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东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设立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市卫生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3.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4.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
5.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
6.与人民银行东营支行牵头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7.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综合管理、协调,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8.负责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9.负责为新疆群众来我市求学、旅游、务工经商提供全面服务。
(二)取消、下放的职责。
1.承担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2.开展东营市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改革试点相关工作职责。
3.研究拟订支持油田存续企业改组改制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油田存续企业改制中涉及地方办理的事项等职责。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东政字〔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东政字〔2023〕21号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你局《关于批准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请示》(东建字〔2023〕5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营市供热管理处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勘察测绘院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供气站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
二、同意你局所属事业单位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转制为国有企业。
转制后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要求制定公司章程,按规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市政府批复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四、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的国有资产经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债权债务及相应资质,由转制后企业承接。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投局、财政局: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2020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第八章附则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东政办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46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租赁,是指各单位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定财政负担办公用房租赁经费。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房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租赁标准第五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含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4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临时机构需设立单独办公场所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解决。
牵头部门确无条件解决的,按照抽调人数和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计算确定办公用房租赁面积。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3日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精神,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形象,建立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强化行政责任,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形成基本完善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和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为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营造良好的政务和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政务诚信基础工作。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持续推进)2.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编办牵头组织调整了《东营市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市政府决定,《目录》共保留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152项(含子项共计200项)。
为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编办负责将《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目录》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征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扎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强化审批责任,综合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抽样检验检测等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市编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工作。
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编办,由市编办按程序调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1•【字号】东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1日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教育、医疗、康养、邮政和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集约、规范共享、有序开放、有效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化管理。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调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4]24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04
【实施日期】200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4〕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四日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和公用事业改革,促进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面积:一般工作人员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市级干部2。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3750元
(二)县级2750元
(三)科级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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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审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4]67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1
【实施日期】2004.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审定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东政办字〔200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审定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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