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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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鼓励民间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4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6条》),该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民间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更加明确的方向,也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36条》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 确保民间投资平等对待。

鼓励民间投资者与国有企业展开公平竞争,鼓励政府采购项目也向民营企业开放,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政府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 加强金融支持。

各级政府要推动金融机构更好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4. 拓宽投资市场。

政府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鼓励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5. 保护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为创新企业和民间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6. 鼓励技术创新。

政府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推动研究与开发的深度融合。

7. 促进产业升级。

政府要支持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8. 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提供良好的上市和转让环境,引导民间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

9. 健全法制保障。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 加强人才培养。

政府要加大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投入,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以上是《36条》关于鼓励民间投资的主要内容,这些政策的出台将为民间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积极贯彻和执行这些政策,为鼓励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1. 引言安徽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之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投资的吸引和引导。

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安徽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政策。

本文将对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进行汇总和总结,以便投资者在了解政策后能够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

2.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概述安徽省的鼓励投资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支持、土地使用、产业支持、人才引进和优惠税收等方面。

下面将对各个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2.1 财政支持安徽省鼓励投资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奖励和扶持基金等。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项目,安徽省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减轻企业的投资负担。

此外,对于重点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安徽省还设立了奖励和扶持基金,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入。

2.2 土地使用安徽省在土地使用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投资项目需要用地的,安徽省将提供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减免或减少。

同时,对于重点产业项目和鼓励类项目,安徽省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3 产业支持安徽省鼓励投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产业支持。

安徽省将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业农村产业和特色小镇等产业领域的发展。

对于投资这些领域的项目,安徽省将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土地出让金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2.4 人才引进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安徽省投资创业,安徽省设立了人才引进政策。

对于在创新创业领域有一定成就的人才,安徽省将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包括人才住房、创业资金、科研经费等。

2.5 优惠税收安徽省还对鼓励投资的企业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资源税减免等。

这些优惠政策将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投资回报率。

3.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的申请流程在了解了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后,投资者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申请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通常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准备申请材料投资者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投资项目计划书、人才证明等。

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

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

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并在本市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项目单位,以及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类项目(采掘业和房地产业除外)。

本地企业或本政策出台前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除本政策条款提及外不属本政策优惠范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自本行政区域外引进的县外市内资金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型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特色农业、医药产业、现代金1/ 9融信托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以及煤、焦、冶、电、化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财政扶持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扶持。

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参照独资工业企业扶持标准减半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外来独资投资、同等投资规模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四年到第五年,减半扶持。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其新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款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现代服务业、医药产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中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收更多外商投资,我区除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和措施:一、凡外国投资者在广西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桂林市繁华地段外,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人民币计收。

免缴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内同类企业的标准一次性计收,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设在县城和城市近郊的每平方米二至六元;设在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四市市区内的每平方米七至九元。

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的,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的,经申报批准,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包括延长三年减半征税期),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凡在广西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研成果,在广西区内外转让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凡在广西兴办开发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从第六年起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五年。

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延长减税期。

凡在广西兴办农、林、牧等项目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在四十八个山区县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新晃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晃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晃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新晃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业,充分激励和引导现有企业技改升级、达产增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园区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方式供地。

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自然资源部门用地批准手续资料办理工程报建,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

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对新引进征地建设的工业项目给予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园区项目和其他范围投资项目,投资方所缴纳出让金分别超过15万元/亩、8万元/亩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奖励资金具体结算方式为土地交付后奖励20%,完成土建工程建设奖励40%,完成设备安装奖励40虬(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者年实现税收超过Io(X)万元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奖励政策。

第四条鼓励技改入园升级。

对于技改入园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对入园企业税收达15万元/亩以上技改项目,技改入园区企业可用原有自有建设用地与园区等面积置换,超出原有面积部分按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奖励政策参照新建项目政策执行。

(二)园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获得上级产业发展扶持(限无偿支持项目)和奖励的企业,按国家、省、市级,分别按扶持和奖励金额的80%、50%,3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三)在晃企业技改升级后,超过原有产能的新增产能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3年给予县级留存部分100%等额奖励。

投资机构激励政策

投资机构激励政策

投资机构激励政策
随着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各国政府也开始制定投资机构激励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资本融入市场。

投资机构激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税收优惠
政府可以通过减免投资机构的税收负担来鼓励其投资。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收益免税或减税,或对于投资机构的业务利润给予税务优惠,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

2.财政补贴
政府可以向投资机构提供奖励性的财政补贴,鼓励其投资于某些重点领域。

例如,政府可以向投资机构提供科技创新方面的补贴,以推动经济的发展。

3.融资支持
政府可以向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帮助其筹集资金。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低利率贷款或担保,以降低投资的成本和风险。

4.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鼓励投资机构的投资。

例如,政府可以加强对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项目的价值和竞争力。

5.市场准入
政府可以简化行政程序、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投资机构进入市场。

例如,政府可以简化注册手续、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等,提升
投资机构的投资信心。

总之,投资机构激励政策是各国政府鼓励投资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可以概括为鼓励和引导的原则。

1. 鼓励外国投资: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外国投资,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外国投资者享有
与中国本土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可以参与中国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享有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2. 引导外国投资:中国政府通过引导外国资本投向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转型。

外国投资者在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可能会
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3. 保护外国投资:中国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在中国享有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会被任意没收或剥夺。

4. 减少外商投资限制:中国逐步取消或放宽了许多外商投资限制。

特别是在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开放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更高比例的股权或全面控股。

5. 简化投资程序:中国政府致力于简化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一
站式服务机构办理投资手续,缩短了投资过程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对外国投资有鼓励和支持,但一些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控制。

外国投资者在敏感行业、国家安全领域等可能需要遵守更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本市鼓励投资的优惠制度

本市鼓励投资的优惠制度

本市鼓励投资的优惠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推出各种优惠政策来鼓励投资。

本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也积极出台一系列的优惠制度,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本市的发展中来。

首先,本市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新投资的企业,本市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减轻企业的负担。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本市还将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以鼓励技术创新和科研发展。

此外,本市还对投资股权市场的投资者实施股权转让的免税政策,鼓励投资者参与股权市场的交易活动。

其次,本市还设立了一系列的优惠融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

例如,本市设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出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本市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融资条件。

此外,本市还推出了创业担保贷款和科技金融服务等政策,为初创企业提供风险补偿和融资支持。

再次,本市还实施了一系列的用地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用地资源。

例如,本市将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出让金减免或者分期缴纳的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同时,本市还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产业园区用地配套,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评估等一条龙服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用地支持。

此外,本市还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的人才优惠政策。

例如,本市将为高层次人才和优秀留学归国人员提供购房优惠、子女入学优先等政策,吸引他们来本市创业和工作。

同时,本市还设立了创新创业基地和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场地、设备和服务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开展业务。

综上所述,本市的鼓励投资的优惠制度非常完善。

从税收、融资、用地到人才方面,本市都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支持。

相信随着这些政策的推行,本市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投资,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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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鼓励投资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龙井市兴办实业,进一步推进龙井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州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在龙井市区域内投资兴办各种实业和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参照本政策的基础上,视项目情况及对龙井市经济拉动作用,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议。

驻龙投资企业在建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国家、省、州已经颁布的投资政策,龙井市全部遵照执行,同时对各级、各项政策中的重叠部分,将择优执行。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三条为鼓励投资和扶持企业发展,市政府将设立专项基金,对在我市区域内(除工业集中区)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鼓励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资金扶持: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1.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300人以上的项目。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1.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500人以上的项目。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1.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1000人以上的项目。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1.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1500人以上的项目。

(五)对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其年上缴税金达50万元以上或安置职工50人以上的,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条以上各项税收优惠,原则上在企业实现利税
后5年内实行。

第五条投资于工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如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专利等项目,根据其投资强度,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另行确定具体扶持办法。

第三章土地政策
第六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投资人可以通过出让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为扶持企业发展,市政府将设立专项基金,对落户于我市区域内(除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达到1000万元/公顷的新建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1.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市政府将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需扣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土地收益、廉租住房保障、市级农业土地开发等资金)等额给与资金扶持。

2.投资总额在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市政府将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同上)按80%的额度给与资金扶持。

该项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为:按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的等额,分年拨付。

第八条投资者对市内荒山、荒地、滩涂、林地、草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经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并上报
省相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并可继承、出租、转让、抵押。

第九条土地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计划投资的50%以上时,办理并交付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规费政策
第十条国内外生产经营性企业投资人,在我市兴办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工本费征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30%征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征收。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正常所涉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由市直部门收取的,一律按下限收费标准收取;由市级以上部门收取的,市直有关部门将负责协调上级部门,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投资者可现汇购买企业残值,也可用承担与企业破产残值相对应债务的方式,零价购买企业破产残值。

第十三条投资者租赁国有企业兴办新的生产性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费前3年减按50%收缴,第4年至第5年
减按70%收缴。

第十四条债务包袱较重企业可分离部分有效资产折股合资,新老企业分离经营,也可用有效资产出租方式与投资者合作;启动长期停产企业,并安置下岗职工,市政府将提供更优惠政策。

第六章待遇、服务与保护
第十五条国内外投资人兴办企业,包括企业投资人、企业聘请的域外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准予在市内落户;没在市内落户的,其就医、住房及子女入学等相关福利问题,均享受龙井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额外收费。

第十六条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视为保护对象,尊重客商的信仰和习惯,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联谊活动。

市委、市政府对投资兴办规模以上企业的投资人发放“贵宾卡”,实施挂牌保护,除经批准对企业进行必要检查、监督外,不作其它任何干预。

第十七条凡在我市区域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建项目,市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为该项目成立综合协调服务组,全程代办各项前期立项、审批等手续,保证项目如期开工。

第十八条对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行为,新闻媒体要予以公开曝光;涉及中省直单位的,要通报到其上级
主管部门。

对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引发投资者撤资,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各级公职人员,要从严查处,构成违纪的要给与党纪、政纪处分;事汲单位及其部门领导,年终评优、评先等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凡利用个人关系联系并促成域外客商来我市兴办企业(含工业制造、农产品加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在企业投产达效后,按投资实际到位资金4‰的比例给予中介人奖励。

第二十条凡利用个人关系联系并促成对国内外知名品牌、高新专利技术的引进或企业创建自有知名品牌、通过技术创新获得专利技术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市政府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对有功个人和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利用个人关系引进无偿赠款或设备(以海关、商检对设备的鉴定价为准),由受益部门按资金到位额1%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第二十二条凡为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争取上级无偿资金的,由市财政按1%的比例拨付业务经费。

第二十三条凡是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上无偿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中介人提取中介费5%。

第二十四条凡是按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投资人垫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工程
余款利息计率和市管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凡为我市引进重特大项目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重奖。

第二十六条对在引进资金、项目、设备、技术、人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干部及相关人员,除按本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外,视情况予以嘉奖、记功、晋职、晋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商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由龙井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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