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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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1〕107号各市安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进一步推动和引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逐步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目的,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注重过程、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目标和任务: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各环节、各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计标准(修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计标准(修改)

险控制措施。
从业人员是否知道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控制措
4.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 4. 风险管理培训教育 施。
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掌握、落实 计 划 和 培 训 教 育 记 现场检查: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录。
重大风险控制措施现场落实情况。
-4-
A级 要素
B级 要素
标准化运行要求
2.配备或委托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 询问:
3.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设 3. 注册安全工程师配 有关人员是否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构成。
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备 或 委 托 的 相 关 文
4.安生生产管理网络健全,各级机构配备 件、资料。
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审计要求
2.4 组 织 机

1. 安全管理机构具备相对独立职能,配备
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规定要 1.设置安委会,安全生
求。 2. 配备或委托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 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 3 年化工安全生 产经历。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生产、经
产 管 理部 门和 配备 专 职 安 全生 产管 理人 员 的文件。 2.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
1.2 法律、法 1.达标后每年至少 1 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 规和标准符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 合性评价 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编制符合性评价报
告。 2.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 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1. 企业识别和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 标准 和政 府相关 文件的管理制度。 2. 更新记录,目录清 单和文本数 据库。 3.培训、宣传记录。
1.重大风险清单是否与评价结果一致,风险控制措施是否符合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解读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解读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 (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 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 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 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十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十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21]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21]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21]1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21〕14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名录

法律法规名录
2008-04-08
2008-04-08
35
苏安监[2008] 63号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8-05-09
2008-05-09
36
苏安监【2008】14号文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2008-02-01
2008-02-01
37
苏财会〔2006〕46号
2004-01-09
2004-01-09
21
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09-02
2006-10-01
22
国家总局1号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7-22
2005-09-01
23
国家总局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12-28
2008-02-01
附件7: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收集清单
序号
发文文号
文件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更新时间
责任部门
责任人
备注
1
主席令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05-01
2
主席令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07-05
1995-01-01
3
主席令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2008-01-01
4
主席令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1-29
2002-11-01
5
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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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
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
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新产品试制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参加试验人员了解、熟悉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参与中(扩)试的所有人员应当进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专门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七、小试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试验所使用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和器具等应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小试实验场所应与周围的其他实验室、装置、建筑等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不危及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八、中(扩)试装置应根据试验所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试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周边建筑、设施或其他生产装置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九、试验开始前,应对小试、中(扩)试装置进行严格的安全性检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中(扩)试装置试车前,要组织2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装置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现场勘查结论必须经检查人员鉴字确认。

十、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装置现场,遇有异常情况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及时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十一、小试、中(扩)试结束后应当对试验进行总结,试验总结报告必须有试验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处理措施的内容。

试验总结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确认。

十二、小试、中(扩)试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小试、中(扩)试中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新产品试制的结果,是新化学品或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科研机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新产品试制成果的应用、转让和推广要明确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在安全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转让科研项目的同时,必须同时出具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技术鉴定报告等文件,防止转让过程中转嫁事故隐患。

十四、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上简称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初期,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审查或设立审批手续。

未经安全审查,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十五、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

应根据试生产工作的需要,成立专门的装置试生产工作小组,确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小组内必须有项目设计、施工人员参加。

工作小组负责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六、装置试生产应编制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并编制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安全性论证,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七、应当对参加试车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试车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试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十八、装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产装置的工程质量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装置安全性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开车。

十九、在试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规操作;对重点部位严格控制,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试生产。

二十、装置试生产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试生产结束后,应对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装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十一、科研部门和危险化学业品生产企业应对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

新产品试制方案、开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各阶段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十二、科研机构和其他化工企业进行的非危险化学品的小试、中(扩)试和装置试生产,参照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小试是指科研部门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进行的试验性研制;中试、扩试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制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试生产是生产装置建成后,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装置试运行。

新化学品原则上是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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