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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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该法律制度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标准,造成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工作难以统一和规范。

由于缺乏具体的法规和细则,各地对于宅基地的面积、使用年限和规划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给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其次,一户一宅的制度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划分,存在大量闲置宅基地和严重的碎片化问题。

由于农村人口较少、土地资源有限,一户一宅的制度将土地资源进行了过度细分,往往导致大量的宅基地被闲置,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过度划分的宅基地也增加了土地交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困难,给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带来了障碍。

此外,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缺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流转的明确规定,给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宅基地的不能流转、无法变现的问题使得农民对于宅基地的开发和投资积极性不高,也无法将土地价值最大化。

同时,缺乏流转市场也使得农民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地点和生活方式,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权利。

此外,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也未能解决农村土地规划和城市化的问题。

由于一户一宅的制度限制,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往往是零散的和分散的,无法形成规模化的社区和乡村建设,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和房屋的建设也没有明确的指导,容易造成粗放式的土地利用和低效率的城乡建设。

最后,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腐败和权利保护的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模较小,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和剥夺,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同时,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也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干预和利益驱动,导致一些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和侵害。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包括界定和标准不明确、过度划分和碎片化、缺乏流转市场、未能解决城市化问题以及权利保护不到位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宅基地的流转市场,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促进乡村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探析

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探析

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探析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宅基地闲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从宅基地闲置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引发这一问题的诸多原因,包括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形成的历史、社会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闲置宅基地是农民安生立命之所。

我国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然而,目前我国宅基地闲置问题日益严重,长此以往,将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一、宅基地闲置问题现状分析1、“一户多宅”原因分析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和预测作用。

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可以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判断和决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长期占有,而一旦出租、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就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这种制度设计更像是一场利益权衡的博弈。

尤其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今天,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本身必然会导致一种“白占”心理的滋生。

于是法律设计了“一户一宅”制度,以期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户”作出明确规定,具体的评价标准是什么,以什么为依据,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概念不明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

同时,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实际在宅基地的申请过程中,村干部起了决定性作用,“人情宅基”大量存在。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继承等因素,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虽然农村人口呈下降趋势,但宅基地的总量却逐年增加。

2、宅基地闲置的原因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购房,在村内需要规模化养殖或开小型企业的农户有的农民大多选择在村庄外围建造房屋,因为村庄外部空地面积大,与外界联系多,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村内住宅的空置。

一方面,立法者为了保障农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用制度把宅基地置于法律的保护罩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一旦放弃将不复存在,在没有流转市场的立法前提下,导致所有有新宅基或者已经在城市购房的农民宁愿将原来的宅基闲置。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探析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探析

缺 立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村 经 济 迅 速 发 展 , 村 宅 基 地 面 积 不 在 不 少 问 题 : 少 专 门 的宅 基 地 法 律 法 规 ; 法 内容 粗 糙 滞 农 农 立 可 部 断增 加 , 占用 了 大 量 耕 地 , 国家 采 取 越 来 越 严 格 的 措 施 管 理 后 , 法 技 术 不 高 , 操 作 性 差 ; 分 宅 基 地 法 规 规 定 相 互 法 政 农 村 宅 基 地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和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的 同 时 增 长 , 冲 突 ; 规 层 次 偏 低 , 策 代 替 文 件 突 出 。 要 改 革 与 完 善 中 必 建 加 剧 了 我 国 土 地 资 源 的 供 求 矛 盾 , 得 我 国 耕 地 保 护 形 式 国农 村 宅 基 地 法 律 制度 , 须 采 取 有 效 地 对 策 与 建 议 : 立 使 日益 严 峻 , 使 国家 采 取 更 为 严 厉 的 手 段 管 理 和 控 制 农 村 健 全 宅 基 地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强 和 完 善 宅 基 地 管 理 的 执 法 促 加 体 制 和 手 段 建 设 ; 强 法 制 宣 传 , 高 宅 基 地 管 理 人 员 及 农 加 提 宅 基 地 , 护耕 地 , 障 农 村 居 民基 本 居 住 权 。 保 保 民 的 自觉 守 法 意 识 ; 快 立 法 步 伐 , 快 制 定 国 家 《 村 宅 加 尽 农 本 文 通 过 对 农 村 宅 基 地 产 权 制 度 的 分 析 , 图 从 农 村 试
基 地 产权 制 度 , 进 切 实保 障 农 村 居 民宅 基 地 产 权 制 度 的 完善 和 农 村 社 会 的 公 平 、 定 的 进 程 。 推 稳 关键 词 : 村 宅 基 地 ; 权 制 度 ; 状 ; 建 农 产 现 构

旧村改造一户一宅的理解和认识

旧村改造一户一宅的理解和认识

旧村改造一户一宅的理解和认识你要是问我“旧村改造一户一宅”是啥意思,咱可得好好聊聊。

说白了,这事儿就是让那些老旧的村庄、乡镇里的人们,能住上更宽敞、舒适的房子。

这可不是说单纯地盖个房子,而是要根据每家每户的实际需求,一家一户,量体裁衣。

想象一下,你住了几十年那种摇摇晃晃的土房子,窗户破了,屋顶漏水,冬天风呼啦啦地刮进来,夏天热得跟蒸笼似的。

突然之间,相关部门跟你说:“我们给你建个新家。

”嘿,这下可不得了。

大家伙儿心里一阵兴奋,真有点小激动了吧!可是,问题也来了——到底怎么建?怎么才能不把这个新家给弄得四不像呢?能不能让每个人都过上大城里人那种“日子”,又不失乡村那种亲切感?这事儿吧,说起来简单,但要真做起来,可得有一番大工夫。

你想,乡下那地方哪儿有现成的规划和道路?房子不说有多大,起码得有点现代感。

要是老一辈的村民已经习惯了自己那一亩三分地,突然搬到城里那种高楼大厦里,估计得适应个十年八年的。

更别提那啥,老百姓心眼也不傻,他们对新房的期望可不是嘴上说说就行。

大家最关心的是:新房能不能住得舒服?能不能给生活带来点便利?还有嘛,最怕的就是拆迁补偿,这个事儿,历来是个大难题,一不小心,就变成了拉扯的源头,得处理得当。

而说到这个“户”和“宅”,你看啊,每一户有一宅,它就意味着每家每户的私人空间都得尊重和满足。

你想呀,大家都是在一个小村庄里过日子,大家庭的氛围浓得不得了。

谁家有个亲戚来访,大家都挤在一块儿,好不热闹。

可谁不希望自己的家有些私人空间呢?孩子能有个自己的房间,父母可以有个自己的卧室,大家能有更多的时间安静下来。

这个“私人空间”,其实就是对每个人生活质量的一种保障。

有了它,村民们的心理负担一下子就少了,不至于把整个人生都埋在“为别人而活”的泥潭里。

不过话又说回来,旧村改造不是一味地拆旧建新,也不是单纯地改变环境那么简单。

你要是没有文化底蕴,没把这个村落里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当成宝贝来看,那改造就成了拆迁。

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3篇)

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户一宅”是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规划体制的不断完善,“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也逐渐明确。

本文将从“一户一宅”的定义、法律依据、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一户一宅的定义“一户一宅”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这里的“家庭”是指具有法定婚姻、血缘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成员组成的家庭;“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三、一户一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分配给成员的宅基地,成员只能拥有一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应当遵循节约集约、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实行一户一宅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禁止非法收回、侵占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

”四、一户一宅的实施情况1.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一户一宅”政策,提高农村居民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2.严格审批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严格的“一书四证”制度,即:《农村宅基地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严禁违规占用、买卖、出租宅基地。

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农村一户一宅是指我国农村地区政府为了解决农民住房问题推行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强调每户农民家庭有一个符合居住条件的住宅,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支持。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农村发展。

首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保证了每个农民家庭都有居住的地方,解决了农民住房困难的问题。

过去,农村住房普遍比较简陋,很多农民还住在破旧的房屋中,生活条件十分艰苦。

而现在,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可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其次,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有利于推动农村发展。

住房是农民生活的基础,只有农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他们才能有更好的精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为农村人口提供了更好的居住条件,让他们更有动力从事农业生产,提高农村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

此外,农村一户一宅政策还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在农村,住房问题一直是农民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给予了农民一定的补助和支持,让农民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支持,增强了他们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这不仅有利于稳定农村社会,还能够增强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住房补贴和支持政策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对财政预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其次,一些地方存在农村土地利用不合理、流转难等问题,影响了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顺利实施。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住房政策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对解决农民住房问题、推动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加强资金投入、优化土地利用,同时加强政策的监管和评估,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农村居民才能真正受益于这一政策,农村发展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果。

一户一宅原则解释

一户一宅原则解释

一户一宅原则解释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推行住房制度,引入了一户一宅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每个家庭只能购买或租赁一套住房,不得拥有多
套住房。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享有住房权益,防止少
数人囤积住房资源,造成住房销售价格的虚高和住房市场的泡沫。

一户一宅原则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一户一宅原则有效地
遏制了住房的炒作现象,防止了社会财富向住房市场的过度集中。

其次,
一户一宅原则也提高了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了住房资源的滥
用和浪费。

此外,一户一宅原则还加强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环境改善,提高了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

然而,一户一宅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户一宅原则给
那些拥有多套住房的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他们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
财富。

其次,一户一宅原则也导致了一些人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低收入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

此外,一户一宅原则也存在一些
执行难题,例如如何确保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一户一宅原则是中国住房制度的重要方针之一、通过限制
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一户一宅原则有效地控制了住房资源的浪费
和住房销售价格的虚高,促进了住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城市居民居住品质
的提升。

然而,一户一宅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
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土地浪费问题。

根据该制度规定,每户农民只能建造一套住房,导致大量农村宅基地只建造了一层住宅,却未能充分利用地上空间进行二次开发。

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也限制了农民在农村宅基地上进行农业经营、养殖等经济活动的发展。

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土地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

根据该制度,每户农民只能占有一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这就意味着大量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被浪费。

由于政府无法收回未利用的土地资源,导致土地财政收入严重减少。

这不仅给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带来困难,也难以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农民聚集度过高的问题。

由于该制度规定每户农民只能占有一套住房,导致农村人口往往聚集在集中安置点,农村宅基地使用率高,而其他地方则人烟稀少,农村资源分配不均衡。

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也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加大了农民的就业压力。

此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

由于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的数量和面积进行限制,导致有些农民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面积太小无法满足住房需求。

这种土地使用权的不公平分配,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

最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在土地出租、流转方面存在限制和障碍。

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个人所有,限制了农民将宅基地出租或者流转给其他农民或者非农民的权利,影响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需求和土地权益,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应当优化土地利用,合理规划宅基地的面积和建筑形式,并为农民提供有关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的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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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的是在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该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逐渐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各界对“一户一宅”制度的广泛讨论。

“一户一宅”制度辨析
目前对于“一户一宅”制度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对于“户”及分户条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形成共同生活户、共同登记户和单独生活户3种“户”的认定形式,认定弹性较大,为农民套取宅基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并将此归结为造成一户多宅等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是对于“一户一宅”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认为“一户一宅”是针对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就可以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就不能申请。

有的认为“一户一宅”适用于宅基地管理全过程,即在分配和保有阶段都应遵守“一户一宅”规定。

由于这些争议的存在,各地对于“一户多宅、一宅多户、有宅无户、有户无宅”现象的看法和处理办法不尽相同。

关于“户”和“宅”的界定。

对于“户”如何界定,《土地
管理法》未明确,但一些地方以立法或乡规民约的形式进行了界定。

如河北省规定农村村民子女年满18周岁后,因结婚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福建厦门市明确“户”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农户申请宅基地应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可以分户,但分户后父母必须跟一子女同户。

从实践看,“户”的认定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具体人口以户籍部门登记的农村常住户口为准。

在分户条件方面也考虑了地方民俗、生活居住习惯等因素。

对于面积标准,地方也通过立法、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只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广西规定平原地区的城市郊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是根据户的规模限定不同面积,浙江省规定3人及3人以下农户宅基地不超过75平方米,4人农户不超过100平方米,5人农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
人及6人以上农户不超过125平方米。

重庆市规定市区范围内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25 平方米,其他区县(市)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30 平方米。

目前,地方对于“户”的认定基本上都是采用家庭与集体常住户口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户”与分户条件界定的清晰化、便捷化。

“户”的规模存在地域差异性,不同地域间
的居住习惯也不尽相同,对于“户”的认定很难形成全国公认的统一标准。

宅基地面积也同理,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和居住习惯,即使同省内,地区间的差异也极大。

1982年,《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就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用地限额,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规定的用地限额,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等情况,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越到基层,对于“户”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越符合当地实际,农民认可程度越高、操作性越强。

因此,应将“一户一宅”的界定交由地方制定标准。

关于“一户一宅”的适用范围。

“一户一宅”适用于宅基地分配环节还是保有环节,立法层面并没有予以明确。

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明确,“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此外,该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都明确对于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给予登记发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部门规范性文件认定“一户一宅”是针对宅基地分配环节的,并认可因继承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情况。

因此,当前情况下,将“一户一宅”规定扩大到保有环节存在障碍:首先,缺少法律支持。

国家立法并没有明确“一户
一宅”适用于宅基地使用环节,根据《宪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农民的合法房屋可以继承,如果“一户一宅”规定扩大到宅基地使用环节,已经拥有一处住宅的农民将无法继承房屋,显然有违现行法律。

其次,政策监管实施困难。

宅基地申请环节是对一个时点农户条件的审核,较容易把握,而使用环节是一个时间段,期间充满变数,包括人口增减、代际交替等,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要得到有效落实,难度可想而知。

一些地方将“一户一宅”规定扩大到宅基地使用环节的初衷,是想促进一户多宅形成的闲置宅基地的退出,但是退出多余宅基地与“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没有太大联系。

目前,很多地方通过宅基地换房、有偿退出等方式,有效引导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就是很好的例子。

“一户一宅”制度面临的难题
“一户一宅”制度从确立到现在已实行了将近20年,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与变迁,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需要解决和完善,尤其在下一步《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应重点予以考虑。

存续问题:部分地区“一户一宅”制度难以为继。

在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受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很难拿出足够的土地用于农民建房,很多地方已经多年没有审批过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农民住房保障形式难以为继。

如广东省
顺德等地已明确提出严格限制单家独院式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浙江省更是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宅基地分配货币化安置,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民,鼓励其拿钱不拿地。

管理问题:农村集体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事权财权不一致。

宅基地管理过程中村委会(代表农村集体)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农民建房资格初步审查、现场勘查等多项辅助工作,国家也希望村集体能够承担起宅基地收回的重任。

收回宅基地必然涉及地上房屋补偿、旧房拆除等费用,这些支出需要集体自己筹措,国家尚未形成财政补助机制。

宅基地管理中村集体的事权与财权不对应,影响其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这也是造成“一户多宅”的重要成因。

现实矛盾:“一户一宅”制度阻碍农户改善性居住需求。

“一户一宅”是一种朴素的公平分配理念,在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情况下,也成为了农民追求更好生活环境的阻碍。

近几年来,城市发展建设日新月异,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导致农民为追求好的生活环境,纷纷在村庄外围交通条件便利的地方建房。

如果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则禁止了已拥有一处住宅农户的改善性建房需求。

现实中,基于以上分析的各种原因,改善性需求往往可以取得新宅基地,又无法顺利拆除旧宅基地,“空心村”也就这样逐渐形成。

改革和完善“一户一宅”制度的建议
明确“一户一宅”适用范围,鼓励地方制定“户”和“宅”
标准。

坚持宅基地“一户一宅”基本分配原则,将“一户一宅”明确为宅基地申请的必要条件。

秉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可将农村居民“一户一宅”视为宅基地管理的目标或方向,但不能确立为使用环节的刚性约束。

同时,鼓励县、乡(镇)级政府根据地方土地资源禀赋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户”认定标准和分户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综合考虑民居功能、人口数量,制定包括户均标准和人均标准两项指标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探索“一户一宅”多种实现形式。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明确地方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保障农民住房需求,不再统一实行“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探索不同区域、不同资源禀赋条件下,农民户住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

明确可以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和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以“一户一房”形式落实“一户一宅”。

对于近郊区、城中村,可以探索以优惠价格购买国有土地上商品房、限价房或以货币安置方式,保障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的住房需求。

强化农村集体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一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将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决策权交由村集体负责,报县国土管理部门备案即可,赋予集体一定的自主权,强化村干部是宅基地管理第一责任人,提高集体经济
组织参与宅基地管理的主动性。

二是探索农村集体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取得制度,凸显不同区位宅基地使用价值的差异,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宅基地管理和基础设施配套。

三是探索财政补助、集体主导下的闲置宅基地收购储备制度,集体收回农民闲置宅基地,政府根据回收宅基地的不同利用情况给予差别化的补贴,以经济手段激励农民集体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

协调农民改善性建房需求与“一户一宅”的关系。

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扭转村庄内外基础设施差异较大的现状。

对于已经达到“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户,若再申请宅基地,可通过缴纳“原宅基地腾退保证金”的方式执行,在申请到新宅基地的一定期限内,承诺建成新房并将原来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将宅基地无偿退还给集体,农户若不履行承诺,由集体用保证金拆除旧房并收回原宅基地。

(作者供职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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