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籍、户口政策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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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

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

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19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

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19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19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19]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第3章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第十二条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第十三条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

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办理迁移条件:

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附: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录

14个卫星城:

通州区通州镇卫星城,大兴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房山区燕房卫星城、良乡卫星城,门头沟区门城卫星城,昌平区昌平镇卫星城(南口、埝头)、沙河卫星城,延庆县延庆镇卫星城,怀柔区怀柔镇卫星城(雁栖、庙城、北房),密云县密云镇卫星城、平谷区平谷镇卫星城,顺义区顺义镇卫星城(牛栏山、马坡),丰台区长辛店卫星城。

33个中心镇:

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

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采育镇,平谷区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第十四条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或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

(1)申请人为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申请);

(2)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请人在本市卫星城、小城镇购房,办理“小城镇农转非”或“农转非”,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二)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住房证明;

4.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住房证明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5.其他证件证明。

第4章:附加

人口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家庭稳定和对养子女抚养教育有益,公安机关除了取消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以外,还将北京市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3条:

一、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二、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在京入户条件也有所调整,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18岁以下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北京户口:1、继父与未成年人的母亲结婚三年以上;2、继父再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过一名子女;3、未成年人由母亲抚养已达三年以上,并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三、为解决部分未成年人的父亲已经死亡、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现面临上学没有北京户口的问题,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在京入户条件也有所变化。凡是符合以下两点要求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入户:1、未成年人父亲生前为本市户口,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2、未成年人与其祖父母经本市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办理了监护抚养关系证明。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公地点:北京市成寿寺路甲19号。

咨询电话:876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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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办理详细流程-高新技术企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昨天6月20日人事局电话通知去取调令,至此我的北京户口就解决。平时这户口没什么用,但办个护照,签证,港澳通行证什么的非得回原籍,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办,不过整个过程的麻烦程度还算能够承受,说句公道话,海淀人事局虽然态度比较严肃,但办事情还算认真公道,不象有些地方单位有意无意的卡一下,总之,只要你的材料齐全无误,还是能办下来的,我的整个过程用了3个月左右。 办理的流程如下: 1. 个人提出申请:夫妻二人亲笔签名的申请 2. 公司批准:表现形式就是在各种表格上盖章《干部调京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 海淀人才审核并证明是在海淀人才存档,存档年限超过两年:方式是通过两个表格:《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海淀区各类企业调入人员保留全民身份审批表》 4. 海淀人事局:初审所有材料,条件,开具商调函, 5. 海淀人事局:初审档案并提交北京市人事局 6. 北京人事局:做最后的审定。 第一步:资料准备、提交到海淀人事局并拿到商调函 资料准备如下: (1) 夫妻双方申请(申请署名必须手写) ;当时准备了两份:一份夫妻双方签名的申请;另一份有公司盖章的公司的申请,结果夫妻双方签名的申请被收下,另一份被扔出来了。 (2) 调京人员的接收函。接收函上需经办人签字,留下联系电话;**没有人事权的单位盖上公章后到海淀人才中心再盖公章 (3) 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 调京人员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 有随迁子女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 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7)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8) 在京一方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9) 随迁子女超过16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0) 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经公司盖章后到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并盖章; (11) 填写的《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两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见后面有扫描件。 (12)户口在京一方档案中的《海淀区各类企业调入人员保留全民身份审批表》、《海淀区各类企业保留全民身份人员调出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在京方开介绍信到海淀人才查档案复印。 第一步注意事项: 海淀人事局的办理时间是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8:30至17:30;中关村人才2层 海淀人才:工作时间9:00至17:00;海淀科技大厦7层 户口卡上的未婚要改成已婚更改流程:拿结婚证户口卡,到户口卡到所属的派出所更改。公司名称也不能有错,拿公司证明信和户口卡到所属的派出所更改。 所有复印件表格上的公司的章一定要清淅可见。尤其是第(12)项的章在海淀人才复印时要加重些才能印清楚。 另外,此项业务人事局只面对公司的申请,不对个人,但是不做任何验证,只是口头问一下是个人还是单位,全靠自觉,但要是真的说真话了,个人办理者会很惨。这时还是不要找麻烦的好,一定要是先准备好如何扮演人事部的员工,注意稍微培养一下演技,不是谁看上去都有做人事的气质的!呵呵!起码将人事部的某一位当做原型来塑造一下。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知多少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知多少 为了规范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制定了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下面范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集体户口管理原则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集体户口迁入条件(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若干规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京财综 (1993)893号1993年5月4日)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1993)5号“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公安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现将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户口迁入。指由市外迁入本市、由本市他所管界迁入、回国、解除劳动教养、劳改释放迁入。 2.户口注销。指出国、劳动教养、逮捕等注销户口。 3.出生登记。 4.本所管界内户口移动。 5.分户与并户。 (二)收费标准: 办理以上户口登记时,每人每次收费2.00元;分户与并户,每户每次(不按人头计算)收费2.00元。

办理死亡注销、参军注销和军人复转迁入户口不收费二、使用计算机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局自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为市委、市政府及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和为群众提供人口信息查询不得收费。 三、以上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做他用。 四、使用计算机的公安派出所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收费票据由公安局提供式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套印财政局收费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5〕51号文件转发)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严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增长,特对本市郊区农村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农民落户集镇范围。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即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镇,北至清河镇)以内的集镇和门头沟区政府驻地、各县的城关镇,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迁入落户。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郊区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允许本市农民务工、经商、办服务业自理口粮迁入落户。对本市农民到远郊风景旅游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要从严控制。县城关镇以外集镇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

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 很多外地户口朋友认为成为首都市民是遥不可及的梦想。最近人民网又爆出了黑市通过灰色途径办理北京户口收费30万元,而且还门庭若市的消息。其实,也许你符合户口进京条件,但由于对政策不了解错过了机会。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户口进京的相关政策,国光对户口进京政策按受理审批部门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一所帮助。 有权审批户口进京的行政部门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各区县人事局,只要上述行政机关一经审批,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都会配合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A:经公安机关审批 一、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北京市户口人才引进政策相关问题解析――审核流程具体要求说明

北京市户口人才引进政策相关问题解析审核流程具体要求说明 时间:2010-04-06 19:25来源: yua nhk点击:次大家可以登录评测天下论坛中人才评测栏目查看更过详细的文章!!!!!!以海淀区办理引进人才所需材料为例: (1)单位写出"关于申请XXX调京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纳税情况、被调入者基本情况、突出业绩和作 用、引进人才理由,单位盖章(台头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说明: 一般格式是: 第一部分,公司情况,主旨: 公司的贡献越大越好,包括: 公司 的纳税情况,是不是重点企业等,有多少写多少; 第二部分,个人基本情况,主旨: 个人的经历越清楚越好,包括: 学历情况,工作情况,取得职称的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三部分,个人家庭情况,主旨: 家庭困难越大越好,包括:说明两地分居多长时间了,配偶的学历,工 作,等; 第四部分,对公司的贡献,主旨: 贡献越大越好,包括:

做了哪 些项目,为公司创造了什么样的利润,或者为公司节约了多少成本等。 2)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I ■ '。宀 注意: 合同的时间。签订时间和时长,一般签两年比较合适。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跨国公司地 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所需要的证书均为北京市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 科技企业的证书,在第一带去后由窗口验证后以后就不用带去了,窗口会在相关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已审。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所需要的证书均为北京市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证书,在第一带去后由窗口验证后以后就不用带去了,窗口会在相关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已审。 (5)调京人员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结婚证、身份 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 I ■ '。宀 注意: 1、调京人员第一学历必须是本科且具有学士学位; 2、如果已经结婚且一方为北京户口这样的情况一定要说明,因为办理过程中会考虑两地分居的情况;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

外地生源人才引进北京落户条件说明

外地生源人才引进北京落户条件说明 一、关于应届生身份 很多同学,在毕业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的接收单位。实际上,国家规定,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毕业,都有两年的择业期,这期间只要没有签订“三方协议”,(注意是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实习学生都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不会影响应届毕业生身份。),就算是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不同的就是,劳动合同只是合同关系,不存在接收关系,不处理档案和户口。而三方协议一旦签订,是一式三份(有的学校是两份),表示单位,学校和本人都已经接受了派遣关系。那就会给出“报到证”,一旦报到,就类似于七八十年代的那种分配了。就表示已经是就业人员。 所以,如果没有心仪单位,或者还想年底参加考公的同学,一定不要随便把三方协议签出去。可以暂时保管起来,保留好应届毕业生身份。 二、关于户口档案存放处 如果要落户北京,一般都要经过漫长等待。很可能毕业的时候,户口档案(以下简称户档)还暂时不能迁过来,需要缴纳一定时间社保才可以。为此,我们的户口和档案就需要一定时间存放在。通常学生的档案都是在学校,户口分为在自己出生地,未迁出。和已经迁到学校两种。我属于户口、档案都在学校的那一种。实际上,国家规定两年择业期内,户档是可以留在学校的,但现在学校往往狠心的不给留存。因为毕业生量太大,而且毕业后往往难以管理,很多学校不愿意揽这个摊子,通常都会告诉你不能留下,必须迁回原籍或放在省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1.放在学校 如果可以搞定学校行政的老师,给你放在学校,这是最最最最方便的方式,但考虑到学校有寒暑假,也有发生异常的可能。但权衡来讲,是最方便的做法。 如果搞不定,就只剩两种选择。一是,迁回原籍,自己原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或者放在自己上学所在省份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2.迁回原籍 迁回原籍的话,户口也会跟着回去。具体放回家家里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还是放回人才中心需要自己确认。总之,如果迁回原籍,真正落户时,需要到学校开个“已迁回原籍”的证明。当然,这个难度非常小,只要保存好当时的迁移证,学校一般不会不给开。 档案放在自己家乡,无论在哪里先工作,办理的话,都有爸妈在家,而且自己家里的办事机构,如果需要开证明,找熟人,也很方便。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doc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全文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

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一条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

北京市户口迁移手续

北京市户口迁移手续 北京户口迁移手续。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处就向媒体发布了一个好消息:为了最大限度简化户口迁移手续和办事程序,全市户籍派出所将于10月10日开始,实现市内户口迁移迁入地一地办理。目前,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已经率先实现了一站式办理。 以往居民办理户口迁移,先要到迁入地派出所征得派出所的同意,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这样一个户口迁移办下来,居民至少需要跑3次派出所。而现在,各派出所都进行了联机,居民只要直接到迁入派出所提出要求,派出所就可在公安系统网络上完成居民的户口迁移。 由于派出所一地办理业务数据与市局中心数据库实时同步一致,加强了派出所间的协同,杜绝了“在途户口”的发生。市公安局中心系统还可以对网上户口迁移业务的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办理业务信息和审批信息由市局中心系统集中存储、备查,避免造假户口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各派出所之间的联机事务处理,还实现了网上户口审批。实现网上户口审批后,承报、审批过程均可通过网络实时完成,只要民警在系统办理页面登录,即可查看到分局回复的审批意见,即时办理有关业务或回复群众。 户口迁移“一地办理”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还可以同步进行,群众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的同时,即可办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当场拍照不需要交照片办证。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必再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但是,办理其他户口事项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需出示以下证明: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迁入的提供《结婚证》;迁入人 (16周岁以上)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光纸黑白大头标准照片。 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对本市居民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应查验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北京市石景山古城政务大厅 010******** 1.公证处提供该户主允许调入户口的证明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

北京市户籍、户口政策共9页

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北京的办理程序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北京的办理程序 这个办理程序仅限于独生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都在北京天津 上海重庆这四个直辖市的非独生子女情况。另外需要说明的 是,目前父母户口落户北京以后,医保和社保仍然属于原籍不 能转过来,可以享受的只是持北京户口老人所享受的其他方面 的政策。关于医保和社保是否可转属于各地执行的地方政策, 譬如杭州就可以转。因为现在父母常年住在北京,所以我认为 户口先转过来不会比不转有什么坏处,何况政策总是在变化 的,早作打算,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即使以后觉得有什 么不妥,户口要再转回原籍也是非常方便的事情。呵呵,扯 远了。 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需要的材料清单,后 面说明相关的内容。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 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 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 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 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具体说明 关于受理条件: 父母申请的时候首先要满足年龄和离退休这两个条件,其次,独生子女或者非独生子女但是其他子女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户口再或者其他子女已过世的,可以申请。另外父母两个人必须一起提出投靠申请,如果一方已经过世,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关于审批程序: 海淀区的投靠申请受理统一在西钓鱼台中关村科技园区行政服务大厅(也就是海淀区办护照的那个大楼)4层405房间,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点受理材料以后会报给市局审批,50个工作日内会把批准的材料返回到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通知取材料后要求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原籍到北京的派出所的户口迁移手续。问了受理点的民警,说一般都没有问题 关于申请材料:(所有的复印材料都要求A4纸大小)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收原件。

2020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京政办发〔2020〕9号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

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

【精品文档】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实用word文档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 篇一: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一、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户口,需持以下 证明: 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局级)出具的介绍信; 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转工资、档案关系的介绍信(影印件);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中组部、人事部的批件及报户口介绍信; 2、落户人员名单; 3、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三、办理驻京部队军官(含文职)配偶子女、父母随军户口,需持以下证明:(一)配偶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的干部任职命令或干部调京工作的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配 偶居民身份证; 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需有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二)子女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女军人需有师以上单位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

4、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三)父母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出具的干部家庭情况证明; 3、父母居民身份证; 4、当地街、乡政府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办理军队、武警干部(含文职)转业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 2、本人军官转业证; 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 4、在京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五、 办理留学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教育部或北京市人事局入户介绍信; 2、本人护照; 3、本人户籍证明(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需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4、来京创业的留学人员需持《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入户申请表、在京合法住所证明及本人(家属)户籍、身份证明等。 六、办理科技副处级以上干部家属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人事部、市人事局的批件; 2、在京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 业部门的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齐全,当即办理。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开具《户口 准迁证》,并收取工本费1.5元。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口所在地开 具《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领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然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篇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落户北京手续

单位如何给应届生办理北京落户手续 如何从一张接收函到正式落下北京户口,是很多应届毕业生好奇又是十分关注的,这里以国务院直属单位为例,为大家揭开单位为学生办理落户北京手续的神秘面纱…… 一、网上录入信息 8月左右,单位需要在人事部系统上录入今年招录应届生的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毕业院校、专业、双证号码、报到证号等) 二、联合办公 录入信息之后等待人事部10-11月联合办公的通知。联合办公即联合审查,审查当年招收的应届生的全部材料原件,主要是: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接受函、户口卡(或户口迁移证)等。 三、领取批件 联合审查之后,单位总部即可拿到人事部最终落户的批件。 四、市公安局审核 单位拿到批件后,即可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户政大厅办理落户审核,单位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有: 1 人事部批件; 2 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一式两份,写明毕业生的基本情况、来京落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3 北京高校毕业生本人的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片(京外高校为户口迁移证)、报到证、人事部接收函(三联单)、单位与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 4 上述所有证件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一份。 市公安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齐全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同意入户手续。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单位人事部门,让单位把需要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要求补齐后重新提交审核。 五、派出所落户 通过了公安局的审核,最终落户材料被送到派出所,进入最后的落户阶段。提交一张照片办理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每个人的户口对应一张登记表),户籍信息变更、录入完毕后,打印制作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卡),通知单位领取。自此,落户工作便大功告成。 看来,落个户中间需要的过程还真是一个都不能少,步步都不能错。这一系列手续下来,才能拿到那张成为北京常住人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另外,中组部的流程和人事部大体相似,只是中组部只有给单位的批件,没有给学生个人的接收函。 这其中还有一些审核过程需要注意,比如申请接收函也要录入系统,其间有可能需要核查社保信息,在联合审查之后也有要求检查社保的环节,落户各个其间都有可能被人事部或者单位总部自身内部抽查。

北京市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发挥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引进毕业生)工作人才储备作用,营造开放、规范、有效的毕业生选拔培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在校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除外),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应届毕业生落户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多元评价,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构成

(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单位,以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登记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六条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第七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

建设,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二)服务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创新创业; (三)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四)支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五)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使用情况。 第八条主管单位应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聚焦核心功能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制定完善本系统(地区)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指标分配办法。各区人力社保局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对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发展前景、依法经营、税收贡献(含国税)、吸纳就业、培养使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合理分配指标。 第九条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 第三章引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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