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开办校外培训机构有哪些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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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种重要的培训机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

以下是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基本条件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并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2年,而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200平米以上。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要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如果招收住宿学生,则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实验设施和设备,并且应有充足的实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而财务管理人员则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一、开办资金和培训收费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二、培训场地要求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

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严格落实“一点一证”,即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科技类: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器乐类、声乐类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类、戏曲戏剧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美术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校外培训的法规政策

校外培训的法规政策

**校外培训的法规政策**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注册。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环境。

二、培训内容与课程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学科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和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设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违规课程,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违规考试。

三、教师资质与教学质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和培训制度。

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注重教学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四、学生权益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愿,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家长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并按照规定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五、培训收费与退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合理收费,并向学生家长明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内容。

学生家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培训费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费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退费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确退费方式和标准,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六、场地设施安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不得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管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学宗旨;(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经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四)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五)办学经费情况;(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办学行为规范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二)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三)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四)侵犯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任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校外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类培训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审批1.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2)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3)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校外培训内容与质量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培训课程、教学过程、师资水平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校外培训收费与财务管理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五、校外培训时间与场地1.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场地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六、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与处罚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市场秩序。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增加,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机构应当依法办学,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的教育培训资质。

没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教学质量问题,容易导致学生权益受损。

因此,设置标准应当将合法资质列为首要条件。

其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专业的师资团队。

教师是培训机构的灵魂所在,专业的师资团队关乎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声誉。

设置标准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拥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教师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保证学生能够得到专业、有效的教学指导。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良好的教学设施和舒适的学习环境有助于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积极性。

设置标准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宽敞明亮的教室、先进的教学设备以及安全舒适的学习场所,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最后,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教学过程,确保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制度可以维护学生权益,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

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的制度,使培训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

总体而言,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应当综合考量资质、师资、教学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以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

只有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设置标准,才能有效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的良性发展,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希望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登记,优化合理布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按《潍坊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潍教办字〔2018〕27号)执行,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其中,对办学场所使用1998年9月以前建设完成建筑主体的不再审批。

鼓励发展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音体美等特长为目标的培训,严格审批面向义务教育学生开展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

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在受理审批时,应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使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布局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

二、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一)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进行招生,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所在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学生及家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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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开办校外培训机构有哪些新要求?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公开表示,将于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改,2019年上半年进行督导检查。

国办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校外培训师资、收费、内容、时间、场所等都作了明确要求。

对各类培训机构如何管理?
分类管理。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开展培训需要经过何种审批登记程序?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去的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对培训场所有什么要求?
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对培训师资有什么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对管理条件有什么要求?
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对培训内容有何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对培训收费有何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对培训时间有何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对培训招生有什么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监管措施有哪些?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从根本上解决“培训热”问题,还需要学校做到:
教学质量:
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招生入学: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课后服务:
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

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为什么培训费越来越高呢?
首先:
由于教育部对培训老师有要求,从事教育行业必须有教师资格证。

所以对于老师的整体素质有高标准了。

在老师招聘的工资上就要提高了。

在以前,只要能讲课都可以来做老师,现在不行了,必须有资格证,这就让一些人没有了做老师的资格。

尤其是带高考复习班的。

更需要实力派的老师才可以。

其次:
老师要求有资格证,场地自然也要正规化,不能随便一个作坊就可以授课的。

好的场地租金很贵。

新的桌椅,书本都需要很大的一笔开支。

最后:
由于培训机构在不断增多,再不是谁可以一家独大的局面。

所以更多的机构需要去宣传、推广。

这样就会增加了教育培训机构的成本。

老师和其他员工的增加,培训机构需要一个完整从组织结构体系。

这样整体的费用都在增加,如果想要给学生更好的培训质量,就要多付费让自己的培训机构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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