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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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是指在不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他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具体的范围会根据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使用:个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如自己阅读、观看、收听他人的作品。

2. 教育与研究:教师、学生、研究人员可以在教育和研究活动中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3. 引用与评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的作品,并对其进行评论和批判。

4. 新闻报道:新闻机构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新闻报道。

5. 程序数据处理:合理使用作品的程序数据处理、搜索引擎等。

6. 临时复制:在不商业目的下对著作作品进行临时复制。

7. 残疾人合理使用:为残疾人提供特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变和调整。

因此,具体的合理使用范围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新媒体时代是信息传播方式的重要革新,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主要由报社、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所拥有,而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新闻作品,因此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

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给个人创作和发表新闻作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大的自由。

个人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自己的新闻报道、评论等作品,借助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性,个人的声音可以更快速、更广泛地传递给大众。

这使得新闻报道更加多元化,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各种声音和观点。

新媒体时代也增加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难度。

互联网的特性使得新闻作品的传播较为容易,一篇文章或一段视频可以在短时间内被无数人阅读和分享,因此侵权行为也更容易发生。

很多自媒体无视著作权,擅自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

由于互联网上的作品往往是数字化的,容易被复制和修改,导致原创作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少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建立了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新闻作品的定义和范围,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加强对新闻作品的监管,建立了举报和追责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些国家还设立了新闻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引导新闻从业者遵守著作权等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正常秩序。

除了法律和行业自律,技术手段也可以加强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可以有效保护新闻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被篡改和盗用。

建立起一套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合作机制,加强对作品的搜集、认证和保护。

通过技术手段和合作机制的应用,可以更好地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媒体时代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个人和组织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新闻作品的自由度增加,但其著作权保护也变得更复杂。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采用技术手段加强作品保护,是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措施。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时事新闻的认定——新闻报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时事新闻的认定——新闻报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主观 感受、思想情 感或修辞 、评 论。单 纯事实消息 与记者 的 见闻、体会和评 论组合在一 起 ,具备独创性 的 , 可 以成 为著作 权 法保护 的作品 。 《 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 护 条例》 第六 条第 ( 七)项的规 定与著 作权 法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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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 “ 亲近 绿 色 ,拥抱 自然—— 广 州 本 田增城 工 厂媒 体开 放周 ” 活动 的介 绍 ,主 要 介绍 了广 州本 田增 城 工厂 2 0 年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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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报 出版 中心是 人 民网的所 有者 。人 民 H报社 网络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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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 。”
北方 国联 公 司是 中华广告 网的经 营者 。 中华 广告 网分 别于 ( ) 、 克 文 发表 当 日进行 了全 文转 载 ,转载 ( )文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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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 的照 片和发 言全 文 。刊 载上述 两篇 文章 的 网页底 部都 权 。我 公司从 未收 到过 原告 的删 除通 知 。如果 我 公司构 成 有 “ 人民网版权 所有 ,未经 书面授权 禁止 使用 ”字样 。 侵权 ,也 应按 照 出版 文字 作 品报酬 规定 的标准 赔偿 。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闻作品著作权成为新媒体时代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新媒体不仅加速了新闻的传播速度,也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要明确一点,新闻作品是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

新闻作品不仅仅指纸质媒体是的新闻报道,也包括了电视、网络、手机等现代媒体形式的新闻作品。

这些新媒体带来了新的媒体形式、新的传播方式,也对原有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是保护新闻作品的创作、发表、传播、演绎等方面的权益。

在新媒体时代,由于新闻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新闻事件得到广泛的报道和评论,新闻产业链条更加复杂,因此对于新闻作品的保护也更加重要。

在保护著作权方面,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常见的方式。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规定新闻机构或者个人作者对其创作的新闻作品拥有著作权;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新闻作品的公共利益,新闻机构或者个人作者在引用已经发表过的新闻作品的时候,需要注明来源并说明作者。

同时,在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上,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新媒体的特性以及新技术的不断进步。

在新媒体时代,新闻还涉及到语音合成、图像合成等新技术。

这些技术给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可信度和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更加细致的著作权保护方案来保障新闻的权益。

除了法律手段,增强新闻作品著作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新闻机构或者个人作者在创作新闻作品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著作权利益,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利益。

在引用别人的新闻作品的时候,需要注明来源并说明作者,以避免引起著作权纠纷。

总之,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需要兼顾新闻的传播效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以更好地促进新闻产业的发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新闻传播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这引发了一系列与著作权法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当前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指的是信息的生产、整理、处理和传播过程。

它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编辑、翻译、摄影和摄像等各种形式的表达和传播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是及时性、公益性和行政性。

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民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和编纂等权利的权利人。

作品可以是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录音等各种创作形式。

二、新闻传播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1.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内容,涉及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报道可以被视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新闻报道往往是实时、即时的,所以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提出了挑战。

2. 采访和引用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访和引用信息来源。

采访涉及对被采访者的提问和回答的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和保留。

引用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已创作的作品、观点或言论。

采访和引用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3. 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问题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原创文章被转载、盗版、链接等在内的问题,都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三、新闻传播活动的合法性与著作权的平衡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权衡与平衡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信息的传递和社会舆论的塑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促进。

新闻规范法律知识点总结

新闻规范法律知识点总结

新闻规范法律知识点总结一、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新闻行业的基本要求。

新闻报道应基于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以免误导公众和侵害他人权益。

新闻采编人员应尽力搜集并核实信息的可靠性,排除个人主观偏见和利益驱动,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

二、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平衡新闻报道的新闻价值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隐私权。

在涉及隐私的报道中,应审慎权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确保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名誉权与新闻报道的界限新闻报道在揭示真相、舆论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过度报道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风险。

名誉权是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应避免对他人进行恶意抹黑、诽谤等行为,慎重使用言辞和表述,确保新闻报道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四、著作权与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引用他人的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等。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应尊重著作权,依法进行合理使用。

借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出处或征得授权,避免侵犯著作权。

五、新闻报道中的道德准则新闻报道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应该遵循媒体行业自律的道德准则。

新闻媒体应该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抹黑、攻击他人。

同时,在采访报道中应尊重个体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暴力、恐吓、侮辱等行为。

六、网络新闻与虚假信息的防范互联网的发展给新闻传播带来了便利,但也给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渠道。

新闻媒体在网络时代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新闻报道的职业准则进行信息搜集、核实和发布,杜绝虚假信息的传播。

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保持客观理性的判断。

七、新闻报道与社会责任作为第四权力,新闻媒体担负着社会监督和公共利益的责任。

新闻报道应多关注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

在报道中,应注重平衡报道的对象,尊重各方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新闻规范涉及到真实性、客观性、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道德准则、网络虚假信息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时事新闻作为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入手,探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

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方面,涉及到记者、媒体机构和新闻资讯网站之间的权利分配。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范围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保护期限上,根据法律规定,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本文将总结讨论,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法律基础、研究、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时事新闻作为当前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信息载体之一,其著作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时事新闻著作权权属的明晰及保护的健全,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领域的秩序和发展。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保障公众获取时事信息的权利,成为当务之急。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商业等多个领域,其中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

本文将围绕时事新闻的著作权概念、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时事新闻著作权在现代传媒环境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

通过对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为新闻传媒从业者和权利人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时事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相关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有所启发,为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2. 正文2.1 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形成的,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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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著作权——以许结诉王东岳、中国工商时报社案为例作者:夏倩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著作权与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

一方面著作权是大众媒介的重要的权益之一;一方面媒介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界定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何种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区别著作权与邻接权,理清著作权的主体,抵制剽窃和抄袭,以及非法使用新闻作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梳理侵权行为的情节,坚决打击侵犯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新闻报道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主体侵权情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新闻转载量猛增,数量突飞猛进的背后有着一系列的问题,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加上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相关立法远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法律严重滞后,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凸显出来。

一、理论分析:新闻报道著作权的认知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基于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邻接权。

著作权的主体根据主体性质划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根据是否直接进行创作划分为作者和非作者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是由著作权法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简言之,就是作品。

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即有独创性,还要有形式要件即可复制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①著作权与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

一方面著作权是大众媒介的重要的权益之一;一方面媒介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法》又尚未颁布,长期以来部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

然而,何种新闻属于作品?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如何界定?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新闻作品是指新闻记者或有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人员在新闻活动过程中,通过采访等形式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

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而新闻作品虽是以时事新闻为材料的,但由报社安排记者、编辑进行深入采访、进一步加工而创作出来的新闻作品就不是简单的“时事新闻”,这种作品是以“时事新闻”为基础的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并不属于同一概念。

新闻作品是对时事新闻的二度创作,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新闻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创作完成新闻作品后所享有的和新闻作品相联系的专有权利。

③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闻作品不同于时事新闻,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新闻作品在一般情况下都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为媒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报社等理应享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这也是《著作权法》第16条的应有之意。

这样就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扫清了理论上的障碍。

二、案件回溯:许结诉王东岳、中国工商时报社案2003年7月,许结注册了一家名为“走进中关村”网站,开始委托其聘用的人员在该网站上报道中关村市场信息。

许结与聘用人员兰庆约定:对委托兰庆创作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许结与聘用人蒋乐约定:对委托蒋乐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

2004年4月17日许结与这个计算机报社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从2004年5月1日至2004②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③《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年7月31日,中国计算机报社的inforweb网站有偿享有对许结网站所刊载的全部信息网上转载权,中国计算机报社需向许结支付使用费6000元。

同年4月29日许结与中国电脑报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8月10日电脑商报社以6000元的价格有偿获得许结在网上信息的纸质媒体上的独家使用权。

2004年4月30日至5月9日期间“走进中关村”网站陆续刊登兰庆创作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蒋乐创作的文战俘《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兰庆与许结共同署名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电脑节上码抗议》,许结创作的《今日市场点滴》等文章。

2004年5月5日中国计算机报社Inforweb网站使用了许结于5月4日在其网站登载的《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并将文章改名为《大恒DIY—PC销售新概念》、《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两篇文章,分别署名为intozhgc。

2004年5月12日中国工商时报社在其报纸第13版刊登的题为《电脑节中关村日记》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王东岳/文”,此文以5月3日至5月8日为时间段,用日记形式报道“中关村电脑节”。

其中5月3日以《节未到,广告战已来》一文;5月4日以《大恒DIY计算机开张》为题,对许结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改后使用;5月5日以《“粘客”又有新差事》为题,对许结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除后使用;5月6日以《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为名,将许结的网站上的《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的文章略作删减;5月8日以《王码抗议北约轰炸中国使馆》为题,将许结网站上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电脑节上王码抗议》一文进行了删减后进行了使用;文章最后一段全文使用了许结网上的《今日市场点滴》一文。

许结遂以王东岳、工商时报侵犯权利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有形形色色的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本案中原告许结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等6篇文章系对中关村市场行情与社会事件从个人角度所进行的记述评论,上述文章在被上载到“走进中关村”网站时便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服务器磁盘,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持续地供访问网站的社会公众化借助于计算机感知。

因此上述文章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从作品。

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间拥有的一般原则为作者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享有,同时法律也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未进行创作的委托人可以享有委托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拥有控制他人侵权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对于原告许结主张的损失赔偿额因其主张是其网站全部作品转载的月使用费,不能作为其中某作品被抄袭以及使用的计算根据。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作品被侵权利用的损失证据,本院将依据原告作品的可能来获得收益并考虑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影响予以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向原告许结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伍千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九十元,两被告负担三千元。

④三、案例分析: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行为剖析(一)该案中的作品属于个人创作的新闻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享有著作权。

在本案中,原告许结称自己于2003年7月24日正式注册创办了“走进中关村”网站,同时有偿租用了北京东方网景数据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磁盘空间。

这是一个利用互联网适时反映中关村市场行情的个人网站,其刊载的信息绝大多数是由许结本人以及聘用的人员亲自采写的,最后由许结统一进行审定修改后发布,许结称自己对此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被告王东岳在辩解时,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网站上的文章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王东岳的不妥之处在于使用原作但未经原作者同意,但是,因为这些原则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所以不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有明确规定“我国门户网站未被赋予新闻采访权”,但由于许结创办的“走进中关村”网站属于个人网站,网站聘用人员对“中关村电脑节”的相关活动的时事新闻进行创作,该行为属于基于时事新闻的个人创作。

在本案中,由于中国工商时报社是国内知名的新闻类报社,其涉案文字作品均与“中关村电脑节”这个时事新闻密切相关,但由于这些作品并非“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新闻作品”,这些作品既具有独创性,又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符合享受著作权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文章的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换言之,这些作品虽是以时事新闻为材料的,但所有文章均是由许结的“走进中关村”④闻名法律网网站的聘用人员进行深入采访、进一步加工而创作出来的,因此不是简单的“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新闻”为基础的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所以,作者享有著作权。

(二)在该案中,许结享有传播者权,他既享有著作权,又享有邻接权。

被告中国工商时报社称,许结的诉讼请求缺少证据支持。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网站的合法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许结是合法的著作权人。

《电脑节中关村日记》所使用的是原作品是雇佣作品,对于雇佣作品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在被告王东岳的进行编辑询问之时或者之前,由于原告许结和相关文章的作者,而不是归许结所有。

许结作为传播者,对自己在传播作品的过程形成的“传播作品”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该案中包含了传播者权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传播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性劳动为原有作品赋予了新的表现形式,由此产生了新的作品,获得了此类作品的著作权,而许结和另一作者有合作作品被中国工商时报采用,他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另一类情形是,由于传播者的创造性不够,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被赋予另外的权利,即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而许结享有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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