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标 签】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1993-06-25【实施时间】1993-06-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实施细则四川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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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正文:----------------------------------------------------------------------------------------------------------------------------------------------------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十二月二十七日京政发[1986]165 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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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企业及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
对免征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房屋,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依照房产余值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一九八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改扩建或装修后的房屋,应调整房产原值。
第五条新建房屋从房屋入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没有验收入帐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二、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房产税;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
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六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应缴税款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库。
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税金,按月缴纳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跨地区的企业,由房产座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域、山区和其他地域部门新成立的建制镇,因为经济不发财,衡宇简陋,县人民当局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核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省政府鄂政发[1987]64号文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者注:除本条规定者外,现规定:一、下列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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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
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