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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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摘要: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存在制度的重新构建问题,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必要进行不断的强化和改进。

本文在阐述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及其现状的基础上,重点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机制略作论述,以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监督一、职务犯罪侦查的内涵1、职务犯罪侦查的含义职务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嫌疑人明确,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实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

(2)案件线索难暴露。

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关系网比较复杂,作案手段更为隐蔽;其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再次,这类犯罪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

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

一是犯罪主体自身高文化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2](4)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

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罪 和取得 、 固定案件证据 的一种秘密侦 查措施 。其 中包括 包括 电
由裁量 ; 次 , 其 在程序 要件上 , 发令状主 体须具 有中立 性, 签 结果 要搜查 、 扣押 的人或 物, 行搜 查扣押 的地点 , 执 以及 令状的有 效期 限, 以使令状 具有 特定性 , 免 侦查行 为的行使 漫无边 际。我 国 避 目前逮捕 由检察机 关批捕部 门决定 , 他侦查措施 往往 由侦 查机 其
可 能 已发 生了的职务犯 罪收集相关 证据 、 找并抓获犯罪 嫌疑人 查
所 进行 的各种专 门调 查活动 以及 采取 的强制 措施 。 在我 国, 务 职

( ) 二 建立 职务犯 罪 大侦 查格局机 制
所 谓职 务犯罪 大侦 查格局 机制 ,是指 以检 察机关 为办案主 右 协同 、 与执 法执纪 等外 部单位统 一 协调 , 从而保 障高效 地查办
赂等职 务犯罪呈 现 出 了新 的时代特 征, 如涉案人 员群 体化 、乍 『 案 踪捕 诉” 内容 , 为 构架 同一检察机关 内部的新型 侦捕诉关系 , 提高
过程交织 化、 作案手 段智能化 、 法律 认定 复杂化等 , 职务犯 侦 案件 证据 的补强 能力 ; 一 体化 侦查” 使 以“ 为切入 点 , 健全侦 查指挥 查查工作 中存在 的 问题
( ) 一 职务犯 罪侦 查手段 落后
现在 职务犯 罪的作 案手段越 来越 隐蔽 , 越来 越智 能化 , 然而 作的 开展 。
我 国职 务犯罪 的专门侦 查手段仍 采用 洵 问、 问、 查等传 统 的 讯 搜 调 查手段 , 并不能满 足现阶段 我 国职 务犯罪 侦查 的需求 , 利于 不
职 务犯罪 的侦 查活动是 为 了查 明案情 、 查获犯罪 嫌疑人 , 收 集确定 、 充分 的证据 料 , 具有 保密性 。 介入过 多的其他 因素 , 若

职务犯罪侦查若干前沿问题探讨(一)

职务犯罪侦查若干前沿问题探讨(一)

职务犯罪侦查若干前沿问题探讨(一)【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的建立需要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针对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的种种缺陷,结合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和探讨如何克服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构想和建议,并对与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相关的国际合作、反腐败专门立法等前沿问题提出了大胆设想并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前沿问题探讨当今社会处于改革大潮,经济、政治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都将进行一系列改革,正确的理论可以指导和促进司法实践,错误的理论则会阻碍制度的创新和改革,笔者认为,要想大胆改革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制度,除了要有司法实践基础外,还必须澄清理论认识上的一些问题。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经济利益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或者国家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或怠于履行其职权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或其他公民侵害职务廉洁性、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侦查是职务犯罪侦查主体依照法律对可能已发生了的职务犯罪收集相关证据、查找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之缺陷分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仍存在一些欠缺。

一是在机构和经费方面,机构不独立,经费受制。

目前,我国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块块领导为主(行政区划党委领导),条条领导为辅(检察系统内部的领导),其结果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基本无权管理,双重领导有名无实。

同时检察机关的工资、福利、奖金、工作条件、设备等各项经费开支均依赖地方,在编制经费上都由同级政府划拨,而且我国法律对地方财政每年拨给检察机关的经费项目、标准、时效、责任等,都未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当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某一方面惹怒地方时,地方财政往往可以不负责地找借口拒绝、推迟或减少拨给,严重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当侦查活动涉及到当地权势时,检察机关更是难以真正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对于有效查办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应从强化侦查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搭建人才队伍、精良技术装备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完善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6—02一、引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对于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整体侦查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坚定不移地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致共识。

但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职务犯罪逐渐向智能化、隐蔽化方向发展。

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越来越复杂,加之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有效运行。

因此,很有必要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分散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于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监所部门和举报中心。

实践证明,这种“侦出多门”的侦查权配置方式,由于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致使案件或被束之高阁,或遇到问题时互相推诱,贻误战机,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具有较大的弊端。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缺 乏深入监 督制 约 的必要手 段 。
我 国检察 机关 职 务犯 罪 侦 查 权本 身 是权 力 分立
可见 , 对于强势的国家权力 , 必须建立一种高效 制约的产物, 自身也是一种可畏惧的国家权力 , 其 如
[ 中图分类号] D 8 [ F 4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 9 72 0 )8 0 8 — 5 04 6 1 (0 90 — 0 8 0


职务犯 罪侦 查权 运行 中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 ) 三 自侦案件 强制措 施 的采 取缺 乏 有效 审 查和
监督 , 辩方 申诉权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机关 主要 负 责人 掌 握 , 于 自侦 案 件 线 索 的立 案 侦 查权 的行使监 督 力度有 待加 强 对
查与否 , 何时立案 , 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 都 缺乏外界
目前,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 的制约, 往
的立案监督。办案过程 中, 检察机关侦查部 门 自行 往是以口头指示 的形式作出 , 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案
广西 南宁市 江南 区人 民检 察 院副检察 长 。
8 8
姚 忠仁
陈江涛 罗华
韦克 林 / 职 务犯罪 侦查 权监督 制 约机制 研 究
级检 察机关 侦查 自由裁 量权 的有 效制 约 。
约存 在局 限性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下 , 民 代 表 大会 是 国家 的权 人
其他权力都必须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 民 ( ) 民监督 员对职 务 犯 罪侦 查 活动 的监 督 制 力机关 , 五 人 政府行使行政权 ,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 人 检察权则从
行使案件撤 销权 , 其他部 门以及检察 机关外部对于 件立与不立、 撤销与否往往不需要书面报告上一级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思考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思考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 制可理解为 :检察机 关预防和 反贪 、反渎部门立足 惩治和预 防职务犯罪职 能,通过
具体工作相互配合 、相互渗透 ,整合检察机关 内部力
犯罪虽然取得 了不少成绩 ,但离预期效果 尚有 不少差 距。党 的十七大提出了腐败治理新的理念和方 略,即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 防、
第 l 6卷第 4期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CE . OU H U V ( OC AL S I NC ) . NT S T NI .S I C E E
21 00年 8月
检 察机关职 务犯 罪侦防一体 化机制 的思考
黄 国权
( 上海市 闵行区人 民检察院 ,上海,2 1o ) 0 lo
督 当然职能还存在模 糊认识 。有 的认 为犯罪预防至多 是 法律监 督 的衍 生职 能 、检 察机 关 的软任 务和 “ 副
定 了基石 ,但这一规 定过于宏观和 原则。l当前少数 4 】
地方实行 的所谓一体化机制远未真正发挥有效作用 。
各地结合 区域职务犯罪侦防工作实际,鲜有规范性文
件或赋 以较强执行力的制度 出台,也缺乏考评机制的
约束 。即使有相应规定,也比较 笼统模糊 ,没有明细 各业务部 门特别是侦防部门的具体职责 ,理顺工作流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腐败 治理力度 ,然而腐败 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在某些领域和部 门甚至还有 上升和蔓延 的趋势 。检察机关作为 国家反腐败 总体格
局 中的重要力量 ,客观地讲 ,多年 的惩治和预 防职务
是各个部分 的机械组合 或简单相加 ,系统的整体功 能
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 没有 的新质 。由此,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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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摘要】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

依据检察机关的权力配臵情况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成为当今检察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为真正保障人权,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维护正当程序,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应当在观念、制度等层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权正当性基础监督机制构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中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有直接受理侦查的法定职权,也赋予了其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的权力。

其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也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

那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院的自行侦查权、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如何行使,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用监督的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如何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完善自行侦查工作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制约体系等都成为了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的现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反腐倡廉,依法治吏的需要。

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997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一部分划分给公安机关,实际是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过大冲淡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责。

可以看到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形成了工作发展的基本脉络和规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建立起到重要作用。

①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

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体由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申诉复查工作。

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为监督。

《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加强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起到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

1、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工作相互监督制约。

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按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前审查。

侦查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不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①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3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

2、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互监督制约。

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

同时,对于应当逮捕而本院自侦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

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3、侦查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相分离。

侦查案件需移送审查起诉或移送审查不起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对需要补充侦查的,移送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4、侦查工作与对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相分离。

对经立案审查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复议申请或者申诉后,可以调阅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写出复议或者复查意见。

5、侦查工作与监察、督察工作相分离。

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侦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全面贯彻落实检务督察制度,省级以上检察院均开展了督察工作,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②(二)检察机关外部监督。

除检察机关自身内部监督外,检察机关外部也有着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

1、接受人大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贯彻监督法,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

②2008年《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

2、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检察院建立和完善了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其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特别针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所设立的监督制度。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一)从内部监督而言,一些检察机关还存在着监督意识、监督能力、监督方式上的问题。

1、存在重对不立案的监督,轻对立案的监督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天内以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做出复议决定。

对于上述法条的规定不难看出规定的侧重点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忽视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上。

2、存在重事后监督,轻事中监督,易造成检察工作被动的问题。

检察实践中,往往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对本院侦查部门以形成证据的报送逮捕、审查起诉的材料中,发现侦查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是证据瑕疵的问题。

而此时,违法或者不规范的侦查行为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只能通过事后弥补的方式纠正问题。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以后,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提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扩大,使得侦查机关在上述报送材料中已经出现的问题难于更改,监督效果不易体现,律师抓住问题后易使检察工作造成被动。

3、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够,监督能力不强的问题。

尽管,检察机关不同部门之间有明确分工对职务犯罪侦查能够起到监督作用,但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一体”错误理解成检察机关各部门是一个整体不需要监督制约,导致实践中,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监督流于形式;一些检察人员没有树立监督意识,不能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也有检察人员碍于同事间的“情面”,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使得监督软弱无力,影响监督的权威性。

(二)从外部监督而言,我国现有的外部监督虽已具规模,但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健全以及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

一些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在外部监督中有部分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易产生监督的滞后性效果,部分监督确实因没有规范性意见指导,监督只停留在口头或会议上,没有刚性的要求,监督不能落到实处,因此,现行机制下的外部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正当性基础(一)保护被追诉人权利的现实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侦查权的行使有可能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由于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侦查基于打击犯罪心切或对犯罪仇恨心理而实施的非法行为的侵害。

这里的侦查当然的包括了职务犯罪侦查的范围,因此,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就成为侦查程序的重点和难点。

其实,从保障人权的范围角度讲,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实质上也是对所有公民的保障。

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

但被追诉人既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无罪而基于无罪推定的要求,“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③(二)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承载着国家惩治腐败的重任,充分而有效的发挥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关系着国家反腐倡廉体系的建设,关系着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

一旦在案件办理的初步阶段——侦查阶段出现问题,整个案件都会受到影响。

因此职务犯罪侦查过程完成现刑事法律所追求的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任务。

(三)正当程序理论在侦查程序中扩展的结果正当程序作为一种观念,其根源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

④二战后,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至侦查程序。

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侦查部门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力量明显不平衡,需要借助正当程序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2009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主持召开高检院机关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中指出,应“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队伍的素质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2009年检察工作的主要安排中提出,要“健全对重点执法岗位和环节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连提出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方向。

四、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构想③[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④在当时,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审判程序上“有两项基本要求。

(1)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neo jiudex in parte sua);(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audi alreem partem)”。

详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1、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

“监督者同样必须接受监督”,要从过去消极的、无奈的、形式的被动监督中走出来,不断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的主动性,以强烈的监督意识、清晰的监督思路、周密的监督模式,实现自侦监督机制的更新和完善。

2、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多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纠正性监督,而自行侦查权一旦没有进行监督对当事人所造成的侵害往往难以弥补,因而要改变和消除事后监督的弊端,必须选择和建立同步监督的方式,将事前防范性监督、事中过程性监督、事后纠正性监督结合起来,形成自侦监督的同步监督机制。

3、从表象监督到内在监督的转变。

目前的社会监督限于各种因素和条件,多为事后且为表面监督,很少能够触及深层的问题和原因。

因此需要深入自侦活动的办案层面,围绕侦查行进的程序,实行对办案流程的全方位监督,以保证监督的深化和实效。

(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制度构想1、内部监督制度构想(1)充分发挥“检察一体”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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