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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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
3、如果美元兑港元的汇率保持不变,那么,美元兑加元的 汇率变动到哪一点时,银行可执行这个订单。 4、客户要求在6.2952价格条件下,每港元能兑换多少加元?
第三节
外汇头寸
一、外汇头寸的概念
定义:银行在经营外汇业务中,不可避免地出现 买进与卖出外汇之间不平衡的情况。这种暴露在 汇率风险下的外汇买卖余额,被称为外汇买卖的 头寸,又叫做外汇敞口。 •多头或长头寸(Long Position) 某种货币的买入金 额大于卖出金额。 •空头或短头寸(Short Position)某种货币的卖出金 额大于买入金额。
四、报价行的报价依据
(一)报价行现时的头寸情况 例如:美元对加元市场价格为 1.5540/50,
如报价方手中头寸情况是美元多头,为卖出美 元平仓,所报价格可以为1.5535/45; 如报价方手中头寸情况是美元空头,为买入美 元平仓,所报价格可以为1.5545/55。
(二)市场的预期心理
若市场有明显的预期心理,货币的走势就会 向预期的价位波动。交易员必须了解目前市场的 心理预期,以调整本身的持有头寸,使其处于有 利的状况。如此报出来的价格才不会因违反市场 走势而导致重大损失。
二、交叉汇率的计算 1.两对汇率中,基准货币相同,报价货币不同, 求报价货币之间的比价。 [例] 某银行汇率报价如下: 美元兑加元为1.2070/1.2075 美元兑日元为120.00/120.10 计算加元兑日元的汇率。
加元兑日元的银行买入价意义为:银行买入加 元,同时卖出日元。
加元
买入加元 卖出美元
常用交易术语
Bid (Buy,Take) 买入 Mine 我方买人 Offer (Give,Sell) 卖出 Yours 我方卖出 Buying Rate/Selling Rate 买价/卖价 Market Maker 报价行 Delivery Date,Value Date,Maturity Date 交割 日,起息日,结算日 Ask Price/Ask Rate 卖方开价/讨价 OUT,OFF 取消报价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2011年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和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确保清算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02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以下简称“即期竞价交易”)的本外币资金清算。

第三条即期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实行“集中、双向、差额”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会员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达成的即期竞价交易,由上海清算所实时承担清算对手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与会员进行资金清算;“双向”是指上海清算所与会员在清算日同时办理本外币资金的收付;“差额”是指会员以同币种同结算日交易的轧差数与上海清算所进行清算。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发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结算清单》为会员与上海清算所办理资金清算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资金清算第五条会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币种发行国或地区的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如实填写《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清算账户信息情况表》后交上海清算所,以保证资金清算顺利实施。

会员若更改账户,需填写《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清算账户变更信息情况表》,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上海清算所。

第六条即期竞价交易的本外币资金清算实行T+2的清算速度,上海清算所与会员之间本外币资金的清算日为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清算日为双方资金入账的起息日。

即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

第三章即期外汇交易第一节外汇交易概述1,定义:货币的买卖主要的交易方式可以透过:·银行间直接交易系统,如Reuters Dealing 3000-1·报价经纪商(voice brokers)·电子撮合系统,如Reuters Dealing 3000-22,外汇交易内容·交易日期(trade date)·交易对手(counterparty)·货币种类(currencies)·汇率(exchange rate)·交易金额(amounts)·交割日期(value date)支付指令(payment instructions)3,交易机制前台:交易室是店头市场真正的交易场所中台:主要是由风险管理人员、经济学家、技术分析师与法律顾问等人组成,这群人提供交易员特殊的支援或建议。

后台:确认交易内容、处理交割事宜、问题处理与现金管理等,在这特别要谨记的是如果没有后台,交易员根本不可能进行交易。

当一笔交易完成後,交易员必须制发交易单(dealticket)然後送到後台进行交割事宜。

4,外汇交易工具第二节即期外汇交易一、即期外汇交易(Spot Transaction)简介1.定义是指外汇交易成交后2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业务。

双方达成外汇交易协议这一天称为成交日。

达成交易后双方履行资金划拨、实际收付的行为在金融业务中称为交割,这一日是交割日,也称结算日或有效起息日。

2.即期外汇交易交割时间的确定交割日必须是交易有关货币国家的营业日,在外汇交易中,是指两种货币的发行国或地区的各自营业日。

交易双方的结算日应为同一工作日。

如果两种货币交割时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在交割日是节假日,则交割日顺延,直到两个国家的银行都营业为止。

1)标准起息交易交割日为成交后第二个营业日。

假日不涉及美国银行时:顺延.两种情况涉及美国银行时:成交日后第一天是美国银行假日,另一国不是时,不顺延.四种情况国际市场常用2)明天起息交易交割日为成交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东京,新加坡等远东市场使用.3)当天起息交易交割日为达成交易当天的,又称为当日交割香港:港币兑美圆3.即期交易的作用:满足客户临时性的支付需求,是外汇市场上最常见、最普通的交易形式。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是中国境内银行之间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该市场是中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的详细描述。

一、交易参与主体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参与主体主要有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需具备合法的金融牌照,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方能参与市场交易。

二、交易品种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币兑换人民币、人民币兑换外币、同业拆借和衍生品等金融产品。

1. 外币兑换人民币: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买入外币或卖出外币来兑换人民币。

外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主要国际货币。

2. 人民币兑换外币: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买入人民币或卖出人民币来兑换外币。

该交易可帮助企业或个人进行跨境支付、投资等活动。

3. 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同业拆借操作获取流动性。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买入或卖出债券、同业存款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调度的交易行为。

4. 衍生品:市场参与者还可进行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外汇、掉期、期权等金融工具。

这些工具可用于风险对冲、套利等操作。

三、交易方式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询价、报价和交易系统两种形式。

1. 询价和报价:交易参与者可以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询价和报价请求,以了解市场行情和参与交易。

2. 交易系统:为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交易参与者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

交易系统提供实时行情、交易报价、成交确认等功能,方便参与者的交易操作。

四、交易时间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时间为中国工作日的正常工作小时。

通常,市场开始于早上9点,结束于下午4点30分。

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时间可能有所延长或缩短。

五、交易规则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规则包括市场准入、交易申报、交易报价、成交确认、交易结算等多个方面。

1. 市场准入:交易参与者需要满足合规要求,并与外汇交易中心建立合作关系,方可进入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实用文档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行为,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程中具有以下含义:1、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

2、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

3、外汇交易是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4、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

第三条外汇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与清算模式。

第四条会员进行外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外汇市场有关规则。

第五条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外汇市场运行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会员入市、退市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入市、退市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

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八条会员应指派人员参加交易中心的外汇交易员资格培训。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获得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外汇交易员资格。

第九条只有具备外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进行外汇交易。

会员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十条交易员进行外汇交易前,必须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个人数字安全证书。

XX银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规程

XX银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规程

XX银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即期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即期外汇买卖系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含)以内交割的一种外币对另一种外币的交易。

第三条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根据交易目的可分为自营外汇买卖及外汇套汇平盘交易。

自营外汇买卖系指本行以赚取汇差为目的,开展的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外汇套汇平盘系指本行为抛补对客外汇套汇业务形成的外币头寸,开展的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

第四条即期外汇买卖交易根据交易途径的不同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和银行间市场外交易。

银行间市场交易系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内完成的外汇买卖交易。

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终端达成交易,以外汇买卖成交确认单作为交易确认文件,交易时间以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银行间市场外交易系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之外完成的外汇买卖交易。

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之外的其他交易平台、电话等交易途径达成交易,电子系统的成交单、经双边确认的邮件(或传真件)及相关材料可以作为交易确认文件,交易时间暂同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

本规程所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为“交易系统”)系指外汇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五条本行即期外汇买卖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澳大利亚元、英镑、加拿大元等7种外币两两组合形成的货币对。

第六条术语及相关定义“竞价交易”系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外币对竞价交易模块完成的交易。

除此之外的交易均为“询价交易”。

“日间敞口头寸”系指本行当日开展自营外汇买卖和对客外汇套汇业务形成的暴露在风险中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头寸。

“隔夜敞口头寸”系指本行开展自营外汇买卖和对客外汇套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当日,未能平盘的暴露在风险中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头寸。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外汇市场平台,为客户提供的外汇即期交易服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量巨大,成为外汇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为了规范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文对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进行了探讨。

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资格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外汇银行、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

这些机构在申请市场准入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

申请机构需提供申请资料,经审核后获准进入市场。

准入后,银行需遵守外汇市场的规定,严格遵守交易期限、价格、手续费等相关规定。

2.风险控制银行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为防范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管理、交易监控等。

银行在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加强市场调研和预判,控制业务风险。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业务审核、监督和纠错机制。

3.合规经营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规定。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培养,让员工了解外汇市场和相关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4.信用评估银行在进行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做好客户的信用评估工作。

银行应通过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有充足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在这基础上,银行才可对客户开展结售汇业务。

同时,银行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市场退出操作规程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退出操作规程如下:1.自愿退出银行可以自主选择退出市场。

在自主退出市场时,银行应维护客户利益,提前通知客户,妥善处理未完成的结售汇业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全文)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全文)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三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的即期交易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六条符合《通知》第一条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七条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要素第八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九条会员应授权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代表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活动,并对该交易员的行为负责。

第十条交易员应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系统应急方案》进行应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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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行为,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程中具有以下含义:1、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

2、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

3、外汇交易是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4、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

第三条外汇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与清算模式。

第四条会员进行外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外汇市场有关规则。

第五条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外汇市场运行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会员入市、退市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入市、退市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

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八条会员应指派人员参加交易中心的外汇交易员资格培训。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获得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外汇交易员资格。

第九条只有具备外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进行外汇交易。

会员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十条交易员进行外汇交易前,必须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个人数字安全证书。

有关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字证书使用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交易员分为首席交易员和普通交易员。

首席交易员拥有增加、删除及变更下属交易员交易权限的权力,并对此负责。

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

第十二条会员指定首席交易员后应将首席交易员的签字样本及时报交易中心备案。

会员若遗失首席交易员密码,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重新设定密码的申请,申请书应有首席交易员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

第十三条会员新增或变更清算帐户,须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清算帐户新增或变更表》。

会员应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自行在交易系统内录入其基本资料。

资料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会员应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缴纳会员席位费和交易手续费。

第三章交易市场第十五条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上午9:20-11:00,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

遇交易币种所属国家或地区节假日时,则该交易币种只进行交易,交割日顺延至该币种所属国家和地区的下一个营业日。

第十六条外汇交易分为自营交易和代理交易。

自营交易是指会员为其自身结售汇业务需求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代理交易是指会员为非会员提供交易服务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会员对其代理而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外汇交易可以通过远程或现场方式进行。

会员可自行选择远程或现场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当交易系统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导致外汇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外汇交易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应急方案(试行)》办理。

第十九条若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偶发事故,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

若交易后交易系统无法生成清算数据,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当日交易无效。

第四章报价成交第二十条外汇市场采用直接标价法,即每一单位外币等于若干元人民币,人民币元以后保留四位小数。

第二十一条外汇市场最小交易单位为万元,最小交易金额为元(日元最小交易金额为万元)。

第二十二条交易系统提供多种报价类型。

1、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买入外汇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卖出外汇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同时报买入价和卖出价的报价。

双向报价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2、按交易要求可分为市价报价、限定报价、止损报价。

市价报价是指不指定交易价格的报价。

系统按接受市价报价时的最优对应报价予以成交。

限定报价是指指定交易价格的报价。

系统按照该报价或接受该报价时的最优对应报价予以成交。

止损报价是指虽指定价格,但仅当市场成交价达到或超出该报价时,该报价才被执行的报价。

即当市场成交价等于或高于止损买报价时,该笔报价即转为市价买报价,并按市价报价方式成交;当市场成交价等于或低于止损卖报价时,该笔报价即转为市价卖报价,并按市价报价方式成交。

3、按交易时间可分为常驻报价、限时报价。

常驻报价是指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的报价,除非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限时报价是指所报价仅在限定时间之内有效的报价,除非在限定时间内该报价已被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择并组合使用各类报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会员报价进入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逐笔撮合。

当买入价等于卖出价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当买入价高于卖出价时,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报价时间较早的一方所报的价格。

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报价时,以相对应报价方的最优价格为成交价。

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报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

第二十五条当美元和港币报价金额含有小于最小交易单位的尾数时,若该笔报价的整数部分已全部或部分成交,则尾数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中间价自动予以成交。

第二十六条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超过浮动范围的报价无效。

美元每笔报价须在上一笔成交价上下各100个基点以内,当日报价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中间价上下各3‰以内。

港币每笔报价须在上一笔成交价上下各100个基点以内,当日报价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中间价上下各1%以内。

日元每笔报价须在上一笔成交价上下各1000个基点以内,当日报价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中间价上下各10%以内。

第二十七条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收盘前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八条当一笔非限时的市价报价或止损报价已部分成交时,系统将自动删除该笔报价的剩余部分。

当一笔限时的市价报价或止损报价已部分成交时,该笔报价的剩余部分在其限时范围内继续有效。

当一笔限定报价或常驻报价已部分成交时,该笔报价的剩余部分继续有效。

当一笔限时的限定报价已部分成交时,该笔报价的剩余部分在其限时范围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撤单指令无效。

第三十条报价成交后,会员即可打印交易确认单。

在本场交易结束后,会员打印结算清单,并据此办理清算。

第五章信息统计第三十一条交易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本会员的交易限额、本交易员的交易限额以及其它相关会员信息。

第三十二条交易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以下市场行情及相关信息:1、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最新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当日中间价等。

2、实时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5个最优买报价和5个最优卖报价。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相关金融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金融市场相关行情。

5、市场历史行情:包括一年以内的历史行情统计。

6、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其一年以内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1、实时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实时报价。

2、实时成交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实时成交情况。

3、历史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当日及历史报价情况。

4、历史成交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当日及历史成交情况。

第六章清算交割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实行“集中、双向、差额、一级”的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会员的资金清算须通过交易中心办理。

“双向”是指交易中心与会员在清算日同时办理本外币资金的收付。

“差额”是指会员以当日交易的轧差数与交易中心进行清算。

“一级”是指上海总部与会员之间直接进行资金差额清算。

第三十五条外汇市场实行T+1的清算速度,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本外币资金的清算日为交易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清算日同时作为双方资金入帐的起息日。

第三十六条人民币资金的同城清算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转帐系统办理;人民币资金的异地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

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支付系统办理。

第三十七条会员净卖出外汇,应收人民币资金时,交易中心于清算日上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转帐系统或支付系统将资金划入会员指定的人民币帐户。

会员净买入外汇,应付人民币资金时,会员于清算日上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转帐系统或支付系统将资金划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八条会员净买入外汇,应收外汇资金时,交易中心在清算日通过境外帐户行将外汇资金划入会员指定的境外帐户。

会员净卖出外汇,应付外汇资金时,会员在清算日通过境外帐户行将外汇资金划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境外帐户。

第三十九条会员应按外汇交易折合人民币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手续费。

自营交易按照万分之三的比例计算手续费,由交易中心收取;代理交易按照万分之十五的比例计算手续费,其中万分之十由交易中心收取,万分之五由会员收取。

第四十条交易中心和会员在办理资金清算过程中若发生资金逾期,由收款方通知付款方查询,并由责任方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1、违反结售汇业务有关规定的;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扰乱市场行情的;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外汇交易的;4、未将清算帐户增加或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交易中心,造成资金清算违规的;5、清算资金逾期到帐的;6、未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缴纳会员席位费或交易手续费的;7、交易员泄露个人交易资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8、未及时在交易系统内更新其基本资料,并产生不良影响的;9、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10、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会员有第四十一条所述行为的,交易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十三条对会员发生第四十一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中心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中心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2001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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