和信仰购买或
以其他方式获得财物的第三方。

这个原则的基本理念是,法律通过允许善
意取得者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既保护了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又稳定
了市场秩序。

善意取得的要件:
为了确保善意取得制度的有效运行,法律界对善意取得的要件进行了
规定。

一般来说,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合法的方式和手段、
符合诚信原则、不存在优势地位和获得的方式和手段是普遍认可的。

具体
来说,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指的是,善意取得者通过正当途径(如购买、继
承等)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通过违法手段(如抢劫、盗窃等)获取。

符合诚信原则是指,善意取得者在获得财产时没有蓄意地隐瞒或歪曲事实,同时也没有恶意地违背交易的基本规则和诚信原则。

不存在优势地位是指,善意取得者(包括公开市场上的购买者)没有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
对卖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普遍认可指的是,善意取得者通过一般认
可的交易方式和手段获得财产,而非通过特殊的或具有争议性的方式获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
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有很广泛的应用。

在物权领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土地、房屋和车辆等动产的转让。

在市场经济中,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增加交易的合法性和确定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有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原有所有权人的权益受损,但考虑到整个市场经济的需求和效率,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公平、增加市场活力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应回补偿原有所有权人的损失,并通过证据等方式严格规范善意取得的条件和程序。

总的来说,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取得者利益的同时,也平衡了原有所有权人和交易秩序的利益,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如何界定善意取得者的标准、如何确定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与原有所有权人的利益的平衡等问题,这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和社会公众的需要,通过合理和切实的法律安排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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