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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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42号: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财税[2010]42号: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

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税费减免

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税费减免

三、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1)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位、 开发商与改 造 安置住房相关 的印花税 以 准 的棚户区改造 规划或年度 改造计 划的改 造
及 购买安置住 房的个人涉及 的印花税予 以免 项 目; 改 造安置住 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
征。
户区被征收 人签订 的房屋征 收f 拆迁 ) 补 偿 协
在商品住 房等开发项 目中配 套建造 安置 议 或棚户 区改 造合 同( 协议) 中明确 用于安 置 住 房 的, 依据 政府 部 门出具 的相关 材料 、 房 被征 收人 的住房或通 过改 建 、 扩建 、 翻建 等
| .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 0 1 3 1 1 0 1 号
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 棚户区改
六、 本通知所称 棚户 区是 指简易结 构房
/, J造 工 作 的 意 见 》 ( 国 发[ 2 0 1 3 ] 2 5 号 ) 有 关 屋较 多、 建筑密度较大 、 房屋使 用年限较长 、
税。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 总局
2 0 1 3 年l 2月2日
三、 对经 营管理 单位 回购 已分配 的改造
安置住房 继续作为改 造安置 房源 的, 免征契
税。
四、 个人首 次购 买, 按1 %的税 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 0 平 方米, 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屋征收( 拆 迁) 补偿 协议 或棚户区改造合 同( 协 方式实 施改造的住房。 议1 , 按改 造安置住房建筑面 积 占总建筑面积 七、 本通知 自2 0 1 3 年7 月4 日 起 执行 。《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的比例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 。 织转让 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现在的城市发展的越来越快,就⾯临好多⽼城区会被拆迁的状态,⽽且城市的城区也在不断的拓宽。

⽼城区拆迁的话开发商肯定是要给与⼀定的补偿的。

那当地居民在收到这些补贴时需要缴纳税费吗?国家对于这些都有什么减免政策吗?店铺⼩编为您解答。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税率征收税。

适⽤税率按照本次换⼊房屋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被拆迁户缴纳契税可选择两种⽅法:先按照房屋买卖销售价格到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国⼟资源和⼟地管理局交纳契税,然后持相关证明再到购房所在地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再按照减免以后的税额到国⼟资源和⼟地管理局缴纳税款。

3、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与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2、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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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6)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免收本地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可减免的前期费用
二、可减免的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说明:1、“可减免的前期费用”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部分;
2、表格中“——”表示可免税项目,无“——”表示可减税项目;
3、表格中“?”项目表示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及计税依据确定该税率;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年1.5—30元每平方征收,时限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月到交付)、地方教育发展费
(2010年以前按1.5%征收,11年开始按2%征收);
5、省、市地方规定的可减免项目:中央用于对直接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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