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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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温控设施设备验证 性能确认技术规范 解读 2017

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温控设施设备验证 性能确认技术规范 解读 2017

《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温控设施设备验证性能确认技术规范》(GB/T34399-2017)解读2018-05-07 13:07:25 来源:贤集网5月3日,《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温控设施设备验证性能确认技术规范》(GB/T34399-2017)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温控设施设备验证性能确认技术规范》(GB/T34399-2017)规定了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涉及的温控仓库、温控车辆、冷藏箱、保温箱及温度监测系统验证性能确认的内容、要求和操作要点等。

这些对于目前的医药冷链来说,依然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据悉,该标准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800亿元的市场机遇大家还记得两年前,那起震惊全国的山东非法疫苗案,案值5.7亿元的疫苗未经严格的冷链运输就销往全国24个省份。

这给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

随后,医药行业开始更加重视冷链物流。

在山东非法疫苗案爆发后,国务院修改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要严格疫苗流通管理,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单纯从这个角度看,医药冷链的需求已经大大增加。

近日,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在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上强调,引导快递企业加快冷链、医药等高附加值业务。

可见,随着国内创新药物试验和医疗器械监管的加强,免疫治疗和基因检测等生物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有着严格温控和时效要求的零担冷链物流及仓储市场前景可观。

有专业人士表示,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驱动下,未来,中国冷链运输的药品市场规模或可达到800亿元。

费用高,难度大事实上,就很多传统医药企业而言,冷链对于他们来说,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据业内人士分析,当前我国医药冷链物流呈现高投入与高风险的特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程度和信息化水平较低,运输和配送环节存在监管缺失现象。

据业内人士分析,和普通运输的成本相比,冷链运输的成本要高出80%,但冷链物流的利润仅为20%左右。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农(农药)〔2016〕33号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农(农药)〔2016〕33号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农(农药)〔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6〕5号)精神,现就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分装登记初审、田间试验审批初审等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简称《决定》)印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及所属农药检定机构,不再受理农药续展登记、农药分装登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的申请,不再进行初审。

上述三项申请均由申请人直接向农业部提交。

二、《决定》印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及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受理的农药续展登记、分装登记、田间试验审批申请,于3月4日前全部移交农业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已有初审意见的,可一并报送。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及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对此前历年完成初审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资料,按登记产品进行分类整理,于6月底前移交给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再评价登记处吕宁,电话:************;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黄辉,电话:************。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2016年2月25日——结束——。

(人教版必修2)高中政治习题第二单元 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第四课 学案1 Word版含答案

(人教版必修2)高中政治习题第二单元 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第四课 学案1 Word版含答案

学案1 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探究一政府依法行政基础梳理1.含义: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由法律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想一想你知道依法行政的内涵吗?提示依法行政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力的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三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必要性政府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3.具体要求:政府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4.意义(1)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

(2)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提高政府的权威。

(3)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4)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探究升华建立健全“清单制度”“十三五”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划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权责边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审批范围。

增强简政放权的针对性、协同性。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便利服务。

深化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进政事分开。

问题探究(1)建立“清单制度”的政治生活意义是什么?(2)建立“清单制度”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有哪些?答案(1)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提高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2)政府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8.9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与审查要点江西

8.9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与审查要点江西

部局药政处 审批15日 局长签发
部行政大厅 完成行政决定 寄、自取、系统点击
(三)比对试验产品申报流程与评审
申请者 网上申请
上传药学 研究资料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 现场检查,抽样3批(其中1批在 线),数量足够检验、生物等效 或临床验证和以及消除试验应用
部审批大厅 受理
省级系统上传 检验比对方案 协议残留结果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二、批准文号审查依据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31号
根据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我部组织开发了新的兽药产 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并已于2016年5月1日开始运行。为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大厅办结 寄、取、点
二、批准文号审查依据
1.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 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 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5年12月3日
二、批准文号审查依据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14号
农办医[2016]41号
为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6年5月1日前送样检验的申请。2016年5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送样至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未在我
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申请,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效,但需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16年7 月29日(含)前将纸质申请资料送至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将申请提交至 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二、关于退回后再次申报的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回申请可按照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 号)规定再次申报:一是省级检验机构的复核检验报告符合要求(中化药类)或者自检报告合格(生物制品类);二是属于 换发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三是属于2016年5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此类申请应在2016年7月29日(含)前将纸质资料送至我 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将申请提交至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三、关于兽药产品监督抽检数据有效性的认定。监督抽检数据有效性以农业部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报时间为准。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的“监督抽检数据库”查询本企业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换发产品批准文号不需要复核检验的,应在申请中注明相关情况。 四、关于新兽药注册单位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按照《办法》第六条程序换发产品批准文号的,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检验报 告不再适用,应提供最新的复核检验报告。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复核检验的,应在申请中注明相关情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
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
(共256项)。

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

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
不列入清单。属许可的后续监管环节
不列入清单。属许可的后续监管环节
同意
2
美术品经营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不列入清单。属许可的后续监管环节。
不列入清单。属许可的后续监管环节。
取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取消
同意
2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
同意
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
(共8项:其中:不列入5项,取消3项)
(一)行政审批类(共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1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次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第21号)

公安机关放管服自查报告3篇

公安机关放管服自查报告3篇

公安机关放管服自查报告3篇一、“放管服”改革开展情况(一)贯彻落实上级行审改革政策。

按照县领导安排,县政务办认真学习省市县“放管服”改革精神,立足本职,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是要求遵照《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做好贯彻落实执行工作。

三是按照要求,就“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问题,完善、充实100份整改材料台账,制定并贯彻执行落实省委巡视组回头看整改措施。

四是按照省市政务办要求,做好县镇两级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情况、进驻事项、办件量等填报工作,统计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工交科、徐州市政务办。

(二)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今年初印发《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睢政发〔2016〕19号),明确了县级政务服务管理体系“一办两中心”(即: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构架。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效推进我县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6月份成立了睢宁县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纪委、政务办为副组长单位,各相关窗口单位为成员,密切联系,明晰责任,办公室设在我办,此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连续三年将行政审批“三集中到位”工作列入县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核,有效地推进和促进了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三)始终坚持并优化窗口行政审批并联审批制度。

一是围绕“两个模板”,深化涉建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自2009年实施窗口并联审批涉建“一费制”以来,我们始终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积极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组织召集各涉建窗口召开涉建联审联办会。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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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

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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