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杭政[2006]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经其申领予以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下列人员可申领《就业援助证》:

①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②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④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⑤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⑥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2.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执行,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解决好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帮助失业人员创业。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浙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

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仍在规定期限内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用工第一年期满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用工每满1年给予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本条规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能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

促进就业创业的措施

促进就业创业的措施 促进就业创业的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大力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增长点。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制定对高校毕业生的吸纳计划。 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X年底。 大型企业接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接收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选择经济效益较好、技术含量较高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吸纳10人以上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签订见习期满就业承诺协议、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于合伙经营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1X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养殖场,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对有创业愿望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持有基本信息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经本人申请,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园,享受创业孵化政策。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或灵活就业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人201X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1〕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雕塑合理布局,提升雕塑艺术质量,改善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公园、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的室外雕塑的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雕塑的综合协调工作,艺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和管 -1-

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门。发改、建设、财政、园林、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城市雕塑的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内容健康、体现城市特色、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城市雕塑的审批管理应遵循重要雕塑实施审批、一般雕塑竣工后备案的原则。 (三)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坚持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参与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管理应坚持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分类 (一)城市重要雕塑。 1.位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级公园,钱塘江、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贴沙河沿岸绿化带,天目山路-环城北路-艮山路、延安路、江南大道、风情大道、金城路、机场高速公路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主要高速公路入城口,火车东站、城站、火车南站、九堡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等重大交通枢纽,武林广场、吴山广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新城等市级行政、商业中心等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雕塑。 2.涉及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等重大题材的城市雕塑。 3.占用较大空间和用地,高度达到2米(含)以上或宽度达到3米(含)以上的城市雕塑。 4.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重要雕塑。 (二)城市一般雕塑。 城市重要雕塑以外的城市雕塑。 五、城市雕塑的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布局结构和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 《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以传承历史文脉、体现当代城市特色、展示城市未来为目标,确定城市雕塑空间分布形态与雕塑主题建设意向;划定雕塑重点区域和对应区域雕塑题材的分类;明确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雕塑的布点;确定城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 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8]2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23 【实施日期】2018.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 要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8年杭州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

2018年杭州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 根据党的十九大“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为持续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同步撬动其他领域改革,现制定2018年杭州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 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补齐短板、突出亮点,继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力打造移动办事之城。 (一)在“简化办”上有更大突破。认真落实“四个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加大力度实现减事项、减次数、减材料、减时间“四个减”。年底前实现公民个人办事材料再精简10%;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80%以上的公民个人办事事项凭身份证“一证通办”。 (二)在“网上办”上有更大突破。以需求为导向,推进数据“全归集、全打通、全共享”,年底前实现市、区县(市)80%以上事项所在系统与“一窗受理”平台的对接,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80%以上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年底前实现新设企业网上办理率90%,商事登记“一网通”证照联办率70%;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率70%;投资项目审批网上办理率100%;公民个人办事事项网上可办率80%以上。 (三)在“就近办”上有更大突破。打造“15分钟办事圈”,6月底前实现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富阳区4个试点区域50%以上公民个人办事事项就近可办。年底前实现全市60%以上公民个人办事事项可在住地附近的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派出所和银行网点办理。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以及国家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贫困县所属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

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抢抓先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转移机遇,坚持开放带动战略,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以扩大开放和技术、制度创新为动力,不断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步伐。 (二)发展目标。坚持政府鼓励引导和市场化推进原则,提高服务外包相关高端产品的研发能力,强化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到2010年,全市服务外包营业总收入在2005年的基础上翻两番,努力将我市打造成我国重要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使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三)发展重点。根据国际服务外包转移趋向,围绕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两种主要形式,重点发展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与数字增值业务服务外包、电信运营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金融服务外包;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大力吸引和承接著名跨国公司转移服务外包业务,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服务外包骨干企业,不断提高杭州服务外包能级。 二、优化布局,加快服务外包园区建设 (四)制定规划。尽快制定全市服务外包产业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要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各区、县(市)要围绕全市服务外包产业总体规划,发挥比较优势,加快服务外包产业推进。 (五)优化布局。围绕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国家数字娱乐产业园重点发展网络与数字增值服务外包;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培训中心重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领导,形成整体优势,切实提高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综合实力。 (六)加快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区所在地和各区、县(市)应积极推进服务外包示范区和园区建设,努力实现双回路供电、双备份网络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端口。对入驻的国内外著名服务外包企业总部、企业、研发中心等,按照其经营规模、注册资本、上缴税收和经营期予以资金扶持。积极创造条件,在服务外包示范区建立海关监管的公共保税测试中心、保税实验室或大型企业内的保税测试中心。三、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七)设立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至2010年,全市每年投入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包括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以及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企业资金支持,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以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 (八)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会同有关方面筹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定。 四、采取措施,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妇女就业创业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妇女就业创业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妇女是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半边天”,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镇妇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探索新时期行之有效的运作方式,不断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充分调动妇女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妇女的增收致富,促进了农村妇女的创业与再就业,促进了我镇广大妇女素质的提高,努力推动实现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今年,镇委、镇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全民创业就业和文化建设上提出了大胆尝试的新举措。值此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镇农村妇女的基本状况及需求,促进她们就业创业,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镇妇联采取发放调查问卷、深入基层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镇农村妇女就业创业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认真整理所收集的资料,分析存在问题,对今后我镇农村妇女就业创业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做法。 一、我镇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的现状 据调查统计,目前,全镇农村妇女总人数30471,其中就业妇女人数4675人,主要从事工厂、环卫、绿化、家政、美容等; 创业妇女人数301人,主要投资于服装店、毛织加工厂、文具店、果园、个体户等。全镇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状况呈如下特点: 1、自主就业创业比例偏低。全镇就业妇女4675人,只占妇女总人

数的37.5%,自主创业妇女301人,占就业妇女总人数的2.4%。并且,妇女就业创业面窄、工种少,其中,就业于工厂和环卫的占总就业人数的68%,就业于美容、家政的占17%,经营个体或企业(自主就业创业)的仅占就业人口的7%。 2、失业率与文化水平成反比。全镇下岗失业的妇女人数为3625人,且她们的文化水平大多数集中在高、初中及以下学历,其中高中学历以上的失业率占5%,高中、初中学历及以下失的业率所占比例高达95%,突显了学历越低失业率就越高的特征。 3、失业率与年龄结构成正比。下岗失业的妇女当中,35岁以下的失业率为15%,36岁—45岁之间的失业率为45%,45岁以上的失业率为40%,呈现出年龄越大失业率就越高的现象。 二、农村妇女就业创业中存在问题的现状及分析 (一)创业意识不强阻碍了妇女就业创业 一是畏难情绪严重,进取意识不强。在调查中,有近55%的妇女对自主创业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保守,满足现状,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妇女担心投资不赚钱,害怕失败,依赖政府思想很浓。二是缺乏主动脱贫意识,不愿接受新事物。“等、靠、要”思想严重,限制了农村妇女外出创业就业的积极性。三是守旧观念重,思想观念有待转变。“以农为本守家园”的保守观念及长期封闭的农村生活环境对大部分的农村妇女造成了思维和心理上的阻碍,依附男子生活、“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思想很重,不愿意走出来创业,走出去就业。 (二)文化素质偏低束缚了妇女就业创业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当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起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

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对我院就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1.开展大型模拟招聘会; 2.提高大学生对就业的认识,加到对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 3.邀请各专业资深从业者作为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就业; 4.开展毕业生返校活动,邀请优秀毕业生传授本专业学习、就业经验 5.开展跨专业交流会促进不同专业的交流 6.组织学生调研搜集就业信息 7.开设从业礼仪、社交课程,并纳入学科总成绩 8.教师指导学生科学分析就业现状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从业岗位 9.多开关于就业方面的讲座 10.建立双学位辅修制度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11.召开优秀企业家座谈会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创业 12.老师对学生减少约束,鼓励创业 13.最好多邀请一些企业来我们学校考察,然后签订一些关于就业的合同 14.和企业合资专门为某个企业培养学生 15.主动提供场地开展社会型的招聘会让在校学生感受就业氛围 16. 组织学生进行社会问卷调查搜集就业信息 17.与就业网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18.挑选部分学生参与工作第一线撰写工作总结 19.加强工作单位的回访工作

20.全员师生动员,形成全员开展就业工作的新机制 21.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 22.加大投入,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可靠保障,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按需足额核拨,满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需要。 23.健全制度,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范化。 24.积极拓宽就业渠道 25.加大设施设备投入,促进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26.加强与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积极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搭建舞台,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校内外有形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27.加强学校与社会用人单位之间的交流,吸纳用人单位对学校办学、人才培养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用人单位提供一流的服务和优秀的人才,在用人单位乃至全社会树立我院良好的形象 28.加强培训,努力提高我院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29.根据市场需求,对可能面临就业困难的本科学生,有针对性地举办短期技能培训班进行培训 30.逐步就业扩大指导服务范围 31.组织大学生对“择业、就业、创业、事业”等问题的讨论、辩论,请事业成功人士来校做报告 32.学校将就业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量化指标,责任到人,动员全院教职工重视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指导,并把就业指导理念融入教学全过程,努力形成人人关心就业、人人参与就业的良好氛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 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6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4〕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垃圾减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利用、分类处置)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动员社会力量,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生活垃圾总量控制,促进源头减量管理,构建“全固废统筹、全过程监管、全区域布局、全社会承担”的固废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责任落实、管理高效、守土有责、上下联动的政府管理体系,竞争有序、运行

高效、服务规范、富有活力的市场运行体系,以及市民主体、人人参与、讲求诚信的社 会参与体系。力争通过3-5年时间,垃圾集中处理能力达10000吨/天以上,其中焚烧处 理能力达8500吨/天以上,形成“以焚烧处理为主、生物处理为辅、填埋处理为保障” 的生活垃圾处理格局,努力实现“垃圾全分类,资源全回收,原生垃圾零填埋”的目 标。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社会协同、舆论 宣传“五力合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强化部门协同,系统研究生活垃圾“三化四 分”问题。 (二)“三化”并举,“四分”联动。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实 施生活垃圾“四分”联动、全过程管理,深入推进固废全分类、资源全回收,最大程度 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不断提升生活垃圾“三化四分”水平。 (三)属地管理,注重实效。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实行层级负责制和区域生活垃 圾总量控制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因地施策,持续推进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确 保取得实效。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教育“五管齐下”,突 出规划引领和政策保障,强化生活垃圾治理,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统筹城市固体废弃物 处理。 三、主要任务 (一)有效控制垃圾总量增长。 2015年起,市政府按年度向各区政府(管委会)下达生活垃圾总量控制目标,各区政 府(管委会)据此制定辖区垃圾分类收集利用和资源回收措施,分解落实减量指标,确 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委、市商务委、市住保房管局配合]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的建议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的建议 创业是就业之源,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推动草根创业、大众创业已成为时代新潮流,并摆上了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业就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给予扶持。如开辟“再就业市场”,进行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政策优惠等。在创业就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一、我市创业带就业工作存在的困难与不足 目前我市的创业带就业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困难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创业促进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出多门,缺乏协调和配合。目前劳动保障、人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会、妇联、团委等多个部门都在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创业扶持工作,实践中往往是各搞各的,缺乏有效的整合和统筹规划,并导致促进创业的政策不连贯。二是资金投入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产生整体功效。三是创业的政策门槛过高,渠道过窄,许多有意创业者难以实现创业愿望。四是创业环境不够优化,表现在创业项目开发和征集制度不健全,可供创业者选择的项目少,无法满足创业者需求多样性的要求。五是创业培训薄弱,不能

提供有效的、针对性强的创业就业培训,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六是是创业融资制度不健全,贷款难和贷款回收率低同时并存,创业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各项优惠政策难落实,“三乱”现象难以杜绝等。七是对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两个特殊群体的创业工作关注度不够,没有有效措施促进这两个群体的创业带动就业。 二、有效促进创业带就业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各政府部门对创业带就业工作的认识,将创业带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性任务,加强宏观领导,优化创业环境。同时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托“互联网+”推进部门间公共服务信息共享。 二是要整合力量,建立由政府牵头,劳动、教育、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统一政策,形成合力。 三是是进一步放宽创业准入的门槛,拓宽创业领域,要抓住我国调整产业结构,着力推动我市在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业、旅游业和社区服务等领域的创业工作。 四是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已有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创业指导中心,建立一站式创业服务的平台;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多渠道征集、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建立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机构,由政府出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20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规范我市做地主体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做地主体,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事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和实施指定项目建设的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做地资金,是指做地主体用于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实施指定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和包括借、贷款在内的自筹资金,以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等在内的其他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授权和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要求,对做地主体在做地资金收支过程中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务(资金)收支、会计核算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为市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涉及做地主体监管范围内项目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等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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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对我院就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1.开展大型模拟招聘会; 2.提高大学生对就业的认识,加到对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 3.邀请各专业资深从业者作为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就业; 4.开展毕业生返校活动,邀请优秀毕业生传授本专业学习、就业经验 5.开展跨专业交流会促进不同专业的交流 6.组织学生调研搜集就业信息 7.开设从业礼仪、社交课程,并纳入学科总成绩 8.教师指导学生科学分析就业现状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从业岗位 9.多开关于就业方面的讲座 10.建立双学位辅修制度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11.召开优秀企业家座谈会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创业 12.老师对学生减少约束,鼓励创业 13.最好多邀请一些企业来我们学校考察,然后签订一些关于就业的合同 14.和企业合资专门为某个企业培养学生 15.主动提供场地开展社会型的招聘会让在校学生感受就业氛围 16. 组织学生进行社会问卷调查搜集就业信息 17.与就业网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18.挑选部分学生参与工作第一线撰写工作总结 19.加强工作单位的回访工作

20.全员师生动员,形成全员开展就业工作的新机制 21.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 22.加大投入,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可靠保障,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按需足额核拨,满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需要。 23.健全制度,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范化。 24.积极拓宽就业渠道 25.加大设施设备投入,促进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26.加强与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积极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搭建舞台,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校内外有形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27.加强学校与社会用人单位之间的交流,吸纳用人单位对学校办学、人才培养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用人单位提供一流的服务和优秀的人才,在用人单位乃至全社会树立我院良好的形象 28.加强培训,努力提高我院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29.根据市场需求,对可能面临就业困难的本科学生,有针对性地举办短期技能培训班进行培训 30.逐步就业扩大指导服务范围 31.组织大学生对“择业、就业、创业、事业”等问题的讨论、辩论,请事业成功人士来校做报告 32.学校将就业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量化指标,责任到人,动员全院教职工重视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指导,并把就业指导理念融入教学全过程,努力形成人人关心就业、人人参与就业的良好氛围

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就业

国家将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重点指导促成五类人创业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住所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政府还将放宽市场准入,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高校毕业生创业免行政性收费3年 为方便创业,政府还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还特别提到,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创业项目资源库将建定期发布制度 为了更好的规范创业者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将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并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 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各类工程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授权组建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内控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内控管理原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杭州旅游资源优势,深化旅游西进战略,加快推进旅游国际化,打响“东方休闲之都”品牌,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对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带动作用,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总体规划,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一)完善旅游发展规划。加强杭州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规划的相互统筹,促进《杭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杭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批准,并加以严格执行。 (二)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123公里绕城高速顺利开通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杭昱、杭千、杭新高速公路三条连线以及四大接口,构筑“一个半小时旅游交通圈”,形成大杭州无障碍旅游交通。 (三)完善杭州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中心的网络建设。发展旅游交通换乘和观光巴士营运网络,在语音交换中心的基础上,于2007年实现机场等主要出入口咨询中心的多语种服务,节假日在市区主要咨询点提供志愿者服务。2003—2007年,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及咨询中心的建设和完善。 (四)完善旅游交通指示牌。要在西湖景区、休博园现有旅游交通指示牌的基础上,加快大杭州区域内的整体筹划,争取今年年底通过规划。城管、交通、旅游、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要统一协调,按照国际标准有关要求规划设置。经费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分别筹措解决,其中市财政从2005—2009年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万元。 (五)推进“金旅工程”。以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名特商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形成功能先进、资源共享、互连互通的网上旅游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逐步建立健康、诚信的网上交易和网上结算系统。运用现代技术,发挥互联网作用,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网上促销。 二、开发旅游资源,加大整合力度 (六)大力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在确保完成西湖综合保护工程的同时,加大对西溪湿地、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以及国家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贫困县所属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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