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检查的通知
校外培训检查制度模板范文

校外培训检查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检查制度的目的:确保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校外培训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
二、检查内容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包括场地、设施、师资、教材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包括培训课程、教学方法、培训时间等,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进行学科类超前培训。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得聘用在职教师。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收费,不得收取杂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自律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三、检查方式第十一条定期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办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培训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校外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举报查处:鼓励社会各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查处,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结果处理第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责令校外培训机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7〕51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7〕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南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校外托管机构的行业定位(一)本通知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固定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看管等营利性服务活动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
(二)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设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等业务,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从事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服务的机构,需到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方可从事以学生托管为内容的服务。
二、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一)外部环境要求:校外托管机构要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设置单独出入口,不能设置单独出入口且需与上面楼层共用的,应按各层共同使用的人数确保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符合要求;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危房、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二)内部设置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场地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核定;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落实必要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且接受内保培训,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录像保存期不低于30天,并购置必要的防卫器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津滨政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及市“双减”工作专班办公室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行行业、属地监管相结合,协同联动;学科、非学科监管有效衔接,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减轻家长负担。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和属地职责,加强部门、属地协同力度,创新优化管理举措,提升管理实效。
三、工作内容(一)监督管理范围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近年来,在各地的努力下,校外培训机构日趋规范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管理不到位、监管不严问题。
近日,有关媒体曝光我省被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继续招生营业问题,以及部分机构无证办学、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违规办学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黑白名单”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属地网格化管理优势,结合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抽查工作,全面掌握培训机构情况,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做好风险提示,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要建立“黑名单”工作台账,联合有关部门持续跟踪监管,对账销号。
对无证无照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限期整改不达标或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有照无证的应责令停止办学,指导其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拒不整改仍违规经营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有证有照校外培训机构,应停止招生,整改合格后将其移出“黑名单”,继续招生营业,拒不整改或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依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切实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总责”,“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阜政办秘〔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7日阜阳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7号),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生态。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治理的基础上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基本形成校外培训机构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三)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要求。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内部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科技局等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科技局等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株洲市民政局,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株教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等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株教发〔2022〕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文旅(广) 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 湘教发〔2022〕30号 )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增进和巩固“双减”工作成果,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双减”决策部署, 以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管理,坚持严格准入、规范审批,坚持联合监管、协同治理,促进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形成校内校外协同减负、合力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理顺管理体制。
强化市级指导,落实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依法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市区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进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民政、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校外机构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和家庭教育环境。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良好教育生态,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深入排查校外培训机构,严厉打击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升培训机构服务质量。
3.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环境。
三、工作内容1. 深入排查,摸清底数(1)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培训机构名录。
(2)重点排查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 严格执法,打击违规行为(1)对存在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2)对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3. 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1)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的审查。
(2)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
(3)引导培训机构开展优质服务,提升教育质量。
4. 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2)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理性对待校外培训。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治工作,形成共治合力。
四、工作步骤1. 准备阶段(1周)(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2)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步骤等。
(3)开展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2. 深入排查阶段(2周)(1)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名录。
(2)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制定整改措施。
3. 专项整治阶段(3周)(1)对违规办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对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3)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督促其整改到位。
4. 总结评估阶段(1周)(1)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整治效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35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3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5日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3号)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全面构建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机构审批准入(一)明确设置标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按照市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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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检查的通知
各学区(联盟校)、中心校:
近期,市教育局将召开整治非法办学工作推进会议,按
照省、市政府整治非法办学工作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
相关文件要求,在6月底要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在此期间,
省、市督查组不间断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请各学
区(联盟校)加强对辖区民办办学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管
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大明察暗访频次,促使校外培
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
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
业整顿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要结合当前开展
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
击违规办学、非法办学乱象。对不服从规范管理,存在聘用
中小学在职教师,一次性收费时长超过3个月,虚假广告宣
传,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或全天候开班培训等违规办
学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坚决查处,列入“黑名单”并纳入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加强师德师风
建设,贯彻落实《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教育在职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不得组织、
推荐、暗示或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
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凡违反相关规定,一
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加强学生和家长宣传教育,通过发放致家长一封信、家
长学校等形式,要引导家长客观理性看待子女成长与校外培
训,提醒家长关注子女的校外培训安全,辨别机构办学资质,
选择经审批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远离非法培训,对乱收费、
虚假宣传、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等行为积极举报。各学区
(联盟校)检查情况每周5下午5点前报教育局职成教科(迟
报漏报的将在学校绩效考核时扣分)。
蒙城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