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辽宁省双减政策原文

辽宁省双减政策原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辽教发〔2021〕77号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业管理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21年11月日(此件主动公开发布)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业管理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站稳人民立场、站位大局全局,强化政治引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多措并举减轻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作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工作体制机制。
2021年末,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覆盖率以及出台作业管理办法、建立作业公示制度、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实施“零起点”教学、作业时长达标、考试次数和成绩等级呈现符合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占比等项指标力争均达到100%,不断提升学生和家长对校内“双减”的满意度。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规定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前中小学办学中的突出问题,现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出以下规定:一、教学管理行为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以及调整课程难度标准,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严禁随意停课和放假。
学校课程表要上班级墙面,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真假两张课表。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至四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五、六年级每天的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0.5小时,初中不超过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
建立学生书面家庭作业的统筹管理机制,学校要严格把关,把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3、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严格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5小时、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小学生和初中生不得早于8:00,高中不得早于7:30。
4、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5、严格教学设施管理。
学校不得将教学设施提供给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6、严格规范校外活动管理。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活动。
7、严格学籍管理。
学校要严格按省、市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做好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借读、留级和休复学管理,其中,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学校不得开除和劝退学生。
学生学籍必须专人负责。
8、严格学生信息管理。
学校要重视学生信息安全,对学生学籍基础信息和考试考评成绩的纸质管理和网络管理要采取保密与加密措施。
严禁学校和教师向社会泄露学生的学籍基础信息和考试考评成绩。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各市教育局,辽宁省实验中学、辽宁省农村实验中学: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2016年8月23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省教育厅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完成2018年全省形成一校一章程格局的任务,推进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依章程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全省中小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提高全省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就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学校章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我国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和实施自主管理的前提。
当前,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依法办学必然要求树立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威,学校最根本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章程,教育理论和实践都迫切要求每所中小学校都要制定并拥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学校章程。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精神,实现学校与政府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依法治理,使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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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XX年12月30日辽宁日报【e-mail【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为减轻辽宁省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辽宁省素质教育发展,12月29日,辽宁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全省450多万中小学生的作息时间、课业负担、考试规范及招生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被量化。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生不超过8小时;不准对走读生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0小时的睡眠时间,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午间休息和下午自习加班加点或组织集体补课。
对学生书面家庭作业要进行总量控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不得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要切实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竞赛、考级等现象。
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随机抽取部分学生(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0%)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测试,每学期不超过1次。
学校层面的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加以规范,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规范办学行为方案

抚顺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和《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为突破口,以解决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中小学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形成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任务与措施(一)强力推进,坚定不移,切实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抓紧抓实1、认真学习贯彻文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牢牢把握《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做到统一思想,令行禁止。
各县(区)、市直属学校要将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于3月底上报市教育局纠风办。
2、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要认真制定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2012年规范年、2013年巩固年、2014年提升年的总体部署,做到统筹安排,强化领导,完善机制,细化措施,确保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评估、有实效。
今年是完成规范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力求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务必做好3-4月份的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5-7月份的深入实施、集中整治两个阶段的工作。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的工作方案务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市教育局纠风办。
3、严格进行自查自纠。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要对照《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认真做好调研、摸清底数,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对学生家长集中反映又长期存在的“痼疾”问题,要高度重视,坚决纠正,力求实现转变,从而为规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和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学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教育的管理行为,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本规定所称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办面向或者部分面向在校中小学生文化课补习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工作。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监督办学行为。
监察、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
第五条公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复读生。
跨市招生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间进行招生,不得以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者教师回扣等不当方式招生,不得举办或者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班级学生人数,并采取随机派位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进行分班,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等。
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编排学生座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6]2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4.12【实施日期】200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1. 小学招收新生,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招收适龄儿童按学区就近入学。
农村地区要结合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为重点,做好小学的招生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
2. 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招生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3. 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并使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4.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省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允许转制。
2006年以前进行转制实验的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改革实验、校中校等)要按《。
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

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1.28【实施日期】1999.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民办中小学的设立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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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了《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 2012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1安熙、规定开齐课杠、开足课时。
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 (小学不晚于17: 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 30)。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三、严格控制制币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瑾
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用书面家庭作业,小学
其他年级
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
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
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五、严禁学校、教阳规补课
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U、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
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
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
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禁F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
八、严黝少作中考、高考成绩
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归之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
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没高分数学生等。
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曼(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
生座位。
十、严格帘hl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
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与二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
择校生。
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
得招收复读生。
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技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 U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
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
班、预备。
31.强化民办非学j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问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f-It、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A止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4.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边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士则主纪行为。
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
学技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