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指引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0.01•【文号】•【施行日期】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指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二〇一〇年一月)一、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一)资格条件1、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3、非金融企业4、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5、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的非金融企业集团(二)申请程序1、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三)申请材料1、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3、非金融企业二、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会员(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三、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会员四、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会员(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五、申请银行间外币对会员(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六、申请银行间外币拆借会员(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七、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做市商(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八、申请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九、申请退市(一)退市条件(二)申请退市程序(三)申请退市材料十、交易系统运行环境十一、参加银行间外汇市场所需费用十二、申请会员名称变更(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三、申请外汇交易数字证书(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四、申请专线及专线扩容(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五、申请终端变更(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六、申请清算帐户变更(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七、申请增加交易币种(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八、申请外汇交易系统客户数据直通服务(CSTP)(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一、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一)资格条件1、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
国际财务管理(填有答案),DOC

《国际财务管理》章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单选题1.关于国际财务管理学与财务管理学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C)。
A.国际财务管理是学习财务管理的基础B.国际财务管理与财务管理是两门截然不同的学科C.国际财务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新的分支D.国际财务管理研究的范围要比财务管理的窄2.A.3.A.资金B.4.A.4.A.C.5.A.二、多选1.A.C.2.A.3.A.稳定性4.A.世界统一财务管理观B.比较财务管理观C.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观D.国际企业财务管理观5.我国企业的国际财务活动日益频繁,具体表现在()。
A.企业从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化B.外贸专业公司有了新的发展C.在国内开办三资企业D.向国外投资办企业E.通过各种形式从国外筹集资金三、判断题1.国际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跨国的财务活动进行的管理。
()2.国际财务管理学是着重研究企业如何进行国际财务决策,使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一门科学。
()3.国际财务管理与国际金融在研究角度上来说是相同的。
()4.国际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财富最大化”。
()5.国际财务管理体系,是以经典财务学理论为指导,将财务学知识体系和实践经验应用于国际化经营的背景下所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学科体系。
()6.国际财务管理与一般公司财务管理具有相同的基础,研究对象,适用背景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7.我国小企业在越南、缅甸等国设立一个工厂,不能称为跨国公司。
()8.国际企业财务经理经常利用套期保值功能。
()9.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四、简答题略1.1.√2.√一、单选1.A.2.A.C.D.3.A.4.A.5.A.6.一国外汇市场的汇率完全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这种汇率制度称为(B)。
A.固定汇率制B.自由浮动汇率制C.管理浮动汇率制D.单独浮动汇率制7.(D)是指世界各国在货币兑换、国际收支调节、国际储备和结算等方面所共同遵守的惯例或规则而形成的一种制度。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1。
1。
1 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监控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1.1。
2 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1。
1。
3 适用范围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指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1。
2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1.2.1 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1.2.2 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机构。
1。
2。
3 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1。
2。
4 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1。
2.5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1.2.6 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指引(外汇市场)

4.
外汇掉期交易
20
4.1. 外汇掉期交易(FX Swap) --------------------------------------------------------------------------- 20 4.2. 外汇掉期交易相关定义 --------------------------------------------------------------------------------- 20 4.3. 外汇掉期交易基本结构 --------------------------------------------------------------------------------- 22
6.
外汇期权交易
31
6.1. 外汇期权交易(FX Option) ------------------------------------------------------------------------- 31 6.2. 外汇期权交易相关定义 --------------------------------------------------------------------------------- 31 6.3. 外汇期权交易基本结构 --------------------------------------------------------------------------------- 39
5.
货币掉期交易
25
5.1. 货币掉期交易(CCS / CRS) ------------------------------------------------------------------------ 25 5.2. 货币掉期交易相关定义 --------------------------------------------------------------------------------- 25 5.3. 货币掉期交易基本结构 --------------------------------------------------------------------------------- 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1491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7f.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
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是中国境内银行之间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该市场是中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的详细描述。
一、交易参与主体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参与主体主要有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需具备合法的金融牌照,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方能参与市场交易。
二、交易品种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币兑换人民币、人民币兑换外币、同业拆借和衍生品等金融产品。
1. 外币兑换人民币: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买入外币或卖出外币来兑换人民币。
外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主要国际货币。
2. 人民币兑换外币: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买入人民币或卖出人民币来兑换外币。
该交易可帮助企业或个人进行跨境支付、投资等活动。
3. 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同业拆借操作获取流动性。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买入或卖出债券、同业存款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调度的交易行为。
4. 衍生品:市场参与者还可进行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外汇、掉期、期权等金融工具。
这些工具可用于风险对冲、套利等操作。
三、交易方式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询价、报价和交易系统两种形式。
1. 询价和报价:交易参与者可以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询价和报价请求,以了解市场行情和参与交易。
2. 交易系统:为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交易参与者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
交易系统提供实时行情、交易报价、成交确认等功能,方便参与者的交易操作。
四、交易时间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时间为中国工作日的正常工作小时。
通常,市场开始于早上9点,结束于下午4点30分。
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时间可能有所延长或缩短。
五、交易规则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规则包括市场准入、交易申报、交易报价、成交确认、交易结算等多个方面。
1. 市场准入:交易参与者需要满足合规要求,并与外汇交易中心建立合作关系,方可进入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汇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外汇市场,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外汇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境内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机构,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外汇市场开展的交易,以及市场参与者依托外汇市场与客户发生的交易。
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市场参与者提供外汇交易和交易后相关服务的对象机构、与市场参与者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的企业等机构。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实用文档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行为,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程中具有以下含义:1、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
2、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
3、外汇交易是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4、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
第三条外汇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与清算模式。
第四条会员进行外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外汇市场有关规则。
第五条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外汇市场运行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会员入市、退市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入市、退市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
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八条会员应指派人员参加交易中心的外汇交易员资格培训。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获得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外汇交易员资格。
第九条只有具备外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进行外汇交易。
会员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十条交易员进行外汇交易前,必须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个人数字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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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宗旨为提高交易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发展,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本指引所称交易员是指从事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人员及从事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机构是指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三条 意义本指引是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员交易行为的自律性文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和清算规则及交易中心颁布的其它相关文件的前提下,是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行为准则与个人操守第四条 道德规范交易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规定,以及所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交易员应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忠诚履行交易员义务。
交易员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平竞争,不贬低或诋毁竞争对手。
第五条 安全保密交易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不公开发布或发表涉及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稿件及演讲。
交易员应对所在机构的自营头寸信息和客户信息保密,不向利益相关机构提供或透露。
交易员应严格保守交易对手、客户、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非经所在机构授权或应监管机构要求,交易员不对外提供任何交易信息和数据,不以所在机构名义对外发表或披露涉密意见、信息等。
交易员应严格遵守所在机构信息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在交易行为中应按照操作规程和系统操作手册规范地使用机构的交易和信息系统,不私自随意更改所在机构明令禁止的系统参数及其他设置。
交易员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防止设备及其存储信息丢失、损坏,不利用机构交易或信息网络发送所在机构的保密信息或重要信息,不利用机构交易或信息网络进行违反所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或有损机构利益的活动。
机构内部交易系统、内部规章制度的知识产权属于机构,交易员不得私自进行复制、散播,或者借此牟利。
第六条 不当得利交易员应维护所在机构的声誉和形象,严守交易信用,遵守交易规范,不利用交易对手差错赚取利润。
交易员在与交易对手、客户、经纪商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含业务系统供应商)业务往来中,不进行利益输送,不利用职务、岗位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七条 公共舆论交易员应谨慎对待公共舆论,不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不利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相关信息谋取私利,不造谣、欺诈或诋毁交易对手。
第八条 款待和礼物交易员应保持廉洁自律,不接受利益相关方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不正当利益,因公接受对方提供的礼品,超过规定金额,应按照所在机构相关规定及时报备或上缴。
第九条 打赌和赌博交易员应意识到打赌和赌博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利益冲突或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应予以避免。
第十条 工作礼仪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尊重交易对方,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按照市场规则从事交易活动。
交易员应严格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应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休假须符合机构内部有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交易规范第十一条 资格认证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会员资格。
机构在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应确认已与交易对手机构签署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协议,交易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与交易对手机构签署私下协议。
交易员应具备所在机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及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服从交易中心对交易员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及后续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安排。
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交易系统时应使用真实身份或实名用户。
机构不得指派未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或使用交易系统。
机构应在交易员上岗前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交易员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原所在机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交易授权和责任交易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交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交易期限和交易额度。
交易授权应根据所在机构管理要求审核更新。
第十三条 交易授信机构应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及内外部评级等因素真实核定授信,并在交易中严格执行所在机构授信政策。
交易员在交易达成前应检查交易对手授信情况,避免超授信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机构交易室应与其他业务区域保持物理相对独立。
交易室各类办公设备应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测。
交易室内的各类文档应遵守保密规定。
各项交易行为应形成真实、完整、连续及准确无误的交易记录和日志。
各项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室信息网络、交易电话等经认可的交易途径达成,不通过其他非经认可的交易途径达成交易。
非经所在机构批准,不在交易室外达成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报价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在规定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为其他会员连续提供相应货币对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做市商报价应遵循真实、可信原则,报价应为有效、可成交价格。
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
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也可通过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相应外汇衍生品种经纪服务资格的货币经纪公司或直接沟通(录音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报价。
即期交易询价报价时应明确交易金额等要素。
远期掉期交易询价与报价时应明确交易期限、掉期升贴水、交易金额等要素。
期权交易询价与报价时应明确交易期限、期权类型、执行价格、交易金额等要素。
一对一询价时,发起方应及时确认是否成交。
报价方在货币经纪公司报价,价格如无更新或撤销,则视同有效。
如无特殊说明,即期市场报价方应承诺最低可成交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掉期市场报价方应承诺1个 月(含)内最低可成交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1个月以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1年以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期权市场报价方应承诺期权和期权组合中单笔交易最低可成交名义本金不低于1000万美元;流动性较低的非美货币交易除外。
在一般市场情形下,报价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下述行为:(一)做市商报市场最优价并接到发起方询价请求后,不予回价;(二)做市商回价后立即撤价;(三)做市商回价与自身市场报价偏离较大;(四)远期掉期及期权交易任意一方擅自变更交易金额;(五)其他不诚信报价行为。
若报价方同时被多家机构询价,应保证至少在自身所报价格上成交一笔;报价方应对自己的报价负责,避免报价差错。
发起方应基于自身真实交易意愿询价,若报价方回价与市场报价一致,应及时确认达成,不高频询价(同时向同一做市商发起多笔询价请求),不扰乱市场询价秩序。
银行间外汇市场禁止倒量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达成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交易应通过交易中心达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是交易达成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即期交易应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即时达成,竞价模式下发起方点击即达成交易,询价模式下报价方报价后经发起方确认达成交易。
委托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商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即时逐笔录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由系统生成成交单后达成交易。
远期掉期交易应当在30分钟之内录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超过时限未能录入的交易,交易员应及时上报交易主管,避免无协议口头交易。
如一方机构系统临时存在故障,交易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在交易协商一致后30分钟之内(如特殊原因,交易双方达成谅解,最迟不晚于1小时)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交易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应急交易。
交易达成过程中或交易达成后不应出现以下行为:(一) 发起方确认价格后,报价方无故取消交易导致交易无法达成;(二) 交易达成后单方面无故取消交易;(三)交易达成后未按成交确认单办理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七条 特殊交易机构应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业务规范中关于定价的规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所在机构与附属机构所在国监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和境外监管机构有关跨境监管合作框架的有关规定。
机构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达成交易,不在闭市后继续交易。
机构应在合理的价格水平上达成交易,不达成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
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是指以与交易执行时的市场汇率明显不同的汇率进行的任何交易。
交易员可根据流动性、市场差价、报价可得性、交易量等标准,衡量价格是否为偏离市场价格。
任何情况下,即期(包括T+0、T+1和T+2)价格不能突破监管机构规定的当日价格波动区间上下限。
第十八条 内幕交易交易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建议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市场操纵机构应诚实交易,不得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虚构交易量、操纵市场价格。
以下行为应被视作操纵市场行为: (一) 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交易操纵市场价格;(二)以散布谣言、传递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三)通过倒量交易操纵市场价格;(四)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二十条 交易差错机构应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严防交易差错发生。
交易双方应妥善及时处理交易差错,降低市场影响。
第二十一条 交易撤销原则上,交易一经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销,除非以下情形发生且交易双方协商一致: (一)交易对手机构授信额度超限;(二)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三)操作失误;(四)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形。
机构仅可撤销当日已成交交易,不可撤销上一日及之前成交的交易。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撤销交易申请。
第二十二条 应急交易或应急撤销交易因特殊情况,交易双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交易或应急撤销交易。
第二十三条 合规与管控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代理行、经纪商政策,严格遵守交易额度限制,及时足额支付交易相关费用,机构不应与未获得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交易。
机构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自查机制,确保合规交易,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应以“公平、公正”为准则,不应达成任何与成交时市场条件不符的交易。
交易员应如实报告交易情况,不应通过任何手段掩盖、修改或删除交易,更不应擅自叙作虚假交易。
第四章交易确认与结算第二十四条 交易确认交易确认是交易双方对成交内容进行的有效确定和认可。
交易确认的内容应包括交易要素、清算路径以及所有明确交易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按照确认形式,交易确认可分为书面确认与口头确认;按照确认主体,交易确认可分为前台确认与后台确认。
书面确认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的交易确认,并形成可供交易双方后台进行交易资金清算结算的书面依据,包括由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和交易后处理平台出具的交易确认明细清单或交易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