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紧急通知!5月1日后建筑业11﹪税率取消,4月起将多交一个税,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

紧急通知!5月1日后建筑业11﹪税率取消,4月起将多交一个税,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5月1日增值税17%和11%税率取消最近大事不少,我们一起关注。
4月1日开始新增环境保护税,今后部分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了,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可以想象到,财务人员很可能会因为税率变更而忙疯。
自从3月28号晚上公布了减税的消息后,很多人一直没有搞懂是否取消17%和11%税率,现在有了明确的答复:5月1日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10%、6%。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税改主要目的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这一次的增值税税改,是在营改增后重大的完善,这为未来的税收打下了基础,彻底颠覆了税收。
tips:文章最后附有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发票的28个问题。
4月1日环保税开征4月1日迎来环境保护税首个申报日。
当天上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该市开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开出的首张税票。
各税务机关统计,初步即将有24万户纳入环境保护税系统。
环境保护税是一种特定行为税,通过征税遏制超标排污的蔓延,让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体现外部成本的内生化。
征收环保税是我国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一步。
4月1日起新增信用级别并取消扫描认证纳税信用等级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事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从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将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对A、B、M、C级纳税人的举措1、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2)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3)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4)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5)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6)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凡人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之惑

凡人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之惑2021年9月1日起,《城建维护建设税法》正式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也相继就城市维护建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以及管理服务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也相继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确定规则。
似乎一切都顺理成章地有序推进着。
然而前几天有位网友问到一个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着实让凡人犯了愁。
问题是这样的:A公司是某地级市的郊区甲镇的企业,10月初就公司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率的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公司认为,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进一步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
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本省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的同时发文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或预缴地点”,A公司的机构所地政区划是“镇”,那么A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应当为5%,而不是现在执行的7%。
A公司就上述异议,要求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案例中的企业的城建税率究竟应是7%还是5%,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
我们先看看税法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
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县级市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如何适用

县级市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如何适用李超【摘要】答: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我国于1985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2页(P58-59)【关键词】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率;县级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纳税人;计税依据;消费税【作者】李超【作者单位】华贸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某县级市,就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机关对我公司按照7%的税率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但是我们认为县级市不同于地级市,其行政级别等同于县,所以应当按照县城5%的税率缴纳城建税,请问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答: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我国于1985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财政部于1985年3月发布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甲企业在 6 年前以接受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省级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500 万元。
2016 年 12 月,甲企业改制重组为 A 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未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0 年 8 月,A 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宗土地转让,与此同时同类地块的评估价格为 800 万元,则 A 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
A.0B.500万元C.700万元D.800万元【答案】 B2、按照现行规定,下列必须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是( )。
A.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的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B.年应税销售额90万元以上的其他个人C.非企业性单位D.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答案】 B3、(2019年)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
2020年3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A.477.94B.595.56C.641.80D.0【答案】 C4、某工业企业2020年2月昼夜施工,昼间施工噪声超标8分贝、夜间施工噪声超标5分贝。
已知超标4~6分贝,税额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税额每月14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元。
A.700B.1050C.1400D.2100【答案】 D5、(2017年)关于车辆购置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电动摩托车应当计征车辆购置税B.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C.购买自用应税小汽车的计税价格包括增值税D.进口自用应税小汽车的计税价格不包括消费税【答案】 B6、法定解释应严格接照法定解释权限进行,任何部门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因此法定解释具有( )。
A.全面性B.专属性C.判例性D.目的性【答案】 B7、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
A.固体废物的产生量B.固体废物的贮存量C.固体废物的排放量D.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答案】 C8、 2021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在建项目,取得转让收入20 000万元。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怎样的

城建税的适⽤税率是怎样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纳税⼈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税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设计的,实⾏分区域的差别⽐例税率,即按纳税⼈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在外地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地的适⽤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明确:随着城市化⼯作进程的不断深⼊,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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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
复
【标 签】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函〔2015〕511号
【发文日期】2015-09-23
【实施时间】2015-09-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