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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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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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最新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方法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应尽快将其抓捕归案。

因为交通肇事者为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即使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担。

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启动查缉预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2)发布协查通报或社会公告。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3)部门间紧密合作。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交通逃逸是指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逃离现场或者不停车接受现场勘查、询问的行为。

交通逃逸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因此需要对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下面将就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交通逃逸的认定需考虑是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而肇事者故意逃逸,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而如果只是造成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则需要更加细致和严格,需要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距离、逃逸时间、逃逸动机等因素。

其次,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和故意性。

如果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并配合现场勘查、报警等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无逃逸行为。

而如果肇事车辆故意逃离现场,并且采取掩盖车辆身份、销毁证据等行为,那么就可以明确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另外,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持现场,协助现场勘查和处理。

如果肇事车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可以依法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最后,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在认定交通逃逸行为时,需要充分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确保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合理解释和情况,以避免对无辜的误认定。

总的来说,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后的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特征、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证据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才能准确、公正地认定交通逃逸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认定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逃逸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

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篇一:如何鉴定交通事故逃逸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根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 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四.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五.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从行政责任讲,>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其次谈谈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再次谈谈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 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六.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答:不能一概拒赔相关案例:王某系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的个体司机._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赔偿被撞小货车修理费_0元,并处罚款_元,吊销驾驶执照.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_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分析: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由于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启示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结语: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其受到的损害更大;司机因为未受伤,有机动性强的汽车,相对处于强势,可以采取主动措施.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有的被判终身禁驾的司机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据>的规定,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但由于肇事后逃逸,致使受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性质便发生了变化,使其成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其工作.生活.学习都将受到更严重的影响.肇事司机因头脑发热.一时糊涂而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这种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有些肇事逃逸的司机不懂法律,想耍点儿小聪明,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象今年元旦海口那起事故的肇事司机盛某,以为现场没有目击者,自己用的又是假车牌,以为逃走就不会有事了,但却不曾想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都有群众的眼睛,特别是现在通讯篇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中心提醒,出现交通事故切莫用侥幸心理来挑战法律的判定.篇三: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护送伤者到医院后又离开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中的逃逸——龙某交通肇事案评析一.基本案情龙某,男,_75年4月_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二.主要问题龙某虽然护送伤者三.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龙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离开现场,且护送了伤者到医院,其没有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观心态,不宜认定为逃逸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龙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护送了伤者到医院,但是在医院后又离开了现场,且一走杳无音信,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四.本案中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一,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备了逃逸情节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龙某因为逃避追究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就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是,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第二.龙某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条件.根据>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1.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3.抢救伤者和财产;4.报警;5.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上述五项责任.龙某在案发据其辩解,其抢救了伤者,并且将伤者送到了医院,但是在医院因为看到被害人情况严重,而离开了医院,并且在外逃离有八年之久,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 由其客观行为明显可以推断出其具备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观心态. 虽然有抢救伤者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3.龙某有逃跑行为.什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中的逃跑.启示: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司机应当给予救助.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却不曾想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都有群众的眼睛,逃避只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不停车、不报警、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因此,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对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1.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如果有监控录像或者照片显示肇事者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这是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2. 目击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证人可以提供肇事逃逸的证言,也是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肇事车辆残留痕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可以找到肇事车辆的残留痕迹,比如车漆、车灯碎片等,这些痕迹可以帮助确定肇事车辆的型号和车主身份。

其次,针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 行政处罚,肇事逃逸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处以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行政处罚。

2. 刑事处罚,如果肇事逃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肇事逃逸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报警并尽力救助伤者,配合交警和相关部门的调查。

希望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总之,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理,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案、赔偿或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不道德和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主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标准包括故意逃逸和过失逃逸。

1、故意逃逸故意逃逸指肇事者经过自己的考虑和判断,明知道自己肇事,并且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故意逃离现场。

如下列情况属于故意逃逸:(1)肇事者明知道自己撞伤了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但是没有下车查看、报警或者等待交警或者民警前来处理。

(2)肇事者在道路上撞上了别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但是故意弃车逃离现场,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留下联系方式、钦定证人等。

(3)肇事者驾车酒后肇事或者驾车没有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而在肇事后故意逃离现场,这种情况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过失逃逸过失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虽然没有意识到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无法说明行为的罪过,意外地逃逸现场,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短暂损失。

如下列情况属于过失逃逸:(1)肇事者虽然没有故意逃逸,但是因为对肇事后应该采取的法定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赔偿。

(2)肇事者可能由于慌乱或者害怕,没有意识到肇事的严重性,逃离现场。

(3)肇事者虽然知道自己肇事了,但是因为偏差了注意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撞到了物体或者人,就离开了现场。

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处理规定。

客观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1、肇事现场在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立即驶向路边,停车。

(2)确定是否有伤者,进行急救或者通知120急救车,以保护伤者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篇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

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

如果各⽅协⼒,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侦查案件需要投⼊巨⼤的⼈⼒和物⼒,⽽肇事者将⾯临⼗分严厉的惩罚,这⼀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今天店铺⼩编带你来了解⼀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为什么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从⼼理学⾓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理:恐慌⼼理:事故发⽣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选择逃逸;畏罪⼼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事故⽽受到法律追究,因⽽⼼理压⼒增⼤,导⾄其当时⼼理第⼀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侥幸⼼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

⼀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击者,从⽽铤⽽⾛险。

就算有⽬击者,有些肇事者利⽤当前社会上⼀些⼈“多⼀事不如少⼀事”的⼼态,⾃信⽬击者不会去揭发的⼼理,认为⽬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信⼼理,从⽽选择了逃离;对⽴⼼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理,认为就算⾃⾸也⽆济于事;⾃我保护⼼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

为了逃避这些,⾸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理:肇事车辆⼿续不合法,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事后赔偿超出⾃⾝能⼒,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脆⼀⾛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造成了极⼤的危害,⽽且肇事司机不履⾏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形成了新的违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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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摘要:当今社会交通肇事犯罪越来越多,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高发犯罪。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争议的地方。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含义
1.1学者观点
关于肇事后逃逸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一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三是指事故当事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四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

我们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第二、四种观点中用了”私自”一词不够恰当。

因为就违法的逃跑行为而言,私自逃跑是与允许逃跑相对而言的。

因为并不存在允许逃跑的情形,所以用私自一词来界定逃跑不够恰当。

第一、二、三种观点都把逃逸定义在逃离现场上,这使得逃逸适用的范围过于窄小,不利于惩治犯罪。

如果肇事人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害怕承担责任而逃跑。

根据立法精神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只把范围界定在事故现场上则会使肇事者逃脱法律的追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能把逃逸的
范围只界定在逃离现场上。

当然,上述各种观点也有合理之处。

有些观点从履行法定义务出发来定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是与我国立法相符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

这些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将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从”不作为”这个方面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同不履行法定义务结合起来是合理的。

1.2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已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关系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我们认为,《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没有局限于逃离现场,这是其可取之处。

但是仔细分析尚有不足。

以逃避法律追究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有些过于片面。

比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现场冷眼旁观不实行救助,显然这种行为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要恶劣,应该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但是根据《解释》只能按基本的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有的学者这样定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
了交通事故,能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的行为,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保护现场、不报警以及逃避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

”我们认为,这样定义比较全面,且方便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2.1前提条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以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从刑法1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即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先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

如果先前行为没有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即使逃逸也不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范围之内。

通过对《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二款的分析,可以得知如果行为人先前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只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

这里需要思考的是刑法133条把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基本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是《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六)又把逃逸作为基本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我们认为这样规定有些不妥。

按照《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没有达到基本交通肇事的犯罪标准因为事后实施了逃逸行为而被定为基本的交通肇事罪。

这是与刑法犯罪行为论和因果关系论不符合的。

犯罪行为论认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其后发生的行为不能与终了之前的行为并列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逃逸是肇事之后的行为,与肇事的法律性质
不同,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因果关系论来看肇事在前逃逸在后,逃逸不可能成为肇事的原因。

所以这样规定是不妥的,虽然逃逸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应该严惩但是立法者也应遵守一定的
立法规则。

2.2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逃逸。

如果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为基本的交通肇事罪。

如一司机夜间行路撞到了行人,因为天太黑看不清路,觉得可能是撞到了石头就继续赶路,这种情况下司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主观上是过失,社会危害性显然要比交通肇事后逃逸小的多,根据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能认定为基本的交通肇事罪。

这里的”明知”可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假装不知道离开现场,仍要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为这时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2.3目的条件
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

根据上文阐述,发生事故后行为人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的义务。

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及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逃离,使得交通肇事后果更加的严重。

首先,对伤者和财产不实行及时抢救可能会造成伤害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次,行为人逃逸破坏了事故现场,不利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增加了勘察现场的难度。

正确把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这里需注意两点:一逃避法律追究中
的”法律”不仅限于刑事法律,还包括民事、行政法律。

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涉及的是民事法律,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涉及的是行政法律。

二要区别对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和为其他目的而逃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是害怕被害人家属的辱骂和殴打或群众的指责而离开现场,随后去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为基本的交通肇事罪。

2.4行为条件
具有逃逸行为。

如果没有逃逸也就无所谓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了。

要正确认定逃逸行为,需要把握好时间地点。

”逃逸时间应界定为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
这段时间。

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内逃跑的,属《解释》规定的’逃逸’行为,而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可能构成脱逃罪。

”逃逸地点不仅限于事故现场,可能是其他地点如医院等,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一般从以上四个方面着手分析,需要注意的是逃逸的结果不包括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发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那么需要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三个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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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丁,女,(1986- ),山东淄博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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